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實務
Ⅰ 請網友幫忙解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處」,解釋得越詳細越好。
屬於法律時效的問題,另有規定除外的意思是其他法律特殊時效優先普通時效,有其他法規出現依據特殊的法規。
關於行政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散見於《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以及各部門行政法中,由於其中期限之長短千差萬別,立法理論及司法實務因此也從未象民法那樣做種類劃分。筆者參照我國民法通則,試圖將民事訴訟時效期間劃分為普通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並依是否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作一劃分。
一、普通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經復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特殊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其中有15日(郵政法、統計法、水污染防治法、葯品管理法等)、30日(漁業法、森林法、土管法等)。
2、經復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其中有5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30日(海關法)、3個月(專利法)。
三、最長訴訟時效:由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很短,不利於行政相對人順利地行使權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若干解釋》中,將行政訴訟最長時效分為兩種
一是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即第41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5年。即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里的2年、20年和5年是對行政相對人起訴權的最長保護期限。
Ⅱ 最新行政訴訟法對訴訟實務的影響
最新行政訴訟法對訴訟實務的影響主要有十個方面:
看點一:受案范圍擴大
【修改】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違法集資、攤派費用的,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等行政行為納入了受案范圍。
【點評】經過20多年的實踐,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已經不僅僅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權利范圍在單行法中不斷擴大。「這是這部法在制度建設上的一個進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認為,擴大受案范圍是總體趨勢,進一步明確列舉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不予受理。
看點二: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點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龍非認為,雖然這是一個宣示性的條款,但把這個要求寫進來,體現了在行政訴訟中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保障。這是四中全會精神在行政訴訟法修改中的一個重要體現和具體化。
「當然,要讓這一規定得到真正的落實,我們期待下一步還會有更具體的制度來配套完善,使之具體化。」龍非說。
看點三:可口頭起訴
【修改】起訴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點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認為,這一規定方便了當事人行使訴權。「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採用口頭方式起訴。這種做法在實踐中操作性較強。但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起訴都要符合條件,如有明確被告、基本事實等。」沈巋說。
看點四:應當登記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能當場判定的,應接收起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點評】「這樣做減少了對原告起訴的阻礙。」龍非說,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實體審查,以後法院立案主要是對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進行判斷。新規定同時要求法院要對當事人不清楚的地方進行釋明,給予指導。雖然會給法院增加工作量,但這是對當事人訴權的一種保護。
看點五:起訴期限延長到「六個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點評】「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延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原告的起訴期限,由現行的行政訴訟法當中的三個月延長到了六個月,並且對一些特殊情況,都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這樣就可以給原告更多的時間來提起訴訟。」王敬波說。
看點六:行政首長出庭
【修改】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點評】「修改後的法律把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這也是特別強調,老百姓告官要見官。」王敬波說,雖然由誰到法院去應訴,並不是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但是通過這種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緩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案件的解決。
看點七:可跨區域管轄
【修改】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點評】龍非說,行政審判面臨的症結性問題就是行政的干預。一些基層法院人、財、物受制於地方和行政機關,導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決法院的「地方化」問題對公正審判造成的影響,從體制層面給行政審判注入了一劑十分有效的「強心針」。
看點八:不執行可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
【修改】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增加規定「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點評】「這一規定對於促進執行還是比較有力度的,雖然有『社會影響惡劣』的限制,實踐中可能會慎重使用這個手段,但是拘留還是有一定威懾力的。」王敬波說。
看點九: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修改】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點評】實踐中復議機關為了不當被告,維持原行政行為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行政復議制度未能很好發揮作用。「這一修改有利於改變長期以來行政復議因許多地方和部門復議機關做『維持會』而導致復議公信力嚴重下降的現實困境。」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說。
