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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3-08 21:22:19

㈠ 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國際條約的區別

首先,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任務形式的法律都不能與之沖突。
1.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內容涉及廣泛,對立法、行政、司法均有規定,例如《刑法》《立法法》《行政復議法》等等,效力僅次於憲法。
2.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有時也有說自治法規、經濟特區經濟法規、特別行政區法規,但這些法規特殊,可以不予考慮)
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是規定全國行政方面的法律,如《××條例》,效力僅次於法律。
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在本行政區劃內,內容涉及廣泛,但涉及行政內容時,顯然效力比行政法規低。
3.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央人民銀行、審計署和直屬機構制定,規定的具體某一領域的行政事務,效力比行政法規低。
地方性規章:省級和較大市政府制定,規定本行政區劃內的行政事務,效力比行政法規低。
——插曲:當規章之間沖突時,國務院裁決;當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沖突時,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就適用,認為適用規章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4.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是對某一類案件或者某項法律的適用作出的一個法律文件,屬於司法的范疇,效力比法律低。
5.國際條約: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締結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按以誰的名義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一般都是國務院、外資部去做。規定的涉外事務,前面講的都是國內法。

㈡ 國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訂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52號, 2011年12月31日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8)《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2014年1月1日施行)
(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
(1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1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9號)
(13)《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1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15)《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16)《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務院第1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17)《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18)《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3]第21號令)
(19)《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目錄(第一批)》(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1999]83號)
(20)《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目錄(第二批)》(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5年 第29號)
(21)《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
(2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40號)
(23)《關於進一步加強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氣發(2006)199號)
(24)《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總局令第1號,2005年)
(25)《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0號)
(26)《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 )
(27)《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
(28)《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
(29)《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
(30)《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2012年2月14日起施行)
(3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
(32)《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33)《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
(34)《高毒物品目錄》(2003年版)
(35)《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1年版)
(3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
(37)《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號)
(38)《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關於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
(39)《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0號)
(40)《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

㈢ 做國際貿易必須了解的法律法規,高手進

國內的:《國際貿易法》,《合同法》

國際慣例和條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即《UCP500》)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即《INCOTERM 2000》)

㈣ 國際貿易中,有沒有通用的國際法律就是在每個國家都適用。

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為保證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際貿易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但由於國際貿易的當事人一般身處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較大的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
一、國際商事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
(1)《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海牙,1964年)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 維也納,1980年)
(3)《聯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 (紐約,1974年)
2、關於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1924 年)
(2)《有關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 (1968年)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簡稱漢堡規則, 1978年)
(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
(5)《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 (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年)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
(7)《關於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簡稱國際貨約,1961年 )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1980年)
3、 關於國際支付的公約
(1)《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 (日內瓦,1930年)
(2)《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0年)
(3)《統一支票法公約》 (日內瓦,1931年)
(4)《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3年)
(5)《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1988年)
4、關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馬拉喀什,1994)
5、關於貿易爭端解決的公約
(1)《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紐約,1958年)
(2)《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 (馬拉喀什,1994年)
6、關於國際投資的公約
(1)《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公約》 (簡稱華盛頓公約)
(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簡稱漢城公約,1985年)
7、關於知識產權的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1967年)
(2)《商標注冊馬德里公約》 (馬德里,1995年)
(3)《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1971年)
(4)《世界版權公約》 (日內瓦,1971年)
二、我國的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關於適用於國際貨款收付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關於適用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
(五)關於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三、常用的國際貿易慣例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
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
(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
4、國際仲裁方面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四、國際條約、國內法及國際慣例的適用
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一經該國批准,自動產生效力。當事人可直接援引。對於非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即使該國批准,也不對其居民產生直接約束力,只有經該國立法機關制定了有關實施該條約的法律後,才對其居民具有約束力。國際慣例具有民間的非官方性質,因此不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准。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採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㈤ 國際通用的法規制度

論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和發展構想

摘要:開放與發展金融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對我國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有了長足的發展,但由於起步較晚,在發展中也暴露出了不少問題。本文著重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分析入手,剖析證券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證券市場的發展構想。
關鍵詞:證券市場;現狀分析;發展構想

Abstract:Opening and developing the financial market, especially the stock market will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reform of the city economic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the past few years, stock market has been developing vigorously in China, but many problems are exposed in the course of its development because of late starting. This paper lays a special emphasi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s and main problems of stock market, on the basis of which this paper suggests the developing patterns of stock market in China.

