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能行政嗎
㈠ 行政傳喚是行政強制措施嗎求答案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形式或手段主專要有以下幾種:[34]
第一, 強制檢屬查,包括對物的檢查,對人體的檢查,對人身的搜查,對場所的檢查等。
第二, 查封、扣押、凍結,包括對財產和有關資料的封存,如對投機倒把行為人財物的扣留,對相對人銀行存款的凍結等。
第三, 強制留置與盤問,如人民警察對犯罪嫌疑人的留置與盤問。
第四, 強制傳喚與訊問,如公安機關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其到一定場所,並進行訊問。
㈡ 辦理行政案件採取強制傳喚的正確做法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第五十三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㈢ 行政傳喚怎麼處理
如果被行政傳喚,應當到指定的處所進行申辯或依法參加聽證程序,消極對待是不好的,會失去申辯或聽證的機會,容易產生對自己不利的後果。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的規定,使用傳喚證傳喚時,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所謂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沒有特殊原因,在被傳喚後未能按照公安機關限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或者採用躲避、逃跑等方法有意拒絕接受調查的行為。所以,在未到傳喚證指定的時間時,公安機關無法確定當事人是否會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因此不能強制傳喚。
㈣ 治安傳喚與行政傳喚有什麼區別現在
對於普通百姓來說沒什麼區別,就是你已經涉嫌違法了,治安傳喚是你違反治安法了,行政傳喚是你違反行政法規了。行政傳喚是統稱,治安傳喚是特指。
㈤ 公安民警隨意口頭傳喚是否可以行政訴訟
法律允許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詢問,再補手續。
如果依法保障了被傳喚人的合法權益,沒有行政訴訟的必要。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傳喚
行政處罰不抄適用傳喚。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傳喚程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㈦ 公安機關傳喚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四十四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7)傳喚能行政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