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規定
❶ 秦朝的經濟法律規范有哪些
中國封建制的經濟立法是春秋末期和戰國初期開始的。至秦朝時,統治者為鞏固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發展生產力,對社會經濟進行統一管理,制定了很多調整經濟關系的法的規范。
(一)賦役制度
賦役制度即賦稅制度和搖役制度的合稱。秦朝以前賦與役合征,秦朝以後徭役另行征發。
賦稅萌芽於奴隸社會,相傳「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砌」。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土地制度的變化,賦稅制度也相應發生變化,賦與稅逐漸合二為一。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為了改變戰國時期各國賦稅的混亂局面,對賦稅制度進行了統一和改革,頒布了「令黔首自實田」法令。秦律的《田律》、《倉律》、《金布律》中,都有關於田租方面的條款。
搖役制度起源也很早,奴隸社會就有「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家稅者,謂出土徒車輩給徭役也」的征發搖役制度。戰國時期,各國戰亂紛爭,力役、軍役征調日益頻繁。《秦律十八種》的《搖律》對秦的搖役作了具體規定。
秦朝的賦稅法主要是按照土地徵收賦稅,除此之外,就是舍地而稅人。即按照戶口徵收戶賦和口賦。如果為逃避賦稅而漏報或不報戶口者,以「匿田罪」論處。犯此罪者,除罰盾外,還強令其遷居。同時,當地的官吏也要受到株連。秦朝統治者「內興工作,外攘夷狄,收太半之賦」,田租、口賦、鹽鐵之利比秦以前重二十倍。
秦朝時期,有更卒、正卒、成卒等三役。每人每年在本郡或本縣服役一個月稱為「更卒」,即輪流服役的士兵;每人依次輪流到京師服役一年,稱為「正卒」;每人駐守邊境一年,稱為「戍卒」,即守邊的士兵。《秦簡》中的《徭律》對拖延不征發搖役和赴徭失期都作了處罰規定,還專門規定了「逋事」和「乏徭」罪。
繁重的賦稅剝削和搖役負擔,導致百姓窮苦不堪,怨聲載道,這正是秦末農民大起義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金融貨幣制度
秦時的金融貨幣制度主要集中在《金布律》、《錢律》和《效律》等有關法規中,主要內容有:
1.壟斷制幣權
春秋戰國時期,諸侯並起,戰爭頻繁,錢法混亂。各地自行鑄幣,種類繁雜,現格不一,輕重不等。官府對貨幣沒有進行統一管理,對商賈私鑄錢幣也不加限制,為商賈開辟了牟利致富的途徑。
秦王朝在取得全國范圍內的政治、經濟控制權之後,對貨幣實行了改造和統一。由中央壟斷制幣權。廢除舊幣,制新幣,設粟內史(九卿之一)掌管租稅錢谷和財政收支。秦律禁止盜鑄錢,造幣權由國家控制。《封診式》中有「丙盜鑄此錢,丁佐鑄。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錢、熔,來諸之」的記載。丙、丁私鑄造錢幣,被甲、乙捕捉,告發到官府,並沒收其錢和鑄錢模子。這說明不允許盜鑄錢幣,否則便構成犯罪,要受到法的制裁。
2.統一幣制
秦朝在壟斷制幣權的同時,又規定統一的貨幣規格和比價。如秦《金布律》規定:秦時以金、布、錢為流通貨幣,比價是十一錢比一布,其規格「布袤八尺,幅廣二尺五寸」。如果貨幣中的金布不夠規定尺寸,一律不得流通。
保證貨幣的流通,也是統一幣制的重要內容,依據《金布律》的規定,要求在流通和交易中,錢幣好壞應一起使用,秦對貨幣的使用管理也很嚴格。「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對貨幣的回籠管理也比較嚴格,為泛指濫裝和濫用貨幣而建立了受錢出錢制度。據《金布律》記載,官府收錢時按一千錢裝為畚(音本,用竹編成的盛器),然後蓋上丞令的印章,加以封緘。出錢時,必須經過丞、令檢驗後,才能啟封使用。
(三)手工業管理制度
手工業管理方面的法是關於手工業生產經營活動和組織管理的法的規范。我國手工業歷史悠久,「神農耕而作陶」,主要表現為家庭手工業。隨著農業的發展和第二次社會大分工,手工業逐漸成為獨立的生產部門,有關這一方面的法律規范隨之出現。
1.主要立法