Key words: stock market;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developing pattern

1 證券市場的現狀分析

作為資本市場的核心,證券市場在我國的建立和發展始於改革開放初期。 1981年到1987年國債年均發行規模僅為59.5億元,進入90年代以來國債發行數額年均達到千億元。 而1997年已達到2 412億元。在股票市場上,迄今滬、深兩地上市公司已達900餘家,上市股票市價總值達2萬億元。 我國資本市場在短短十幾年,達到了許多國家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實現的規模,取得了不少成功經驗;但也存在如下一些問題,嚴重製約了證券市場自身功能的發揮,阻礙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這些問題主要是:

1) 證券市場規模過小。以股票市場為例,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是從總體規模看,與國外還有相當大差距,參與股票投資的人數占總人數的比例,全世界平均為8%左右,發達國家的比例則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國目前股市投資者為3 300萬人,僅佔全國總人口的2.7%。另外,從股市總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看,世界平均為30%左右,美、日、英等國均在80%以上,而我國為24.2%,況且在總市值中還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這一部分,我國股市總值佔GDP的比重就更低了。由此可見,我國股市規模較小,與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有較大差距,同時也可以看出在我國擴大股市規模有很大的潛力可挖。

2) 資本市場主體缺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資本市場的重要主體。而目前我國企業主體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產權不清、權責不明、約束無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國企業的主要特徵,企業主體地位殘缺。另外,我國資本市場主體殘缺還表現在投資主體主要是個人,其投資的質和量均較低,以投資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比重明顯不足。相比之下美國等發達國家,機構投資者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主體,其機構投資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業銀行信託部、保險公司、共同基金等。由於機構投資者是專業性金融中介機構,其投資活動具有投資量大、交易費用低、交易風險小的特點,很受大眾投資者的歡迎。如美國,每4戶人家就有1戶向投資基金投資。由於我國資本市場機構性投資者發展滯後,這使得僅靠若幹家大機構和數以萬計的小股民散戶所支撐的股市投機盛行,股價暴漲暴跌難以避免,阻礙了股市的健康發展。

3) 市場分割,整體性差。首先,一級市場的發行仍然按地區分配額度,限制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債券地區性發行市場也是按省分派額度(企業債券發行)和按銀行分支機構分派額度(政府債券發行)。至於二級市場分割則更為明顯,把股票市場劃分為A股、B 股和H股,構成中國股票市場發展中的一個非常顯著的特徵;即使在A股中,國家股流通與轉讓只限於極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許在滬、深兩個交易所交叉掛牌,限制了全國性市場的發展。在股票市場中呈現出A股與B股、H股分割;個人股、內部社會個人股與內部職工股分割,個人股市場與法人股市場分割。如此繁雜的分割,不但不利於經濟體制改革,也不利於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慣例接軌。

4) 市場中介機構不完善。證券中介機構從廣義上講就是在證券市場上為參與各方提供服務的機構。我國目前的中介機構主要包括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雖然其業務已涉足證券的承購包銷、發行、交易、自營、財務顧問等內容,但與國外投資銀行業務相比,還存在著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資銀行核心任務之一的購並業務對於我國中介機構來說幾乎還未曾涉及。西方國家的公司購並活動大多由投資銀行策劃完成,投資銀行起著搭橋牽線、籌劃交易過程、為交易籌措資金和參與交易談判等重要作用。我國目前還沒有這樣的中介機構,這就嚴重製約了我國企業重組活動的順利開展。

