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法規概述
① 燃氣經營企業要遵守哪些法規
申請材料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申報表;
(二)驗資報告;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人代表(或者授權負責人)、董事長、經理、分管安全及技術的副經理、部門負責人的職務、職稱、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書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財會人員、安全管理、搶險搶修和其他作業人員的職稱、任職資格證書;
(五)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證明;
(六)燃氣工程項目規劃、施工許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文件和特種設備、安全及消防設施單項驗收文件等資料;管道經營企業還應提供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為其劃定的經營區域證明文件;
(七)氣源來源證明。供氣協議書或供氣意向書;
(八)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崗位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和搶險車輛及設備名錄;經營方案,包括企業經營策略、發展規劃計劃、服務規范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的燃氣供應站,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具備資格的設計單位設計的工業企業內部生產工藝圖紙。
(二)省《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申報表;
(三)站負責人、安全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的職務、職稱、崗位證書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書等證明;
(四)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證明;
(五)燃氣供應站規劃布點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和質檢、消防等單項驗收報告,壓力容器合格證、安全及消防設施資料等;
(六)氣源來源情況。外購氣源的燃氣企業應當提交供需協議書;
(七)有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資金、資產證明;
(八)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和搶險設備名錄;安全技術崗位操作規程;經營方案,包括企業章程、服務規范和發展規劃計劃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② 燃氣行業標准2010年以後執行的或更新的標准有哪些要求全面點的。
好像有個燃氣驗收規范更新了,GB50028基本上沒有變
③ 燃氣的有關規定
根據住建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對燃氣作出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8.4 燃氣
8.4.1 住宅管道燃氣的供氣壓力不應高於0.2MPa。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其入口壓力應在0.75~1.5倍燃具額定范圍內。
8.4.2 戶內燃氣立管應設置在有自然通風的廚房或與廚房相連的陽台內,且宜明裝設置,不得設在通風排氣豎井內。
8.4.3 燃氣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設備嚴禁設置在卧室內;
2. 嚴禁在浴室內安裝直接排氣式、半密閉式燃氣熱水器等在使用空間內積聚有害氣體的加熱設備;
3. 戶內燃氣灶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台內;
4. 燃氣熱水器等燃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台內或其他非居住房間。
8.4.4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排氣口應採取防風措施,安裝燃氣設備的房間應預留安裝位置和排氣孔洞位置;當多台設備合用豎向排氣道排放煙氣時,應保證互不影響。戶內燃氣熱水器、分戶設置的採暖或製冷燃氣設備的排氣管不得與燃氣灶排油煙機的排氣管合並接入同一管道。
8.4.5 使用燃氣的住宅,每套的燃氣用量應根據燃氣設備的種類、數量和額定燃氣量計算確定,且至少按一個雙眼灶和一個燃氣熱水器計算。
④ 燃氣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規 1《輸配及驗收規范》 (CJJ33-20)
2《設計規范》 (GB50028-93-2002年版)
3《輸氣設計規范》( GB50251)
4 《採暖與衛生及驗收規范》(GBJ242-82)
5 《建築採暖衛生與煤氣工程評定標准》(GBJ302-88)
6 《檢驗評定標准》(GBJ302-89)
7 《鋼手工方法和結果分級》GB11345
8《鋼質管道及質量分級》SY4065
9《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
10《供電規范》GB50052
11 《建築設計規范》GB50007
12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
13 《現場設備、焊接及驗收規范》GB 50236
14 《輸油輸氣管道線路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Y0401
15《鋼質管道焊接及驗收》SY/T4103
16《鋼制焊接》SY/T0444
17 《檢驗方法》ASTM E709
18 《鋼制對焊》SY/T0510
19《鋼質管道及腐蝕設計規范》SY0007
20 《天然氣》GB17820
21《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22《化工企業裝置設計規范》HGJ28
23 《供電規范》GB50052
24《鋼質管道及質量分級 》SY4056
25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
26《天然氣計量 系統技術要求》GB/T18603
27《鋼制》GB150
28 《現場設備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36-98)
29 《及驗收規范》 (GB50235-97)
30《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SY/T4079)
31法規 《石油跨越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SY/T4070)
32 《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4)
33《天然氣》 (SY/T7514-88)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 (2000-8-21)
35《施工現場用具及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建[98]146號)
36 《(工程)辦法》 (1990-08-18)
37 《鋼手工方法和結果分級》 (GB1134)
38 《輸氣設計規范 》(GB50251-94)
39 《鋼管環縫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透照工藝和質量分級 》(GB/T12605)
40 《鋼制》(SY5257-91)
41 《埋地鋼質管道設計規范》(SY/T0019)
42 《鋼制對焊件》
43 《輸氣設計規范》(GB50251-94)
44 《石油輸送鋼管交貨技術條件第一部分.A級管鋼管》(GB/19711.1-1997)
45 《埋地鋼質管道腐蝕控制》(CJJ95)
其它規定1 《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課程》(CJJ51-2001)
⑤ 求燃氣行業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清單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准和服務熱線等信息,並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准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5)燃氣法規概述擴展閱讀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⑥ 天然氣的相關法規有哪些
隨著天然氣運輸管線網在全美境內的發展,聯邦法律網也大有進展。立法活動一個接一個地展開,在近40年的時間內,政府已全面而緊密地控制了天然氣工業。在這40年的時間段臨近結束之際,法規與法律制定者們認識到,問題並不在於法律的細節,而在於天然氣工業本身。