《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有不少是關於手工業管理方面的法規,其中《工律》有五條簡文,是關於官營手工業管理的法,《工人程》有三條簡文,是關於官營手工業從業人員的勞動定額的法,《均工律》有三條簡文,是關於手工業者勞動調度的法,《佚名律》中也有有關考核工匠的法的規定。《睡虎地秦墓竹簡》並不是秦律的全部,但從中也足以見秦朝對手工業管理的重視。
2.手工業管理的主要內容
秦朝對從業人員的考核,對生產定額和生產品種都有具體規定。對工師、刑徒、技工年年都要進行考核,凡在每年總考核中被列為下等者,要受到「貲」罰。對不屬於本年度計劃規定和沒有朝廷指令的產品。一律不準擅自生產,否則工師與丞都要受到「貲二甲」的處罰。
此外,為了保證產品的質量,關於產品質量也有明確規定,《工律》規定,手工業產品都有一定規格。
秦朝還專門設有工室作為管理官營手工業的機構。
❷ 秦法究竟是個什麼法
秦法,是指公元前公元前356年商鞅(約前390年-前338年)對經濟的改革是以廢除井田制、實行土地私有制為重點。這是戰國時期各國中唯一用國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國范圍內改革至221年秦王趙政統一中國直至公元前206年秦王朝滅亡時期,秦王朝法律的總稱。它是在戰國時期法家思想影響下,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以秦國原有法律為基礎,仿效魏、齊等關東封建國家的法律逐步發展起來的。
秦國早期的法制原是相當落後的。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商鞅兩次變法,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強調法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歸一"的功能。《商君書》開篇《更法》,便申明了一個基本主張:"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這是由立法思想講到變法的必要:因為法治的目標在於愛民,禮儀的目標在於方便國事;在《定分》篇中,商鞅又有"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之說。凡此,足見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在古代社會是絕無僅有的。在諸多的中國古代立法論說中,商鞅的"法以愛民"、"法令民之命"的先進思想,在此思想上向秦國實施一系列的新法推廣。
一、行什伍之法,建立社會基層組織。十家編為一組,互相勉勵生產和監督行動,一家犯法,其他九家有檢舉的義務,不檢舉者腰斬。而檢舉本組以外的其他犯罪,跟殺敵的功勛一樣,重賞;藏匿犯人,跟藏匿敵人一樣,重罰。
二、一家有兩個成年男子,強迫分居;不分居者,加倍賦稅。
三、獎耕戰。對敵作戰是第一等功勛,受第一等賞賜。人民耕田織布特別好的,積存糧食特別多的,免除他的賦稅和勞役。
四、人際爭執,必須訴諸法庭裁判,不準私人決斗。私人決斗的人,不論有理無理,一律處罰。
五、強迫每一個國民都要有正當職業,游手好閑的人,包括世襲貴族和富商子弟,如果不能從事正當職業,一律當作奴隸,送到邊疆墾荒。
六、必須作戰有功才能升遷。貴族的地位雖高,商人的財富雖多,如果沒有戰功,不能擔任政府官職。
七、明確等級地位,以田宅、臣妾衣服等為標志,使有軍功者得以顯耀,無軍功者富而無光。
八、強迫人民學習最低程度的禮儀。父子兄弟姐妹,不準同睡一個炕上,必須分室而居。
九、建立地方政府系統。集里成亭,集亭成鄉,集鄉成縣,縣有令、丞,縣以上設郡,郡有守、尉,並直屬中央政府,共三十六個郡。
十、鼓勵各國移民秦國。凡到秦國從事墾荒的,九年不收田賦。
十一、統一度量衡制度。強迫全國使用同一標準的尺寸、升斗、斤兩。
經過商鞅變法,秦國法製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全面貫徹了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秦王嬴政統一中國前,秦國已經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備的法規。 統一後,《秦律》就是在以"嚴刑峻法"為立法思想的指導下制定出的。
