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分級審批
A. 三級審核的企業財務「三級內審」的實施與管理
在我國,企業內部控制的建設和效果一直滯後於企業改革和市場化進程,對於引進不久的西方經濟和管理科學基本上是處於「吞咽階段」,還來不及很好地消化與吸收,企業迅速地成長起來,而與企業這種快速發展不相適應的是缺少必要的約束和控制。因此我單位在財務管理實踐中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即「三級內審」辦法,所謂「三級內審」是指在企業財務內部控制管理中,對每一經濟事項均實行三級控制把關的審核、審查、審批制度和辦法。在實際工作中,採取三級內審的內容包括:物資采購中的三級審核制,資金支付中的三級審批制,現金管理中的三級審查制,記帳憑證中的三級審核制,增值稅申報中的三級審核制,通過「三級內審」在財務管理中的應用,可以減少企業在財務管理中的許多漏洞,以確保企業財產物資的安全與完整和企業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實踐證明,效果較好。下面分別加以說明:
一、物資采購中的三級審核制
具體做法是物資使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提出采購申請,在提出申請之前必須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是該項物資是否急需購進,倉庫中是否有存貨,是否有可代用品等,此為第一級審核,我們稱為「自我審核」。物資采購部門根據采購申請、制定采購計劃,選擇供應廠商,簽定采購合同,單位領導根據采購部門提供的相關產品價格信息,審核批准後,實施采購計劃,這是第二級審核。物資進廠後,財務科根據材料入庫單及技術檢驗單對照采購合同進行最後核對,這是第三級審核。
二、資金支付中的三級審批制
若用款單位提出用款申請,首先,用款部門要進行自我審計,審核合同或協議,然後提交廠財務科,其次,財務科根據用款申請,審核各項手續是否齊全,最後,單位領導審批。用款的三級審批,避免了用款中的失誤,也為提高企業的資金運用和資金安全提供了保證。同時,與資金支付有關的報帳過程也實行了三級審核:報帳人員按公司要求和報銷標准填好報銷憑證後,所在部門領導進行一級審核,審核內容主要是所填報銷數據是否與實際相符,有無虛填等等。審核簽字後,財務科進行二級審核,審核內容主要是報銷標準是否正確,金額計算是否有
誤,報銷單據是否合法等等,最後是單位領導審批。
三、現金管理中的三級審查制
現金管理中的三級審核主要是對庫存現金的分級審查,第一級審查,由出納員自己進行現金盤點,做到日清月結,帳實相符,第二級審查由財務科對出納的庫存現金進行定期監盤,監盤前記錄監盤時點止的現金帳面余額,根據出納在盤點之前尚未入帳的原始單據推算出實際的庫存現金。由出納清點,監盤人員在一旁監督,第三級審查由廠組織人員進行監盤,一般採取不定期監盤,監盤程序與第二級審查相同。通過現金管理的三級審查,既可保證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又可防止會計人員職務犯罪,還可增加現金管理中的透明度。
四、記帳憑證中的三級審核制
由於我單位的財務處理已實現了計算機核算,因此,對記帳憑證的審核是最為關鍵的一環。第一級審核是記帳憑證錄入人員相互進行審核,一般是在記帳憑證未列印出來之前進行,審核的內容主要是原始單據的正確、合法、完整,記帳憑證編制的正確性,第二級審核是財務科設置的專業審計員審核,包括記帳憑證摘要是否准確、會計科目的運用是否正確、記帳金額是否完全正確、原始單據有無漏記或多計的錯誤等等,第三級審核是財務科負責人做最後審計,對那些容易發生錯誤和容易產生歧義的會計業務進行重點審核,這樣通過三級審核後,記帳憑證的錯誤降到了最低點。
五、增值稅申報中的三級審核制
首先是發票錄入人員的自審,對錄入的銷項發票和進項發票及運輸發票要認真負責地進行審查復核,審核內容主要是增值稅發票上的各個項目有無輸入上的錯誤,增值稅申報員進行第二次審核,不僅要逐筆審核,同時還要進行計算性復核,所謂計算性復核是指:增值稅申報表中的銷項稅額必須與增值稅明細帳的銷項稅額相等,增值稅申報表中的進項稅額必須與增值稅明細帳的進項稅額相等,增值稅申報表中的應納稅額必須與增值稅明細帳的應納稅額相等。對銷項稅額我們採取一種簡單的復核方法:即銷項稅額等於各項應納增值稅的收入之和與增值稅稅率之積,一般情況是相符的,如發現小數點後的尾數不符,一般是由於累計四捨五入進位造成的,可視為無誤,第三級審核,主要是計算性復核,方法同第二級復核,在增值稅申報中實施三級審核後,沒有發生過申報錯誤。
當然,在企業中要徹底按照三級審核辦法進行內部控制管理必須要做好各項基礎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實施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這樣在審核時才能做到心中有數,審核有度。今後我們會進一步完善和擴大「三級審核」的范圍,督促企業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不斷提高企業內部控制效果。
B. 如何設計企業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一、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包括采購、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後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後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審批控制。特別是對於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審批。