天然氣法律是以授予各公司對來自某座城市中煤礦從事製造與分配天然氣的獨家代理權而開始的。然而,這些法律也是在發展的,它們涉及跨州邊境管線的關稅法,然後加入了對井口氣價的控制及在消費點的燃料選擇。天然氣的生產者們堅決反對這些法律,他們到處游說,但卻無功而返。回顧起來,這一點是很清楚的:對於將天然氣作為燃料以及生產或使用天然氣的實體的法規都是不利的。價格控制妨礙了天然氣資源的開發,而且,這種人為的刺激導致了經濟上的損失。在20世紀70年代中的幾個嚴酷的冬季,受到法律約束的一些跨州的天然氣市場出現了供氣短缺,而那些不受法律約束的州內的市場上的天然氣則極為豐富。人們為這些低效的行為付出了經濟代價。
1938年的《天然氣法》(Natural Gas Act簡稱NGA),1978年的《天然氣政策法》(NGPA),1989年的《外大陸架土地法》(OCSLA),以及1998年的《能源政策法》(EPA),都是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FERC)頒布的監督美國天然氣管線工業的一些基本法律(詳見本章附件)。
⑦ 燃氣 法律法規 規范 資料庫
序號 類別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1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6-29)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11-0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1988-12-29)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08-30)
5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000-07-08)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8-27)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5-09-06)
1 法規 《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CJJ33-2005)
2 《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94-2003)
3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028-93-2002年版)
4 《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 GB50251)
5 《工程測量規范》 (GB50026-93)
6 《採暖與衛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42-82)
7 《建築採暖衛生與煤氣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GBJ302-88)
8 《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GBJ302-89)
9 《鋼焊縫手工超聲波探傷方法和探傷結果分級》GB11345
10 《石油天然氣鋼質管道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及質量分級》SY4065
11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
12 《供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13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
14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
15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36
16 《輸油輸氣管道線路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Y0401
17 《鋼質管道焊接及驗收》SY/T4103
18 《常壓鋼制焊接油罐磁粉探傷技術標准》SY/T0444
19 《磁粉檢驗方法》ASTM E709
20 《鋼制對焊管件》SY/T0510
21 《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SY0007
22 《天然氣》GB17820
23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24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裝置設計規范》HGJ28
25 《供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26 《石油天然氣鋼質管道對接焊縫射線照相及質量分級 》SY4056
27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
28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140
29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30 《天然氣計量 系統技術要求》GB/T18603
31 《鋼制壓力容器》GB150
32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36-98)
33 《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35-97)
34 《石油天然氣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SY/T4079)
35 法規 《石油天然氣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SY/T4070)
36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8)
37 《混凝土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4)
38 《天然氣》 (SY/T7514-88)
39 《工程建設監理設定》(建[95]737號)
40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15號)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2000-8-21)
42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建[98]146號)
43 《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1990-08-18)
44 《鋼焊縫手工超聲波探傷方法和探傷結果分級》 (GB11345)
45 《氣焊、手工電弧焊及氣體保護焊焊縫坡口的基本形式與尺寸》(GB985-80)
46 《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 》(GB50251-94)
47 《鋼管環縫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透照工藝和質量分級 》(GB/T12605)
48 《碳鋼焊條》(GB/T5117-1995)
49 《鋼制彎頭》(SY5257-91)
50 《埋地鋼質管道犧牲陽極陰極保護設計規范》(SY/T0019)
51 《鋼制對焊無縫管件》(GB12459)
52 《管路法蘭及墊片》(JB/T74)
53 《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50231)
54 《城鎮燃氣調壓器》 (GB16802-1997)
55 《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94)
56 《石油天然氣工業輸送鋼管交貨技術條件第一部分.A級管鋼管》(GB/19711.1-1997)
57 《城鎮燃氣埋地鋼質管道腐蝕控制技術規程》(CJJ95)
58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溶劑型木器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1-2001)
1 其它規定 《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課程》(CJJ51-2001)
2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
3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2001-7-26)
4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01-11-05)
5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01-30)
6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6-29 )
7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8-23)
8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可實施細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06-08)
