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授權的依據是
⑴ 行政授權的依據是什麼多選
選B 注意法規與行政法規的區分
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⑵ 行政授權的方式
(一)根據行政工作內容的重要程度、上級行政主體的管理水平以及下級行政主體的工作能力等綜合情況,可將行政授權分為充分授權、不充分授權、制約授權和彈性授權[1]。
1、充分授權也叫一般授權,是指上級行政主體在給下級分派任務時,允許下級按照自己的思路和想法決定行動方案,發揮自己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去努力工作,達到目標。以這種方式進行的授權通常是上級向下級發布一般工作指示,而不是要求下級完成特定的任務。絕大多數的行政授權都屬於這一類。
2、不充分授權也叫特定授權或稱剛性授權,是指上級領導對下級的工作范圍、內容、應達到的績效目標,完成工作的具體途徑都有詳細的規定,下級必須嚴格按照上級領導的意圖開展工作,執行上級領導發布的各項指示。這種授權形式通常適用於一些重大的事項或任務。由於事關重大,上級領導不能不負起主要責任,授予下級以有限的開展工作的權力。在不充分授權中,作為被授權者的下級的職務、責任及權力等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都有明確的要求。
3、制約授權又叫復合授權,是把某項任務的職權,分解授予兩個或多個子系統,使子系統之間產生互相制約的作用,以避免出現疏漏。當工作難度較大,技術性較強而容易疏漏,不宜進行充分授權,或者是領導者本人專業知識不足無法實施不充分授權時可採用制約授權。這種方式的授權通常需要授權者利用助理的幫助和協商。
4、彈性授權也叫動態授權,是指在完成同一項任務的不同階段採取不同的授權方式。這種授權適用於對復雜的任務、或對下級的能力、水平無充分把握的時候的情況,以及環境、條件多變的精況。
(二)根據授權的媒介和方式,可將行政授權分為[2]:
1、書面授權,是上級行政主體以文字形式對下屬工作的職責范圍、目標任務、組織情況、等級規范、分層負責辦法、處理規程等都有明確規定的形式。
2、口頭授權,是上級行政領導對下屬用口頭語言所做的工作交代,或者是上下級之間根據會議所產生的工作分配。
3、根據授權的合法程度,可將授權分為:(1)正式授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規定並按照法定程序。 (2)、非正式授權,是指無法律特別規定、或組織體系之外的非程序性授權。
⑶ 行政授權和行政委託的區別有哪些
兩者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對象不同。行政授權的對象包括機構和組織,行政委託的對象包括機關、機構、組織和個人。
2、依據不同。行政授權依據法規或規章的授權,行政委託沒有明確依據,只要不違背特別規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權可以通過直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七條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也可以通過間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享有學位授予權。行政委託可以通過實際委託的方式,也可以通過推定委託的方式,若授權依據不足的,推定為委託。
4、後果不同。行政授權使被授權的機構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行政委託被委託的機構並沒有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
⑷ 行政授權有哪幾種方式其過程是什麼
行政授權乃是授權的一種形式,指行政組織內部上級機關把某些權力授予下級行政機關或職能機構,以便下級能夠在上級的監督下自主的行動和處理行政事務。
(一)根據行政工作內容的重要程度、上級行政主體的管理水平以及下級行政主體的工作能力等綜合情況,可將行政授權分為充分授權、不充分授權、制約授權和彈性授權[1]。
1、充分授權也叫一般授權,是指上級行政主體在給下級分派任務時,允許下級按照自己的思路和想法決定行動方案,發揮自己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去努力工作,達到目標。以這種方式進行的授權通常是上級向下級發布一般工作指示,而不是要求下級完成特定的任務。絕大多數的行政授權都屬於這一類。
2、不充分授權也叫特定授權或稱剛性授權,是指上級領導對下級的工作范圍、內容、應達到的績效目標,完成工作的具體途徑都有詳細的規定,下級必須嚴格按照上級領導的意圖開展工作,執行上級領導發布的各項指示。這種授權形式通常適用於一些重大的事項或任務。由於事關重大,上級領導不能不負起主要責任,授予下級以有限的開展工作的權力。在不充分授權中,作為被授權者的下級的職務、責任及權力等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都有明確的要求。
3、制約授權又叫復合授權,是把某項任務的職權,分解授予兩個或多個子系統,使子系統之間產生互相制約的作用,以避免出現疏漏。當工作難度較大,技術性較強而容易疏漏,不宜進行充分授權,或者是領導者本人專業知識不足無法實施不充分授權時可採用制約授權。這種方式的授權通常需要授權者利用助理的幫助和協商。
4、彈性授權也叫動態授權,是指在完成同一項任務的不同階段採取不同的授權方式。這種授權適用於對復雜的任務、或對下級的能力、水平無充分把握的時候的情況,以及環境、條件多變的精況。
(二)根據授權的媒介和方式,可將行政授權分為[2]:
1、書面授權,是上級行政主體以文字形式對下屬工作的職責范圍、目標任務、組織情況、等級規范、分層負責辦法、處理規程等都有明確規定的形式。
2、口頭授權,是上級行政領導對下屬用口頭語言所做的工作交代,或者是上下級之間根據會議所產生的工作分配。
3、根據授權的合法程度,可將授權分為:(1)正式授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規定並按照法定程序。 (2)、非正式授權,是指無法律特別規定、或組織體系之外的非程序性授權。
行政授權的一般步驟是:
1、確定授權內容。根據行政任務,行政領導必須確定其工作的內容與范圍,然後對這些工作進行分析比較,確定哪些是自己應該做的,哪些是應交由下級或者下級行政機關去處理的。
2、選擇授權對象。行政授權內容確定後,上級領導便要在下級中選擇適當的授權對象。選擇授權對象時所依據的是指派工作的性質、工作量的大小、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復雜性的程度等。
