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執法流程
『壹』 土地執法人員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目前土地監察兼具執法和監督性質,但行政執法權和行政監督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不能集中於同一主體,應將兩者進行分離。土地監察權應逐步還原為單一的土地執法權,其改革方向為剝離土地監察權中的部分行政監督權,做到職權明確,並賦予其一定的強制執行權。本文從機構設置、職責和職權配置、土地執法權運行程序設計、土地執法權運行動力保障等方面對土地執法制度進行改革創新。
一、機構設置
現行的土地監察機構包括執法監察局(處、科)和執法監察隊,執法監察局屬於機關內設處室,執法監察隊屬於機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後的機構只具備執法職權,機構名稱可定為土地執法監察局(處、科),人事編制不變,可以考慮實行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執法垂直體制,建立違法信息共享機制。
二、職責和職權
1.職責:
與原先土地監察部門的職責相比,土地執法監察局(處、科)的職責中不包含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具體如下:
(1)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
(2)擬定土地執法和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
(3)依法組織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2.職權:
與原先土地監察部門的職責相比,土地執法監察局(處、科)的職權中不包含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但被賦予了一定的強制執行權,包括要求當事人配合調查的權力,強制沒收、拆除違法構築物、建築物的權力。具體如下:
(1)監督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遵守、執行情況;
(2)受理對土地違法案件的檢舉、控告;
(3)調查處理土地違法案件,有權要求當事人配合調查;
(4)依法制止土地違法行為,可以強制沒收、拆除違法構築物、建築物;
(5)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6)對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土地執法權運行程序設計
(一)程序制度
在現代法治國家中,行政程序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每一種程序的作用是不同的、總結國內外行政程序制度,以下幾類程序制度對督促自由裁量權的公正、合理行使有著重要作用。
1.信息公開制度。所謂信息公開制度,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范圍,都應一律向社會公開,依法允許公眾查閱、復制。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在法律上對信息公開制度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如信息公開的范圍、形式等。我國的法律法規尚無對信息公開作統一的、明確的、詳細的規定。但有關法律已作了部分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規定,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信息公開制度公開了行政主體據以作出行政決定的相關材料,使公眾知曉哪些是行政主體該做的,哪些是不該做的,什麼是自己能做的,什麼是自己不能做的。從而有利於公眾行使和實現自己的權利,有利於扼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和腐敗的產生。目前,大部分地區的土地部門都實行了執法公示制度,將執法依據、程序、標准、時限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2.中立制度。「任何人不得當自己的法官」,這是英美司法的古老信條,這也是英美普通法上最基本的程序規則。因此,當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如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則不能參與該事項的處理。我國行政立法借鑒這一法例,將這一程序規則引入行政立法,並作為行政執法的原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6條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中立制度的價值在於防止偏私,保障公正,既保障實體的結果公正,又保障程序的形式公正。
3.告知並說明理由制度。這是一項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該制度要求當行政主體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決定時,應當告知行政決定的內容,並說明其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許多國家的行政程序法都規定了這項制度,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55條、124條,第3條,《行政程序法》第14條,荷蘭的《基本行政法典》第31條等等。我國的《行政處罰法》也明確規定告知及說明理由制度,該法第31條及第39條規定,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相應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載明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該項制度可以盡可能地防止行政主體不當行政行為的發生。
4.聽取意見制度。土地執法監察部門擬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如果涉及到某一行政相對人,必須事先徵求意見。同樣,土地部門在實施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時,應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並加以認真、充分地考慮。如果沒有充分聽取意見,而是隨意裁量,且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利益,這是不公正的。為此,許多國家的行政法都規定了這一制度。如德國《行政程序法》第58條,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3條等等。我國《行政處罰法》第32條規定,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相對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主體應認真聽取,核實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論據,採納成立的意見。行政主體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此項制度的設定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錯誤的發生,保證土地執法監察部門在行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
5.職能分離制度。職能分離制度系調整行政主體內部的機構和人員之間的關系。該制度要求對行政主體內部的某些互相聯系的職能加以分離,使之分別屬於不同的機構及工作人員掌管和行使。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主體行使調查權能的工作人員與主持聽證程序的工作人員相分離,實施處罰決定的行政主體與進行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的制度,明確了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會,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建立職能分離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扼制腐敗和預防權力濫用。
6.時效制度。該制度是指法律法規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時間限制。在行政效率幾乎成為行政活動生命的當今社會中,各國在行政程序立法中都毫無例外地在行政程序各階段規定了時效、時限的內容,明確了違反時效的法律後果,我國《行政處罰法》共64條,其中關於時效、時限的規定有7條。可見,時效制度在行政活動中的重要性。