秦除了制定六篇刑律之外,還頒行了大量單行律與其他形式的法律規范:
一、律。見於秦簡的有: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齎律、徭律、司空、置吏律、軍爵律、傳食律、內史雜、尉雜、屬邦、效、除吏律、游土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博律、敫表律、捕盜律、戍律;見於史籍的有挾書律。
二、令。《商君書》載秦有墾令。《史記·商君列傳》:"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一行之十年,秦民大說。"《史記·蕭相國世家》載:劉邦攻佔秦都咸陽後,"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
三、法律答問。官方以問答的形式對秦刑律所作的解釋。包括對定罪、量刑、適用和訴訟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具體說明。後世封建法典疏議的問答即起源於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視為一種法規。
四、式。秦簡中有《封診式》一篇,其內容有關於"治獄"、"訊獄"的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鞫"等方面的法律文書程式;還有發案現場的勘驗和法醫檢驗的報告。
五、例。秦簡的《法律答問》中多處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時可依"廷行事"為准:如"盜封嗇夫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求盜迫捕罪人,罪人格殺求盈,問殺人者為賊殺人,且斗殺?斗殺人,廷行事為賊。""廷行事"是司法機關辦案的成例。統治者依據成例辦案,可以彌補法律之不足,也便於必要時不受法律約束,恣意對人民進行鎮壓。
我們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其主要內容有:
一、刑法。包括罪名,刑罰和刑罰的適用原則等。秦律的罪名近二百種。刑罰分為主刑:死刑、肉、徒、笞、流放。羞辱刑:耐(留發)、髡。經濟刑:貲贖刑。株連刑:族刑、收等共八大類(其中經濟刑和株連刑屬於附加刑)。但還未形成完整的刑罰體系。每種刑罰又分為不同的等級。死刑有夷三族、滅宗、坑、車裂、體解、磔、腰斬、棄市、戮、剖腹、絞、囊撲、蒺藜、鑿顛、抽肋、鑊烹、定殺、賜死等。具五刑是秦朝獨特的死刑執行方法。肉刑有黥、劓、刖、宮等;徒刑有城旦舂(5年)、鬼薪、白粲(4年)、隸臣妾(3年)、司寇(2年)、侯(1年)等。其他刑罰也各有等差。每一種刑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種、三種結合使用,如:耐為隸臣,刑為鬼薪,黥為城旦,劓為城旦等。刑罰適用原則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級定罪;區分共同犯罪與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團犯罪從重,教唆青少罪犯罪從重;區分故意和過關,故意從重,過先從輕;區分既遂、未遂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區分態度好壞,累犯從重,自首從輕,消除犯罪後果減免。此外,還規定了刑事犯罪的責任年齡。主要罪名:謀反、操國事不道、偶語詩書、盜、賊、不直、失刑、乏傜、違令賣酒等等。另,早在秦律中就已經有了對司法官員因各種情形犯瀆職罪而對應的罪名。
二、有關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方面的法規。秦律在農業方面對農田水利、山林保護、種子數量、莊稼生長和旱澇蟲災的報告等作了具體規定;在手工業方面對生產管理、勞動力調配、徒工訓練和產品規格、質量的檢驗等作了具體規定;在商業方面對商品標價、貨幣流通、外商經營登記等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主要見十田律、廄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單行法律的部分條款。
