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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審批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3-10 12:08:42

⑴ 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依據:依據1994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申辦對象: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機構、個人。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條件:
(1)符合自治州《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符合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3)具有當地戶口。
(4)房屋建築面積達到40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國家承認中專以上學歷。
(6)取得本省區醫師職稱,並在注冊的醫療機構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人員。
(7)區外職稱衛生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方可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8)現從事的診療活動必須與醫師職稱專業相同(單科)。
(9)注冊資金達到1萬元以上。
審批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條件 申請開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並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
(2)所在地人口分布、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3)所在地300米左右醫療機構分布情況;
(4)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
(5)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建築面積及實用面積、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6)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7)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8)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9)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10)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11)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
(12)並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申請開辦醫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醫療衛生專業,但主要責任人必須是衛生技術人員;申請開辦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初審為25個工作日,審批為45個工作日。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1)申請與初審批: 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應向所在縣衛生局提出書面申請,縣衛生局在收齊全部申報材料後,如同意由縣衛生局向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發出《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不同意應給予書面答復。《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有效期為:診所及與相關規模的醫療機構為6個月;門診部或其它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為1年;100張床位以下的醫療機構為2年; (2)執業登記:申請單位和個人應在《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有效期內向縣衛生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兩份,(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由登記機關存檔) 2)《任職履歷表》一式兩份 3)衛生技術人員應填報《基層醫療單位工作人員花名冊》一式兩份,並提供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影印件各一式兩份; 4)葯房(櫃)的葯品種類應填報《基層醫療機構葯品使用品種申請表》一式兩份 5)《資信證明》一式兩份; 6)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應有《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申請執業回執》一式兩份; 7) 合夥或者聯營應有雙方共同簽署的合同書影印件一式兩份; 8) 醫療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科室設置情況一式兩份 9)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表》一式兩份 10)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任職證明》一式兩份 11) 衛生技術人員健康體檢證明每人影印件一式兩份; 12) 《申請應聘社會醫療人員審批表》四份 13) 《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一式兩份 14) 《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一式兩份 15) 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一式兩份 16) 醫療機構用房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一式兩份 17) 醫療機構規章制度,科室設置一式兩份

⑵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怎麼辦理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依據:依據1994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申辦對象: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機構、個人。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條件:
(1)符合自治州《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符合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3)具有當地戶口。
(4)房屋建築面積達到40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國家承認中專以上學歷。
(6)取得本省區醫師職稱,並在注冊的醫療機構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人員。
(7)區外職稱衛生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方可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8)現從事的診療活動必須與醫師職稱專業相同(單科)。
(9)注冊資金達到1萬元以上。
審批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條件
申請開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並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
(2)所在地人口分布、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3)所在地300米左右醫療機構分布情況;
(4)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
(5)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建築面積及實用面積、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6)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7)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8)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9)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10)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11)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
(12)並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申請開辦醫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醫療衛生專業,但主要責任人必須是衛生技術人員;申請開辦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初審為25個工作日,審批為45個工作日。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1)申請與初審批:
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應向所在縣衛生局提出書面申請,縣衛生局在收齊全部申報材料後,如同意由縣衛生局向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發出《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不同意應給予書面答復。《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有效期為:診所及與相關規模的醫療機構為6個月;門診部或其它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為1年;100張床位以下的醫療機構為2年;
(2)執業登記:申請單位和個人應在《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有效期內向縣衛生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兩份,(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由登記機關存檔)
2)《任職履歷表》一式兩份
3)衛生技術人員應填報《基層醫療單位工作人員花名冊》一式兩份,並提供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影印件各一式兩份;
4)葯房(櫃)的葯品種類應填報《基層醫療機構葯品使用品種申請表》一式兩份
5)《資信證明》一式兩份;
6)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應有《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申請執業回執》一式兩份;
7) 合夥或者聯營應有雙方共同簽署的合同書影印件一式兩份;
8) 醫療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科室設置情況一式兩份
9)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表》一式兩份
10)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任職證明》一式兩份
11) 衛生技術人員健康體檢證明每人影印件一式兩份;
12) 《申請應聘社會醫療人員審批表》四份
13) 《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一式兩份
14) 《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一式兩份
15) 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一式兩份
16) 醫療機構用房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一式兩份
17) 醫療機構規章制度,科室設置一式兩份