⑧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有哪些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並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路。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徵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准、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並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措施,並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氣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於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採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並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並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理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迴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於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並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並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後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採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並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許可權、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並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理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並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並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卧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並不得擅自抽取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並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准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託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並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後,必須立即切斷氣源,採取通風等防火措施,並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於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並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並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後,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於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後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於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於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並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於違反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於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採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⑨ 天然氣安全法規如何確定的
在天然氣工業的早期階段,其關於公眾安全的條例是自我約束型的。考慮到天然氣生產過程中的爆炸與有毒排放物的可能性,天然氣配氣公司對公共設施的安全操作極為謹慎。美國標准化協會於 1942年出版了第一部關於輸氣管道壓力的標准。1952年頒布了關於天然氣運輸與配氣的獨立法律條款,而且,從那以後不斷地更新。美國天然氣協會負責關於天然氣管道標準的修訂。
1968年頒布的《天然氣管道安全法》是第一部關於天然氣系統操作、維護、設計與鋪設安全的國家法律。由美國運輸部授權提出了適應所有天然氣運營者的最低限度的聯邦安全標准。這些法律不斷地進行修訂,到1996年1月,該法令已經被修訂了74次。管道安全法的管理與落實由得到授權的州政府相關部門執行。
安全標准由新的立法程序重新確認。比如,1992年的《管道安全法》重新確認了原來的《天然氣管道安全法》和《危險品流體管道安全法》的基本條例及適用的最後期限,但具體要求則需要由運輸部批准。作為 1992年法令的一個顯著變化,管道安全辦公室被要求在修訂這些法律時將對環境的影響與安全問題放在同樣重要的地位。
公共安全也是州立法委員會首要關注的內容。用戶的燃料管線與燃氣設備的安全由地方政府法規所規定,該法令通常以《國家燃料天然氣法》作為標准。州委員會為這些法規負責,即在用戶的管道或設備的問題處理方面的服務。
⑩ 我國現行城鎮燃氣主要標准規范有哪些
一、法律法規標准
1、GB50028-200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2、GBT 3091-2008 《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
3、CJJ94-2009 《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
4、GB12459-2005 《鋼制對焊無縫管件》
5、SYT0414-2007《鋼質管道聚乙烯膠粘帶防腐層技術標准》
6、GBT19810-2005 《聚乙烯管材管件_熱熔對接接頭_拉伸強度和破壞形式的測定》
7、CJJ63-2008 《聚乙烯燃氣管道工程技術規程》
8、GBT3287-2000 《可鍛鑄鐵管路連接件》
9、GBT14976-2002《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無縫鋼管》
10、GB-T6111-2003 《流體輸送用熱塑性塑料管材耐內壓試驗方法》
11、CJT3055-95 《燃氣閥門的試驗與檢驗》
12、GB15558.1-2003《燃氣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統 第1部分:管材》
13、GBT8163-2008 《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
14、8923-88《塗裝前鋼材表面銹蝕等級和除銹等級》
15、GB50236-98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16、CJT 275-2008 《城鎮燃氣調壓箱》
17、GB5842-2006《鋼瓶》
18、GB 50235—97《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19、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20、CJJ33-2005《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二、燃氣熱水器產品標准
1、GB 6932-2001 《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
2、GB 18111-2000 《燃氣容積式熱水器》
3、CJ/T 228-2006 《燃氣採暖熱水爐》
4、GB 20665-2006 《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和燃氣採暖熱水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
三、燃氣灶具產品標准
5、GB 16410-2007 《家用燃氣灶具》
6、CJ/T 28-2003 《中餐燃氣炒菜灶》
7、CJ/T 3030-1995 《炊用燃氣大鍋灶》
8、CJ/T 187-2003 《燃氣蒸箱》
9、GB 16691-2008 《攜帶型丁烷氣灶和氣瓶》
10、GB/T 3606-2001 《家用沼氣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