三、為了保證法律的貫徹執行,秦律還規定了一套訴訟制度(公室告與非公室告)。審判機關為中央、郡、縣三級,行政與司法不分。在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審判權。廷尉審理全國案件。御史大夫和監察御史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地方行政長官主管所轄郡、縣的司法。訴訟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國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訴訟權利。審訊時一般不主張刑訊逼供,重視現場勘驗和搜集證據,實行"爰書"報告制度。判決後准許上訴。
秦律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頒行對於秦國封建制度的發展和全國的統一都起了一定作用。但它畢竟帶有封建法律初期的特點,主要表現在:法律篇名、條文繁雜;有的罪名就事論事,不似後世封建法律那樣規范化;刑罰手段殘酷;法律既鼓勵奴隸解放,又保留和維護大量奴隸制殘余。
秦王嬴政統一中國後,一方面把秦國的法津推向全國,同時採取了一系列加強封建專制主義統治的措施。諸如:改帝號自稱"始皇帝",規定"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於萬世",傳之無窮;皇帝的命為"制",令為"詔",招令正式成為國家法律的淵源;分天下力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統一度量衡、車軌和文字;使黔首自實田;禁《詩》、《書》等百家語,"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規定"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就這樣,秦始皇以法律手段建立起了中國第一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國家。
❸ 秦朝法律的內容有哪些
秦律秦代法復律的總稱。制公元前356年商鞍變法時曾採用李俚的《法經》,並改法為律,頒行秦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將秦律修訂,作為全國統一的法律頒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後,又修訂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個方面,使各行各業各個領域"皆有法式"。據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雲夢秦簡》所載,秦律不僅有《法經》六篇的內容,而且還有《田律》、《效律》、《置吏律》、《倉律》、《工律》、《金布律》等內容。秦律有調整封建經濟的作用,並且基本上是鎮壓農民的反抗,鞏固地主階級專政的工具。秦律為以後的漢律所繼承。
秦律主要內容是保護封建基礎,維護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的經濟制度;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政治壓迫,鎮壓農民的反抗活動;保護官府和私人佔有奴隸;保護官僚地主特權的訴訟制度和監獄管理制度。秦律中的刑罰有:1、死刑,主要有棄市和磔。2、肉刑,有斬足、宮、劓、黥等肢體刑。3、徒刑,將犯人拘禁起來,並使服苦役。4、遷刑,即將犯人流放邊地。5、笞刑,即鞭笞之刑。6、貲罰,讓罪人向官府交納財物或提供勞役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❹ 秦朝法律多嚴密