5) 流動性不足。流動性是指市場中存在大量的流通性強的金融工具,同時又有大量參加流通的主體。檢驗市場流動性通常可從交易量和成交價的關系入手,二者的關系越密切,流動性就越差。美國股市中二者變化的關系指數為0.01,而我國滬、深A股市場的關系指數分別為0.52和0.40,說明我國股市整體流動性是比較差的。造成股市流動性差,一方面與資本市場中介機構投資者參與不足有關,另一方面與國家股不能進行交易、法人股在STAQ和NETS市場交易微弱有很大關系。流動不足使股票價格扭曲,資本流動失去了動力和方向,資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另外,由於國有股不能流通,這將對國有資產的結構調整產生不利影響。

6) 資本市場交易工具品種單一、結構殘缺。在發達的資本市場中,資本市場工具保持多樣化趨勢。以香港資本市場為例,目前國際市場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採用;在股票市場上,不僅出現了期指、期權、認股權證等投資品種,而且這類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過現貨市場之勢。香港上市公司在債券市場上的集資形式更為多樣化,在債券、票據和存款證3種形式的基礎上,先後出現了浮息工具、變息工具、可換投股債券、信用卡應收債券等多種形式,目前在聯交所掛牌買賣的債務工具已增至129種。相比之下,我國大陸的資本市場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幾乎沒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種種限制,這不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

7) 證券市場制度不健全。證券市場制度是支撐證券市場高效、公平運轉的基礎,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等。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無論從制度本身還是從執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開不夠的問題,表現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主觀性,極大挫傷了股民、債券投資者的信心。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是指證券投資者在獲取有關信息後,被給予證券投資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實現的制度。我國證券市場的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資者面臨的市場風險過大,嚴重措傷了股民的投資積極性。

近年來我國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然而證券交易的基本法規《證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證券法規沒有形成完整體系,導致證券交易的某些環節無法可依,加之對已頒布的法規執行不力,證券交易的違規和不規范行為時有發生,我國1995年發生的「三.二七」國債期貨的嚴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證券法規不健全、監管不嚴造成的。

2 證券市場的發展構想

2.1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資本市場主體發展

證券市場主體質量的高低,對我國證券市場能否健康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資本市場主體的發展。

1) 取消額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股票和債券市場的額度管理是一種典型的計劃經濟手段,由於對證券發行標准制定較低,這給行政部門行使權力提供了較大空間,政府為企業包裝上市,後患無窮。為此,國家主管部門應該嚴格上市公司審批,提高上市標准,取消或減少行政干預,將證券市場的額度管理換之以核准制,使符合上市標準的企業都能通過競爭達到上市的目的。這樣既增強了市場參與的公平性,又能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使企業經營者把精力真正放在如何轉換經營機制、提高企業效益上,而不是通過旁門左道達到上市的目的。國家可以對不同行業制定不同的上市標准,以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前提下,增加上市公司的數量,實現股市的擴容,促進經濟快速協調發展。

2) 強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轉軌,更要轉制。而目前有些股份公司上市後不思進取,「穿新鞋,走老路」,把股市看作「圈錢」場所,效益下降甚至虧損。 1997年有11.8%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小於0.05元,如此低的回報會打擊股民參與二級市場的積極性,也不利於股市的擴容。因此,建議對於那些業績長期不佳的上市公司,證券管理部門應給予警告、停牌直至摘牌,形成優勝劣汰的機制。只有上市公司質量提高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和擴容才會有保障。

