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審批所
需要到縣宗教局審批。要有當地村委土地使用合同,並且是國土資源。(山區還好說。平原就難了)這是第一難題,其他的還好說。要承建人的身份證,照片,寺廟在縣志上的記載證明,重建寺廟的目的。資金來源。縣宗教局審批,然後上報市宗教局,再報省宗教局,都審批以後就可以建設了。不過很難。要嚴格按以下程序予以審批,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建造廟宇:(1)根據國家宗教政策,設立佛教活動場所即寺廟,要立宗教團體根據信教群眾的需要向縣、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市(地)級人民政府審核,然後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審批。(2)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才可以動工修建。需要指出的是,要在城市規劃區內建造寺廟,必須先取得土地使用權,然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持有關批准文件向所在城市的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依法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等有關手續。建成後還應按照
B. 請問,現想辦一個宗教教會,審批報告宗教局同意批嗎
若是新的宗教教會,國家宗教局是不可以批的。只有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才可以
C. 宗教場所證有什麼要求
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二)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三)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四)必要的資金證明;(五)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
第一條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分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兩類。兩類宗教活動場所的具體區分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一般應當由擬設立地的縣(市、區、旗)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如擬設立地的縣(市、區、旗)無宗教團體的,可由擬設立地的設區的市(地、州、盟)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擬設立地的市(地、州、盟)無宗教團體的,可由擬設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擬設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宗教團體的,可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提出申請。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申請的受理機關。
第四條 申請籌備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團體應當提出籌備組織組建方案,在申請獲批准後,正式成立籌備組織,負責籌備事宜。籌備組織應當由本宗教團體的有關人員、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擬設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組成。
第五條 申請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二)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三)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四)必要的資金證明;(五)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在受理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後,對擬同意的,應當徵求擬設立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事項,應當在批準的籌備設立期限內完成。籌備組織應當將籌備情況及時向設立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
設立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籌備設立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在登記前,應當由籌備組織負責,民主協商成立該場所的管理組織。管理組織應當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和設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組成。
第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完成籌備後,由該場所管理組織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宗教活動場所,應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協商成立管理組織的情況說明;(二)管理組織成員的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四)有關規章制度文本;
(五)場所房屋等建築物的有關證明(屬新建的,應當提供規劃、建築、消防等部門的驗收合格證明;屬改擴建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屬租借的,應當提供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六)合法的經濟來源的情況說明。
第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和有關表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按照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的式樣印製。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不得塗改、轉讓、出借。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在《宗教事務條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不再重新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需要變更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須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寺觀教堂的審批程序辦理,並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擬在直轄市的區(縣、市)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可直接向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可以批准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當地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四條 擬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地區,如未設置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後,直接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頒發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D.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需要哪些審批程序
根據我國《宗教事務條例》
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4)宗教審批所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宗教事務條例》
第二十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E.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的介紹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已於2005年4月14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F. 宗教活動場所審批歸哪一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
縣級申報,市級審批,最後省級審核。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內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容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G. 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法人登記要具備哪些條件
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屬於經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
2、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3、有必要的財產,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
4、財務管理符合國家財務、資產、會計的有關規定。
5、有組織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7)宗教審批所擴展閱讀:
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1、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首先應當取得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
2、取得宗教團體同意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
3、宗教活動場所持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H. 寺廟執照怎樣審批,要走哪幾個部門
那叫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縣級以上宗教政府宗教部門審批。《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I. 申請佛像請宗教局批准
個人認為:
根據《宗教事務管理條例》:
第三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三十條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擬在寺觀教堂內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不同意的,書面說明理由。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觀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建議到當地宗教事務管理局咨詢。
南無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