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法律法規
❶ 涉農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版和國種子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農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退耕還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關農業的法律有幾部
現行農業法律與法規有25部、農業部門規章72部。
一、 農業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二、農業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4.植物檢疫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6.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8.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
9.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10.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
11.《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08號)2007.10.9
1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11.1)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1號) 2007年12月1日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57號)2009年7月20日
15.土地復墾條例
部門農業規章
綜合
1.農業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定
2.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3.農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4.農業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范
種植業
5.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
6.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7.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
8.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
9.主要農作物范圍規定
10.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11.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
12.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
13.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14.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
15.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16.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17.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
18.蠶種管理辦法
19.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20.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辦法
21農葯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2.農葯安全使用規定
23.農葯廣告審查辦法
24.農葯限制使用管理規定
25.農葯標簽的說明與管理辦法
26.農葯廣告審查標准
27.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28.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4號
3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31.關於停止甲胺磷等五種高毒農葯的生產、流通、使用的公告
3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944號
33.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第945號
科技教育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35.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
36.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
37.農業植物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
38.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
39.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40.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
41.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
42.轉基因作物田間試驗安全檢查指南
43.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44.「綠色證書」制度管理辦法
市場與信息
45.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
46.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
47.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
48.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49.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50.關於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的通知
51.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
52.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
53.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
54.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55.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56.關於清查收繳毒鼠強等禁用劇毒殺鼠劑的通知
農村合作經濟
57.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規定
58.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
59.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規定
6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6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62.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
計劃財務
63.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64.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管理規定
65.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66.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67.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規定
68.中央財政新型農民科技培訓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69.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70.中央財政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71.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
72.農業標准化實施示範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❸ 涉及農業方面的法律法規
大概有以下這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獸葯管理條例 種畜禽管理條例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草原防火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植物檢疫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
(一)綜合
農業部立法工作規定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農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二)種植業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農葯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農葯限制使用管理規定 農葯安全使用規定
農葯廣告審查辦法 關於對進出口農葯實施登記證明管理的通知
農葯登記葯效試驗單位認證管理辦法 農葯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認證管理辦法
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葯和限制使用的農葯清單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
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 主要農作物范圍規定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規定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辦法 關於進步加強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植物檢疫員管理辦法(試行)
(三)畜牧獸醫
獸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獸葯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獸用生物製品管理辦法
獸葯質量監督抽樣規定 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進口獸葯管理辦法
獸葯批准文號管理規定 獸葯葯政葯檢工作管理辦法 新獸葯及獸葯新制劑管理辦法
獸用新生物製品管理辦法 生物製品生產車間管理辦法
獸用麻醉葯品的供應、使用、管理辦法 獸醫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試行辦法
核發《獸葯生產許可證》、《獸葯經營許可證》、《獸葯制劑許可證》管理辦法
獸葯廣告審查辦法 飼料葯物添加劑使用規范
關於嚴禁非法使用獸葯的通知 關於加強獸葯名稱管理的通知
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葯及其它化合物清單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
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 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 種畜禽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
飼料添加劑和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甘草和麻黃草採集管理辦法
(四)漁業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水產原、良種審定辦法
中日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管理暫行辦法 中韓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國人、外國船舶漁業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渤海區漁業資源繁殖保護規定 黃渤海區對蝦親蝦資源管理暫行規定
長江漁業資源管理規定 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暫行辦法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漁業船舶船名規定
漁港費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進出漁港簽證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海員證管理使用規定
內河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管理規定
漁業無線電管理規定 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
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資格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 漁業行政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行政執法船舶管理辦法
(五)農機
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暫行辦法
