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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漁業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3-08 18:18:16

『壹』 為甚麼 中國漁政不以多次闖入中國領海擾亂中國漁政執法和擾亂中國漁民捕撈為由扣留日本船和船員呢

就現在的中國而言,國內的重大活動較多,藉此機會會更好體現中國正在創建和諧社會,不扣留不代表沒有動作

『貳』 什麼叫公海,在公海上發生的,餓,案件,誰來管

國際法 上指不包括國家 領海 或 內水 的全部海域。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 專屬經濟區 、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 領土 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礎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②飛越自由。③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但受關於大陸架的規定的限制。④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但受關於大陸架的規定的限制。⑤捕魚自由,但受公海生物資源的養護和管理的規定的限制。⑥科學研究的自由,但須遵守公約中關於大陸架和海洋科學研究兩部分的規定。

船舶的國籍 每一國家,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均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其國旗的船舶。船舶懸掛某一國家的國旗即具有該國 國籍 ,這個國家即該船的船旗國。船舶在公海上只服從國際法和船旗國的法律。在公海上行駛的船舶 ,必須而且只許懸掛一個國家的國旗。船舶在一國登記、取得其國籍的條件,由該國的國內法規定。有些國家為了獲取大量船舶登記費,對船舶的構造、裝備、適航條件、船員的勞動條件和訓練等方面要求很低,並把取得船舶國籍的條件放得很寬,藉以吸引別國船舶登記。為了防止這種「方便船旗」的做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要求「國家和船舶之間必須有真正聯系」。船旗國對在公海上有權懸掛其旗幟航行的船舶有專屬管轄權。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國法律管轄並受其保護。軍艦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其他國家管轄的完全豁免權,專門用於政府非商業性用途的船舶亦同。

關於維護公海秩序的體制 有以下幾個方面。

制止海盜行為 海盜行為是指船舶或飛機的船員、機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方,對船舶、飛機、人或財物進行非法的強暴、扣留或掠奪行為。海盜行為是一種國際罪行。任何國家的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有清楚標志可以識別的為政府服務並經授權的船舶或飛機,均可扣押海盜船舶或飛機,逮捕船、機上的人員並扣押船、機上的財物。扣押國的法院可對海盜行為人進行審判處刑,並決定對船舶、飛機或財物的處理,但須尊重善意第三者的權利。如果拿捕無適當理由,拿捕國應賠償因拿捕而造成的損害或損失。

制止販運奴隸 販賣奴隸是一種國際罪行。從非洲掠奪的奴隸大部由海上販運到美洲,運送奴隸也屬於販賣奴隸的罪行。每個國家都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懲罰懸掛其國旗的船舶販運奴隸。在任何船上避難的任何奴隸,不論該船懸掛何國國旗,都當然獲得自由。

禁止未經許可的廣播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未經許可的廣播指船舶或設施違反國際規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眾收聽或收看的無線電傳音或電視廣播,但遇難呼號的播送除外。遇有上述情況,可向船旗國、設施登記國、廣播人所屬國、可以收到這種廣播的任何國家、或得到許可的無線電通信受到干擾的任何國家的法院,對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的任何人提起訴訟。有管轄權的國家可逮捕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的任何人或船舶,並扣押廣播器材。

登臨權 軍艦在公海上遇到外國船舶有從事海盜行為或奴隸販賣嫌疑、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無國籍或雖懸掛外國國旗而事實上是與軍艦同一國籍時,有權登臨該船進行檢查 ,並於必要時予以拿捕。登臨權不得對享有完全豁免權的船舶行使。為了防止登臨權被濫用,《公海公約》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都規定,如果嫌疑經證明為無根據,而且該船舶並未從事涉嫌的任何行為,被登臨的船舶所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賠償。

緊追權 沿海國有權對違反該國法律的外國船舶進行緊追。緊追必須在該外國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國的內水 、領海或 毗連區 內開始。如果外國船舶違反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法律、規章,緊追也可從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內開始 。追逐只有在外國船舶視聽所及的距離內發出視覺或聽覺的停駛信號後,才認為開始。緊追必須連續不斷進行,不得中斷。當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第三國領海時即應中止 。緊追權只能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經特別授權的政府船舶或飛機行使。進行緊追的軍艦或軍用飛機,可以在公海上逮捕被緊追的船舶,並押送到該國海港。如果在不應行使緊追權的情況下,在公海上命令外國船舶停駛或逮捕外國船舶 ,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賠償。

