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第三人上訴狀
⑴ 行政訴訟列原告上訴狀的第三人後,第三人屬於當事人嗎
答: 行政訴訟列原告上訴狀的第三人後,第三人應該屬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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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可以上訴嗎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原告、被告類似。第三人在訴訟中有提內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容的權利和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等權利。但是因第三人有類似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與類似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們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獨立但卻不相同,類似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資格,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幾乎和原告相同;而類似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訴訟被告不得反訴及不能在行政訴訟期間向原告和證人自行搜集證據的限制,類似於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中所處的地位,也可能有這樣的限制。在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被告相同,在享有相應訴訟權利的同時也要受相應的限制。
⑶ 行政訴訟法中第三人能上訴嗎
《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第三人: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訴訟或有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⑷ 行政訴訟二審列出第三人,原告提交上訴狀時需根據第三人和被告總人數提交證據份數嗎
答: 行政訴訟二審列出第三人,提交上訴狀時應該需要根據第三人和被告人數提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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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參加行政訴訟一審的第三人屬於原告上訴狀的當事人嗎
參加行政訴訟一審的抄第三人,屬於原告襲上訴狀的當事人,必須在上訴狀中列出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七條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後,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
訴訟當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訴,沒有提出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⑹ 行政上訴狀交上去後,原告還能追加第三人嗎
可以追加第三者被告。
⑺ 行政訴訟第三人提起上訴
在行政訴訟中,一審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有權提起上訴,時間應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訴,只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申訴。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的人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⑻ 行政訴訟第三人上訴狀要怎麼寫
例: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南寧市××區××鎮××坡四隊、內五隊、八隊、容九隊、十隊、十一隊、十三隊、十六隊。
法定代表人:
四隊隊長:××、×× 十隊隊長:××、××
五隊隊長:××、×× 十一隊隊長:××
八隊隊長:×× 十三隊隊長:××
九隊人長:××、×× 十六隊隊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寧市××區××街道辦事處××村××隊
負責人:××,隊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寧市××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區長
上訴人因不服南寧市××區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請求撤銷南寧市××區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南寧市郊區人民政府所發NO××××號《山界林權證》。
上 訴 理 由
訴爭的××嶺自古繫上訴人的管理區,原郊區人民政府將《山界林權證》頒發給上訴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審判決撤銷該證顯然是錯誤的。
⑼ 行政訴訟一審中的第三人在原告的上訴狀中一定要列出嗎
參加行政訴訟一審的第三人,屬於原告上訴狀的當事人,必須在上訴狀中列出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七條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後,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
訴訟當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訴,沒有提出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