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業機械鑒定工作條例(試行)
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 農業部農業機械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全國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管理辦法(試行) 農機成人教育暫行規定
農業機械維修工人技術考核辦法
(六)農墾
關於加強農墾企業勞動安全工作的規定 農業部國營農場農機化管理暫行細則
全國農墾職工教育暫行規定
(七)科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綠色證書」制度管理辦法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
(八)市場信息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水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九)農村合作經濟
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規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❹ 目前我國農業法律法規主要包括那些方面
農業法規
種子法 [2009.4.3]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2008.9.26]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內分容) [2008.9.26] 植物檢疫條例 [2008.9.26]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 [2008.9.26]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2008.9.26]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08.9.26]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 [2008.9.26] 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 [2008.9.26] 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 [2008.9.26] 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 [2008.9.26]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2008.9.26]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2008.9.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008.9.26]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 [2008.9.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8.9.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008.9.2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08.9.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
❺ 目前我國農業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規定
一、《農業法》
頒發時間: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會議通過。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修訂。2003年3月1日起實施。新《農業法》共13章99條。
第一章 總則,共9條。是關於《農業法》一些最基本范疇的規定,包括立法的目的、法的調整范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含義、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農業的多功能性、農業與農村的基本制度、國家促進農業發展的基本措施、保護農民權益的原則、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對農業及農村經濟的管理服務職能。這一章的規定,基本上是在原《農業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的,從中可以看出,這次對《農業法》修訂的一些基本的要點,如重視增加農民收入和保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和農村經營體制創新,建立國家對農業的支持保護體系,重視可持續發展等。
第二章 農業生產經營體制,共有5條。從農業生產經營基本制度、生產經營主體和基本生產方式等勾畫了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框架,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企業、農產品行業協會和產業化經營。
第三章 農業生產,共11條。適應農業發展新階段的要求,對原《農業法》第三章「農業生產」做了較大調整,增加和補充了以下內容:一是農業發展規劃和農業生產區域布局;二是動植良種;三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主要內容包括:農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合理農業生產區域布局的形成;農業生產結構調整;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動植物品種選育、生產、更新和良種的推廣使用;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節水農業;農業機械化;農業氣象;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優質農產品認證和標志制度;動植物防疫制度;農業生產資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制度等。
第四章 農產品流通與加工,共5條。進一步明確了農品購銷體制改革方向和農產品市場體系的基本特徵,規定農產品購銷實行市場調節,國家逐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農產品市場體系,發展多種形式的農產品流通活動,要求各級政府採取措施保障農產品運輸暢通,降低農產品流通成本。還規定國家支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和食品工業,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和國家採取必要措施促進農產品出口,減少進口農產品對國內相關農產品生產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
第五章 糧食安全。主要做了以下規定:一是保護糧食生產能力,建立耕地保護制度。二是國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對糧食主產區給予重點扶持,建立穩定的商品糧和生產基地。三是對部分糧食品種可以實行保護價制度。四是國家建立糧食安全預警制度和分級儲備調節制度。五是國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
第六章 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共11條。一是確立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農業支持保護政策,按照「綠箱」、「黃箱」政策,規定了財政投入農業資金的使用方向;二是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投入農業的資金增長幅度的要求,加強對用於農業的財政資金的審計和監督管理;三是鼓勵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增加農業投入,鼓勵社會資金投向農業;四是在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銜接的前提下,明確對農民實施收入支持政策;五是鼓勵和支持開展農業信息服務;六是規定建立健全農村金融體系,鼓勵金融機構向農業提供金融支持;七是鼓勵開展商業性農業保險,扶持互助農業保險,建立和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機構。
第七章 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共9條。主要修改內容:一是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農業科技和農業教育規劃的內容。二是規定國家鼓勵加強農業科技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加速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及保護動植物新品種等到知識產權,鼓勵、吸引社會力量增加農業科技投入。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最終要依靠科技進步和農業教育發展。三是增加規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場引導相結合,有償和無償相結合,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四是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穩定和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隊伍,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五是增加規定國家保障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包括普通中小學校職工工資和校舍等教學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費用。六是國家發展農業職業教育,支持開發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民綠色證書培訓和其他就業培訓,提高農民文化技術素質。
第八章 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共10條。內容涉及對農業有關的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和水能、沼氣、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和利用與保護,以及對廢水、廢氣和固定廢棄物對農業生產環境污染的防治,協調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對自然資源和環境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之間的關系,以便使農業生產要素達到最佳配置,利用最少的資源生產出最多的產品,以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
第九章 農民權益保護,共12條。針對目前我國農村比較普遍的侵害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權益的現象,分別作了規定,以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略犯。
第十章 農村經濟發展,共8條。規定了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和有關措施。明確了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基本方針、措施和目標;重點是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措施做了進一步的規定,包括:發展鄉鎮企業;推進小城鎮建設;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障制度;扶持貧困地區發展;增加對扶貧開發投入。
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共3條。主要包括採取措施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業行政管理體制,加強規劃、指導、管理、協調、監督、服務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實行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採取的措施,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以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關系。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共8條。違反《農業法》的法律責任是指當事人因實施違反《農業法》規定的行為而承擔的法律後果,即由於侵害特定法律——《農業法》規定的法定權利或未履行法定義務而引起的、由專門國家機關認定並歸結於違法當事人的、帶有直接強制性的義務。所謂法律規定主要是指法律作出的禁止性、限制性或者義務性的規定;實施違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法律責任一般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行政責任一般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類。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刑事責任,本法只規定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具體追究哪種刑事責任,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等依照相關法律確實。
第十三章 附則,共2條。是關於國有農場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職工的法律地位和本法生效日期的規定。
二、《種子法》
頒布時間: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1日起實施。《種子法》共11章78條。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行為,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水平,推動種子產業化,促進種植業和林業的發展。
什麼是種子?