公海捕魚與生物資源養護制度 由於世界人口增加和捕魚技術日益進步、捕魚量不斷增加,造成了魚源普遍枯竭的危險。各國經濟技術發展又不平衡,發達國家發展遠洋漁業,到別國近海濫行撈捕,對沿海國的漁業資源造成嚴重威脅。因此公海捕魚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必須照顧到各個國家的利益和整個世界的共同利益。1958年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制定了《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規定公海捕魚自由受該公約關於養護的各項規定的限制,並須尊重沿海國權益。該公約指出,所謂「養護」是使公海生物資源能保持最適當的持久產量,以保證食物及其他海產的供應。所有國家,特別是沿海國和有國民在某區域捕魚的國家,必須與其他國家合作實施養護措施。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有類似規定。該公約並特別指出,養護和管理也適用於海洋哺乳動物。

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海洋環境保護是海洋法中的一項重大課題,也涉及沿海國的管轄權問題。海底資源的開發,陸上工業的發展,核能的利用,石油運輸和使用中發生的漏油現象等情況,都會造成對海洋的污染、對海洋生物資源的嚴重威脅以及對海洋生態平衡的破壞。為制止和防止這種事態的發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肯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為履行這一義務,各國應自己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在適當情況下可以與別國聯合,並盡力協調它們的政策(見 國際環境法 )。

『叄』 公海犯法沒人管嗎

這涉及到刑事犯罪的管轄問題,
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
屬地管轄,屬人管回轄,保護管答轄和普遍管轄。
至於你的問題,在公海上是指在公海上的航空器或船舶嗎,如果是那麼就要受船旗國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國籍國的管轄。
就算兩個人是游到公海的,那麼也要受國籍國的管轄。
還有一種極端的情況:兩個無國籍人游到公海,然後發生兇殺,我看可以牽強按海盜行為,適用普遍管轄

『肆』 公海可以隨便出入那麼中國海警可以隨便出入公海

公海是指國際法上指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任何國家的船舶都可以懸掛其旗幟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國家不得對在公誨中合法航行的別國船舶加以阻礙。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須在一國進行登記並懸掛該國國旗,登記國稱為該船的國籍國或船旗國。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須並且只能懸掛一國旗幟,懸掛兩國或兩國以上旗幟航行或視方便而換用旗幟的,可視為無國籍船舶。船旗國應與船舶有真正的聯系,並向依其國內法進行登記因而懸掛其國旗的船舶發放船籍文件。對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在公海對其他國家公民、船舶、設施或環境造成的損害,應與有關國家合作調查;還應責成船長對碰船、海難等有關情況按照國際章程進行救助。 所以進入公海,只有該船隻登記注冊的國家才有權力逮捕跟調查,如果該船是在中國登記或注冊的,那麼只有中國才有權力逮捕,否則只能跟該船注冊的國家合作並協助調查

『伍』 我國首次實施公海休漁是怎麼回事

7月1日,根據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公海魷魚資源養護促進我國遠洋漁業可持續發展的通知》要求,從7月1日起,我國首次在西南大西洋公海相關海域試行為期三個月的自主休漁。休漁期間,包括魷魚釣、拖網漁船等在西南大西洋公海相應區域作業的所有中國籍遠洋漁船均需停止作業。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人表示,由於氣候變化等多方面原因,魷魚資源年間波動日趨顯著,企業經營風險加大。實行休漁是保護漁業資源,提高資源補充量和漁業效益的有效途徑。此次休漁區域是根據專家研究,初步確定的魷魚主要產卵場。對保護魷魚產卵群體、恢復資源補充量能夠起到積極的作用。

(5)公海漁業執法擴展閱讀:

未來休漁期可能延長

「7月份至9月份對該海域實施休漁,對保護魷魚產卵群體、恢復資源補充量能起到積極作用。」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局長張顯良說。

上海海洋大學海洋科學學院院長、中國遠洋漁業協會魷釣技術組組長陳新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西南大西洋公海,7~9月,阿根廷的主捕群體剛剛結束產卵,休漁水域是其主要產卵區和生活區,魷魚的生產極其迅速,在休漁期的三個月內,可以保護幼魚不被捕撈,也就是「抓大放小」。

他解釋說,近年來,中國企業在西南大西洋公海的魷魚捕撈面臨兩個威脅:一是幼魚被大量捕撈使後期的捕撈乏力;二是氣候變化帶來的漁場空間遷移,使公海的漁業資源進一步減少。

『陸』 請問遠洋捕撈有沒有相關法律,哪裡看到,謝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控制捕撈強度,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稱《漁業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漁業捕撈活動,以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按條約、協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第四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等證書的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
第五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工作。
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分別負責本海區的捕撈許可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捕撈許可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捕撈漁船和作業場所的分類