透過兩千多年厚重的歷史塵埃,秦王朝留下的「苛政」符號,隨著秦簡的發掘有了另一層解讀——秦代法、律、令較完善,「姦邪不容,皆務貞良」,於是秦代官吏「慎遵職守」,凡事「細大盡力,莫敢怠荒」。秦律調整的范圍遍及國家、社會和家庭各個領域,達到了十分細密、詳備的程度,可以說從生產到生活,從個人到牛馬,從國家到家庭,基本實現了「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
秦帝國小官吏的法律片段
秦王政三十二年,在帝國的一座叫遷陵的縣城,人們剛開始一天勞作。一個叫昌的人是這里的最高長官。每天,官吏們都要經手大量公文,按秦制,凡在此地處理過的文件,都要仔細抄寫備份,建立檔案,以便查驗。負責抄寫檔案的是一些專門的寫手,在每份檔案後,都注有他們的名字。
這天,隸屬於遷陵縣啟陵鄉的鄉長夫正在向自己上級寫一封推薦信,在信中他提到鄉里缺少一個里長和一名郵差。這封信在正月戊寅朔甲午發往縣城,送到昌的面前。4天後,夫收到了縣長昌的回信,請求被駁回,更為嚴重的是,昌回信的口氣十分嚴厲。
夫和昌是服務於秦帝國的兩個普通官吏,他們不會想到,兩千多年後的公元2002年,年輕的古文獻專家張春龍,看到了這件事情的全過程。張春龍還發現了一個不同尋常的跡象:負責遞送這封公文的人,竟是一個有罪的女人。秦代的很多郵人平時在驛站旁照常勞作,一旦有重要信件便立刻出發。他們的足跡編織成維系帝國統一的嚴密網路。
這批秦簡總共3.6萬多枚,源源不斷地從湖南湘西古城裡耶的井下發掘出。簡上的文字達數十萬字,全部是秦代洞庭郡遷陵縣的官署檔案。里耶秦簡基本是秦朝的檔案資料,涉及到法律的內容非常少,張春龍告訴記者,「有一些講到處理案件的結果,但沒有法律條文本身和犯罪的過程」。
但是為數不多的關於法律的記載,卻相當有趣味。比如有十幾條里耶秦簡,「詳細記錄了不同官員的捕鼠數量,某人捕鼠七隻、某人十隻、某人三隻」。張春龍說,「一開始我們對這些記載大惑不解,對照1975年雲夢出土的秦律後就明白了,倉庫保管制度非常嚴格」。秦律規定,倉庫物資的保管責任重大,倉庫的牆垣要高,閑人不準靠近它,不是主管官吏不準入內。要悉心管理,要「慎守為敬」。違背這些規定,或發生火災,或損敗了物資的,「官吏有重罪」。捕鼠則屬於防止物資損敗的行為。
12連簡是張春龍的又一發現。在昏暗的井下,沾滿泥土的一組12枚簡緊緊地連在一起,其上文字詳細記載秦始皇時陽陵縣12人,因為過錯被罰款又無力繳納的事情,他們跋涉千里來戍守洞庭郡。由陽陵縣各鄉里到洞庭郡,這12個在洞庭郡服役的人,遇到老家的政府人員來催債,一級一級的政府官員都記下了他們處理這些事情的經過和時間。最後,洞庭郡的長官做結論,還是當依法辦事,並署上,「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張春龍感慨地說,秦時官吏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讓今人感嘆,「每個人罰款的數額非常具體,最多一人欠債一萬七千多錢」。對照雲夢出土的秦律,無力繳納罰款的人,在政府部門幹活一天,如果自備伙食,得8個錢,如果不備伙食,一天6個錢。在里耶秦簡中記載的案例處罰結果,「絕大部分跟經濟相關,比如繳納罰款,跨地區地大規模調動人員和物資,把咸陽附近的人發送到湖南、湖北等地服役,又把這些地方的物資送往咸陽等等」。
而這些案件處理結果,與1975年出土的雲夢秦簡相對照,就使兩千多年前的秦帝國又一次生動再現。秦律第一次現身,不得不歸功於秦代另一個小人物「喜」。在雲夢睡虎地秦簡出土以前,關於秦代歷史的研究,只能根據司馬遷的《史記》、班固的《漢書》及衛宏的《漢舊儀》。而「喜」最為重要的角色——秦朝縣級的法律官員,兢兢業業的他在墓葬里留下了大量的秦國法典內容。
「喜」長眠在湖北雲夢,據歷史學家李學勤推測,「他可能是南郡長大的秦人」,這里地勢高眺,形如卧虎。楚國令尹斗彀於菟出生後被鄖夫人棄於夢中,一隻老虎卧於此地,給斗彀於菟餵奶,於是此地被稱為睡虎地。1975年12月,震驚世界的雲夢秦簡就是由「喜」的墓葬向世人揭開。「我們開了棺之後,除了他的屍骨以外全部都是簡,頭枕的也是簡,頭兩邊也是簡,身上是簡,手裡還按著簡,腳底下還是簡。」
正是從墓中的法律條文得知,秦代對官吏的基本要求是「明法律令」,這樣才能做到「職臣遵分,各知所行」。作為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一位縣級官佐,「喜」也像秦代其他官吏一樣,必須把自己所在部門用律抄錄下來,並且熟記;所有官吏,每年年末都必須到御史(專管律令文書的官吏)那裡核對律令。官吏是執法者,故知法是第一要務。秦代提倡做好官,認為為官者不忠、不智、不廉都是大罪,均受法律約束。
