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二審程序
❶ 行政訴訟二審怎麼判
行政訴訟二審怎麼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對上訴案件的審查,開庭審理後,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所謂認定事實清楚,指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是清楚的。這個事實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
為所依據的事實可能是不同的。比如,行政機關認為甲打了乙,給予甲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甲不服,起訴。第一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不清,因而判決撤銷行政處罰,並判處行政機關重新調查之後再作決定。行政機關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正確,行政機關對甲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確實不清楚,因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還有一種情況,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所依據的事實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是一致的。比如,行政機關認定甲打了乙,給予甲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甲不服,起訴。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判決維持行政處罰,甲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維持判決。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比如,某廠在報紙上刊登了注冊商標的廣告,但實際上商標並沒有注冊。行政機關依據商標法關於冒充注冊商標的條款對其罰款,該廠不服,起訴。一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機關所認定的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應當適用廣告法。因此判決撤銷此行政處罰,並判決被告適用廣告法重新作出行政處罰。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而一審人民法院雖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對此,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維持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比如說,行政機關作出一具體行政行為,但其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告起訴後,一審人民法院卻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維持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原告不服,上訴。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而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一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查明事實後,判處撤銷原行政行為,並直接判處行政機關查清事實後重新作出行政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