行政法由哪幾部分構成
⑴ 行政法律構成要素包括那些內容
構成要素:
(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簡稱行政法主體):指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由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或行政監督主體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構成;
(2)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指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行為和精神財富;
(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義務。
⑵ 行政法律關系由( )、( )和( )三部分組成
行政法來律關系主體,行自政法律關系內容,行政法律關系客體 。
作為行政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既包括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也包括相對人的行為;既包括組織的行為,也包括個人的行為。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不能僅限於人的行為,因為政府的行為和企業的行為同樣受行政法的調整。
從行為的方式上看,其客體既包括作為的行為,也包括不作為的行為。從行為的主體上看,國家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公民、駐華的外國組織和在華的外國人的行為都可以成為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
(2)行政法由哪幾部分構成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由於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按民法規范確立的法律關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同時民事法律關系不僅符合國家的意志,更體現著當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當事人依用戶的意思自願設立的。只要當事人依其意思實施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所設立的法律關系就受法律保護。
⑶ 行政法部門除了行政法規外還有由什麼構成部門規章算嗎
行政法部門泛指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內容的法律法規: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方針、政策;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地位、職權和職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有關行政體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別行政法:指規范各專門行政職能部門如教育、民政、衛生、統計、郵政、財政、海關、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動的法律、法規。
行政法的主要表現形式:
1、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項立法的依據。憲法中關於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監督等根本性問題的規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礎,因此,憲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現形式。憲法中規定的行政法規范主要有:(1)國家行政權力的來源和行使權力的基本原則;(2)行政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體制;(3)行政機關的設立、許可權和職責;(4)公民基本權利及其保障的規定。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律中涉及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及對其加以監督補救的規范均為行政法律規范。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現形式。(1)關於行政權力的設定及許可權范圍方面的法律。如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等。(2)關於行政權力行使及運用方面的法律。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3)關於對行政權力的行使予以監督及對受侵害人予以補救的法律。如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4、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占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根據,其數量之多、適用范圍之廣、使用頻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現形式之首。
5、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6、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結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有行政法規范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7、其他行政法表現形式
除上述6類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外,國際條約、法律解釋以及行政機關與黨派、群眾團體等聯合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包括哪幾種法
主要分兩種: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
特別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海關法》、《教育法》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法》的頒布是關系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一件大事,對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教育制度,維護教育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設,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為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制定的法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制定的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為了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法。
⑸ 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ABC行政違法的構來成要件是什麼源?
什麼是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
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是指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構成行政違法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1)行為主體須是行政法主體。行為人具備行政法主體資格,是行政違法的前提,是構成行政違法的首要條件。
(2)行政法主體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
(3)行政法主體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4)行政違法的主觀要件依法律的具體規定。一般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即視為主觀有過錯。
⑹ 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由哪些法律部門構成
當代中國法律部門包括:
1.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發條理(特別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細則。
4.商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
5.經濟法:
(1)有關企業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鄉鎮企業法。
(2)財政、金融和稅收方面的法律: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
(3)有關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預演算法、統計法、會計法、計量法。
(4)有關市場主體、市場秩序的法律: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1)屬於自然資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
(2)屬於環境保護方面的: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
8.刑法:刑法,單行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
9.訴訟法:
(1)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2)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仲裁法、監獄法
⑺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哪幾部分組成
中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分構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是新中國成立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具有十分鮮明的特徵。
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黨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工作目標如期完成。
⑻ 我國法律體系包括哪些組成部分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包括三部分:第一,立法體制。立法體制是指國家關於立法主體的組織系統、立法許可權的劃分和行使制度。有的認為立法體制就是立法體系,有的還認為立法體制即就是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我認為立法體系這樣的概念不夠准確。「體系」一詞與「體制」一詞不同。漢語中的「體系」是指若干有關事物或某些意識互相聯系而構成的一個整體(系統)。而「體制」是指國家機構、企事業單位的組織制度。所以使用立法體制概念比較適合。至於把立法體制等同於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更是不合適,應把二者區分開來使用。我國的立法體制就是「一元兩級多層次」,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62條和67條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15項,其中立法權4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21項,其中立法權8項。這就是一元的含義。兩級包括中央一級立法和地方一級立法。在國家行政結構上,分中央與地方,中央領導地方,地方服從中央,這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這一關系在立法體制上的表現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作為中央國家機關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處於領導地位。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立、改、廢)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於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同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憲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立法體制的多層次表現是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主體從中央到地方寶塔式的設置,層次清楚,許可權明確,相應它們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為梯級的。第二,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這里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類規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構成的體系。如,制定法中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約等就是民法法系國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中國從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傳統,規范性法律文件在當代的形式體系是以憲法(含修正案)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軍事規章)、國際條約等。「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范圍上應包括一切立法機關、授權立法機關或行政立法機關所制定的階位不同、效力不同的具有法律形式淵源的一切規范性文件」。第三,部門法體系。部門法體系又稱法律部門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范即部門法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我以為不能把部門法體系等同於法律體系,這樣從概念上到內涵上都會給人們造成思想混亂。因為人們對法律概念的認識不統一,多元復雜,法律的分門別類派流眾多,於是把一國部門法體系等同於含義廣泛復雜的法律體系,或是用難於統一的法律體系概念取代部門法體系,都是不合適的。當然部門法體系是法律體系基本的構成部分。
⑼ 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有:
1)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專
2)行政相對人從事屬了違反行政法規的禁止性義務的行為;
3)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侵害了行政法所保護的行政關系;
4)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主觀上有過錯。
⑽ 構成行政法部門的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審查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許可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