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是
1. 求解釋: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地方性法規和省••••
就是指不得設定他們設立登記的許可和設立登記的前置性許可。
2. 哪些事項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我們所說的行政許可是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的行政行為。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那麼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有哪些?以下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內容。
一、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有哪些
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二、我國行政許可的設定權的分配是怎樣的
1、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法律可以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以外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許可權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范大,但在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時,行政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能增設行政許可。
3、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但在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條件、情況發生變化而廢止以外,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4、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5、省級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法律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3. 行政法規不可以任意設定行政許可,其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不受限制嗎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是受限制的,並非不受限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3)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是擴展閱讀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並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後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4. 下列規范性文件中的規定不能設定行政許可的是( )。
正確答案:B
解析:《行政許可法》第14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15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第17條規定: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由此可知,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有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或發布的決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沒有部門規章。故選B
5. 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哪些行政許可事項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4.15.17條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6. 哪些事項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13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法》第12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7. 行政許可不能設定的范圍
還是比較多的,只是看起來在普遍了,所以可以大家沒有發現。
(一)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問題,由於自己能夠解決,所以也就不需要像消防安全一樣需要專門機構進行監管。
(二)大多數商品的銷售,市場機制完全能夠自己解決也就不需要像煙草、食鹽一樣專營。
(三)某些行業的商品質量標准一直都是在發揮著重要的約束作用,如自行車行業標准、啤酒生產企業對啤酒瓶安全的標准等等。iso系列認證就是一種行業標准。
(四)行政機關對假冒偽劣產品的監管通過事後處罰完全可以解決,也就沒有必要進行事前的產品銷售准入了。
8. 下列規范性文件中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是什麼A法律B縣幾政府的決定C行政法規D地方性法規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決定、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除此之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注意:部門規章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所以答案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