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還可以執法
⑴ 停職檢查處理還可以再擔任嗎
這屬於紀律處分,結束後完全有可能官復原職的。
⑵ 被停職繼續執法,你怎麼看
停職不是辭職或者解僱,停職期間一般是等待處理,停職期間執法這問題要看是否已經失去執法權,如果停職期間失去執法權,那麼在這期間執法,已經失去執法權,如果對於被執法的人來說,他可以告你!如果是上級命令的當然適當的解說,說你在停職期,不便參加工作,如果堅持執法,屬於犯法的,上級也有麻煩!
⑶ 人民警察停職行政拘留後還能當警察嗎
可以。
根據警察法,只有受到刑事處罰(判刑)的人才不能當警察。治安拘留僅是行政處罰。當事人出來後只要未被辭退,依然可以繼續穿警服。
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五十一規定,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錄用為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履行職責的心理素質和身體條件;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志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七)經人民警察院校或者專門的培訓機構進行初任培訓,考試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錄用為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辭退或者限期調離的;
(三)國家規定不得錄用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⑷ 公務員被停職是否還有執法權力
停職後沒有執法權。
【停職】指的是停止執行職務。
停止執行職務後,不能參與執法工作。
⑸ 這樣被停職處罰合理嗎受到停職處罰後,對我會有什麼影響
嚴格來說停職檢查還不算處分,還屬於檢查階段,怎麼處分,是檢查之後的事.
根據《公務員法》: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個人感覺是不合理的 人都會犯錯的 不能以偏概全的嘛
停職是公司的內部決定,雖是停職,但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可不付完全工資,但仍須支付一定的基本生活費用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給你朋友.
停職跟辭退還是有著比較明顯的區別,辭退是解除勞動關系,而停職只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處罰決定而已.
另,若對停職的公司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供你的勞動合同或相關工作證明,還有公司決定.如果沒有,可要求用人單位舉證.然後要求撤銷公司停職決定,但應該說意義不大,如果都鬧到那份上了,就應該要辭職了.
⑹ 停職,免職,黨內處分有什麼區別
1.停職是指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嚴格來說停職檢查還不算處分,回還屬於檢查階段,怎麼處分,答是檢查之後的事.
2.免職:就是免去某個職務.和撤職的不同之處在於,免職不一定是因為違法了。例如駐外大使更替也可以說是對原來的大使免職。
3.黨內處分是指撤銷犯錯誤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
【補充】:
雙規」是指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雙規與批捕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雙規是黨內的一種紀律行為。
雙開:黨內政治生活中,雙開是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雙開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規定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⑺ 城管被停職後還算執法人員嗎
肯定不算是執法人員了!!單位應該把其的工作證收了的。
⑻ 警察停職期間可以繼續參與案件嗎
警察在停職期間,他就不具備一個警察的身份了,是不能參加任何案件的偵破的。
⑼ 停職還可以主持工作嗎
停職就是停止了,你的一切職務活動所以就不能在主持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