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法規車
⑴ 二手車過戶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機動車抄登記規定襲》有規定,機動車申請過戶,需要事先處理完畢違章事故。車輛手續證件齊全有效。車檢需要合格。
當事人雙方一起持各自身份證,帶車一起,到車輛登記車牌的車管所申請過戶。異地戶籍需要出具所在地區居住證。
⑵ 明年的新法規影響買二手車嗎
1.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二手車在過戶交易的時候,新登記的所有人必須重新選號。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3年以上,可以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車牌號。 「二手車交易就是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在辦理時按規定必須收回原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並重新核發號牌。」
2.根據公安部102號令第十八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⑶ 關於二手車 有哪些 政策,法律,法規 麻煩列一下 謝謝
目前二手車的政策,在各個地區的扶持力度不一樣,有的地方二手車有補貼。
二手車的法律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場 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的服務、經營行為,以及二手車直接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明確交易規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及相關的活動適用於本規范。
第三條 應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公開的原則,嚴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 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在各自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第五條 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按下列項目確認賣方的身份及車輛的合法性:
一賣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合法有效;
二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真實、合法、有效;
三交易車輛不屬於《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交易的車輛。
第六條 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核實賣方的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車輛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與賣方身份證明名稱一致;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售的車輛,應附有資產處理證明;
二委託出售的車輛,賣方應提供車主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三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的車輛,應具有車輛收購合同等能夠證明經銷企業擁有該車所有權或處置權的相關材料,以及原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原車主名稱應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名稱一致。
第七條 應當簽訂合同,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交易合同包括:收購合同、銷售合同、買賣合同、委託購買合同、委託出售合同、委託拍賣合同等。
第八條 交易完成後,買賣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下列法定證明、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辦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一買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市場、經銷企業、拍賣公司按規定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五屬於解除海關監管的車輛,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車輛轉移登記手續應在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所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並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確。
完成車輛轉移登記後,買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持新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購置稅、養路費變更手續。
第九條 二手車應在車輛注冊登記所在地交易。二手車轉移登記手續應按照公安部門有關規定在原車輛注冊登記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需要進行異地轉移登記的,由車輛原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轉出手續,在接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轉入手續。
第十條 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根據客戶要求提供相關服務,在收取服務費、傭金時應開具發票。
第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經銷企業、拍賣公司應建立交易檔案,交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規范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復印件;
二購車原始發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發票復印件;
三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四委託人及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或者機構代碼證書以及授權委託書復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車經銷企業的《車輛信息表》(見附件一),二手車拍賣公司的《拍賣車輛信息》(見附件二)和《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見附件三);
七其它需要存檔的有關資料。
交易檔案保留期限不少於3年。
第十二條 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營主體發現非法車輛、偽造證照和車牌等違法行為,以及擅自更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和調整里程錶等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執法部門舉報,並有責任配合調查。
第二章 收購和銷售
第十三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在收購車輛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按本規范第五條和第六條所列項目核實賣方身份以及交易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並查驗車輛的合法性;
二與賣方商定收購價格,如對車輛技術狀況及價格存有異議,經雙方商定可委託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車輛技術狀況及價值進行鑒定評估。達成車輛收購意向的,簽訂收購合同,收購合同中應明確收購方享有車輛的處置權;
三按收購合同向賣方支付車款。
第十四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將二手車銷售給買方之前,應對車輛進行檢測和整備。
二手車經銷企業應對進入銷售展示區的車輛按《車輛信息表》的要求填寫有關信息,在顯要位置予以明示,並可根據需要增加《車輛信息表》的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 達成車輛銷售意向的,二手車經銷企業應與買方簽訂銷售合同,並將《車輛信息表》作為合同附件。按合同約定收取車款時,應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並如實填寫成交價格。
買方持本規范第八條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向最終用戶銷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內或行駛里程在6萬公里以內的車輛(以先到者為准,營運車除外),應向用戶提供不少於3個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的質量保證。質量保證范圍為發動機系統、轉向系統、傳動系統、制動系統、懸掛系統等。
第十七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向最終用戶提供售後服務時,應向其提供售後服務清單。
第十八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在提供售後服務的過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經客戶同意的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應建立售後服務技術檔案。售後服務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車輛基本資料。主要包括車輛品牌型號、車牌號碼、發動機號、車架號、出廠日期、使用性質、最近一次轉移登記日期、銷售時間、地點等;
二客戶基本資料。主要包括客戶名稱(姓名)、地址、職業、聯系方式等;
三維修保養記錄。主要包括維修保養的時間、里程、項目等。
售後服務技術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
第三章 經紀
第二十條 購買或出售二手車可以委託二手車經紀機構辦理。委託二手車經紀機構購買二手車時,應按《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二手車經紀機構應嚴格按照委託購買合同向買方交付車輛、隨車文件及本規范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
第二十二條 經紀機構接受委託出售二手車,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及時向委託人通報市場信息;