雲夢出土的秦簡經專家研究整理,共歸納為《編年紀》、《南郡守騰文書》、《秦律十八種》、《效率》、《秦律雜抄》、《法律答問》、《治獄程式》、《為吏之道》等8種。主要是關於秦的統一戰爭,法律制度、秦的中央集權制度,以及統一度量衡和統一貨幣等各個方面的內容。其中,《秦律十八種》、《效率》、《秦律雜抄》、《法律答問》、《治獄程式》等更是提供了秦代大量的法律條文、案例和法律解釋。
耕戰的法律需求
在雲夢秦簡出土前,秦律被描述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司馬遷記載荊軻刺秦王,荊軻手持匕首追著秦王在朝堂圍著柱子跑,殿上的武士只能高聲叫喊,卻不敢上殿。因為秦律嚴格規定,沒有秦王命令不準上殿。秦國制度的嚴苛,也由此可見。參與雲夢秦簡發掘和研究的武漢大學教授陳抗生說,西漢初年的儒生們,以賈誼的《過秦論》為代表,對前朝全盤否定,這里邊既有意識形態因素,也有感情因素。但是這些評論性的東西,遮蔽了史實本身。秦律的出土,讓人感受到秦制度並不是後人所說的苛政,而是「秦代有法可依、執法甚嚴,秦法於吏於民都有絕對權威」。
❺ 對於犯罪的種類,秦朝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不敬皇帝罪?據秦律令,無論是對皇帝本人有失恭順,還是對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視為對皇帝不敬?聽命書時,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則,罰錢並撤職,永不敘用?
誹謗與妖言罪?《集解》中有「秦禁民聚語」句,意思是禁止人民誹謗皇帝?盜竊罪?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賊殺傷罪?秦簡中有許多關於「賊殺」?「賊傷人」的規定,這種行為對社會治安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對其鎮壓嚴酷,防範也特別嚴密?盜徙封罪?偷偷移動田界標志?以古非今罪?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時的政策和制度?妄言罪?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投書罪?投遞匿名信?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在民事立法方面,秦朝規定了財物所有權?契約?婚姻等?秦朝規定了財物所有權?秦時所有權的內容就不動產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謂田宅?動產除其他財物外,還包括奴隸?人民要向政府據實登記所有田地,政府承認其土地所有權?這是秦王朝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這個法令的推行,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
秦朝法律
❻ 秦國法律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形式
(1)《秦律》。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賢,商鞅離開魏國,攜帶李悝的《法經》入秦。在他的主持下,秦國於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兩次變法改革。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成就為改法為律。
秦朝立法源於秦國立法,秦國法律形式有律、令、制、式、法律答問、廷行事等,立法以修訂秦律為主,改法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誅,車裂鑊烹之刑。自商鞅主持秦國變法後,開了秦修訂刑律的先河。秦朝建立後,承襲前代,刑律內容無大更改。變化的是,秦朝不斷增修單行律條,以適應國家統一後,不斷變化的政治與經濟生活的需要。比如《田律》、《工律》等二十九種單行律條。