除上述制度外,還應當設立督查督辦制度、案件受理制度、案件審議、會審制度、案件評議制度、自由裁量權行使標准等,用以規范案件辦理工作,制約自由裁量權的不當行使,維護程序的正確運行,這些制度都對土地部門執法監察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起著不可忽視的控制或限製作用。行政程序是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一個重要法律控制要素。我們必須重點建立以下兩個科學的執法程序: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程序和案件移送程序。
(二)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程序
建立科學的執法程序是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促進土地執法權有效運行的保障,依照法定程序辦事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在當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情況下,土地執法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和框架體系下,結合土地執法監察工作實際和特點,通過建立和完善執法監察工作程序,以保障土地執法監察權的正確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程序應當包括以下環節:
1.受理
根據群眾舉報、信訪、新聞披露、上級交辦督辦、其他部門移送、土地管理人員巡查發現等進行案件分類,審查資料,決定是否受理。
2.立案
對於具有下列條件的進行立案處理:
有明確的行為人;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屬於本級管轄處理的。
立案程序:審查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送主管領導審批立案;領導審批立案後,指定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員,並向土地違法當事人發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通知書》,要求有關當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必要時,向有關當事人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土地違法行為,聽候處理。
3.調查取證
對當事人和證人進行詢問調查,製作調查筆錄;查閱、復制與土地違法有關的文件、資料;現場勘測、拍照,製作《土地違法案件現場勘驗筆錄》;對需要相關部門協助配合的,致函有關單位協助調查。案件調查工作一般在立案後兩個月內完成,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起草《調查報告》,詳細闡述土地違法事實及證據,適用的法律及理由,提出處理意見,經調查部門負責同志批准後呈報案件審理部門審理。
4.案件審理
案件審理工作應指定人員負責。審理人員經審理認為需要補充調查取證的,退回調查部門補充調查。認為調查部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提交案件審議會集體討論。
5.集體審議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相關人員組成的案件審議小組,對調查部門提交的案件不定期進行審議討論,決定案件的處理意見,案件審議應製作審議記錄。重大、疑難案件還應提交局相關部門集體會審或由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6.行政處罰告知
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告知當事人,並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重大行政處罰,還應當賦予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土地部門要認真研究,對合理意見應當採納,當事人申請聽證的,土地部門的法制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7.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告知後,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不申請聽證,或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聽證申請意見不能成立未被行政機關採納的,維持原告知內容,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給當事人。
8.執行
執行的方式有兩種:督促違法行為人自覺履行;土地執法監察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9.結案
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然後結案歸檔。重大案件需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和上級國土部門備案。
(三)案件移送程序
為了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作了明確規定。該《規定》也是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發現涉嫌犯罪案件向有關機關移送時應當遵循的規范。按照該《規定》,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發現涉嫌犯罪案件向有關機關移送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保存所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程序。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涉罪的土地違法案件的犯罪線索,要認真梳理證據清單。
(2)組成專案人員負責案件移送工作程序。發現涉嫌犯罪案件,取得充分的證據後,土地執法監察部門要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人員對案件專門負責承辦,承辦人員要認真核實違法事實及過程。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3)負責人審批程序。土地執法監察部門負責人要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進行認真審核,並在收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移送的決定。這里明確了土地執法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批報告的時限。
(4)移送時限的規定。經土地執法監察部門負責人批准移送的,專案組要認真填寫《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移送處理書》將《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移送處理書》和有關的材料在24小時內,移送同級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案件移送後,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移送的犯罪案件線索,要填寫《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移送處理書回執》。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土地執法監察部門要在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
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對土地監察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按規定應當在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不屬於本機關管理的,要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告知移送的土地執法監察部門。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經審查,依法不予立案的,要說明理由,書面通知土地執法監察部門。
(5)移送復議程序。土地執法監察部門接到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後,認為依法應當由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要在自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的機關復議。移送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經土地執法監察部門負責人批准移送的,承辦人員要認真填寫《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移送處理書》,並將《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移送處理書》和有關的材料在24小時內,移送同級監察機關。案件移送後,監察機關對於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移送的犯罪案件線索,要填寫《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移送處理書回執》。監察機關決定立案的,土地執法監察部門要在3日內將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監察機關。
