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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體制

發布時間: 2021-03-10 00:31:22

Ⅰ 各個朝代的中央行政制度和地方行政制度是什麼

夏代時已有輔佐夏王的六卿。司空為六卿之首,後稷掌農業,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獄,共工管營建百工,虞人掌山澤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軍事、農事和賦稅徵收的機關。商代建立起以商王為中心的中央機構。輔佐商王的主要大臣為尹。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獄的司寇。商代「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神權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紀事的宗教事務官在當時最為顯要。西周中央機構有較大的發展。輔弼周王的為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為常伯,又稱牧;掌官吏選任的為常任,又稱任人;掌政務的為准人,又稱准夫。政府行政事務官分為兩大系統: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個事務官:司徒、司馬和司空,分別掌管農事、役徒征發和營建。太史寮是掌管歷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門。西周宗教事務官與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戰國是社會變動時期,隨著封建化進程的推進,各諸侯國政府機構發生了重要變化。春秋時各國相繼出現了輔佐國君、處理政務的主要執政官。秦稱上卿、亞卿和大庶長,楚稱令尹,齊、晉、魯、鄭諸國稱相。盡管各國名稱各異,但其地位和職掌都相當於後來的「相」。中央機構日益完善。齊、魯、鄭、楚等國繼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馬、司空及司寇為政府主要行政長官。其他重要事務官有:掌農田稅收的司田,掌財務的職計,掌山澤、田獵的虞人等。隨著諸侯國間交往增多,各國設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職責為「記大事,書盟首」。戰國初,隨著各國變法運動的進展,建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體,成為此時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徵。「百官之長」的相、丞相,已成為各國普遍設置的官職。由於歷史和傳統的原因,各國官制仍不劃一。齊國變化較大,相以下設五官:大田、大行、大諫、大理和大司馬。楚國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長官,上柱國、大司馬和大將軍是政府高級軍事長官。秦國沿三晉,又取東方諸國之長,形成一套獨特的官制,並為漢代所繼承,成為封建社會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會中央官制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帝國。自此至1840年鴉片戰爭,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中,中央官制的發展和演變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秦漢中央官制

秦、漢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監察和軍事。九卿為中央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行政長官:奉常為九卿之首,掌宗廟禮儀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宮殿門戶守衛,為宿衛侍從長官;衛尉為宮門警衛之官;太僕掌皇帝車馬,兼掌全國馬政;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長官;典客掌民族事務及朝聘;宗正專管皇室親屬事務;治粟內史職責為徵收鹽鐵錢谷租稅和國家財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製造,以供應皇室。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師治安的中尉,掌宮室、宗廟、陵寢等土木營建的將作少府及掌宣達皇後旨意與管理宮中事務的大長秋。秦漢九卿除衛尉、廷尉和治粟內史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務外,其餘諸卿職能主要為皇帝及皇室內廷服務。國事與君主家事不分,政務與宮廷事務混雜,是秦漢中央官制的特點之一。

漢武帝為加強皇權,削弱丞相權力,建立中朝制,即選用一批地位較低的內廷人員參與朝政。其中原屬少府,為皇帝掌管文書的尚書以及一些內廷人員,地位有較大提高。朝廷政務往往先與尚書、侍中、大將軍等近侍內廷「中朝」人員商議,然後告之以丞相為首的「外朝」官員。外朝官實際作用被削奪,地位下降,中朝官員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權與相權矛盾的產物,也是內廷近臣權力膨脹的結果。漢成帝時,大司馬(武帝時由太尉改稱)、大司空(成帝時由御史大夫改稱)和丞相(哀帝時改稱大司徒)三公權力進一步削弱。尚書 權力擴大,尚書令為主管,設五曹。東漢時尚書權力進一步擴大,尚書機構稱台,有令、僕射各 1人,尚書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職權。東漢至魏晉,中央政務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轉移,行政事務漸由九卿向六部過渡。