3、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設計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及其許可權由根據其組織結構、規模大小等實際情況確定。可以確定一個審批人員(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也可以確定兩個或多個審批人員,他們各自在其授權范圍內行使審批權力。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許可權內的經濟業務具有管理(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後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後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筆者認為這種審批程序不很合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會計人員,先審批後審核,必然造成會計人員的審核形同虛設。許多會計人員直接以是否有領導簽字為依據進行審核。如果領導已審批通過,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於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筆者認為,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利和責任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領導或職工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各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選擇採用以下幾種財務收支審批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其優點在於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准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由單位負責人「一支筆」審批,更是難以對其形成有效約束,這本身也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的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於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董事會或職代會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於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並且,由於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3、多重審批模式。這是指所有財務收支均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可以是「雙審制」,也可以是「三審制」)。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制度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有的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分管領導(或指定由主管會計工作的單位領導)後審,有的甚至還需要單位負責人最終審批;也有的實行分管領導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等等。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符合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制原則,能夠提高審批質量,但審批程序相對較為繁瑣。
4、混合審批模式。混合審批模式實際上是上述三種模式的結合運用。它規定在一定的業務范圍和金額范圍內由一人審批,超過一定范圍和一定金額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這種模式針對不同的財務收支業務採取不同審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簡化審批程序,也加強了對重要財務收支項目的控制。但這種審批制度在實際運用中容易被人採用「化整為零」的辦法逃避雙審或多審。相關熱詞: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C. 一支筆審批制度和分級授權 區別
「一支筆」審批制度:公司所有的財務開支由總裁直接或授權審批。總裁出差期間急辦的事項,臨時委託指定人員代為審批。
分級授權審批制度: 各分管總監、 總經理、 (以下簡稱分管領導) 廠長 、 部門經理審簽分管范圍內的資金審批, 財務總監協助總裁對所有資金審批監督和管理。
D. 事業單位財務審批許可權有哪些規定
每個地方政府規定的程序不同,其要求的財務審批權都是有差別的,不過萬變不離其中,都是為了當地政府財務陽光化透明化,會規范財務借款、付款、請款和報銷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辦事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一般都是結合當地的實際運作的具體情況而制定的.