2.2 增加資本市場的交易品種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應根據居民、政府、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不同投資與籌資需求,在考慮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不同組合的基礎上,發展並完善門類齊全的資本市場交易工具。特別是可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增加證券品種,拓寬融資渠道,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可轉換債券是具有雙重身份的證券,它首先作為一種債券,享有一定的利息收入,同時能以一定條件換成股票,兼備了債券和股權證兩種證券的性質。可轉換債券的雙重性質決定了它對活躍證券市場的特殊作用與獨特地位是其它證券品種無法替代的。 應該說,可轉換債券對於處於起步階段的我國資本市場具有更大的激活作用,可以豐富證券品種,扼制過度投機。除可轉換債券外,還可考慮進一步發展期貨、認股權證等其它金融衍生工具。因為隨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價格風險將會突出,必然要求金融市場提供風險轉移機制和價格發現機制,而傳統金融工具難以完成,只有引入衍生金融工具才可達到轉移風險、重新分配的目的,進而滿足市場需要。衍生金融工具還能促進相關基礎市場的流動性,形成均衡價格,合理安排資源配置。在發展金融衍生工具時應立足國情,著重發展以規避風險和保值為主的衍生金融工具,而且要做到立法與監管先行,對於投機性過強的諸如股票指數期貨等可暫緩發展。

2.3 大力發展以投資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

發展投資基金,增加機構投資者是改善當前投資主體結構失衡、提高市場活動水平、使資本市場逐步趨於規范的重要措施。這對於擴大證券市場規模、強化投資功能、減少投機性和盲目性,使我國股市長期穩定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為了更好地推動投資基金的發展,應做好以下工作:

1) 擴大投資基金的發行數量。我國目前的投資基金僅一百多億元,在股市中所佔比例還很小,遠不能起到穩定股市、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目前,我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已高達近5萬億元,如果有10%用於基金投資,就會給證券市場注入近5 000億元的資金,這將極大緩解股市的擴容壓力,又能化解一部分銀行風險,可謂一舉兩得。同時,投資於基金的風險較股票小,收益又較債券高,是一種較為理想的投資工具。

2) 增加投資基金的種類。在今後基金的發行中,可以開設多種不同投資方向、不同投資風險的基金品種。 例如,可設立企業重組基金為企業重組提供資金支持,也可設立專門投資於高科技產業的基金來支持國家產業政策,還可設立在債券與股票市場有不同投資比例要求的基金。這樣可以使廣大投資者根據自身喜好,選擇不同風險基金,從而大力推動投資基金的發展。

3) 逐步發展其它機構投資者。目前可對保險公司開展證券投資進行試點。在總結經驗,完善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引導養老基金等進行證券投資,以起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2.4 逐步解決國有股上市流通問題

國有股上市流通是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規范發展的客觀要求。這是因為,第一,國有股作為股份資金本身就要求具有資本的流動性,這是市場條件下進行資源配置的基礎。第二,國家作為國有股的股東常常因為需要調節財政收支平衡或調整產業結構而收回投資,可是國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以上目標就無法實現。有人認為國家股上市流通,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其實,資產與資金只是形態上的改變,不存在流失問題,資產不流動、不能發揮效益才是國有資產的最大流失。此外,國家也需要通過國有股上市流通來迴避或降低投資風險。第三,國有股上市流通也是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開放發展並與國際接軌的要求。當前國有股上市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模式:

1) 國有股單獨設市流通。這種方式可以滿足國有企業實現戰略性改組的需要,同時由於未與A股、個股並軌流通,也不會對A股、個股市場形成直接沖擊。將國有股單獨設市流通還可使國企間的收購、兼並等重組活動公開化、市場化,促進國企增強危機感和緊迫感,以自覺努力增強競爭力,加快國企改革步伐。

2) 國有股與A股個股合並流通。可以根據上市公司每股凈資產額來對國家股、法人股和內部職工股進行縮股,從而大大縮小上市公司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內部職工股的規模,以便在縮股後分階段上市,這樣可以大大減小對個股的沖擊,同時也不會對新股發行造成過大壓力。否則按現在的路走下去,每上市100億新股,市場的總面值就會增加400億,這樣,矛盾的累積會越來越多,一旦經濟形勢發生大的變化,股市就會有崩盤的危險。