看點十:明確提出要解決行政爭議
【修改】修改後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決行政爭議」的表述。
【點評】「行政訴訟本來有三大功能: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和解決行政爭議,即監督、救濟、解紛。」姜明安指出,過去僅注重行政訴訟的監督和救濟功能,而忽視了它的解紛功能。
「把解決爭議納入行政訴訟目的是對行政訴訟性質、功能正確認識的結果,為擴大行政訴訟調解的適用范圍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據。」姜明安說。
Ⅲ 《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上、下卷)》最新txt全集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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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理論與實務
THEORY & PRACTICE 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資料全面本書通過對中國從清末到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及之後鉍高人民 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完整回顧,呈現中國行政訴訟法制度在各個階段的發展狀況,歷史感 強,資料豐富,有相當多的資料屬於首次發掘和首次公開。本書在寫作過程中參考了兩萬 余篇國內外的文章和著作,資料性非常強。
理論深刻現有的行政訴訟法理論一般偏向於法條釋義,而本書對行政訴訟法的基礎 理論進行了全新的構架,尤其是擺脫了長期附屬於民事訴訟法的理論缺陷,是一本真正意 義上的中國行政訴訟法理論書籍。
實用性強本書從實務工作者的角度出發,相當多的內容涉及司法實務中的重點和難 點問題,在對相關問題進行理論闡述和比較的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法,是實務 界,尤其是行政審判法官和行政執法人員的重要參考書。
具有中國特色本書主要是從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角度進行闡述,在對國外相關 制度進行橫向比較的基礎上,針對中國的行政訴訟現狀,提出解決中國特色問題的方式和 方法。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書具有原創法和比較法的性質。
權威性強本書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項司法解釋、請示答復等,進行了幾乎無遺漏的 闡述。本書作者是最高司法機關的法官,參與了行政訴訟法、鉍高人民法院各項重大司法 解釋、司法政策的起草和制定,是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直……
需要別的再問
Ⅳ 實務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哪個更有利
你好,這個是規章。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做出裁決,可以參照規章。
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則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依據規章做出復議決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Ⅳ 什麼叫法律實務
需要法律知識處理的或者與法律相關的事務. 與法律相關的事務;或者需要法律知識處理的事務。主要有法官、檢察官、 律師 、公司或者政府法律事務人員等工作。
就業方向
畢業生主要面向司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服務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法律事務部門,從事案件登記、文書送達、協助調查取證、法律文書起草、辦案記錄、案卷整理、登記與保管、司法保衛、基層法律服務、企事業法制化管理等工作。
培養能夠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司法機關法律工作的法律人才。
思想修養、法律基礎、形勢與政策、中國論文建設、哲學、體育、英語、法學理論基礎、憲法學、中國法制史、刑法學、司法鑒定、刑事訴訟法、民法學、婚姻法、經濟法、涉外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等。
畢業後主要從事經濟審判、經濟仲裁、經濟檢察、經濟立法、經濟法教學和研究工作以及經濟部門、企事業單位法律工作。
法律事務
業務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業務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法學思維和法律實務的基本訓練,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分析問題和運用法律管理事務與決問題的基本能力。
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1.掌握法學各學科的基本理論與基本知識;
2.掌握法學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術;
3.了解法學的理論前沿和法制建設的趨勢;
4.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
5.具有運用法學知識去認識問題和處理問題的能力;
6.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主要課程: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包括見習、法律咨詢、社會調查、專題辯論、模擬審判、疑案辯論、實習等,一般不少於20周。
Ⅵ 行政訴訟法中履行判決在實務中存在著哪些問題
1、行政訴訟立案難,收案數少。
我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初期,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加,然而僅過了兩年,當事人對行政訴訟的熱情就驟然下降,行政訴訟案件日漸萎縮。1990年是行政訴訟法實施的第一年,全國各級法院一審行政案件為13006起,1991年為25667起,上升率為92.35%行政訴訟收案數實現了井噴,但自1992年起增幅開始下降,1992、1993年全國各級法院的一審行政案件數量分別僅比上年增5.68%和2.9%。雖然近兩年來,行政訴訟案件又有回升的趨勢,但每個法院平均受理的案件數量還是偏低。
據統計,從1990年至2001年,全國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總共70餘萬件,平均每個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到20件,2000年最多,也只有33件,實際上,全國還有不少基層法院全年未曾受理1件行政案件。[2]以筆者所在江西某中級法院法院為例,所下轄的一個基層法院連續三年只收了一個案件。據鄧月雲的論文指出,湖南某市下轄9縣3區,某市九縣三區均設有行政審判庭,加上中級法院審判庭共13個行政審判庭,行政審判人員80人。該市的行政審判工作曾在全省處於前茅,多次受到表彰。1998年全市共受理行政案件1784件,達到了頂峰,但隨後逐年大幅減少,2002年下降到216件,個別審判庭竟出現了受案數為零的現象。該年度全市行政庭平均受案為16、6件,人平受案為2、7件。2003年和2004年該市中級法院分別給各行政審判庭下達了年受案50至100件的指標,但受案數並無大的變化,一直在200件上下波動。[3]
2、行政訴訟審判難,撤訴率高。
