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與環境
1. 什麼是生態環境綜合執法
《指導意見》指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包括污染防治執法和生態保護執法。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將整合相關部門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
「職責明確、邊界清晰」是國家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改革的目標方向,其提出的背景是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較為突出。
1. 「統管與分管」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原環保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屬於「統管與分管」相結合的模式。近年來,湖南、陝西、內蒙古、山東、重慶等十餘個省、區、市制定了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少的涉及20餘個部門,多得涉及50餘個部門,職責分散交叉、重疊問題突出。
2. 橫向上存在多頭執法問題。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五十一條明確要求「整合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整合環境保護和國土、農業、水利、海洋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隊伍,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包括污染防治執法和生態保護執法兩個主要方面。
對污染防治執法領域而言,法律、標准體系較為健全,但執法權較為分散,個別領域存在「九龍治水」問題。以水污染防治執法為例,「地表水」執法由環保部門負責,「地下水」執法國土和水利部門還存有爭議;「岸上」的污染源執法由環保部門負責,「水上」的污染源執法由交通、海事、海洋等部門負責。執法權分散導致職責交叉不清,部門間協調不暢,同時也容易造成能力配置的重復浪費,多頭執法。
對生態保護執法領域而言,法律、標准體系,以及執法事項和執法主體均較為分散。目前還沒有針對生態保護的系統性專門立法,經過對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的系統梳理,與生態保護高度相關的執法事項分散在《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沙治沙法》等30多部法律法規中,涉及國土、水利、農業、林草、海洋、住建等部門,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側重於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生態建設,很多領域沒有針對生態破壞的執法依據。
3. 縱向上存在多層執法問題。
省級以下環境執法隊伍普遍存在「職責同構」問題,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除核與輻射、機動車、消耗臭氧層物質等領域明確只能由國家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承擔的執法事項外,其餘執法事項均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執法職責「上下一邊粗」,層級事權不清、同級環保部門內部執法邊界不清,多頭執法、碎片化嚴重。某個具體的案件,省、市、縣三級均有權查處,有限的執法資源沒有充分利用,也容易造成多層執法問題。
因此,實施綜合執法改革,不僅要釐清部門間的職責邊界,更需要劃分不同層級的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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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執法環境指執法機關在實施法律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人為和非人為因素,對嗎
我認為對。沒毛病
3. 環境執法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湖
州
精
銳
為您解答:
一是環境執法力度不夠強,
二是法之規定不完善,
三是
行政干預
仍然存在,
四是環境的標准不一樣,
五是公眾的參與不夠。
4. 論文:對環境執法工作的幾點思考
1、轉變理念,牢記「為人民管理城市」。 城市的主體是市民,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為每個市民創造更加優美的城市環境。工作中,我們要牢固樹立城市是人民的,城市資源和公共服務應由全民共享的理念,樹立城市管理要貼近市民、服務市民、惠及市民的理念,使城市管理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順應人民群眾的生活需求。城市首要的是一種服務,就是為市民服務,而不是一種景觀,市容的美觀只有在方便人們生活的尺度內才是可取的,只有二者有機統一才能相互促進、共同提高。要變單純執法為「執法+管理+服務」三位一體。單純的執法、管理往往只注重了執法效果而忽視了社會效果。工作中,我們要牢記城管執法就是服務、城管執法就要服務、城管執法必須服務的宗旨,堅持「既要城市形象,又要執法形象」、「剛性管理,柔性執法」的執法理念。
2、群管群治,請群眾參與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件件關系百姓,事事關系民生,要拓寬社情民意表達渠道,搭建多種形式的與市民溝通的平台,喚起全社會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視、理解和支持。一是要搭建與市民群眾交流的平台,適時組建城管志願者隊伍,開展城管志願者活動。二是對城市管理中重大制度和政策的實施,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提高社會參與度。三是建立群眾意見征詢制度,定期深入管理對象等征詢意見建議,讓群眾知曉城管執法的職能范圍和法律法規,應當遵守什麼樣的規定,什麼樣的行為將受到處罰,對群眾不滿意的事列表建檔、逐一排查解決。
3、優化隊伍,填補隊伍素質「短板」。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是制約城管執法的最大短板。城管執法隊伍成分復雜,有公務員、事業人員,不少地方聘用協管員佔了多數。特別是聘用的協管人員普遍文化素質低,自律意識不強,隊容風紀和組織紀律性不好,往往被社會各界詬病。協管人員業務素質低,沒有掌握應知應會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執法辦案技能,面對城市管理違法行為無從下手,不能履行懲戒、教育職責,難以樹立執法權威。要根全面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實際需要,把不斷提升城管隊伍素質、培育現代化城管隊伍、提高城管執法能力,放在隊伍建設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要嚴把城管隊員進門關,在統一招錄城管執法人員時,對高素質的專業性人才給予優先考慮,努力引進一批學歷層次高、業務技能強的優秀人才,優化城管隊伍知識結構。