第六條 海洋捕撈漁船按下列標准分類:
(一)海洋大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大於等於441千瓦(600馬力)。
(二)海洋小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不滿44.1千瓦(60馬力)且船長不滿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撈漁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撈漁船以外的海洋捕撈漁船。 內陸水域捕撈漁船的分類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海洋捕撈作業場所分為以下四類:
(一)A類漁區:黃海、渤海、東海和南海及北部灣等海域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向陸地一側海域。
(二)B類漁區: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岩島海域及其他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三)C類漁區: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及其他我國管轄海域中除A類、B類漁區之外的海域。其中,黃渤海區為C1、東海區為C2、南海區為C3。
(四)D類漁區:公海。

第三章 船網工具指標管理

第八條 農業部報國務院批准後,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海洋捕撈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地方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控制本行政區域內捕撈漁船的數量、功率,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送農業部備案。 內陸水域捕撈業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製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海洋捕撈漁船,必須經本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主管機關批准,由主管機關在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核定船網工具指標。
第十條 製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由申請人填寫《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附件1),持戶籍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向其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以下稱指標申請),逐級上報至有審批權的主管機關審批。 淘汰舊捕撈漁船後申請船網工具指標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漁業船舶報廢證明》。因海損事故造成捕撈漁船滅失後申請船網工具指標的,應當提供按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的捕撈許可證注銷手續證明。申請專業遠洋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還應同時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
第十一條 下列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農業部負責審批:
(一)專業遠洋漁船;
(二)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跨海區買賣漁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過國家下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的漁船;
(五)其他依法應由農業部審批的漁船。
同一海區內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所在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負責審批,報農業部備案。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況外,其它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審批。
第十三條 製造、更新改造、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通過淘汰舊捕撈漁船解決,船數和功率應分別不超過淘汰漁船的船數和功率。購置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隨船轉移。購入方須填報《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並同時附送賣出方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的證明,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報批。農業部根據審批同意的買賣漁船《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核增買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核減賣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並定期通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買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調節。國內現有捕撈漁船從事遠洋作業期間,其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予以保留。專業遠洋漁船不計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農業部統一管理,不得在我國管轄海域作業。
第十四條 指標申請獲得批准後,由批准機關發給《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附件2)。申請人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辦理漁船製造、更新改造、購置或進口手續,並申請漁船船名、辦理船舶檢驗、登記和漁業捕撈許可證。《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的有效期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五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指標申請,不予批准:
(一)漁船數量或功率超過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二)從國外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進口或以合作、合資等方式引進漁船在我國管轄水域作業;
(三)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四章 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