⑶ 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原文

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以《條例》為依據,嚴格醫療機構等醫療服務要素的准入審批,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管,醫療服務秩序逐步好轉。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醫療機構審批(包括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
(一)嚴格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嚴格按照《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規定審批醫療機構。要建立審批責任制,堅持誰審批,誰把關,誰負責;對醫療機構類別、規模等主要審批事項,要實行集體審議、集體決定。
(二)嚴格審核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材料。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批准設置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審核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書、申請人資質條件、可行性研究報告、設置協議書、選址報告、資信證明、建築設計平面圖等設置申請材料,以及醫療機構土地使用、規劃建設等方面的證明材料,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沒有對醫療機構設置進行規劃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批准設置醫療機構。
(三)實行醫療機構設置批准公示制。衛生行政部門對受理的醫療機構設置申請要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設置醫療機構的類別、執業地址、診療科目、床位(牙椅、觀察床),以及設置人和設置申請人名稱、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情況等。公示期間接到舉報或提出異議的,要及時組織查實,未查實前不得批准設置。
(四)加強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備案管理。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時,應當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備案報告,詳細報告審核結論、批准事項等情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審核備案報告,必要時可以組織現場考核,對於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或違規審批醫療機構的,要依法及時糾正或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設置審批。
二、規范醫療機構登記管理
(五)建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現場審查制度。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後,要按照規定對擬執業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現場審查。要組織現場審核專家組(對專家進行必要的法律知識和業務能力培訓)對擬執業登記的醫療機構科室設置、儀器設備、基本設施以及執業人員資質、基本知識和技能等進行現場抽查審核,形成書面意見。現場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六)嚴格遵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要認真執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標准》),嚴格審核醫療機構。以滿足醫療工作需要,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為原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基本標准》中有關指標,報衛生部核准備案後實施。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擅自批准設置衛生部未明確基本標準的專科醫院或其他醫療機構。
(七)准確核定診療科目。要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等規定核定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確保醫療機構執業范圍和服務項目與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及所承擔的功能和任務相適應。對在一級診療科目下設置二級學科(專業組),且具備相應設備設施、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條件的,應當核准登記二級診療科目;禁止只登記一級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開展技術復雜、風險大、難度大、配套設備設施條件要求高的醫療服務項目。專科醫院原則上只能核准與其所屬專業相關的診療科目。
(八)嚴格醫療機構類別核定。要嚴格按照《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核定醫療機構的類別。申請設置「其他診療機構」的,必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報衛生部核准備案。未經衛生部備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診療機構」類別。
(九)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命名。核定醫療機構名稱必須符合《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遵循名副其實,名稱與類別、診療科目相適應等命名基本原則,做到醫療機構命名准確、規范、合理。要規范使用醫療機構通用名稱,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確核定醫療機構識別名稱,不得核定可能產生歧義或誤導患者的醫療機構名稱;不得核定利用諧音、形容詞等模仿或暗示其他醫療機構的名稱;難以判斷識別名稱或不能把握的,要請示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含有「中心」、「總」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人民醫院」、「中心醫院」、「臨床檢驗中心」等名稱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機構使用。
三、規范醫療機構審批程序
(十)明確醫療機構審批許可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關於醫療機構設置、登記、命名等的審批許可權,嚴禁越權審批。
(十一)統一審批部門。醫療機構的准入管理是醫政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醫政部門的建設,充實人員,搞好培訓,提高准入管理能力,切實做好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設置、登記和校驗工作。
(十二)明確審批程序。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衛生部有關規定製訂當地醫療機構審批程序,明確材料審查、備案、公示、現場考核和登記發證等各環節的法律依據、具體要求、時限和責任人等,規范各審批環節和審批步驟並嚴格執行。
(十三)規范審批文書。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衛生部有關規定,規范醫療機構審批文書;以書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加蓋機關印章,並一律以實施機關(衛生廳、局)的名義簽發或者對外發布。
(十四)公開辦事流程。各級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審批的法律依據、條件、辦事流程、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和材料示範文本等向社會公示,方便申請人依法辦事,確保醫療機構審批公開、公正。
四、加強醫療機構檔案和信息化管理
(十五)加強醫療機構檔案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衛生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衛辦發〔2008〕24號)精神,建立醫療機構管理檔案制度。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每所醫療機構建立一套包括設置審批、執業登記、變更、校—驗、處罰等內容的完整的醫療機構管理檔案,做到一機構、一檔案,並確定專人負責歸檔和管理工作。
(十六)推進醫療機構信息化管理。要認真按要求使用「醫療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利用電子信息手段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准入管理,實時掌握醫療機構管理動態信息。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實行醫療機構網上審批、公示和上報備案工作,提高醫療機構審批和管理效率。
五、嚴肅查處違規審批醫療機構的行為
(十七)要建立健全和落實醫療機構行政審批責任制、監督稽查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層層分解責任,具體落實到每一個崗位,並將行政審批責任考核與崗位責任、公務員考核、獎懲、任免等結合起來,把考核結果作為評定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考核醫療機構審批人員的重要依據。嚴肅查處越權審批、不按程序審批、降低標准審批等違紀、違規行為,並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⑷ 如何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設置醫療機構的條件
1、必須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必須符合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3、在城鎮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並從事相同專業工作五年;
4、同時具備省、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需提交的材料
1、單位或個人申請;
2、《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
3、設置醫療機構可行性研究報告;
4、設置醫療機構選址報告;
5、設置醫療機構選址污水、污物處理報告;
6、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及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7、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8、單位申請的提供各科室人員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個人申請的提供《醫師執業證書》,相應診室提供《護士執業證書》,屬於退休人員申請的還需提供退休證明;
9、醫療機構規章制度;個人申請的還需提供相應技術操作規程;