唐宋中央官制

隋、唐時期專制集權中央政體趨於完備,建立起以皇帝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合三省,中書主出命,門下主封駁,尚書主奉行」。三省長官具有宰相之職,形成三省分工明確,又相互牽制的機制。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變化。尚書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樞,下轄六部二十四司。尚書取聯合辦公制。都堂居省內中心,為政務活動中樞。尚書省長官左右僕射、左右丞,俱在此辦公,下設左右司,分掌六部。六部由六曹演變而來,以吏部為首,掌官吏選授、勛封及考課之政,下轄吏部、司封、司勛、考功四司;戶部掌人口、土地、錢谷及賦稅之政,下轄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禮部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下轄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選、地圖、車馬、甲械之政,下轄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隸及按復讞禁之政,下轄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澤、屯田、營建與工匠之政,下轄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隋、唐形成的尚書六部,無論從名稱、職掌許可權,還是組織建制,較之秦漢九卿都是一大進步。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監,它由秦漢九卿演變而來。自魏晉六曹取代九卿部分職權後,九卿名稱雖存,但職責有了很大變化。南北朝改稱寺,正副長官稱卿、少卿。九寺中的太常寺僅掌祭祀、禮儀,科舉考試歸禮部;原掌宮殿守衛的光祿寺(由郎中令演變而來),專掌酒禮膳饈之事;衛尉寺專管武器和儀仗帳幕,不掌警衛;太僕寺掌一般馬政,不管皇帝車馬;廷尉改稱大理寺,掌審訊刑獄,司法行政歸刑部;鴻臚寺掌贊助禮儀,外族朝聘歸禮部;司農寺管倉儲之事,賦稅財政歸戶部;宗 正寺職責未變;太府寺為新設,掌金帛府藏。五監為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和都水監,分掌學校教育以及國家和宮廷手工業製造,宮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九寺五監形式上獨立,實際上是與六部配合的辦事機構。

宋朝的中央機構在神宗元豐前後有很大的不同。元豐以前,雖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虛設。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真宰相之任,參知政事為副相,總揆行政;又設樞密院掌軍事,轉運使司、鐵鹽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財政,這樣形成行政、軍事、財政三權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權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權力也被不斷增設的機構所侵奪。如吏部,權歸審官東院、流內銓、審官西院、三班院;戶部,權歸三司;禮部,權歸禮儀院;兵部,權歸樞密院;刑部,權歸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工部,權歸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監中部分寺、監權力的轉移也有類似的情形。神宗元豐五年(1082),實行中央官制改革,罷去三司及一切叢雜機構,基本恢復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與唐代不同的是以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為宰相之任(後改稱左右丞相);此外,樞密院職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變唐、宋的三省制為一省制——中書省,以中書省為最高政務機關,六部為其所屬。

明清中央官制 明清時期中國封建君主專制集權發展到極端。明初朱元璋對中央官製作了較大的調整。首先廢秦漢以來的宰相制為咨詢顧問並辦理日常公務的內閣制。監察方面改漢以來的御史台為都察院;軍事上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負責,並建立龐大的宦官機構及其控制下的廠衛特務組織。其中尤以廢丞相設內閣為政府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內閣由翰林院學士組成,分首輔、次輔和群輔。其職責主要為「票擬」,即代擬詔書,批答奏摺。永樂以後,內閣學士漸參與政事,不僅咨詢顧問,且掌實權。內閣遂由明初的皇帝顧問秘書,變為全國行政中樞。

由滿洲貴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議政王大臣會議共同議政。雍正年間,西北用兵頻繁,為及時商議軍務,設軍需房,後改稱「辦理軍機處」,簡稱軍機處。始為臨時機構,後不僅取代議政王大臣會議,且權力擴大,成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處理全國軍政事務的中樞輔政部門。其特點為:辦事效率高、速度快和保密。清六部職權縮小,已不是行政管理中樞,不能對下直接發布政令。清代寺監僅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和鴻臚寺。宗人府的地位則在六部之上。五監僅存國子監,其餘四監先後並歸工部。鴉片戰爭後,清廷為適應外國列強的侵略和維護封建政權的需要,進行官制改革和機構調整(見清末政治制度改革)。