四、土地執法權運行動力保障
1、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執法者的素質不高是執法監察工作理論探討深度、力度不夠的主要表現。要提高執法者素質就要通過一個比較完善的機制去進行培訓、激勵、制約和規范。一是建立嚴格的選拔制度和土地執法人員競爭上崗、優勝劣汰的機制,積極鼓勵和引導一批年紀輕、素質強的同志充實到執法隊伍中來。二是要建立健全培訓機制,土地執法人員實施資格證和執法證管理,通過培訓實行持證上崗,為依法行政奠定基礎。三是實行廉政教育與學習相結合,切實增強土地執法人員的廉政自律意識,嚴格遵守黨紀國法,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做到秉公執法、保持清正廉潔,一身正氣,使人民群眾能夠支持土地執法檢查部門的工作。
2、建立辦案規范機制
查處案件在依法和嚴格按程序操作的前提下,開展比較規范的案件質量互查、互糾機制,通過案件互查互審工作,提高辦案技能,使所辦理的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考驗,減少失誤和訴訟。對案件的立案、調查、處罰的各個環節既要相互分離,又要相互制約,落實終身負責制,把案件辦成鐵案。開展辦案質量評查和疑難案件分析研討活動、組織對案件查處工作的檢查,及時解決和糾正案件查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高辦案質量。
3、建立科學的考核機制
第一,內部考核機制。在國土資源系統內部推行執法目標管理責任制,建立以機構設置、隊伍建設、巡查防範、案件查處、辦案質量為主要內容的指標考核體系,年度考核,獎優罰劣,把執法的責任真正落實到各基層。第二,外部考核機制。引入執法人員考核公示制,每個違法案件都由指定的工作人員負責,並將處理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將社會群眾意見作為考核執法人員的重要指標。這種科學系統的考核機制既能確保行政權的正確、有效和規范行使,又能增強執法者的工作動力。
4、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
基本框架應當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公務員晉升制度;第二,表彰獎勵制度;第三,建立醫療、養老保險金等物質保障制度;第四,人身權利保障制度。這種激勵機制能夠為土地執法權的運行提供持續動力。
5、做好對土地執法權的監督
一項權力的設置是否完善,還要看對其自身的監督機制是否健全,即權力的相互制約及社會監督問題。從長遠來看,缺少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土地資源的保護不僅是政府的責任,更是廣大公民的責任。因此,作為國家管理職權的土地行政執法權一方面要接受監察、審計等國家職能機構的監督,另一方面更要充分發揮社會媒體及群眾等非政府組織(NGO,比如日本建立的綠色地球網路組織)的作用,確保土地執法權合法、有效的運行。
五、土地執法權與司法權的銜接
2001年7月9日國務院公布施行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上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於2002年1月發布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根據上述兩個規定的精神,發布了《關於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以上三個文件表明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已經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的重要性有了充分的認識,標志著國家在全國范圍內正式提出了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機制的任務。但是這一銜接機制還不夠完善,表現為,在土地監察部門與司法部門的工作中還存在信息溝通不暢、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較少、案件移送不及時、協作配合不規范、移送後最終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較少等問題,影響了對日益增多的破壞耕地等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和效果。為此應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機制。
機制的有效運轉依靠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相互配合,比如行政機關有可能不主動發現涉罪案件,或者發現了不移送;司法機關對於行政機關移送的涉罪案件不查處或者隨意撤案。因此我們應該從兩個主體角度來建立一個相互協調制約的機制。
第一,暢通信息傳遞制度。當有土地違法涉罪的案件發生時,土地執法監察機關就有法律上的義務向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移送,而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在對案件作出追訴決定時並沒有義務將案件的處理情況反饋給土地執法監察機關,只是當案件不構成犯罪而僅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時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才有義務將案件送還土地執法監察機關。這是一個單向的信息傳遞過程,而不存在什麼信息共享的問題。當然,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可以向土地執法監察機關及時傳遞有關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的信息,而這種信息傳遞已超出銜接機制所要求的信息傳遞的范疇。在這里,問題的關鍵在於:怎樣才能發現涉罪案件?土地執法監察機關沒有發現(包括真的沒有發現和假的沒有發現)怎麼辦?發現了不移送又怎麼辦?我們認為,可以建立這樣幾項規則:(1)規定立法機關必須及時將刑法立法的最新內容根據職能劃分抄送相關行政機關,土地執法監察機關必須及時在本系統內組織對這些立法信息的學習,並將公務員對這些立法信息的掌握程度納入本系統的獎罰制度中。(2)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應建立不移送刑事案件的責任追究規則。(3)推進行政公開制度,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建立土地執法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院之間信息網路的一體化,保證執法信息傳遞的便捷、規范、透明、高效。
第二,完善立案監督制度。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是一種實質上的銜接,銜接的標志是案件的相關信息由行政機關向檢察機關的流動。實踐中,由於我國大多數案件的偵查終結權完全控制在公安機關手中,加之對其立案之前受案和初查活動監督的缺失,致使公安機關立案與撤案行為隨意,一部分行政機關移送的案件無法真正進入公訴軌道,實質銜接異化為形式銜接。在土地違法涉罪案件的受理過程中也會出現這種情況。為此,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現有的立案監督制度:(1)確立案件並行移送規定。土地執法監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罪案件時,統一製作一式三份的移送書,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付公安機關,第三聯送達檢察院立案監督部門備案,使檢察院有針對性地開展立案監督工作。(2)擴大立案監督的范圍。立案監督不僅限於公安機關立案之後的行為,還包括立案之前的受案與初查行為,增強檢察立案監督的主動性與有效性。(3)取消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處分權。賦予公安機關案件撤銷權等於分割了檢察院的公訴權,故規定檢察機關擁有案件撤銷的最終決定權,防止行政程序隨意取代刑事程序,督促公安機關慎重立案,防止任意立案、隨意立案。(4)規范案件退回的處理程序。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9條明確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後,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但在實際工作中,無論以何種形式退回的案件,很少有案件立案,行政機關提出過異議,而是轉回本機關依照行政管理法規進行處理。這其中自然有不構成犯罪,未達到移送標準的案件,但還有一部分是由於公安機關不規范的處理而退回的案件。我們認為:上述第9條規定不僅是土地執法監察機關的一項權利,也是其一項職責。職責的規范實施前提在於職責內容和相應法律後果規定的明確化,所以在進一步細化案件退回處理程序的同時,要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尤其是對那些公安機關明顯處理不規范和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規定土地執法監察機關必須啟動相關救濟程序,並將對於這一規定的執行情況作為土地執法檢查機關年終考核的重要指標,以此構築立案監督的外在制約屏障。