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種子管理的主體:《種子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主要農作物的范圍:《種子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為主要農作物,農業部又確定油菜、馬鈴薯,湖北省農業廳又確定花生、西瓜為主要農作物。
種子生產:《種子法》第二十條規定,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核發。也就是說,生產上述種子必須要有生產許可證。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程序:個人申請,報縣農業主管部門審核,由省農業主管部門核發。但是,生產種子(農業部)規定必須要具有以下條件:
1、生產常規種子(含原種)和雜交親本種子的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生產雜交種子的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
2、要有種子曬場和烘乾設備。
3、有必要的倉儲設施。
4、經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2名,專業種子生產技術人員3名以上。
只有具備以上條件,才可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
種子經營:《種子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許可證後,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
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一般常規種子,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農業部規定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要達到以下條件:1、申請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2、要有種子檢驗室和檢驗儀器,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3、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和1名技術加工人員。
假劣種子概念: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1、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
2、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1、質量低於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
2、質量低於標簽標注指標的;
3、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
4、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
5、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
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規定: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可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種子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1、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2、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3、偽造、塗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
4、未按規定製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5、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
《種子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強迫種子使用者違背自己的意願購買、使用種子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農葯管理條例》
頒發時間:1997年5月28日國務院發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並同時施行。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農葯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葯質量,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制定此條例。
農葯范疇:
1、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
2、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病、蟲、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3、用於農業、林業生產品防腐或者保鮮的;
4、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農葯管理的主體:
《農葯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五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葯監督管理工作。
農葯經營單位:
第十八條規定:
1、供銷全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2、植物保護站;
3、土壤肥料站;
4、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5、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6、農葯生產企業;
7、國務院規定的其它經營單位。
農葯經營應具備的條件:
1、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2、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3、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4、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農葯質量:
什麼是假農葯?
第三十一條規定:
1、以非農葯冒充農葯或者以此種農葯冒充它種農葯的;
2、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上的註明的農葯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不符的。
什麼是劣質農葯?
第三十二條規定:
1、不符合農葯產品質量標準的;
2、失去使用效能的;
3、混有導致葯害的等有害成份的。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經營未取得農葯登記證或者臨時登記的農葯,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葯,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萬元以上的罰款。
在一次市縣農葯聯合檢查時,發現幾個經營單位銷售的「中外農豐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3%克百威、河南原陽農葯廠生產的克百威(標名蓋地神鷹)和39%克百威顆粒劑,在標示袋上標有農葯登記證號,但在國家農葯登記公告中,查明無此登記證號,顯然這幾種農葯均屬偽造登記證號的農葯。根據此款規定,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此款中沒收違法所得,什麼是違法所得?指生產、經營農葯的銷售收入,也就是農葯零售價的收入。在此款中的處罰有三個要點:第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第二沒收違法所得;第三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按照銷售收入的零售價總額,視其態度好壞,再處以銷售總額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這三個罰則是同時進行的。
第四十條規定:
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葯產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一次農葯市場檢查中,某農葯經營戶銷售的湖北楚虹集團生產的黃姜地無草,登記證號(LS2000637),使用范圍為黃姜、油菜、小麥、果樹等,經查農葯登記公告後,此登記證號是湖北省農用化工實驗廠登記的5%精奎禾靈乳油,它的作用范圍只有油菜一種,並且登記公告中根本沒有湖北楚虹集團這個生產廠家,他盜用了湖北省農用化工實驗廠的登記證號,並且擴大了使用范圍。按照此款規定,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此種超使用范圍的處罰與銷售無登記證號的處罰,除在處罰量上有區別外,在自由裁量上也有不同,後者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因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是同時的意思,在既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還要加處罰款。這兩種處罰是不能互相替代的,要同時進行。「並處」有別於「可以並處」,「可以並處」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執法部門的一種自由裁量權。執法部門根據違法情節的不同,依法可以並處,也可以不處,這是「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在法律上的一種體現。
《湖北省農葯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個人經營農葯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取締,並處以其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額不超過3萬元。
未取得《農葯經營上崗證》而銷售農葯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下崗,並處以當事人1000元以下的罰款。