Ⅱ 中國各個朝代的中央行政機構

1.秦漢:三公九卿
2.魏晉:從三公九卿到三省六部過渡
3.隋唐:三省六部
4.宋朝:兩府制(宰相和樞密)
5.元朝:中書省制(一省制)
6.明清:內閣制(大學士)

Ⅲ 我國古代的中央行政制度是什麼

行省制度
(1)形成與演變:元政府在中央設中書省,在地方"行中書省",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省".明朝雖廢行省,設三司,但地方行政區劃習慣上仍稱為"行省"或"省",這種稱謂一直延續到今天.
(2)特點: 各行省都是中央政府機關——中書省的派出機構,直接對中書省負責,行省制度作為一種軍,政,司合一的地方行政制度,其長官在中書省的直接領導下有相對獨立的行政,軍政和司法權.
(3)影響:行省制度的建立,適應了元政府管理空前遼闊疆域的需要,從而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由於各行省直接隸屬於中書省,和中央關系密切,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發展.行省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項重大變革,對後世影響深遠.

Ⅳ 古代中央行政制度的演變

我國古代自原始社會進入奴隸社會,便出現了階級,形成了國家,並逐漸建立了一套統治機構。國家機構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機構的演變歷史是社會歷史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研究國家機構的演變歷史,對於了解我國古代社會歷史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在階級社會中,各級官吏,都是代表統治階級管理和壓迫人民的,各類職官機構,都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奴隸社會中,國家形式是以王為首的奴隸主貴族政體。王是最大的奴隸主,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全國的土地、奴隸及平民都屬王所有,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王把一部分土地、奴隸及平民分給同姓和異姓的貴族,封他們為諸侯。諸侯是受封區的統治者,但須服從王命,對王承擔徭賦義務。在諸侯封地內,也建立一套掌握政治、經濟和軍事權力的政權機構和官吏,成為具有一定獨立性的地方政權。諸侯又把土地、奴隸及平民分封給奴隸主貴族卿、大夫。卿、大夫是其封地內的統治者。有的卿、大夫擔任著王國或諸侯國的重要官職,輔佐王和諸侯進行統治。

商王廷設有百官,輔佐商王治理國家。百官之中可分為政務官、宗教官和事務官三類。政務官、宗教官的地位很高,權力很大。周朝的官制在商朝的基礎上更加發展,形成了一套龐大的官僚組織和較完整的官僚制度。輔佐周王進行統治的有三公(太師、太傅、太保),其權力很大,是國家的總管。協助周王處理政務的最高官職是六卿,即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太宰是朝廷的政務總管,太宗管宗廟譜系,太史管起草文告、編寫史書,太祝是最大祭祀官,太卜是占筮官,太士是神職官吏。此外,周朝還設有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等五官,分別掌管土地、軍賦、工程、群臣爵祿、刑罰等。

商周的王、諸侯、卿大夫及其他各種官吏都是世襲的,世代掌握著統治大權,這就是所謂世卿制度。春秋時期由於諸侯間強凌弱,大並小,互相間進行無休止的兼並爭霸,周王朝對諸侯逐漸失去控制的權力,貴族分封制度行不通,各諸侯國稱王稱霸,設官分職,各行其是,職官制度也因而發生了變化。

自秦、漢以後,官制漸趨復雜,中央和地方官制不斷變化和發展,茲分敘如下:

一、中央官制的變化概況

秦滅六國,建立了我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國家,確定了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並建立了「三公」、「九卿」一套比較嚴密的中央官僚機構,以協助皇帝處理國家的軍政事務。西漢初期基本沿襲秦制。自武帝始,皇帝常通過內廷管理文書的尚書台親自裁決政務,並把秦時的丞相、御史大夫、太尉逐漸改名為大司徒、大司空、大司馬,亦稱「三公」(又稱「三司」)。原來御史大夫的屬官「中丞」保留下來,專司監察,以後稱為「御史台」,中國歷史上專職的監察機構,從此正式建立起來。到了東漢,正式發號施令的是尚書台,三公的權力削弱,只能辦理一些例行公事。東漢末,曹操為了掌握大權,自任丞相,並一度恢復御史大夫等官職。曹丕稱帝後,認為東漢尚書台權力太大,便另設中書省,掌握機要,起草和發布政令,逐漸成為事實上的宰相府。尚書台自此成為執行機構,其事務日益繁忙,開始分曹治事,設侍郎、郎中等官,綜理各曹工作。

晉代將漢代的侍中改為門下省,作為皇帝的侍從、顧問機構,長官為侍中。侍中地位雖不高,但因接近皇帝,故很有權勢。至南北朝,凡屬國家重要政令,皇帝都徵求傳中的意見,這樣,門下省便成為參預國家大事的部門了。

隋唐時期,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同為國家最高的政務機構,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國家政務。並把原尚書省諸曹正式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部長官稱尚書。隋唐三省六部的確立,是秦漢以後封建國家中央官制制度變化的結果。其組織較完整,分工較明確。從隋唐至明、清,六部基本相沿未改。但是原來分立的三省到唐太宗以後卻逐漸起了變化。由於唐太宗在即位前曾當過尚書令,故當他做皇帝後,大臣多不敢任其職,於是這個職務就不再授人,尚書省的長官就只設左、右僕射,但不久,左、右僕射成了聽令執行的官員,不能參加大政。至高宗時,則用其他官員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的頭銜參預朝政,執行宰相職務,中書令、侍中就不常設了。五代除沿襲唐制外,又設樞密院(管理軍事機密、邊防、軍馬等事)參預大政,長官稱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

宋代以中書門下省為政事堂,和樞密院分掌政務、軍事,號稱「二府」。其中樞密機構的官稱則經多次的變革。

元代廢門下尚書省,中樞大政統一於中書省,長官為中書令,往往以太子充任。中書省、樞密院、御史台分掌政、軍、監察三權。此外,又在地方設行中書省為中書省的派出機構。因此,元代的中書省職權極重。

明洪武十三年,廢中書省,不設丞相,由皇帝直接處理國家大政,專制一切。並仿宋代殿閣學士之制,設大學士以充皇帝顧問,辦文墨。明成祖時,選派大學士入文淵閣辦事,參與機務,稱為「內閣」。最初內閣大學士官位並不高,權勢也還少。仁宗以後,內閣專任批答文章,草擬詔令,品位漸次提高,權勢隨之增大,甚至超過宰相,號為「輔臣」。

清初沿明制,設立內閣。但國家大政決策機構是「議政五大臣」,內閣職權降低。到雍正年間,又另設軍機處,由滿漢大臣出任軍機大臣。軍機處設於內廷,秉承皇帝意旨處理軍國要務、官員任免和重要奏疏。從此,各地章奏均由軍機處直達皇帝,不再經由內閣,內閣只辦例行公事。軍機大臣親近皇帝,總攬一切,是封建專制集權中央官制的最高發展。

二、地方官制的發展情況

秦劃全國為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餘郡)。每郡統轄若干縣,是郡縣二級制。郡置「守」,為行政長官,下置「尉」,佐守掌郡之軍事,又置監御史,掌郡之監察。縣分二等,大縣置令,小縣置「長」,為行政長官。下設「尉」,掌縣之治安,又設「丞」,佐令,執掌倉儲、刑獄和文書。郡縣行政長官均由皇帝直接任免。

漢初沿秦制,惟改郡守為太守,郡尉為都尉,諸侯王國的官制與中央官制相仿。漢武帝時,劃全國為十三州(又稱部),每州設刺史一人,奉帝命巡察諸郡、國。東漢末年,為鎮壓農民起義,改刺史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一州之軍政大權。