『貳』 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告知書製作程序是怎樣的
告知書是在對土地違法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將單位或個人違法的事實,以及根據土版地管權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作的處罰告訴違法的當事人,並告訴當事人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包括聽證權利)的文書。其主要內容和製作程序是:
(1)標題(×××行政處罰告知書)。
(2)編號。
(3)單位或個人名稱。
(4)當事人主要違法事實,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條款及依據法律法規條款擬作出的處罰事項。
(5)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第42條規定,當事人享有的權利(陳述、申辯、聽證)。如要求聽證,應在接到本通知後3日內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6)制發單位印章、日期。
最後註明本告知書一式的份數。
『叄』 縣國土執法監督大隊的管理崗位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啊流程是怎樣的急需,謝謝!
工作內容有六項: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二、受委託許可權對土地、礦產資源規劃、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整理和權屬變更進行監督。三、對轄區國土資源進行全面巡查,對基層國土資源的巡查情況和效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四、依法查處我縣土地、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五、協助調查處理土地、礦產資源糾紛;依法對土地、礦產資源市場實施監督和檢查。六、完成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能及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工作流程如下:
(一)巡查准備。巡查人員應當准備巡查工作所需相關圖件及裝備,裝備包括車輛、通訊工具、照明工具、防身器械、GPS、攝像機或照相機、計算機、電池等巡查工作的必備器材;
(二)實地巡查。巡查人員按照巡查工作計劃,對巡查責任區域內的擬建、在建、新建成項目和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進行檢查;
(三)發現違法。巡查人員檢查發現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對涉嫌違法主體、項目名稱、用地位置、面積、用途、審批和施工進展情況、無證勘查或者開采礦產資源等情況進行初步核查,依法取證及收集相關材料。對發現和核查的違法行為,巡查人員要積極向當事人宣傳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說明其行為將產生的嚴重後果,促使當事人自覺終止、糾正其違法行為,或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自行改正。
(四)現場處置。對確認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巡查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及時予以制止,填寫違法行為報告單,同時向上級報告。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經巡查第一責任人審查後,可不予行政處罰。糾正情況應如實記錄在動態巡查台帳中。對拒不糾正的,按本條第二款處理。
違法行為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巡查人員應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向當事人、相關單位和知情人員詢問有關情況,對違法現場進行初步勘測,將相關情況記錄在動態巡查台帳中。並在發現或初步核實後的2個工作日內,填報《動態巡查違法行為報告表》,經巡查第一責任人審核和巡查實施主體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國土資源監察大隊立案查處。
受案部門應依法及時審查。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應及時予以立案查處。對不符合立案標準的,應及時告知上報單位。
(五)巡查信息記錄。巡查任務結束後,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填寫巡查台帳,將巡查台帳內容錄入巡查信息系統,及時跟蹤後續情況,更新有關信息。
『肆』 土地管理所執法時候,一個人可以去執法嗎
土地管理所執法時候,一個也可以執法。土地管理所是代表政府管理土地,他的執法是執法行為,是對所管理的土地負責,只要有違法行為,都可以執法。
『伍』 土地征地流程有哪些
1、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由擬徵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上級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 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後,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用的土地進行清理。
(5)土地執法流程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陸』 縣級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章 管 轄
第五條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省級、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管轄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
(一)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而不予立案調查的;
(二)案情復雜,情節惡劣,有重大影響的。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除外。
第九條 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管轄決定。
第十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受移送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立案、調查和審理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違法行為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違法事實和依據;
(三)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五)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三條 立案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案件承辦人員,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案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於二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調查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並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二)詢問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檢查、勘測、拍照、錄音、攝像,查閱和復印相關材料;