❻ 涉農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農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退耕還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❼ 涉及農業部門的法律法規有哪些(農、林、水、畜)
大概有以下這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獸葯管理條例 種畜禽管理條例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草原防火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植物檢疫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
(一)綜合
農業部立法工作規定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農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二)種植業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農葯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農葯限制使用管理規定 農葯安全使用規定
農葯廣告審查辦法 關於對進出口農葯實施登記證明管理的通知
農葯登記葯效試驗單位認證管理辦法 農葯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認證管理辦法
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葯和限制使用的農葯清單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
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 主要農作物范圍規定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規定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辦法 關於進步加強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植物檢疫員管理辦法(試行)
(三)畜牧獸醫
獸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獸葯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獸用生物製品管理辦法
獸葯質量監督抽樣規定 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進口獸葯管理辦法
獸葯批准文號管理規定 獸葯葯政葯檢工作管理辦法 新獸葯及獸葯新制劑管理辦法
獸用新生物製品管理辦法 生物製品生產車間管理辦法
獸用麻醉葯品的供應、使用、管理辦法 獸醫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試行辦法
核發《獸葯生產許可證》、《獸葯經營許可證》、《獸葯制劑許可證》管理辦法
獸葯廣告審查辦法 飼料葯物添加劑使用規范
關於嚴禁非法使用獸葯的通知 關於加強獸葯名稱管理的通知
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葯及其它化合物清單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
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 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 種畜禽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
飼料添加劑和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甘草和麻黃草採集管理辦法
(四)漁業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水產原、良種審定辦法
中日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管理暫行辦法 中韓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國人、外國船舶漁業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渤海區漁業資源繁殖保護規定 黃渤海區對蝦親蝦資源管理暫行規定
長江漁業資源管理規定 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暫行辦法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漁業船舶船名規定
漁港費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進出漁港簽證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海員證管理使用規定
內河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管理規定
漁業無線電管理規定 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
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資格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 漁業行政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行政執法船舶管理辦法
(五)農機
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暫行辦法
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業機械鑒定工作條例(試行)
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 農業部農業機械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全國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管理辦法(試行) 農機成人教育暫行規定
農業機械維修工人技術考核辦法
(六)農墾
關於加強農墾企業勞動安全工作的規定 農業部國營農場農機化管理暫行細則
全國農墾職工教育暫行規定
(七)科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綠色證書」制度管理辦法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
(八)市場信息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水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九)農村合作經濟
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規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❽ 農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06-28)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09-05-04)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03-02)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08-09-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8-0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08-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07-09-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07-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07-02)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6-1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04-30)
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2005-12-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05-12-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05-07-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05-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5-0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5-0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4-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09-01)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2004-08-28)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2004-08-28)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2004-08-28)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2004-08-28)
❾ 農村法律法規包括什麼內容
我國農民有九億,各方面的基本法都會涉及到農村,如國家憲法、刑事、民專事、行政等三大部門實體法屬與程序法,均涉及廣大農村。還要加上農業、農村、農民三農專業法律法規。主要關於農村的法律有《農業法》、《林業法》、《漁業法》等,和農民利益聯系比較密切的有《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組織法》等。其他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就太多了,需要用的時候再去「法律法規網」查看。
❿ 請問農業用地的法律法規的詳細內容
最詳細又最有權威的農業用地法律內容,都包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在這部法律當中幾乎可以找到所有農業土地使用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