10、醫療機構外觀圖片。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2、衛生行政部門做出是否受理告知;
3、提交相關材料;
4、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材料,現場驗收,領導核准、審批;
5、制證、發證、公示。
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

一、醫師執業注冊需提交的材料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二份;
2、《醫師注冊身體健康體檢表》一份;
3、《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二份;
4、《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二份;
5、《醫師聘用證明》二份;
6、所在單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二份;
7、近期二寸彩照一張。
二、醫師執業注冊辦理程序
1、受理注冊申請材料;
2、審核申請材料,提交領導審核簽字;
3、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制證、發證。
三、辦理時限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發證。

護士執業注冊由省衛生廳腎審驗辦理,一年辦理一次。
一、護士執業注冊需提交的材料
1、《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二份;
2、《山西省護理、助產專業學生臨床實習證明》二份;
3、畢業證、成績單原件及復印件各二份;
4、《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二份;
5、免冠二寸彩照二張;
6、屬於外省就讀的畢業生,還需提供網路下載的學歷證明或本人學籍檔案。
二、護士執業注冊辦理程序
1、集中辦理、受理申請材料;
2、網路填報,整理裝訂;
3、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制證、發證。
三、辦理時限
由省衛生廳下發證書時間為准。

⑸ 如何辦理醫療機構許可證

醫療許可證怎麼辦理

(1)申請與初審批:

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應向所在縣衛生局提出書面申請,縣衛生局在收齊全部申報材料後,如同意由縣衛生局向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發出《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不同意應給予書面答復。《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有效期為:診所及與相關規模的醫療機構為6個月;門診部或其它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為1年;100張床位以下的醫療機構為2年;

(2)執業登記:申請單位和個人應在《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有效期內向縣衛生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兩份,(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由登記機關存檔)

2)《任職履歷表》一式兩份

3)衛生技術人員應填報《基層醫療單位工作人員花名冊》一式兩份,並提供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影印件各一式兩份;