E. 分級審批制度的法律規定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22條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由於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往往遍布全國乃至世界各地,而各分支機構所處的環境又千差萬別,如果每筆貸款業務不論數額大小都由總行審批勢必影響效率,也是不可能的。為使金融業務能得到有效開展,商業銀行總行對其分支機構必須進行分級管理和授權,這種分級管理和授權體現在貸款業務上就是貸款分級審批制度。據此貸款分級審批制度是商業銀行作為法人而依法對其分支機構所設立的一種制度,它只適用於該法人的內部關系,而不適用於法人的外部關系。
F.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流程
1、由單位主管部門或被審單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方初步接觸,對擬進行審計的單位或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初步了解;
2、簽訂業務約定書;會計師事務所進場進行現場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初稿;
3、與被審單位或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交換意見,出具正式審計報告。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授權領導或職工代表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6)財務分級審批擴展閱讀
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內部管理控制制度與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兩大類。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企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由非出納人員每月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具體規定,其基本目的在於:通過這種控制可提高現金交易的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保證組織機構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
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與有效運用,提高經濟核算的正確性與可靠性,推動與考核單位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G. 財務規范要求是什麼
一、資金收付需要以業務發生為基礎。企業資金收付,應該有根有據,不能憑空付款或收款。所有收款或者付款需求,都有特定的業務引起,因此,有真實的業務發生,是資金收付的基礎。
二、企業授權部門審批。收款方應該向對方提交相關業務發生的票據或者證明,收取資金。資金支付涉及企業經濟利益流出,應嚴格履行授權分級審批制度。不同責任人應該在自己授權范圍內,審核業務的真實性,金額的准確性,以及申請人提交票據或者證明的合法性,嚴格監督資金支付。
三、財務部門復核。財務部門收到經過企業授權部門審批簽字的相關憑證或證明後,應再次復核業務的真實性,金額的准確性,以及相關票據的齊備性,相關手續手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並簽字認可。
四、出納或資金管理部門在收款人簽字後,根據相關憑證支付資金。
(7)財務分級審批擴展閱讀
企業的財務不規范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企業經營活動形成的財務不規范,也就是企業經營活動不規范導致的財務不規范;不按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形成的財務不規范。
一、出資不規范
如實物資產出資為經評估、發票等單據缺失,產權不明晰、資產長期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無形資產出資評估價格虛高、長期閑置或與主營業務關聯度不大、不能產生收益;大額現金出資,資金來源不明;用虛假驗資報告辦理工商設立注冊登記或變更注冊資本登記等。
二、采購、生產等主要經營業務不規范。
如為了降低采購成本不向供應商索取發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時,為了逃避不開發票等。經營活動中不規范的「極致」是賬外經營。
賬外經營在企業中具有相當的普遍性,主要是收入不入賬,或者少入賬,如將企業的副產品、邊角余料、次品銷售收入作為「小金庫」、「自留地」,而采購材料成本全額入賬,財務報表反映出來的結果是虛虧實盈,以達到少繳稅收的目的。
如某擬上市企業,銷售邊角余料的收入不入賬,每年金額高達上千萬元,占當期凈利潤比例高達近30%,用於支付外聘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額外薪酬等開支。
民營企業在創業初期或發展中,迫於生存、競爭的壓力,有時利用「非常」手段開拓市場,以推廣費、促進費、咨詢費、技術費的名義發生的支出,實為給客戶的回扣,租金、商業賄賂等不合規支出。醫葯類擬上市企業銷售費用往往較大,其中可能存在部分「灰色」支出。
三、投資活動不規范
企業投資時,較少考慮若需要上市時財務後果的影響,如很多中小企業出於稅收、融資的考慮,往往將同一相關業務,設立幾個平行、無股權關系的公司,每個公司作為生產經營的一個環節,使得產生大量不公允的關聯交易,而這種組織架構是無法實現上市的,IPO啟動後需要進行業務重組。
還有的投資成立多個企業,大部分不實際從事經營業務,成為「空殼」公司,長期不予清理。多個公司還可能造成會計主體相互混淆,個人收支與公司收支不分,設立多套會計賬。
如某擬上市企業,將同一實際控制人下三個公司所有的業務視為一個會計主體,在一套賬中進行會計核算,由於規范難度極大及其他原因,最後放棄了上市計劃。
此外,投資活動不規范還存在於購買設備不取得合法票據、購建廠房等重大資產不辦理法定登記手續等。
四、融資活動不規范
由於中小企業貸款難,融資環境較差,一方面民間借貸活動、個人資金往來十分頻繁,有的借貸利率遠遠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甚至出現高利貸,成為擾亂金融市場的「影子銀行」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是較為普遍的不規范融資行為,利用關聯方企業,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後套取銀行信貸資金。
五、資產權屬不規范
比較突出的是資產產權存在問題,企業房屋、土地、設備、車輛和知識產權等資產,以個人名義登記或無法取得產權證明。
資產權屬清晰企業上市必要的條件,若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沒有權屬證明,對企業持續經營可能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如主要的生產經營土地未取得使用權證,採取租賃方式經營,除特殊情況外將影響上市審核。
所謂特殊情形,如針對深圳等某些加工製造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多數企業均採用租賃生產經營場所,能夠保證持續穩定的生產,監管部門對此予以認可。
六、資金、資產管理不規范
沒有建立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公司資產與股東資金不分,公司資金與個人存款不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會部門,未建立獨立的財務公司或結算中心賬戶。公司股東或其他關聯方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公司資金等。