(三)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當事人拒絕調查取證或者採取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取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或者相關部門協助,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依法取得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鑒定結論、認定結論等,作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十八條 調查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的原件、原物、原始載體;收集、調取原件、原物、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調取復印件、復製件、節錄本、照片、錄像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十九條 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註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按手印或者蓋章;
(三)註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條 當事人請求自行提供陳述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調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當事人自行書寫。當事人應當在其提供的陳述材料上簽名、按手印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 詢問應當個別進行,並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記載詢問的時間、地點和詢問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現場勘測一般由案件調查人實施,也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現場勘測應當製作現場勘測筆錄。
第二十三條 為查明事實,需要對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檢驗鑒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
第二十四條 案件調查終結,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以及法律依據、相關證據、違法性質、違法情節、違法後果,並提出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給予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處理意見。
涉及需要追究黨紀、政紀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提出移送有權機關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審理案件調查報告時,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理:
(一)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二)定性是否准確;
(三)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擬定的處理意見是否適當。
經審理發現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要求調查人員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
『柒』 土地糾紛綜合執法移交法院的程序
土地管理部門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調解是必要程序,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依行政權力化解此類糾紛;行政調解也是行政機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必經程序,否則即屬程序違法,對於行政調解或裁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土地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土地管理部門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
『捌』 土地執法監察公文《送達回證》製作程序是怎樣的
送達是依一定方式和手續將特定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項活動。在行政管理中,國土資源管理公文的送達對於保證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如申請復議權、起訴權等具有重要意義。送達回證對於日期的計算,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的行使具有憑證的作用,它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送達非訴訟法律文書的憑證。
國土資源管理公文送達回證是一種填寫式文書。其內容和製作程序是:
(1)受送達人。
(2)送達地點。
(3)送達文件名稱。
(4)簽發人。
(5)收件人簽章,註明年、月、日。
(6)受送達人拒收事由,註明年、月、日。這一欄內容由送達人填寫。
(7)受送達人拒收時見證人簽章,註明年、月、日。
(8)不能送達理由,註明年、月、日。
(9)備注。註明其他事項。
收件人既可以是國土資源管理公文收件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而對於後者,只有收件人本人不在時方可代替收件本人成為收件人。至於受送達人,則只能是收件人本人。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章時,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說明拒收事由,送達日期,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同時,見證人亦應簽名蓋章,註明日期。這種送達,即為留置送達,與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接收文件產生同樣的法律後果。
如果由於特殊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如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文件不能送達的,應註明不能送達的理由及日期。
此外,為了使收件人了解國土資源管理公文的內容及送達後的法律後果,送達人如有可能,還可以向他們作適當的解釋。
『玖』 土地行政執法的手段有哪些
土地管理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
(
1
)沒收違法所得;
(
2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
(
3
)沒收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
(
4
)罰款;
(
5
)資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6
)責令退還土地
『拾』 國土執法四制具體內容是哪些
大興安嶺地區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規范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秩序,進一步落實省廳「雙保行動」工作及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清查工作會議精神。行署局黨組決定,結合我區實際,全面開展全區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特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推進依法行政,保護資源,保障發展,強化監管。通過開展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全面了解掌握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情況,及時主動整改存在的問題,遏制違法案件上升趨勢,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規范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秩序,推進「雙保行動」深入開展,切實提高國土資源工作水平。
二、清查范圍、重點及責任分工
(一)全面清查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情況
1、清查執法監察工作目標落實情況:(1)各縣區落實執法監察動態巡查機制是否到位?具體動態巡查次數、巡查范圍及發現的主要問題;(2)動態巡查機制落實還存在哪些問題?原因何在?(3)「三個體系」建設、標准化建設、聯動機制建設還存在何種問題?(4)執法監管長效機制建立和落實的具體情況,存在何種問題?落實監管有力符合本地實際的長效機制,取得的主要經驗是什麼?(5)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如何?