二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約定展示委託車輛,並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四不得擅自降價或加價出售委託車輛。
第二十三條 簽訂委託出售合同後,委託出售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二手車經紀機構交付車輛、隨車文件及本規范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
車款、傭金給付按委託出售合同約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買賣的二手車,應由市場經營者開具國家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
第二十五條 進駐市場的二手車經紀機構應與交易市場管理者簽訂相應的管理協議,服從市場經營者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二手車經紀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二手車經紀活動。
二手車經紀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二手車的收購、銷售活動。
第二十七條 二手車經紀機構不得採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託人索取合同約定傭金以外的費用。
第四章 拍賣
第二十八條 從事二手車拍賣及相關中介服務活動,應按照《拍賣法》及《拍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 委託拍賣時,委託人應提供身份證明、車輛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及其它相關材料。拍賣人接受委託的,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拍賣合同。
第三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車輛真實的技術狀況,拍賣人應如實填寫《拍賣車輛信息》。
如對車輛的技術狀況存有異議,拍賣委託雙方經商定可委託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車輛進行鑒定評估。
第三十一條 拍賣人應於拍賣日7日前發布公告。拍賣公告應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的車型及數量;
三車輛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加拍賣會辦理競買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拍賣人應在拍賣前展示拍賣車輛,並在車輛顯著位置張貼《拍賣車輛信息》。車輛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2天。
第三十二條 進行網上拍賣,應在網上公布車輛的彩色照片和《拍賣車輛信息》,公布時間不得少於7天。
網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公司利用互聯網發布拍賣信息,公布拍賣車輛技術參數和直觀圖片,通過網上競價,網下交接,將二手車轉讓給超過保留價的最高應價者的經營活動。
網上拍賣過程及手續應與現場拍賣相同。網上拍賣組織者應根據《拍賣法》及《拍賣管理辦法》有關條款制定網上拍賣規則,競買人則需要辦理網上拍賣競買手續。
任何個人及未取得二手車拍賣人資質的企業不得開展二手車網上拍賣活動。
第三十三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簽署《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四條 委託人、買受人可與拍賣人約定傭金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拍賣傭金比例未作約定的,依據《拍賣法》及《拍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按委託拍賣合同的約定向委託人收取服務費用。
第三十五條 拍賣人應在拍賣成交且買受人支付車輛全款後,將車輛、隨車文件及本規范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交付給買受人,並向買受人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如實填寫拍賣成交價格。
第五章 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條 二手車直接交易方為自然人的,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法定代理人應提供相關證明。
二手車直接交易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委託書。
第三十七條 二手車直接交易雙方或其代理人均應向市場經營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證明,並將車輛及本規范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送交市場經營者進行合法性驗證。
第三十八條 二手車直接交易雙方應簽訂買賣合同,如實填寫有關內容,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二手車直接交易的買方按照合同支付車款後,賣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將車輛及本規范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交付買方。
車輛法定證明、憑證齊全合法,並完成交易的,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並如實填寫成交價格。
第六章 交易市場的服務與管理
第四十條 市場經營者應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和場地,設立車輛展示交易區、交易手續辦理區及客戶休息區,做到標識明顯,環境整潔衛生。交易手續辦理區應設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業務受理范圍。
第四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在交易市場內應設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務程序、收費項目及標准、客戶查詢和監督電話號碼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市場經營者應制定市場管理規則,對場內的交易活動負有監督、規范和管理責任,保證良好的市場環境和交易秩序。由於管理不當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應及時受理並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協助客戶挽回經濟損失,保護消費者權益。
第四十四條 市場經營者在履行其服務、管理職能的同時,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務和物業等費用。
第四十五條 市場經營者應建立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牢固樹立為客戶服務、為駐場企業服務的意識,加強對所屬人員的管理,提高人員素質。市場服務、管理人員須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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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按照國家規定,在二手車交易中,哪些是嚴禁進入交易市場的車輛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下列車輛禁止經銷、買賣、拍賣和經紀:
(一)已報廢或者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
(二)在抵押期間或者未經海關批准交易的海關監管車輛;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四)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
(五)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架號碼與登記號碼不相符,或者有鑿改跡象的車輛;
(六)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證明、憑證的車輛;
(八)在本行政轄區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車輛;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車輛。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發現車輛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
對交易違法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⑸ 二手車交易法規問題
我過車輛所有權行登記公示原則,故在車輛登記所有人未變更的情況下因違章所受之行政處罰的行為相對人仍為原車主。
⑹ 法律上二手車如何認定
鑒別二手車方法:
1、把車輛開到平整的地面,站在車輛正前方3米以外,看車輛左右專兩肩是否齊高。如屬果不一樣,說明車輛鋼架有過維修或懸掛、減震沒有修復好。
2、觀察發動機艙蓋兩側縫隙是否均勻,差異太大說明有過碰撞的可能,這樣的車盡量要避免。
3、檢查前後大燈的新舊程度、邊緣縫隙、對稱與否。
4、發動機機艙內部膠條是否存在,內側有無變形等。
5、檢查完機頂蓋,站在車前45度角的位置,查看車身側面光潔平整度。
6、檢查前後兩扇車門的接縫是否均勻對稱。
7、觀察玻璃密封膠條是否整齊;查看玻璃窗上是否有標識,所有的標識是否為同一品牌。
8、打開車門,查看門框有無變形,門框上的焊接點是否為出廠原膠點;裙邊是否有碰撞痕跡。
9、A柱、B柱、C柱有無變形,是否有碰撞痕跡或噴漆痕跡。
10、看輪胎胎紋是否老化或者磨損。
⑺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的法規全文
【法規標題】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型大小】 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05-8-29
【實施時間】2005-10-01 第一條為加強二手車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准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下同)、掛車和摩托車。
第三條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二手車經營主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的企業。
第五條二手車經營行為是指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等。
一二手車經銷是指二手車經銷企業收購、銷售二手車的經營活動;
二二手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企業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二手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經營活動;
