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企業的法律法規
1. 關於企業罰款國家法律有何規定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允許企業對違紀職工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企業自主權的擴大,特別是企業改制改組力度的加大,企業內部管理實施經濟處罰的手段被廣泛使用,並隨之出現了對職工濫施罰款的問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
罰款范圍越來越大。一些企業將罰款范圍隨意擴大到違反企業學習、生活等管理制度方面上來,如規定不參加學習的罰,隨地吐痰的罰,不關水電的罰,亂摘花果的罰。甚至有的企業對屬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如不參加加班加點,請病、事假,未達到企業規定的結婚年齡等也給予處罰,引起職工的強烈不滿。
罰款金額越來越多。部分企業無視《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6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隨意提高罰款標准,實施經濟重罰政策,罰款金額少則數百元,多則數千元;有的企業還規定罰款要一次付清,或將職工每月工資扣抵罰款,扣清為止,致使受罰職工家庭生活發生困難。
以罰款代替處分。一些企業領導怕麻煩、圖省事,對該給予行政處分或交司法機關懲處的違紀職工不及時給予行政處分或交由司法機關處理,而是一罰了之,以罰款代替行政處分。
處罰主體混亂。有的企業車間、班組一級也隨意設定對工人的罰款。一些企業內部承包後,承包人亦自定「土政策」對工人濫施罰款……
企業在內部管理中對職工濫施罰款,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是造成勞資關系緊張、引發爭議的原因之一,因此必須引起重視,並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為此,有關人士建議,企業內部對職工罰款的規定,凡偏離「獎懲條例」規定的罰款范圍是無效的,應予清理和修改。企業對職工罰款金額應按規定不超過其基本工資的20%,以免影響被罰款職工的基本生活。同時,職工對企業罰款不服提出申訴,仲裁委應受理並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同時建議國家制定和頒發有關法規和規章,對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理處罰行為的范圍、主體、程序、監督等問題作出統一規定,以進一步穩定勞動關系和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 勞動法關於公司罰款的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違規罰款及賠償規定如下: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處罰企業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法》的貫徹實施,依法對違反《勞動法》行為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第五條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第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造成職工急性中毒事故,或傷亡事故的,應責令制定整改措施,並可按每中毒或重傷或死亡一名勞動者罰款一萬元以下的標准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用人單位對發生的急性中毒或傷亡事故隱瞞、拖延不報或謊報的,以及故意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或未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檢查身體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無使用證而運行的,或不進行定期檢驗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或查封設備,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有事故隱患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收回使用證件,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安全認證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責令改正,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勞動強度的勞動;
(三)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及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的;
(四)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用人單位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的,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低於九十天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勞動監察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對具有數種違反《勞動法》行為的,應分別決定處罰,合並執行;不能合並執行的可以從重處罰。對數次(二次及以上)違反《勞動法》的,可以加重處罰。加重處罰可按原罰款標準的二至五倍計算罰款金額。
第二十條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所處罰款,應依照財政管理的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起訴。
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 有沒有規定公司內部罰款的法律條文
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設定和實施罰款行為就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為法律依據,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而超市只是一個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是行政機關,所以無權實施包括罰款在內的任何行政處罰行為,這種行為是違反《行政處罰法》之規定的。
4. 勞動法對企業對員工的處罰有什麼規定
新勞動法怎樣規定對做錯事的員工罰款。〈勞動合同法〉對做錯事的員工,沒有明確約定處罰條款的,按現行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處罰的,沒有法律依據,不過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