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執法
消防行政 執法違法的主要是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回、玩忽職守答、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准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建設、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㈡ 《消防法》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那些
有七種。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第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里設定的行政處罰有以下七種: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消防行政執法擴展閱讀:
相關條例: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規定: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㈢ 政府專職消防隊有行政執法權么
消防隊人員可能會協助消防科辦理行政處罰案件,但處罰文書是以消防科名義出。否則就是無權作出行政處罰的。
在縣城一級的城鎮,這種情況是常見的,因為消防科的雙重管理機制,導致其在縣城一級一般都只有兩人或三人,無法單獨完成全縣的消防安全任務。
㈣ 《消防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哪幾種
修訂後的《消防法》在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上作出較大修訂,加大了消防行政處罰力度,補充完善了消防行政處罰制度。
對於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除原設定的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外,增加了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對一些嚴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特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增設了拘留處罰,增強了法律的威懾力。
㈤ 消防行政執法違法的種類有幾種
行政不作為,行政違法法定程序,越權行政
㈥ 消防行政執法依據的范圍是什麼
《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及有關行業、部門、地方關於消防的現行法律、法規、條例、規章、規范等
㈦ 什麼是消防行政執法程序其作用有哪些
定義是:有關機關在消防事物中應當遵守的行政原則以及處理有關違法違規事務應遵守的規則。
作用是,讓消防事務有法可依,正常進行
㈧ 消防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幾種
《消防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三種,即警告、罰款和拘留,而拘留是由公安機關來負責的。
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七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8)消防行政執法擴展閱讀:
《消防法》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准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建設、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