魏晉南北朝時期,地方政權基本上是州、郡、縣三級。州的長官或稱州牧或稱刺史,主一州之民政。縣的長官一律改稱為令。同時,有些州的刺史往往加以「使持節都督某州軍事」或「假持節都督某州軍事」之頭銜,總攬本區軍政,權勢很大。

隋末改州為郡,唐又改郡為州,都是兩級制。唐還在全國設置十個監察區,稱為「道」,每道派高級京官一人,先後稱黜陟使、按察使、采訪處置使等,掌監察州、縣官吏違法事件,並有權罷免或提升地方官吏。此外,隋唐還合並若干州為一軍區,每區設總管(唐時改稱都督),掌管該區軍事;後來,唐又在邊區設節度使,多帶有京官和御史大夫銜,集數州以至十餘州的軍、民、財政和監察諸權於一人,權勢極大。安史之亂後,節度使勢力擴大,割據獨立,雄霸一方,世稱「藩鎮」。

宋代鑒於唐五代藩鎮之禍,為加強中央集權,削除藩鎮,節度使成為空銜,並因地而置州、府、軍、監,均有屬縣,仍然是二級制。州、縣政務由中央派遣京官帶原銜出任,稱「知某州軍州事」(「州」指民政,「軍」指地方軍隊),「知某縣事」,簡稱「知州」、「知縣」。此外又設監察區,稱為「路」。路設都轉運使、提點刑獄、提舉某路常平公事等官,負責一路的吏治、民刑案件及財政事務。此外,又設經略安撫使或安撫使,掌一路的地方軍事,通常以本路的知州或知府充任。

元代中央與地方的劃分比較復雜,縣上有州,州上有道,道上有行中書省。行中書省為中央中書省派出的機構,權力很大。這樣,元代的地方官制就形成省、道、州、縣四級制。

明初改元代「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仍稱「省」),長官為布政使,掌民政和財政。此外,省一級地方官署還有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掌一省之刑獄和軍事,與承宣布政使司合稱「三司」。其下設府或直隸州,長官為知府或知州;府之下是縣或散州,長官為知縣或知州。地方政權為省、府(或直隸州)、縣(或散州)三級制。明代由中央派監察御史巡察各地,稱「巡按」。或派京官巡撫地方,稱「巡撫」,事畢即罷。明宣宗時,在關中、江南等處設巡撫,駕凌於三司之上。後來為了軍事目的,在一些地方增設總督,多以部院大臣出任,往往加以兵部尚書或兵部侍郎以及都御史等名號。開設總督後,巡撫便在其屬下,有些地方督、撫治所同在一城,互相水火,而只好撤銷巡撫,成為有督無撫的省份。

清代的府、州、縣制,與明代略同,惟在一些情況特殊的地方(主要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設「廳」,廳的行政級與州相似,也有直隸廳與散廳之分。府以上的道依然保存,並成為一級行政機構,道員也成為專設的官職,俗稱「道台」。省級則由總督或巡撫綜理軍民要政,成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名義雖依然保留,但已成為總督或巡撫的屬員,專管稅收、民政,稱為「藩台」;又設按察使,管一省之司法,稱為「臬台」。巡撫轄一省,總督轄一省或二、三省。府的長官稱知府,縣的長官稱知縣,廳的長官稱同知或通判。這便構成省、道、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的四級地方官制。

總之,自秦漢至明清,中央官制變化比較大,設官分職比較復雜。而地方官制,元以前基本上是郡(州)縣二級,元以後層次較多,但郡(或府)、縣二級則變化不大。地方最高政權的名稱,組織,職掌等,則歷代很不同,這是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矛盾的具體表現。