第十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和公海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經主管機關批准並領取漁業捕撈許可證,根據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作業。漁業捕撈許可證必須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並接受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七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分為下列七類: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在我國管轄海域的捕撈作業。
(二)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我國漁船在公海的捕撈作業。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三)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在內陸水域的捕撈作業。
(四)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時間或對特定品種的捕撈作業,包括在B類漁區的捕撈作業,與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同時使用。
(五)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臨時從事捕撈作業和非專業漁船從事捕撈作業。
(六)外國漁船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外國船舶、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水域的捕撈作業。
(七)捕撈輔助船許可證,適用於許可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漁業捕撈輔助船,從事捕撈輔助活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按規定的許可權審批發放捕撈許可證,應明確核定許可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及規格、捕撈品種等。已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品種或水域要明確核定捕撈限額的數量。作業類型分為刺網、圍網、拖網、張網、釣具、耙刺、陷井、籠壺、和雜漁具(含地拉網、敷網、抄網、掩罩及其他雜漁具)共9種。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最多不得超過其中的二種,並應明確每種作業類型中的具體作業方式。拖網、張網不得與其他作業類型兼作,其他作業類型不得改為拖網、張網作業。非漁業生產單位的專業旅遊觀光船舶除垂釣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撈作業方式。捕撈輔助船不得直接從事捕撈作業,其攜帶的漁具應捆綁、覆蓋。海洋捕撈作業場所要明確核定漁區的類別和范圍,其中 B類漁區要明確核定漁區、漁場或保護區的具體名稱。公海要明確海域的名稱。內陸水域作業場所要明確具體的水域名稱。
第十九條 到公海作業的遠洋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農業部審批發放。
第二十條 下列作業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農業部審批,委託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發放:
(一)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
(二)到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岩島海域作業的漁船;
(三)到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的漁船。外國人、外國船舶在我國管轄水域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審批發放。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規定按照雙邊協議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下列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農業部審批,委託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或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發放:
(一)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農業部頒布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
(二)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農業部頒布的禁漁區、禁漁期從事捕撈作業。
第二十二條 作業場所核定在B類、C類漁區的漁船,不得跨海區界限作業。作業場所核定在A類漁區或內陸水域的漁船,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水域界限作業。因傳統作業習慣或資源調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跨界捕撈作業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按審批許可權報主管機關批准後,由擬作業水域的主管機關核發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跨海區作業的,由農業部審批。
在相鄰交界水域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交界水域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發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其他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審批發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送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作業場所的核定許可權如下:
(一)農業部:A類、B類、C類、D類漁區和內陸水域。
(二)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本海區范圍內的C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B類漁區。
(三)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海洋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A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C類漁區。在內陸水域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管轄水域。特殊情況需要地(市)級、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作業場所的,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並授權。
第二十五條 從事釣具、燈光圍網作業漁船的子船與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漁業捕撈許可證,主船與子船功率同時納入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第二十六條 擬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稱申請人),須填寫《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附件3),並附有關材料,持戶籍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向其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至有審批權的主管機關審批。
屬農業部審批的申請,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所在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復核匯總(內陸捕撈漁船除外),報農業部審批。
屬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審批的申請,由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十七條 發放捕撈許可證應具備下列材料和條件: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二)《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原件(海洋捕撈漁船);
(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規定標准;
(六)《漁撈日誌》(海洋大型、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捕撈許可證);
(七)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准文件(公海作業的遠洋漁船);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放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應具備海洋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
發放非專業遠洋漁船公海捕撈許可證,須將海洋捕撈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交回的捕撈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暫存,回國後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放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應當同時貼附與漁船主機總功率相等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第二十九條 海洋大型、中型漁船應填寫《漁撈日誌》(附件4),並在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提交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發證機關。
第三十條 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持《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和《漁業船舶國籍(登記)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捕撈許可證:
(一)船名變更;
(二)船籍港變更;
(三)漁船所有權共有人之間變更;
(四)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期滿。
第三十一條 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船作業方式變更;
(二)漁船主機、主尺度、總噸位變更;
(三)因漁船買賣發生漁船所有人變更。
海洋捕撈漁船買賣,以及主機功率和主尺度變更的,須事先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船網工具指標。
批准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應將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三十二條 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的,須向漁業捕撈許可證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損毀無法使用;
(二)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
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的,持證人須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報告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由發證機關在有關媒體公告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作廢後,方可補發新證。媒體公告費由持證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況的,持證人應將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並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漁船報廢或損毀不再繼續從事許可的捕撈作業;
(二)自行終止許可的捕撈作業。
第三十四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和漁船主機功率憑證不得塗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三十五條 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和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5年。其他種類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最高不超過3年。
第三十六條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以下稱年審)制度,每年審驗一次。
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期為二年。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工作由發證機關負責,也可由發證機關委託申請人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七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年審合格,由審驗人簽字,註明日期,加蓋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持證人和漁船主尺度、主機功率、噸位未發生變更;
(二)漁船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與許可內容一致;
(三)按規定填報《漁撈日誌》,未超出捕撈限額指標(對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漁船);
(四)違規案件已經結案;
(五)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六)其他條件符合有關規定。
年審不合格的,年審機關可責令持證人限期改正後,再審驗一次。再次審驗合格的,其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
第三十八條 逾期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證書載明的漁船主機功率與實際功率不符的、應貼附而未貼附功率憑證或功率憑證貼附不足或貼附無效功率憑證的、以欺騙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塗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為無效漁業捕撈許可證。
塗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為無效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使用無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或未攜帶漁業捕撈許可證從事漁業捕撈活動的為無證捕撈。
第三十九條 捕撈許可證的申請人應是漁船所有人,申請人在其申請獲得批准後成為持證人。持證人對其申請從事的漁業捕撈活動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簽發人制度