在我國行政審判實踐中,撤訴率一直居高不下,撤訴成為行政案件結案的主要方式。如1999年以撤訴方式結案的有44442件,占已審結行政案件的比例為45%;2000年有31794件,佔37、8%,2001年有31042件,佔33、3%。行政審判中出現的撤訴,有一部分是被告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是原告明知自己理虧而撤訴,但更多的屬於非正常撤訴。所謂非正常撤訴是指在行政審判中,原告在自己的合法權益未能充分得到保護的情況下,因受到外界的影響或不當干預,被迫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而撤回起訴。[4]
3、行政訴訟執行難,效果欠佳。
行政審判中的執行難主要集中在被告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中。雖然《行政訴訟法》第65條明確規定,在行政機關不履行判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但是實際上,法院往往難以或不敢採取強制措施,即使採取強制措施也收效甚微或適得其反。有的行政機關,本來完全有能力履行,但橫行跋扈,肆無忌憚,根本不把法院放在眼裡「,你判你的,我干我的」,常常以法院判決影響當地「經濟發展」為名,拒絕履行法院判決。
Ⅶ 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有哪些條件如何認定
1、原告資格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2、認定條件
(1)主體條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3)主張的權益是合法權益;
(4)主張的權益受到損害;
(5)主張的權益受到損害和行政行為有因果關系。
(7)行政訴訟實務擴展閱讀
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其他非法人組織,可以作原告。其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包括起字型大小和未起字型大小的兩種)。
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開始於營業執照的取得,終止於營業執照的繳銷或吊銷。
2、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農村承包經營戶享有對外訂立合同的權利,自由處分其投入承包經營的自有資產和合法收益。
3、合夥組織(包括起字型大小和未起字型大小的兩種)。
合夥組織,指是兩人以上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共同體。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法人分支機構。包括:
①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②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③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④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5、其他。包括:
①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
②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③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④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⑤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⑥法律法規特殊規定的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協作型聯營體、破產清算組、業主委員會等。
Ⅷ 如何達到行政訴訟法的事實清楚
事實清楚,是對所查辦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當事人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有關情況必須清楚,可用「五何」要素來概括。即何人、何時、何地、何事、何情節。如最簡單的無照經營案件,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就應由實施違法行為的人員、行為的結果(包含被查獲時間,是否生產或進貨及數量,是否有銷售行為,銷售的詳細成本、售價、獲利、庫存等),違法行為的起始時間、行為發生地、具體行為,當事人是否有賬目及上繳稅金等構成。上述內容齊全,方可謂事實清楚。
「事實清楚」,在執法實務中是指決定案件性質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實清楚。當然,事實是否清楚,是通過證據來證明的。
Ⅸ 行政訴訟起訴的前置程序
行政賠償訴訟中的違法確認程序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在行政訴訟附帶行政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採取並案審理的方式,通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確認,根據違法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大小、內在的關聯性,確定是否賠償。賠償責任的決定不僅是合法性審查的邏輯結果,而且是行政爭議的最終法律解決。
另外一種是受害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只有在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後,才能給予賠償。
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訴訟通常適用的情況主要是:
第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及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已無爭議,但行政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已被行政復議機關撤銷或者變更,但復議機關未對行政賠償問題作出裁決,或者受害人不服復議機關的裁決;
第三,具體行政行為為終局裁決機關所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已經不得爭議,受害人對行政賠償問題尚有爭議;
第四,具體行政行為已為法院判決確認為違法,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提出了行政賠償訴訟。
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適用前置程序在國家賠償法制定之初,曾經受到學界和實務界的樂觀評價:有利於迅速解決行政賠償爭議,省時省力,使受害人損失能夠及時得到賠償;有利於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和提高行政效率;
有利於減輕人民法院負擔;體現了國家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尊重和信任,有利於調動其糾正錯誤的主動性和努力工作的積極性。
經過近十年的實踐,行政確認的前置程序已經成為當事人獲得行政賠償的梗阻。由於確認違法基本上是由涉嫌違法的機關自身或者其上級進行。這種「自己當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使得確認違法極其艱難。加之法律沒有確認期限作出規定,有關機關能拖則拖。當事人對於不予確認的不作為行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只能通過申訴途徑。當事人常常被迫為確認違法、請求賠償而積年累月地上訪、申訴。國家賠償法中關於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自己糾正錯誤的前置程序設置事實上已經成為國家賠償制度的重大缺陷,有人因此認為上述規定已經使國家賠償法變成了「國家不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