(2)在秦朝,令(以秦國家或君王名義發布的各種命令)、制、詔(改皇帝命令為命為制,令為詔)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是皇帝針對特定的事件,特定的犯罪臨時發布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如《焚書令》、《田令》等。
(3)在秦朝,式也是一種法律形式。式是辦事規則,公文程式。如雲夢秦簡當中曾有《封診式》,具體規定了堪驗、調查、審訊的法律文書程式。
(4)在秦朝,為了統一適用法律,還專門制定了官方的法律解釋,以利於官吏依法判案。在雲夢秦簡中,《法律答問》就是秦制定法律解釋的明證,它對秦國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適用當中的重要問題,都作了具體解釋,同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為秦國法律形式的一種,秦統一後仍在沿用,並且影響到後世的法律解釋。如「甲很小不足六尺,自己有一匹馬,一天,馬踢傷別人又吃了別人田裡的莊稼,問是否追究法律責任。答:身高不足六尺,不當賠償損失。」
刑罰體系
1.死刑
殘酷而又繁雜,承襲奴隸制內容,又因鎮壓犯罪需要而有所發展。主要有梟首、棄市、腰斬、車裂等,還有鑿顛、抽肕、鑊烹等執行方法。
2.肉刑
大量承襲奴隸制肉刑。如鯨、劓、剕、宮等執行方法。但是,與以往不同的是,肉刑多與各種勞役刑相結合使用,如「鯨為城旦舂」。
3.勞役刑
(1)城旦舂。凡有罪,男為城旦,治城也。女為舂,治米也。是最重的一種勞役刑。它與鯨劓等肉刑結合使用,分別對男女犯施以處罰。男修長城,從事苦役五年。女犯負責舂米但不與肉刑結合使用。
(2)鬼薪、白粲。據《漢書》註:鬼薪為祭祀宗廟鬼神而採薪,即罰男犯人入山打柴以供宗廟祭祠鬼神之用的一種勞役刑。白粲即罰女犯人擇米選正米以供宗廟祭祀鬼神之用的一種勞役刑。鬼薪和白粲刑期為三年,因男者為鬼薪,女者為白粲,故鬼薪、白粲二者常常連用。
(3)隸臣妾。所謂「隸臣妾」,男者為隸臣,女者為隸妾,即將犯人及其家屬,罰作國家的男女奴隸,為封建國家服苦役,處罰輕於鬼薪白粲刑。
(4)司寇。司寇即罰男犯人到邊遠地區服苦役,同時兼負偵察守備之責,防禦外寇的突然襲擊。所謂「女為作司寇」,就是女犯人擔負與男司寇相類似的勞役,刑期都是二年。
(5)罰作。罰作是強制男犯人到邊遠地區守邊或服苦役。強迫女犯人在官府中服勞役。但刑期三個月到一年不等。
(6)候。候是秦代勞役刑中最輕的一種,即把一般刑事犯人罰去邊地,充當望敵情之役。
4.流刑
秦朝流刑是一種僅次於死刑的流放刑,是強制遣送犯人到邊遠地區服苦役,而不準回遷原籍的一種酷刑。
5.恥辱刑
秦朝刑罰中最輕的一種,一般給犯人剃去頭發「髡刑」或剃去胡須「耐刑」,以示恥辱的一種刑罰。
6.財產刑
秦代廣泛使用財產刑,但一般只用於優待地主貴族官員階層的一般罪行。
7.連坐刑
連坐刑是秦朝牽連坐罪的一種殘酷刑罰。共有4種:
其一、上下級之間的職務連坐;
其二、軍隊內部的軍事連坐;
其三、親屬之間的連坐的族刑;
其四、鄰居之間的鄰里連坐。
刑法原則
1.刑事責任年齡
男身高六尺五寸,女身高六尺,即年齡十五歲以下為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或雖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處罰上減輕刑事責任。
2.原心定罪原則
秦朝所謂「原心推定」原則,就是把有無犯罪意識作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前決條件。秦律在定罪量刑上注重貫徹這一原則。即區分故意和過失,如甲盜錢,乙知盜,同罪,丙不知道,不論罪。
3.共犯罪從重,集團性犯罪從重原則
如秦簡中法律答問中一案,五人以上共同犯罪,或者屬集團盜竊犯罪性質的,雖然贓不足一文錢,也要從重處罰。相反,不足五人的盜竊犯罪,盡管贓過六百六十錢,處罰同前者相比,還是屬於從輕的。
4.累犯從重,二罪從重原則
秦朝注意區分累犯與初犯的界限,凡累犯者從重處罰。如一人犯了「當耐為隸臣」罪的人,現今又犯了「以司寇誣人」罪,其處罰要加重,即除去仍「耐為隸臣」外,還要「系城旦六歲」,即拘禁為城旦六年。同時,如一人同時犯有二罪,其處罰原則是二罪從重判罰,而不是二罪俱罰。