2.5 加快立法進度,規范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場,只有建立起嚴密的法律體系,各交易環節嚴格按法規操作,才能保證交易活動的安全和可靠,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降低證券交易風險,使證券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因此,應盡快制定《證券法》及與其相配套的法規制度,使證券交易活動的各環節有法可依。同時在法規制定後,嚴格貫徹執行,加大監管力度,對在證券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活動,一定要嚴肅查處,對那些置國家政策法規於不顧,從事嚴重證券交易違法活動的當事人要給予堅決打擊,使我國證券市場盡快走向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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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陳共,周升業,吳曉求.海外證券市場〔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人力資源開發

人力資源開發,就是指對各類有勞動能力的人進行招聘、選拔、培訓、提高,使之能力更強,作用更大;人力資源管理就是指對一定范圍內的有勞動能力的各類人員的合理安排、優化組合、鞭策激勵、重點使用,使之發揮最大潛能和效用。

一、金融全球化對我國金融業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提出了挑戰

金融全球化包括了金融業務全球化、金融機構全球化、貨幣全球化和金融市場一體化等方面的內容。金融全球化必然加速全球金融人才的流動。
近年來,在我國一些發達城市和地區,金融業人才流失已較為嚴重,大批中青年骨幹被外資金融機構挖走,他們不僅帶走了技術,也帶走了信息和優質客戶。由此可見,我國金融業人才競爭面臨著極其嚴峻的形勢,金融的全球化已經對我國的人力資源的開發與管理提出了挑戰。

二、我國金融業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固守傳統的僵化的人事管理觀念
傳統的人事管理核心在於「管「,「人「要適合於「規章制度「。傳統的人事管理擔負著檢查勞動紀律,處分違章者的義務,其扮演的是執法者的角色,注重對人的監督和控制。規章制度的制訂著重強調負激勵,員工在管理者的監督下工作,壓抑了員工的創造性,造成管理職能錯位,工作方式被動。傳統的人事管理工作的職能多為工資分配、人員調動、員工招聘等行政事務工作,工作專業化水平低、附加值低,且與企業發展戰略脫節,這種僵化的運作模式與現代金融業的發展、與國際金融業的慣例相去甚遠,無法應對日益激烈的國際人才競爭。
(二)缺乏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
外資銀行一般將個人發展前景作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相比而言,中資銀行缺乏員工的個人發展規劃,仍把職務升遷作為個人發展的唯一途徑。沒有建立直接與收益掛鉤、針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等級評定、升遷標准,職責不清晰,獎罰不分明。現有人力資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低。一方面,職工總量過多,人員素質低,學非所用、用非所學現象存在。另一方面出現管理、專業技術等高素質人才的缺乏。人力資源結構性矛盾突出。急需的人才進不來,過多的冗員又分流不出去,人才培養、選拔、使用中的論資排輩、人情關系等問題嚴重,束縛了人才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
(三)員工教育培訓滯後
目前我國金融從業人員素質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文化素質參差不齊,知識結構不合理。許多從業人員對於現代金融概念和操作方法還不熟悉,缺乏必備的新知識和新技能。二是高素質人才嚴重短缺。我國商業銀行在外語、計算機、國際金融和法律方面人才相當缺乏,尤其是經濟和金融、會計和電腦、審計和法律於一體的復合型人才更是短缺。造成以上問題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員工教育培訓工作滯後。多數商業銀行缺乏完整的培訓體系,長期以來對人才重使用、輕培養,人力資源智力投資嚴重不足,難以適應全球化金融市場競爭和發展的需要。現代人力資源理論和實踐證明:員工素質和技能的提高是邊際生產力增長的支撐點,這就對金融業人力資源的開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國金融業人力資本投資渠道單一,人力資源開發主要依賴於崗位培訓和晉升職務等傳統手段,降低了人力資本的邊際效率和經營效益,難以適應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總之,我國金融業人力資源管理的現狀不容樂觀。