2、清查對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1)已經發現但尚未依法查處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積案有多少件?未依法查處的主要原因是什麼?(2)本年度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有多少件?查處件數、查處率、結案件數、結案率各是多少? (3)通過本次執法大清查新發現的違法違規案件有多少件?主要問題是什麼?
審查方式及要求:要對違法違規行為(違法批地、違法用地、低價出讓土地、隨意減免地價、欠交土地出讓金、違法采礦、探礦、違法轉讓礦業權等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違法違規案件)逐類、逐件進行調查、登記。
要查清違法責任人、違法事實。(1)對土地違法案件的調查登記,要逐件、逐項如實填報違法單位或個人名稱、違法時間、具體位置、違法佔地、用地面積(㎡)、地類、用途、建設現狀;(2)對違法采礦(含超采、超層越界開采)、違法探礦、違法轉讓礦業權的調查登記,要逐件、逐項如實填報違法單位或個人名稱、違法時間、具體位置、違法采礦礦種、采礦量,違法探礦礦種、工作量,違法轉讓礦業權礦種、交易金額。(3)已經依法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件,同時要逐件填報處罰決定內容和處罰執行到位情況。
本次清查工作,要在依法依規查清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及時、嚴肅進行整改,結合貫徹「15號令」 依法嚴肅處理違法違規案件。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杜絕漏案不查、有案不辦、瞞案不報等瀆職行為的發生。
責任單位:各縣區國土資源局
督辦領導:薄其誠
督導責任單位:地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
(二)全面清查建設用地情況
對國發[2006]31號文下發以後發生的各類各項建設用地進行審查、清理。要對具體建設項目用地重點審查以下兩方面的情況:
1、各類各項建設用地(含礦山企業用地)是否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辦理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等相關手續,以何種方式供地);
2、是否存在越權批地、少批多佔、違法佔地等問題。
審查方式及要求:各縣區國土資源局要結合落實「雙保行動」督察階段的工作,對2006年1月1日以來的各項建設用地的用地單位、用地時間、位置、面積、地類、用途、批准用地機關、批准文號等逐一進行審查、登記。加區局要同時結合正在開展的衛片執法檢查,搞好清查。各地要按建設用地項目逐件審查,逐項登記並進行匯總。
責任單位:各縣區國土資源局
督辦領導:薄其誠(督辦違法違規用地清查)
仲伯堅(督辦新增建設用地清查)
蔡鐵生(督辦存量建設用地清查)
督導及責任科室、單位: 執法監察局(督導違法違規用地清查)
耕保科(督導新增建設用地清查)
土地利用管理科(督導存量建設用地清查)
(三)全面清查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情況
1、各縣區國土資源局要對本轄區內的探礦權、采礦權逐項進行審查、清理,並對礦業權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摸底,登記造冊。
2、要對本行政轄區內禁采砂金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國土資源部門的職責是否明晰?是否開展檢查清理工作?具體工作情況如何?是否存在開采砂金的問題?
審查方式及要求:礦業權清查工作,要區分采礦權和探礦權逐一對礦業權人(單位或個人),礦業權范圍,批准生產規模、設計年生產量、實際年生產量,開采、勘探礦種,礦業權批准機關、文件、文號,批準的采礦、探礦詳實范圍(面積、坐標)及方式,批準的勘探投資金額,實際勘探資金投入,勘探工作程度等進行審查,按礦業權逐件登記。禁采砂金工作情況要形成專題報告。
責任單位:各縣區國土資源局。
督辦領導:王炳金
督導及責任科室:礦產開發科 、地質勘查儲量科
(四)全面清查常規性土地利用、耕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規劃管理、地籍管理等專項工作情況
1、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專項清查重點
對俄經濟貿易合作園區入園項目用地情況:(1)對入園項目是否依法依規供地,用地單位是否依法依規用地?(2)入園項目用地是否欠交土地出讓金?是否供而未用閑置土地?
供地方式及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和招拍掛執行情況:(1)劃撥用地、協議出讓土地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劃撥用地、協議出讓土地范圍和規范程序;(2)經營性用地供應是否存在規避招拍掛、虛假招拍掛及欠交出讓金問題;(3)是否存在低價出讓土地、隨意減免土地出讓金和欠交土地出讓金的問題;(4)劃撥供地或協議出讓土地是否執行集體會審制度,動態監測制度落實情況如何。
審查方式及要求:對具體建設項目用地供地方式、出讓金繳納情況進行重點審查。逐項審查批件、出讓方案、出讓合同、交款票據等資料,將用地單位、位置、面積、地類、用途、批准用地機關、批准文號(或合同編號)應交土地出讓金、實際繳納土地出讓金等逐一進行審查、登記,並進行匯總。
責任單位:各縣區國土局
督辦領導:蔡鐵生
督導及責任科室: 土地利用管理科
2、耕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工作專項清查重點
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情況:(1)各縣區基本農田劃定情況、指標分解情況、修編或補劃情況,具體落實在哪裡?圖表冊是否及時變更、保護牌和界樁是否更改到位?保護標志是否設立?(2)耕地保護責任制是否層層建立?是否落實到戶和具體地塊?(3)建設項目佔用耕地是否嚴格執行占補平衡制度?是否按要求補劃基本農田?具體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以何種方式補充耕地?