三二手車經紀是指二手車經紀機構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車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營活動;
四二手車鑒定評估是指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二手車技術狀況及其價值進行鑒定評估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二手車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交易行為。二手車直接交易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和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九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獨立的中介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必要設施;
三有3名以上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本辦法實施之前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
四有規范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擬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對予以核準的,頒發《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核准證書》;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持《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核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經紀機構、鑒定評估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分別持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和《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規定的相關材料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後,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上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合資中方有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可直接將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3個月內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予以批準的,頒發或者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設立二手車拍賣企業(含外商投資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拍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並按《拍賣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外資並購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增加二手車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依法經營和納稅,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二手車賣方應當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者處置權。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賣方的身份證明,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保險單、交納稅費憑證等。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出售、委託拍賣車輛時,應持有本單位或者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理證明。
第十六條出售、拍賣無所有權或者處置權車輛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買方購買的車輛如因賣方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賣方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並退還購車款等費用。
第十八條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時應當向買方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承諾,並在經營場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條進行二手車交易應當簽訂合同。合同示範文本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二手車所有人委託他人辦理車輛出售的,應當與受託人簽訂委託書。
第二十一條委託二手車經紀機構購買二手車時,雙方應當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委託人向二手車經紀機構提供合法身份證明;
二二手車經紀機構依據委託人要求選擇車輛,並及時向其通報市場信息;
三二手車經紀機構接受委託購買時,雙方簽訂合同;
四二手車經紀機構根據委託人要求代為辦理車輛鑒定評估,鑒定評估所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二手車交易完成後,賣方應當及時向買方交付車輛、號牌及車輛法定證明、憑證。車輛法定證明、憑證主要包括: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五養路費繳付憑證;
六車船使用稅繳付憑證;
七車輛保險單。
第二十三條下列車輛禁止經銷、買賣、拍賣和經紀:
一已報廢或者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
二在抵押期間或者未經海關批准交易的海關監管車輛;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四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
五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架號碼與登記號碼不相符,或者有鑿改跡象的車輛;
六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證明、憑證的車輛;
八在本行政轄區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車輛;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車輛。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發現車輛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
對交易違法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當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
進行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二手車交易的,應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
第二十五條二手車交易完成後,現車輛所有人應當憑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為二手車經營主體提供固定場所和設施,並為客戶提供辦理二手車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的條件。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應當根據客戶要求,代辦二手車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應當本著買賣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得強制進行;屬國有資產的二手車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評估。
第二十八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客觀、真實、公正和公開原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開展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出具車輛鑒定評估報告;並對鑒定評估報告中車輛技術狀況,包括是否屬事故車輛等評估內容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和人員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涉案、事故車輛鑒定等評估業務。
第三十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完整的二手車交易購銷、買賣、拍賣、經紀以及鑒定評估檔案。
第三十一條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二手車流通監督管理遵循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建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制度。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有關備案情況定期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建立和完善二手車流通信息報送、公布制度。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定期將二手車交易量、交易額等信息通過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上述信息匯總後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國二手車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建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信用檔案,定期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務部辦公廳關於規范舊機動車鑒定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號)、《關於加強舊機動車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經貿貿易[2001]1281號)、《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內貿機字[1998]第33號)及據此發布的各類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