5. 如何發揮環境執法在環境中的作用
環境執法是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經濟與環境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手段,在環境執法過程中,各級環境監察部門是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負有極其重要的責任,可以說是環境執法的戰斗堡壘。對此,環境保護監察隊伍自身應在主體上,縱向上及橫向上發揮重要作用。
在執法主體上,環境監察隊伍作為環境管理的戰斗堡壘,必須發揮表率作用。首先應帶頭組織全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業務知識,努力提高整體執法素質,要建立健全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環保方針、政策,學習污染防治及環境管理方面知識的制度,以過硬的執法能力實施環境執法。其次要樹立科學執法、公正執法、嚴肅執法的觀念。在開展環境執法過程中,要嚴肅執法紀律、規范執法行為,做到客觀公正地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做到對上級說真話,對下級不護短。
從自身做起,創造客觀公正地執法環境。第三嚴肅執法程序帶頭做到重證據,並嚴格以法律法規為准繩,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帶頭不辦人情案,不以犧牲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為
代價,放鬆對違法相對企業的處罰。第四要認真地總結環境執法的經驗,在創新環境執法的機制上,要認真結合環境執法的實際,及時研究解決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熱點、難點問題,拿出切實可行的對策。
在縱向上,必須發揮好參謀作用。環境保護及環境執法工作,需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視和支持,需要環境執法相對人的配合。一是對上級必須發揮參謀作用。要結合本轄區環境質量和污染現狀的實際主動向上級黨委、人大、政府匯報本轄區的環境質量問題,並且積極提出有利於經濟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對策及建議,當好經濟社會與環境全面健康發展,以及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參謀,使黨委、人大、政府定期研究環境保護工作有針對性,使本轄區的環境問題能夠得到有效地解決。二是對下級必須做到管理與服務並舉,重點是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引導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加大環保投入和管理力度,當好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強化環境管理、科學治理污染的參謀,做到既嚴格管理又熱情服務。
在橫向上,必須發揮有效的協調作用。一是做好相關部門環境管理責任的協調和落實。按照環保法所明確的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環境保護執法隊伍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規定,促使相關部門的責任到位,做到對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及時進行溝通與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其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二是定期組織聯合執法,認真解決本轄區有關環境熱點、難點問題,形成環境保護齊抓共管的局面。三是注重調動相關部門的環境管理積極性。堅持把相關部門環境執法的作為情況、作為政績匯報的重要內容,報請同級黨委、人大、政府予以認可。
總之,嚴格環境執法及創新環境執法體制,對環保執法隊伍來說,負有重要責任,而作為執法主體的環保隊伍領導班子帶頭發揮堅強堡壘作用尤為重要,有效提高環境保護隊伍和領導班子成員的整體素質,提高整體環境執法能力,是保證區域經濟與環境的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
6. 請問各位大俠,綜合行政執法局環境執法和環境監察大隊環境執法有什麼區別
區別:城建環境執法主要的執法對象為:工地、路邊攤、街道衛生、綠地、廣告牌匾等等;環境執法的對象為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至於哪個好:城建環境執法的對象魚龍混雜,尤其是工地執法對象涉黑較多,路邊攤執法有一定危險性,且層次非常低;環境執法的對象為企業,比較來說較為高端,可以拓展人脈,積累社會經驗。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環境監察要好得多;
但是從單位角度來說,城建局是大局,環保局是小局,向上升以後,權力,掌握資源不一樣。因此看你需要什麼了,環保是朝陽產業,上升空間很大,看你如何選擇了。
7. 環保執法和環保行政執法有區別嗎
環保執法是環保局的職責吧
8. 什麼是生態環境綜合執法
2018年從中央層面開始推動的綜合執法,即五大部門內綜合執法,農業綜回合執法、市場綜合執法、文化答綜合執法、生態環境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實際上均是綜合執法監察,而非全鏈條的綜合行政執法。通過綜合執法改革,推動形成綜合執法監察與行業規劃監管之間即互相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橄欖型型現代治理結構,推動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社會治理新局面。關於行政執法監察制度、執法監察大隊等(環境行政執法監察、工商行政執法監察、土地執法監察、民政執法監察、勞動執法監察、農業執法監察、市場執法監察、海洋執法監察、市政管理執法監察、規劃執法監察等)
行政執法監察,又稱執法監察,是關於監察的一個特定概念,屬於行政執法的范疇,是指執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通常所說的巡查監察;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說的執法處罰。
9. 什麼是執法環境
環境執法是國家執法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環境司法執法和環境行政執法。
環境現場執專法屬屬於環境行政執法范疇,是指環境行政機關設立的環境監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委託,實施環境現場監督檢查,並依照法定程序執行或運用環境法律法規,從而直接強制地影
響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