三、我國金融業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的對策

銀行的生存與發展受眾多因素影響和制約。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因素就是勞動者——人力資源,他們是銀行所有資源中最寶貴的,因而必須對其進行有效開發與管理。
(一)樹立符合時代要求的新觀念
拋棄傳統的僵化的人事管理觀念,盡快樹立與當今時代相適應的人力資源新觀念,包括人是資源的觀念、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人力資本投入優先觀念、員工與企業同步成長的觀念、引才借智的觀念、市場配置的觀念、社會評價的觀念、法治管理的觀念等。把人力資源管理從一般行政管理職能提升為企業戰略的一個組成部分。
(二)深化內部改革,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
一個合理的人才薪酬制度和具有吸引力的人才價格,是現代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獲勝的重要砝碼。因此,我國金融業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薪酬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必須摒棄「官本位「的激勵觀念,採取全面的薪酬體系,它包括外在激勵和內在激勵、長期激勵和短期激勵等諸多方面。外在激勵主要指貨幣化、物質化的手段;內在激勵主要包括帶薪假期、名譽獎勵等精神手段;短期激勵主要包括工資,獎金和津貼等;長期激勵主要包括股票、期權和保險等。近幾年國內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推出的高薪重獎政策是歷史的進步,但仍未涉及到產權。讓人才持股,實行期權制在國外企業已經十分普遍。我國金融業應盡快推出「知識-資本-資格「的人才持股戰略,實行人才股票期權獎勵制度,對重大項目開發者和經營業績優秀者實行「原始股份制」,並使其終身受益。同時改革人事、用工和分配製度,對領導幹部實行職務公開競聘制,競爭上崗,減員增效,優化人力資源配置,並按照不同崗位類別,建立綜合、科學的考評體系,量化考核,動態評價,實行「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同時建立和完善以行員制和客戶經理制為基礎的績效掛鉤機制,實行多勞多得,拉開收入差距,打破分配上的「大鍋飯」,真正實現「幹部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高能低」,建立科學合理的用人機制,為人才的成長和發展提供公平的機會,以有效激發人力資源的潛能,調動員工敬業、創業的積極性。
(三)建立適應市場要求的培訓機制
培訓是人才開發與管理的重要途徑。金融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關鍵在於人才的連續性和一貫性。除了吸引、留住現有人才以外,加強後備人才的培養,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項工作。因此,我國金融業要順應國際金融業發展趨勢,制訂具有前瞻性的人才培養規劃,健全人才培養機制,增加人力資源教育投入。一是遵循人才成長的一般規律,建立分級分類、循序漸進的培訓模式。要根據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和專門技能人才這三類人才的不同特點,採取不同內容和方法,開展好差別化、特色化培訓。二是要創新培訓方法,切實提高培訓工作的有效性。在培訓過程中,要堅持「課堂教學與實地考察相結合」、「國內培訓與國外培訓相結合」、「短期培訓與長期培訓相結合」、「統一組織與個人自學相結合」,通過創新培訓方法,不斷提高培訓質量。三是要切實加強培訓工作的制度建設。要通過建立員工崗前培訓制度、員工在崗培訓制度、資質資格培訓制度、員工發展培訓制度等制度建設,努力實現培訓與職業資格認證掛鉤、培訓與員工發展掛鉤,真正把培訓作為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和基本權利,使員工的選拔、使用、激勵和員工的職業發展與培訓有效結合起來,增強員工的職業競爭意識和風險意識,樹立終身學習意識和居安思危意識。我國金融業發展必然要求實現專家經營、專家管理、專家治行。目前,我國恰恰非常缺乏從事國際金融、中間業務、行業分析和信貸政策研究的「專家型「人才,以及懂經營、善管理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尤其要注意培養高素質的金融產品研究與開發、衍生金融工具、投資銀行業務及國際業務管理方面的人才。
參考資料:http://lunwen.eliu.info/jr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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