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用工作情況:(1)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的,是否執行集體會審制度?是否依法依規報批? (2)征地工作中是否按制度及規定程序進行聽證、公示?(3)對被征地單位是否依法依規進行補償?補償是否及時足額到位?有無強行動工佔地現象?。
土地整理復墾工作情況:(1)是否存在虛報項目、挪用項目資金問題?(2)是否按「四制」要求組織施工?(3)是否按設計要求及進度進行施工?是否存在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設計施工問題?(4)增加的耕地數量和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後期管理是否到位?
審查方式及要求:各縣區局要對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情況進行逐項審查,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按批次或按具體建設用地項目逐批次逐件審查用地單位、用地面積(批次轉用徵用面積)、報批時間、批准機關及批准文號、補充耕地方式、面積,對被佔耕地單位應補償和實際補償到位情況,並進行登記造冊。 對土地整理復墾項目的項目實施單位、項目規模、投資額度、增加耕地面積、到位資金、撥付資金及工程進度逐項進行登記匯總。
責任單位:各縣區國土資源局
督辦領導:仲伯堅
督導及責任科室:耕地保護地質環境科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專項清查重點
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1)是否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需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用地是否及時依法依規報批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存在擅自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問題?
土地利用計劃執行情況:(1)是否嚴格編報並落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2)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納入用地計劃指標管理?(3)存量建設用地是否納入用地計劃管理?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是否已落實並保障用地計劃指標?
用地預審工作情況:(1)單獨選址項目是否依法依規進行用地預審?是否執行用地預審會審制度?(2)存量建設用地是否執行用地預審制度?
審查方式及要求:對具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情況逐件逐項按用地單位、面積、地類、用途、預審機關、批復文件及文號進行登記。
責任單位:各縣區國土資源局
督辦領導:薄其誠
督導及責任科室:規劃科
4、地籍管理工作專項清查重點
(1)第二次土地調查內、外業工作實際進度,縣區政府計劃投入工作經費,實際撥付到位經費;(2)土地證書發放工作:實際發證數、發證率,是否存在已申請並符合規定登記發證條件而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登記發證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予登記發證的問題?(3)是否存在違反法定條件進行土地登記、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的問題?(4)是否存在對未經依法處理的違法用地頒發土地證書的問題?(4)是否存在支持違規利用土地進行抵押登記套取銀行貸款的問題?
清查方式及要求:梳理問題,專項總結,推進二調工作,優化辦證程序,提高辦證效率和發證率。
責任單位:各縣區國土局
督辦領導:蔡鐵生
督導及責任科室:地籍科
三、清查步驟
本次清查分動員准備、審核核查、整理分析、整改總結、檢查驗收五個步驟進行
動員及准備(8月28日—8月30日)
各縣區國土資源局要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成立領導機構,進行統一部署,並認真組織學習、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做好動員工作。要制定可行操作性強的工作計劃,確定工作人員,明確責任分工。同時要收集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劃資料及文件,地籍管理、耕地保護、建設用地預審、審批、土地出讓、劃撥供地審批卷宗;動態巡查記錄、台帳,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案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審批及企業情況相關文件、圖件、違法違規案件等資料,切實做好執法大清查准備工作。
(二)審核核查(9月1日—9月25日)
各縣區國土資源局自9月1日起,要認真組織,嚴格按本方案開展清查工作。清查中要堅持內業審核與外業核查相結合,將相關國土資源管理、審批、查處等檔案和卷宗,按業務種類逐件、逐項進行審核登記,並依法依規對被檢查單位開發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行為進行審查,對存在的問題逐項進行登記,並註明法律、政策依據。
在搞好內業審核的同時,實地進行外業核查,重點核查用地單位實際用地與批准用地面積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少批多佔、違法佔地、擅自改變用途、閑置土地等問題;礦山企業是否存在一證多井、超層越界開采、亂采濫挖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違法違規行為;探礦權單位是否按批准設計、進度和要求進行探礦,礦業權單位是否存在破壞土地、破壞地質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整理分析(9月26日—9月30日)
對審核核查的結果及有關情況進行整理,並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認定是否違法違規,要做到條理清楚,登記全面准確,統計、匯總無遺漏,要實事求是進行科學比較分析,理清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各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和產生原因,有針對性的擬定推進工作、解決問題的措施及辦法。
(四)整改總結(10月 1日—10月20日)