3、規定授權目標和責任。行政授權後一般都採取目標管理形式,故上級領導在授予下級權力後要對其工作所應達到的目標、成果,以及完成工作的許可權和所應負的責任等都作出明確的規定。
4、正式授予權力。授權可以採取開會任命的方式,也可以採取發文件、任命書或聘書等方式進行。
5、檢查授權工作結果。上級領導檢查授權工作結果可以要求下級定期填報表格、提出書面報告,或者被授權者定期做述職報告等方式進行。
行政授權並不是單向的行為過程,而是一種權力授予和權力接受之間的雙向行為。作為雙向管理行為的行政授權,如果沒有被授權者的充分理解和明確表示,是很難取得成功的。因而要處理好授受關系。要注意排除授權方面的障礙[2]:行政授權主體要克服心理方面的障礙;行政授權主體要克服能力方面的障礙;行政授權還要克服來自授權客體方面的障礙;行政授權也要克服來自組織方面的障礙;行政授權還必須克服來自環境方面的障礙。
⑸ 什麼叫行政授權
● 行政授權指行政組織內部上級機關把某些權力授予下級行政機關或職能機專構,屬以便下級能夠在上級的監督下自主地行動和處理行政事務。
根據行政工作內容的重要性程度、上級行政主體的管理水平和下級行政主體的管理能力等綜合情況,可將行政授權劃分為充分授權、不充分授權、制約授權和彈性授權等方式。
(1)充分授權
(2)不充分授權
(3)制約授權
(4)彈性授權
2.根據在授權時所利用媒介的不同,行政授權又可以劃分為兩大類基本的方式,即書面授權和口頭授權。
(1)書面授權
(2)口頭授權
3.根據授權的合法程度,行政授權還可以劃分為兩種類型,即正式授權和非正式授權。
(1)正式授權
(2)非正式授權
⑹ 行政授權與行政委託的區別
行政授權是指行政組織內部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把某些行政權力授予下級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行使,下級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獲得授權後,就可以在授權范圍內自主地處理有關的行政事務。在行政授權關系中,授權者對被授權者有指揮和監督的權力,被授權者對授權者有按要求完成任務的義務。 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均應屬合法的行政機關,授權行為一旦發生,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
「行政委託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職責范圍內依法將其行政職權或行政事項委託給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受委託者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和行使職權,並由委託機關承擔法律責任。」行政委託由於不發生職權職責、法律後果及行政主體資格的轉移。
兩者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對象不同。行政授權的對象包括機構和組織,行政委託的對象包括機關、機構、組織和個人。
2、依據不同。行政授權依據法規或規章的授權,行政委託沒有明確依據,只要不違背特別規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權可以通過直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七條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也可以通過間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享有學位授予權。行政委託可以通過實際委託的方式,也可以通過推定委託的方式,若授權依據不足的,推定為委託。
4、後果不同。行政授權使被授權的機構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行政委託被委託的機構並沒有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
⑺ 授權行政行為的依據是不是法律和法規,包不包括規章
根據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組織所負有的作為義務應源於法律或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或法規的授權,任何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都不得行使行政職權,否則即構成違法
⑻ 什麼是行政授權什麼是行政委託它們的概念
什麼是行政授權?
我國通常意義上的行政授權概念有其獨特的內涵,系指法律、法規將某項或某一方
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通過法定方式授予某個組織的法律行為。
這一概念幾成
我國行政法學界的通說,相關研究大都以此為基礎展開。事實上,我國行政法上行政授
權概念的產生在某種意義上是以迎合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為目的的。由此,行政授權作
為我國行政主體理論中的一個重要部分被納入了學者的視野。我國行政授權的概念實際
上涵蓋了法律、法規對行政權的設定與分配,而非行政權的轉讓,這與行政授權的本意
不合。行政權的設定或可稱為授權行政,與行政授權有本質的不同,以此概念為藍本與
行政委託作比較,根本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將立法機關基於立法權而行使的立法行為
作為行政權轉讓的行政行為,而將真正的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授權視為行政委託,最終
忽視了行政授權的研究。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授權,必須依據法律中明確的可以授權的
規定,且應客觀擁有所授職權,並嚴格依照授權程序進行。以不同於我國傳統意義上的
行政授權概念審視曾經與其密切聯系的一系列問題,將有助於相關理論的檢討與重構。
什麼是行政委託?
參考資料:
http://define.cnki.net/define_result.aspx?searchword=%E8%A1%8C%E6%94%BF%E5%A7%94%E6%8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