Ⅳ 中國古代中央行政管理體制的發展變化

中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歷代政權的中樞機構及其職官制度。

奴隸社會中央官制

夏代時已有輔佐夏王的六卿。司空為六卿之首,後稷掌農業,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獄,共工管營建百工,虞人掌山澤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軍事、農事和賦稅徵收的機關。商代建立起以商王為中心的中央機構。輔佐商王的主要大臣為尹。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獄的司寇。商代「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神權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紀事的宗教事務官在當時最為顯要。西周中央機構有較大的發展。輔弼周王的為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為常伯,又稱牧;掌官吏選任的為常任,又稱任人;掌政務的為准人,又稱准夫。政府行政事務官分為兩大系統: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個事務官:司徒、司馬和司空,分別掌管農事、役徒征發和營建。太史寮是掌管歷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門。西周宗教事務官與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戰國是社會變動時期,隨著封建化進程的推進,各諸侯國政府機構發生了重要變化。春秋時各國相繼出現了輔佐國君、處理政務的主要執政官。秦稱上卿、亞卿和大庶長,楚稱令尹,齊、晉、魯、鄭諸國稱相。盡管各國名稱各異,但其地位和職掌都相當於後來的「相」。中央機構日益完善。齊、魯、鄭、楚等國繼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馬、司空及司寇為政府主要行政長官。其他重要事務官有:掌農田稅收的司田,掌財務的職計,掌山澤、田獵的虞人等。隨著諸侯國間交往增多,各國設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職責為「記大事,書盟首」。戰國初,隨著各國變法運動的進展,建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體,成為此時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徵。「百官之長」的相、丞相,已成為各國普遍設置的官職。由於歷史和傳統的原因,各國官制仍不劃一。齊國變化較大,相以下設五官:大田、大行、大諫、大理和大司馬。楚國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長官,上柱國、大司馬和大將軍是政府高級軍事長官。秦國沿三晉,又取東方諸國之長,形成一套獨特的官制,並為漢代所繼承,成為封建社會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會中央官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帝國。自此至1840年鴉片戰爭,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中,中央官制的發展和演變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秦漢中央官制

秦、漢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監察和軍事。九卿為中央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行政長官:奉常為九卿之首,掌宗廟禮儀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宮殿門戶守衛,為宿衛侍從長官;衛尉為宮門警衛之官;太僕掌皇帝車馬,兼掌全國馬政;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長官;典客掌民族事務及朝聘;宗正專管皇室親屬事務;治粟內史職責為徵收鹽鐵錢谷租稅和國家財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製造,以供應皇室。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師治安的中尉,掌宮室、宗廟、陵寢等土木營建的將作少府及掌宣達皇後旨意與管理宮中事務的大長秋。秦漢九卿除衛尉、廷尉和治粟內史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務外,其餘諸卿職能主要為皇帝及皇室內廷服務。國事與君主家事不分,政務與宮廷事務混雜,是秦漢中央官制的特點之一。

漢武帝為加強皇權,削弱丞相權力,建立中朝制,即選用一批地位較低的內廷人員參與朝政。其中原屬少府,為皇帝掌管文書的尚書以及一些內廷人員,地位有較大提高。朝廷政務往往先與尚書、侍中、大將軍等近侍內廷「中朝」人員商議,然後告之以丞相為首的「外朝」官員。外朝官實際作用被削奪,地位下降,中朝官員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權與相權矛盾的產物,也是內廷近臣權力膨脹的結果。漢成帝時,大司馬(武帝時由太尉改稱)、大司空(成帝時由御史大夫改稱)和丞相(哀帝時改稱大司徒)三公權力進一步削弱。尚書權力擴大,尚書令為主管,設五曹。東漢時尚書權力進一步擴大,尚書機構稱台,有令、僕射各1人,尚書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職權。東漢至魏晉,中央政務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轉移,行政事務漸由九卿向六部過渡。