4)葯房(櫃)的葯品種類應填報《基層醫療機構葯品使用品種申請表》一式兩份

5)《資信證明》一式兩份;

6)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應有《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申請執業回執》一式兩份;

7)合夥或者聯營應有雙方共同簽署的合同書影印件一式兩份;

8)醫療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科室設置情況一式兩份

9)《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表》一式兩份

10)《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任職證明》一式兩份

11)衛生技術人員健康體檢證明每人影印件一式兩份;

12)《申請應聘社會醫療人員審批表》四份

13)《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一式兩份

14)《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一式兩份

15)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一式兩份

16)醫療機構用房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一式兩份

17)醫療機構規章制度,科室設置一式兩份

二、申請條件

(1)符合自治州《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符合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3)具有當地戶口。

(4)房屋建築面積達到40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國家承認中專以上學歷。

(6)取得本省區醫師職稱,並在注冊的醫療機構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人員。

(7)區外職稱衛生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方可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8)現從事的診療活動必須與醫師職稱專業相同(單科)。

(9)注冊資金達到1萬元以上。

⑹ 社會辦醫療機構要哪些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並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准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准;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准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注冊資金。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准後,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准懸掛於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葯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並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准,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葯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葯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條例實施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設醫療機構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開設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務院批准發布的《醫院診所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⑺ 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以《條例》為依據,嚴格醫療機構等醫療服務要素的准入審批,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管,醫療服務秩序逐步好轉。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醫療機構審批(包括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
(一)嚴格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嚴格按照《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規定審批醫療機構。要建立審批責任制,堅持誰審批,誰把關,誰負責;對醫療機構類別、規模等主要審批事項,要實行集體審議、集體決定。
(二)嚴格審核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材料。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批准設置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審核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書、申請人資質條件、可行性研究報告、設置協議書、選址報告、資信證明、建築設計平面圖等設置申請材料,以及醫療機構土地使用、規劃建設等方面的證明材料,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沒有對醫療機構設置進行規劃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批准設置醫療機構。
(三)實行醫療機構設置批准公示制。衛生行政部門對受理的醫療機構設置申請要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設置醫療機構的類別、執業地址、診療科目、床位(牙椅、觀察床),以及設置人和設置申請人名稱、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情況等。公示期間接到舉報或提出異議的,要及時組織查實,未查實前不得批准設置。
(四)加強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備案管理。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時,應當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備案報告,詳細報告審核結論、批准事項等情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審核備案報告,必要時可以組織現場考核,對於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或違規審批醫療機構的,要依法及時糾正或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設置審批。

⑻ 長春市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醫療機構設置審批」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被委託人身份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審原件交復印件,經委託提交。)
2.一般情況需提供:被委託人身份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審原件交復印件,經委託提交。)
3.一般情況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2 份;房屋產權復印件及租賃合同。)
4.一般情況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2 份;房屋產權復印件及租賃合同。)
5.一般情況需提供:設置醫療機構可行性研究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實施細則。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6.一般情況需提供:設置醫療機構可行性研究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實施細則。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7.一般情況需提供:委託證明附委託人身份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經委託提交。)
8.一般情況需提供:委託證明附委託人身份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經委託提交。)
9.一般情況需提供: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一)選址的依據;(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四)佔地和建築面積。)
10.一般情況需提供: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一)選址的依據;(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四)佔地和建築面積。)
11.一般情況需提供:醫療機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工商)或者工商營業執照或民政部門核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有效期內。)
12.一般情況需提供:醫療機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工商)或者工商營業執照或民政部門核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有效期內。)
13.一般情況需提供: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文字清晰填寫。)
14.一般情況需提供: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文字清晰填寫。)
15.一般情況需提供:由兩人以上共同申請的,應提交有效的協議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協議由共同申請人簽字蓋章。)
16.一般情況需提供:由兩人以上共同申請的,應提交有效的協議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協議由共同申請人簽字蓋章。)
17.一般情況需提供:資信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銀行開具。)
18.一般情況需提供:資信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銀行開具。)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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