針對執法大清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採取邊清查邊整改與集中整改相結合的方式,對涉地涉礦的國土資源開發(含勘探)、利用違法違規問題,要積極主動依法依規進行查處整改;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落實相關制度,及時糾正問題,規范辦事程序,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切實優化服務,保障發展,強化監管。
全面總結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梳理、分析存在的問題和產生的原因,總結好經驗、好做法。總結工作要分專項總結和全面總結兩種方式,要形成正式完整的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情況大清查工作報告並上報行署局。
(五)檢查驗收(10月20日—10 月30 )
全區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啟動後,行署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力量對各縣區國土局開展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進行督導和不定期抽查。
各縣區局要分階段向地區執法大清查辦公室和督導責任科室報告本地清查情況。各地完成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後,要及時提出檢查驗收申請,由省地聯合組織力量進行驗收,通過檢查驗收的單位結束清查工作,未通過檢查驗收的單位需按要求進行整改,直至達到省廳、行署局要求後方可結束清查工作。
四、 組織領導
為了組織開展好此次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按照統一部署、明確分工、具體負責、協調行動的原則,行署國土局成立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領導小組,負責部署、組織清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協調、督導清查工作的開展。
組 長:姜明輝
負責組織領導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的開展。
副組長:王炳金、薄其誠、仲伯堅、蔡鐵生
按職責分工,負責督辦、協調相關清查工作的開展,對相關專項清查工作質量負責。
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任:薄其誠
按領導小組組長要求,組織協調開展執法大清查工作。
成員:劉道勤、顧洪嵐、楊曉琦、蔡新偉、盛立新、鄒永東、馬春紅
按職責分工,監督指導縣區國土資源局開展相關專項清查工作,對清查工作質量具體負責。
五、具體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本次清查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是涉及國土資源工作業務面、業務量和檢查對象最多、最廣的一次全面清理審查,各縣區國土局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分工、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周密安排部署開展好清查工作。要真正做到:認識明確清醒、清查深入細致、分析深刻透徹、整改嚴肅到位、總結及時全面。要通過全面、深入開展執法大清查工作,詳細了解和掌握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全面情況,發現並解決國土資源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要針對存在的問題,分析研究其特點、規律和產生的原因,提出符合實際、解決問題、推進工作的對策和建議,切實提高水平,增強能力,提升形象。
(二)依法處理、嚴格整改
各縣區國土資源局要對國土資源開發、利用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主動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嚴格進行糾錯整改。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要做到:該拆除的拆除,該沒收的沒收,該吊銷礦業權許可證件的要及時吊銷許可證,該處罰的處罰,該處理人的處理人。要加強與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的聯系,該移送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地、縣國土資源紀檢監察機構也要加強內部監管,應依規、依紀追究相關責任的,必須追究責任。
(三)嚴謹作風、嚴肅紀律。這次清查工作既是業務工作的全面清查,也是對各縣區國土局領導班子及領導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的一次考核和檢驗。清查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嚴,各局領導班子要切實把思想統一到執法大清查的要求上來,統一到省廳和行署局保護資源、保障發展、加強監管的要求上來,集中精力,以端正的態度,嚴謹的作風,扎扎實實搞清查,認認真真搞整改,要切忌走過場、玩游戲、做表面文章。查處違法違規案件必須堅持依法依規處理和集體決策的原則,決不能擅立標准、擅改程序、擅作處理。凡有案不查、壓案不辦、瞞案不報的,一經發現行署局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重大案件縣區國土資源局確實處理不了的,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行署局,行署局將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獨立辦案、聯合辦案、異地辦案等方式進行查處。
(四)各負其責,總結上報。本次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涉及國土資源管理多項業務,是對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綜合性清查,行署局各督辦領導及督導責任科室、單位要按各自分工主動做好督辦、督導工作,要服務大局,密切協作,各負其責。
各縣區國土資源局要於10月22日前分別將相關清查情況及分類登記匯總材料、專項總結和全面總結材料以書面和電子文檔形式,報行署局執法大清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抄報行署局相關督導及責任科室、單位(全面總結材料只報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登記、匯總材料必須由填報人簽名、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各督導及責任科室、單位,要按職責分工對各縣區專項清查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於10月25日前經主管領導簽字後,報執法大清查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