唐宋中央官制
隋、唐時期專制集權中央政體趨於完備,建立起以皇帝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合三省,中書主出命,門下主封駁,尚書主奉行」。三省長官具有宰相之職,形成三省分工明確,又相互牽制的機制。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變化。尚書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樞,下轄六部二十四司。尚書取聯合辦公制。都堂居省內中心,為政務活動中樞。尚書省長官左右僕射、左右丞,俱在此辦公,下設左右司,分掌六部。六部由六曹演變而來,以吏部為首,掌官吏選授、勛封及考課之政,下轄吏部、司封、司勛、考功四司;戶部掌人口、土地、錢谷及賦稅之政,下轄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禮部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下轄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選、地圖、車馬、甲械之政,下轄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隸及按復讞禁之政,下轄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澤、屯田、營建與工匠之政,下轄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隋、唐形成的尚書六部,無論從名稱、職掌許可權,還是組織建制,較之秦漢九卿都是一大進步。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監,它由秦漢九卿演變而來。自魏晉六曹取代九卿部分職權後,九卿名稱雖存,但職責有了很大變化。南北朝改稱寺,正副長官稱卿、少卿。九寺中的太常寺僅掌祭祀、禮儀,科舉考試歸禮部;原掌宮殿守衛的光祿寺(由郎中令演變而來),專掌酒禮膳饈之事;衛尉寺專管武器和儀仗帳幕,不掌警衛;太僕寺掌一般馬政,不管皇帝車馬;廷尉改稱大理寺,掌審訊刑獄,司法行政歸刑部;鴻臚寺掌贊助禮儀,外族朝聘歸禮部;司農寺管倉儲之事,賦稅財政歸戶部;宗正寺職責未變;太府寺為新設,掌金帛府藏。五監為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和都水監,分掌學校教育以及國家和宮廷手工業製造,宮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九寺五監形式上獨立,實際上是與六部配合的辦事機構。
宋朝的中央機構在神宗元豐前後有很大的不同。元豐以前,雖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虛設。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真宰相之任,參知政事為副相,總揆行政;又設樞密院掌軍事,轉運使司、鐵鹽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財政,這樣形成行政、軍事、財政三權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權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權力也被不斷增設的機構所侵奪。如吏部,權歸審官東院、流內銓、審官西院、三班院;戶部,權歸三司;禮部,權歸禮儀院;兵部,權歸樞密院;刑部,權歸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工部,權歸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監中部分寺、監權力的轉移也有類似的情形。神宗元豐五年(1082),實行中央官制改革,罷去三司及一切叢雜機構,基本恢復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與唐代不同的是以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為宰相之任(後改稱左右丞相);此外,樞密院職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變唐、宋的三省制為一省制——中書省,以中書省為最高政務機關,六部為其所屬。
 明清中央官制 明清時期中國封建君主專制集權發展到極端。明初朱元璋對中央官製作了較大的調整。首先廢秦漢以來的宰相制為咨詢顧問並辦理日常公務的內閣制。監察方面改漢以來的御史台為都察院;軍事上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負責,並建立龐大的宦官機構及其控制下的廠衛特務組織。其中尤以廢丞相設內閣為政府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內閣由翰林院學士組成,分首輔、次輔和群輔。其職責主要為「票擬」,即代擬詔書,批答奏摺。永樂以後,內閣學士漸參與政事,不僅咨詢顧問,且掌實權。內閣遂由明初的皇帝顧問秘書,變為全國行政中樞。 #
由滿洲貴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議政王大臣會議共同議政。雍正年間,西北用兵頻繁,為及時商議軍務,設軍需房,後改稱「辦理軍機處」,簡稱軍機處。始為臨時機構,後不僅取代議政王大臣會議,且權力擴大,成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處理全國軍政事務的中樞輔政部門。其特點為:辦事效率高、速度快和保密。清六部職權縮小,已不是行政管理中樞,不能對下直接發布政令。清代寺監僅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和鴻臚寺。宗人府的地位則在六部之上。五監僅存國子監,其餘四監先後並歸工部。鴉片戰爭後,清廷為適應外國列強的侵略和維護封建政權的需要,進行官制改革和機構調整。

Ⅵ 中央政府體制的介紹

中央政府體制是指一個國家代表統治階級領導和管理全國行政工作的最高行政機關的職權劃分,組織形式及管理方式等制度的總稱。它是行政管理體制的核心部分,直接影響著行政管理的性質和效率,關系整個國家機器的運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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