5.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從重處罰原則
如甲教唆成年人乙行盜,雖未遂,兩人均被判處贖墨之刑。如甲教唆十五歲的未成年乙盜殺人,乙不論罪,甲將判處死刑。
6.誣告反坐原則
故意捏造事實以陷害他人的,秦時稱為「誣告」,對誣告者秦主張實行反坐原則,即以被誣告人所受到的處罰,反過來處罰誣告者。如應判處耐為司寇罪的犯人,誣告別人導致後者受耐為隸臣的處罰,那麼,該誣告者要受到耐為隸臣的處罰。
7.自首減刑的原則
如被判處司寇刑的犯人盜竊贓一百一十錢,先自告,本應服司寇刑外,還應服耐為隸臣刑,但因其自首,所以改耐為隸臣為柴罰二甲,從輕處罰。
以上原則都具有重要價值,故為後世承襲。
罪名
秦律的主要內容首先就是維護以皇權為核心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1)嚴懲統治階級內部一切危害皇權的犯罪,如不道罪、不忠、不孝(胡亥假傳詔,以不忠、不孝賜死太子扶蘇及將軍蒙恬),謀反罪(李斯以此罪被腰斬於咸陽),不敬罪(偽聽命書,實際不執行的要剃去須發罰到邊地作守卒。聽宣命,不起立的,也罰錢兩件鎧甲的錢,罷職,永不續用)。
(2)嚴刑峻法推行思想文化領域的專制統治。如偶語詩書和以古非今罪(如焚書)、誹謗妖言罪(如坑儒)、妄言罪(如項羽說我可取而代之)。
(3)嚴刑鎮壓盜賊,確保封建統治秩序。群盜處刑嚴酷,不足一文也要重罰,與盜六百文同等),殺傷罪有賊殺、盜殺、擅殺和斗殺之分。賊殺為故意殺人,另有大道上故意傷人,百步以內若坐視不管的,應貲二甲。又賊入室殺人,鄰居知而不救,要論罪。
秦法的立法成就
秦律是在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所制定的一系列成文法的基礎上制定的。盡管在立法技術上還存在某些不足,但其成就畢竟是主要的,它把中國成文法的制定技術向前大大發展了一步。主要體現在:
1.調整范圍廣
秦律在一切「皆有法式」的法制原則要求下大膽嘗試,成功地將法律的調整范圍擴大到社會各個領域。從農業、畜牧業、漁業、林業、手工業、商業、賦稅、金融、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保護等各個方面,均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2.內容詳細具體
秦統治者認為法律的不完備、不具體是導致民眾違法犯罪的原因之一。因此,內容詳備、具體成為秦律制定者的自覺追求。
3.語言精確,通俗易懂
語言通俗易懂,百姓才能知法守法,也才能增強法律的操作性。
4.以律為主,多種法律形式相互補充
秦在立法上,除了注重製律外,還強調令、式、課、程等其他法律形式;做到以律為主,多種法律形式相互補充,完善法律體系。這一做法被後世大多數統治者所繼承,從而形成中國古代立法的一大傳統。
❼ 秦律規定的死刑有( )
死刑。秦朝沿用戰國以來執行死刑的方法,種類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這是一種以極端殘忍的肉刑與死刑並用的刑罰;②族誅,即因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的刑罰;③梟首,即將犯人的頭砍下,懸於木桿上示眾的刑罰;④棄市,即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
答案是:A.B.E,
貲。所謂貲刑,就是強制犯人繳納一定財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罰。
誶。誶,就是訓誡。從秦簡看,多用於輕微犯罪的官吏。
C.D是作刑(勞役刑)裡面的。
希望滿意,謝謝採納。
❽ 材料一:秦朝法律規定,男子17歲就需要到官府登記戶籍,從此開始服徭役,直到60歲才能免除。據估計,當時
(1)暴政:徭役繁重、賦稅繁重、刑罰嚴酷
(2)陳勝講的;激發人們推翻暴秦和意志和決心。(3)秦的暴政是引發人們反抗,發動推翻暴秦起義的主要原因 熱點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