有的企業資產管理混亂,如應收賬款長期不對賬,賬面反映金額與客戶確認金額不符;存貨收發沒有明細記錄,賬實嚴重不符;銷售、采購採用大量的現金交易等等。
七、納稅不規范
業務不規范導致公司納稅不規范,存在偷稅、漏稅或不及時納稅的行為,未依法獨立納稅。如有的企業以前年度增值稅超范圍抵扣,甚至接受虛假的增值稅發票,導致平均稅賦低於行業水平,實際加大采購成本,掩蓋真實的盈利能力。
八、治理結構不規范
擬上市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但民營企業多為家族式企業,缺乏有效的治理結構,往往是「一個人」的企業,所有重要崗位由家族成員擔任,內部控制形同虛設。
九、其他不規范行為
如違反有關勞動法規,在企業聘用較多臨時用工、民工的情況下,未按規定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即使是長期性員工,也存在僅對部分員工繳納社保、繳納的險種不全、繳納基礎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等。
還有的企業所謂經營模式創新,如發行代幣券、購物卡,實際上是嚴重的違規行為,造成金融、稅收等混亂,甚至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
H. 如何規范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一、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企業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包括采購、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後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企業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後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審批控制。特別是對於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審批。
3、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企業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企業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企業設計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及其許可權由企業根據其組織結構、規模大小等實際情況確定。企業可以確定一個審批人員(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也可以確定兩個或多個審批人員,他們各自在其授權范圍內行使審批權力。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許可權內的經濟業務具有管理(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企業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後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後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筆者認為這種審批程序不很合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會計人員,先審批後審核,必然造成會計人員的審核形同虛設。許多會計人員直接以是否有領導簽字為依據進行審核。如果領導已審批通過,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於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筆者認為,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企業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利和責任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企業領導或企業職工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各企業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選擇採用以下幾種財務收支審批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其優點在於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准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由單位負責人「一支筆」審批,更是難以對其形成有效約束,這本身也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企業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於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董事會或職代會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於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並且,由於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3、多重審批模式。這是指企業所有財務收支均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可以是「雙審制」,也可以是「三審制」)。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制度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企業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有的企業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分管領導(或指定由主管會計工作的單位領導)後審,有的企業甚至還需要單位負責人最終審批;也有的企業實行分管領導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等等。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符合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制原則,能夠提高審批質量,但審批程序相對較為繁瑣。
4、混合審批模式。混合審批模式實際上是上述三種模式的結合運用。它規定在一定的業務范圍和金額范圍內由一人審批,超過一定范圍和一定金額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這種模式針對不同的財務收支業務採取不同審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簡化審批程序,也加強了對重要財務收支項目的控制。但這種審批制度在實際運用中容易被人採用「化整為零」的辦法逃避雙審或多審。相關熱詞:財務收支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