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吊銷
1. 如何區分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與注銷,吊銷
吊銷是行政處罰。 撤銷是行政機關,法院為主體,針對的是行政機關所作出的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撤回指的是曾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被廢止,或者失去效力而針對該行政行為的。 注銷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針對已經被吊銷,撤銷,撤回或者組織終止的情況,注銷行政許可登記。 大概是這個樣子,做選擇題夠用了。要想了解具體還是看看書吧。吳鵬的講義中就有這幾者的區分。
2. 行政許可與營業執照什麼區別吊銷營業執照和吊銷行政許可有什麼不同
行政許可包括: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如環保許可。
賦予特定權利的許可,如公用事業等行業准入的許可。
資格資質方面的許可。如律師執業資格許可。
檢測、檢驗和檢疫的許可。
確定主體資格的許可。包括營業執照。
其他。
吊銷行政許可不是法律術語,應該是撤銷行政許可。
針對企業而言,吊銷營業執照就是撤銷行政許可。但撤銷行政許可包括撤銷變更登記等。
3. 有哪些情形,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關於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的規定。
在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活動中,注銷、撤銷和撤回是三個容易混淆的概念。所謂注銷是指行政機關註明取消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結束後由行政機關辦理的手續。它與撤銷的區別在於,撤銷一般需要由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撤銷的事由通常是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中有違法因素,即違法導致行政許可的撤銷。而注銷的事由不僅包括行政許可實施中具有違法因素,還包括其他使得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終止的情形,即只要被許可人終止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行政機關即對該項行政許可予以注銷。所謂撤回既包括申請人在申請過程對其行政許可申請的撤回,也包括行政機關因為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而對其行政許可決定的撤回。對於行政機關來說,撤回主要是指行政許可的實施以及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活動本身並不違法,但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的撤回。行政機關在撤回行政許可後,也要履行注銷行政許可的手續。
根據本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注銷行政許可的情形主要有六類:
一是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被許可人未延續行政許可的。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被許可人在法定期限內可以申請延續行政許可,如果被許可人未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但未獲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機關即可依法注銷其行政許可。
二是行政機關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行政機關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是屬於人身權性質的行政許可,不可委託也不可以替代,而該公民一旦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即意味著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已沒有意義。比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賦予公民律師資格,這一資格只能由該公民本人享有,但如果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即意味著其律師資格沒有意義,所以,應予注銷。這里的公民死亡指的是公民實際死亡,而不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因為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情況比較復雜,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後還有可能重新出現,如果一概地注銷其行政許可,就不適當。
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或者被撤銷後,即失去行為能力,因此,其已有的行政許可應予注銷。
四是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撤銷、撤回的。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行政機關吊銷、撤銷或者撤回,都意味著該項行政許可已經結束,所以,應予注銷。
五是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比如,由於發生地震等自然災害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情形,行政機關就應當依法注銷行政許可。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4. 行政許可是撤銷還是注銷,吊銷
撤銷,主要指負責行政許可的政府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亂作為造成本不應該給與許可的卻給與了許可,責任在政府機關,糾正程序就是撤銷行政許可。撤回之後,該許可自始無效。
撤回,是由於某種比較正當的原因,不可歸責與雙方的理由,比如計算機系統故障導致錯誤發放了行政許可,挽救程序就是撤回。撤回之後,先前的行政許可有效(不然對被許可人不公平)。
注銷,是由於被許可人不再滿足許可的主體條件或者許可期限屆滿並且不再續期,使行政許可歸於失效的狀態。
吊銷,是一種行政處罰,是由於被許可主體違法或者不再符合許可條件,許可機關對其作出的一種處罰,效果也是使行政許可歸於失效的狀態。
參考法律依據:
1、《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撤銷許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注銷許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3、《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5. 如何區分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與注銷、吊銷
1、違法主體不同。
撤銷行政許可和撤回是因為行政許可實施的過程存在違法問題,違法行為的主體可能是許可機關,例如,未按照法定條件做出許可,也可能是行政許可申請人,例如,利用欺騙的手段缺的許可。
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因許可機關違法許可的,撤消後給被許可人造成損失的,許可機關應當賠償。吊銷和注銷行政許可是在被許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後,利用許可實施了違法行為,執法機關依法吊銷其行政許可,其主體一般是個人。
2、違法嚴重性不同。
吊銷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剝奪被許可人的經營權或資質、資格。這是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實施的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注銷行政許可是指一項許可在實體上被消滅或者已經不可能實現,不能實現的原因有多方面,例如,時間因素,超過許可期限,其程度較輕。
撤回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或者許可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已經發出的許可撤回。撤回行政許可程度最輕。
3、處罰方式不同。
吊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剝奪被許可人的經營權或資質、資格。注銷行政許可,而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撤銷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撤銷,是指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其法律效力。
(5)行政許可吊銷擴展閱讀:
撤回、撤銷、注銷、吊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1、關於撤回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撤回行政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前提是相對人取得行政許可合法。適用情形包括: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行政許可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撤回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撤回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或者事實基礎。撤回行政許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2、關於撤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撤銷行政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相對人違法取得行政許可。適用情形包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撤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告知被許可人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政機關不得撤銷。
撤銷行政許可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的,除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外,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3、關於吊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吊銷行政許可適用於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法行為。
吊銷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法規設定。行政機關作出吊銷行政許可的決定前,應當告知被處罰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處罰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4、關於注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注銷行政許可適用於特定客觀事實的出現、行政許可失效的情形。適用前提是特定客觀事實的出現,與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是否合法無關。適用情形包括:行政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還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注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說明理由,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予公告。
6. 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行政機關應撤回許可,不必辦理注銷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復的,行政制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關於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的規定。
7. 如何區分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與注銷,吊銷
撤銷,主要指負責行政許可的政府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亂作為造成本不應該給與許可的卻給與了許可,責任在政府機關,糾正程序就是撤銷行政許可。撤回之後,該許可自始無效。
撤回,是由於某種比較正當的原因,不可歸責與雙方的理由,比如計算機系統故障導致錯誤發放了行政許可,挽救程序就是撤回。撤回之後,先前的行政許可有效(不然對被許可人不公平)。
注銷,是由於被許可人不再滿足許可的主體條件或者許可期限屆滿並且不再續期,使行政許可歸於失效的狀態。
吊銷,是一種行政處罰,是由於被許可主體違法或者不再符合許可條件,許可機關對其作出的一種處罰,效果也是使行政許可歸於失效的狀態。
參考法律依據:
1、《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撤銷許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注銷許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3、《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8. 關於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注銷,吊銷的說法中,錯誤的是哪一個
撤銷:指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基於實施過程中行政主體或被許可人的違法因回素而被行政主體答取消其效力。
撤回:是指因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法律依據修改或廢止而由行政主體取消其效力。
注銷:是指基於特定事實的出現,而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
吊銷:是指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而被行政主體施以取消行政許可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