第四十條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簽發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為有效。
簽發人負責對前款文件和證書的內容進行審核,並對其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簽發人實行農業部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兩級審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推薦一至兩人為簽發人,並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逐級審核上報有審批權的機關審批並公布。
農業部負責審批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簽發人。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簽發人。
第四十二條 簽發人越權、違規簽發,或擅自更改《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或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視情節對有關簽發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簽發人資格等處分;簽發人及其所在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越權、違規簽發、或擅自更改的證書由其上級機關收回。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有關專門用語的定義如下:
漁業捕撈活動:捕撈或准備捕撈水生生物資源的行為,以及為這種行為提供支持和服務的各種活動。娛樂性游釣或在尚未養殖、管理的灘塗手工採集水產品的除外。
漁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漁業船舶。
船長: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中的船舶登記長度。
捕撈漁船:從事捕撈活動的生產船。
捕撈輔助船:漁獲物運銷船、冷藏加工船、漁用物資和燃料補給船等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漁業船舶。
非專業漁船:從事捕撈活動的教學、科研、資源調查船,特殊用途漁船,專業旅遊觀光船等船舶。
遠洋漁船:在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漁船。專業遠洋漁船,指專門用於在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漁船;非專業遠洋漁船,指具有國內有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轉產到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漁船。
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漁船的數量及其主機功率數值、網具或其他漁具的數量的最高限額。
製造漁船:新建造,包括舊船淘汰後再建造漁船。
更新改造漁船:通過更新主機或對船體和結構進行改造改變漁船主機功率、作業方式、主尺度或總噸位。
購置漁船:從國內買入漁船。
進口漁船:從國外和港、澳、台地區買入漁船,包括以各種方式引進漁船。
第四十四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和漁船主機功率憑證由農業部規定樣式並統一印製。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漁撈日誌》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定的格式印製。《漁撈日誌》中填寫的品種名稱,分海區由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商本海區所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持有廣東省戶籍的流動漁船的捕撈許可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我國漁船到他國管轄水域作業,須經農業部批准。非專業遠洋漁船須將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暫存,回國後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頒布之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農牧漁業部發布的《海洋捕撈漁船管理暫行辦法》和一九八九年農業部發布、一九九七年修訂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柒』 公海犯罪和領海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
我國公民在世界任何地方殺人都是犯法的.下面是規定你看一下吧.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如果出現重大案件,如殺人這類的惡性事件,那麼按下列辦法處理
1.所在船(飛機)的注冊國--所謂視為屬地管轄(嚴格意義上說,本國的航空器和船舶不是領土,但是在上面犯罪的,視同在本國領土上犯罪)
2.殺人者的國籍國--屬人管轄
3.被害人的國籍國--保護管轄
4.如果是海盜或者劫機殺人的,所有國家都能管轄--普遍管轄

逃到無死刑的國家可能不會判死刑,但是可能引渡回本國受審,於是,就還是要死。
1.對刑事犯罪者不庇護
2.對刑事罪犯者是否引渡要看兩個國家協商的結果或者是否有引渡協議
3.即使不引渡,所在國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刑法處罰殺人者。本國沒死刑的自然就不會判死刑的,最多終身監禁

『捌』 我國首次實施公海休漁從什麼時候開始

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國首次在西南大西洋公海相關海域試行為期三個月的自主休漁。首次公海自主休漁,是我國針對尚無國際組織管理的部分公海區域漁業活動採取的創新舉措,對促進國際公海漁業資源科學養護和長期可持續利用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科研監測和專家論證結果,自2020年起,在西南大西洋、東太平洋等我遠洋漁船集中作業的重點漁場,試行以下自主休漁措施:一是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32°S-44°S、48°W-60°W之間的西南大西洋公海海域;二是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5°N-5°S、110°W-95°W之間的東太平洋公海海域。在上述海域作業的所有中國籍遠洋漁船統一實行自主休漁,休漁期間停止捕撈作業,以保護魷魚資源及其產卵群體。

(8)公海漁業執法擴展閱讀

所有作業漁船目前均已撤離休漁區域

根據日前印發的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公海魷魚資源養護促進我國遠洋漁業可持續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農業農村部將會同各地漁業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對休漁期間遠洋漁船進行嚴格的船位監測和管控,對違反休漁規定的遠洋漁船和遠洋漁業企業,將依法予以嚴厲處罰。

《通知》明確,休漁期間,包括魷魚釣、拖網漁船等在西南大西洋公海相應區域作業的所有中國籍遠洋漁船均需停止捕撈作業。

『玖』 公海為什麼不能抓人

公海是指國際法上指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所以進入公海,只有該船隻登記注冊的國家才有權力逮捕跟調查,如果該船是在中國登記或注冊的,那麼只有中國才有權力逮捕,否則只能跟該船注冊的國家合作並協助調查。

拓展資料

公海在國際法上指各國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部分。注意:領海(一般是12海里)與公海之間的次級地位者是專屬經濟區(可達200海里)。例如,宮古海峽的中部是專屬經濟區(國際航道,它國有自由航行權,可以無害通過),到西太平洋就很快到了公海。

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拾』 能否在在公海抓捕犯罪嫌疑人船隻為中國船舶

可以的
公海犯罪,理論上,犯罪嫌疑人國籍所在地法院,被侵害人國籍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追訴權是屬於該船隻的注冊國家。
中國<刑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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