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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分為

發布時間: 2021-03-08 11:57:09

1.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或形態:
一是執行性強制專措施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屬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
二、即時性強制措施
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採取的斷然行動。
三、一般性強制措施
這類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危害狀態,或者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需要,依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2. 行政強制的種類有哪些

(一)、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應在下列情況下授予行政主體對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權:

在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對其本人的危險或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的情形。

(二)、對財物的各種處置。

行政主體在行政強制措施領域對財物的處置表現為對所有權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項處理。其具體表現為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對財物的處分,對財物使用的某種限制等。

(三)、對住宅等場所的進入。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住宅等場所不能救護或不能制止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即時進入。但即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2)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分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全文)規定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3.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執法人是否可以採取替代方式實現法定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目的為標准,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劃分為直接執行和間接執行。間接執行包括代履行和執行罰。
(一)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行政機關直接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實現行政法義務的制度。它的適用條件是使用間接強制難以達到義務履行目的、無法採用或沒有必要採用間接強制的情形。直接強制既利於直接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又易於造成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和沖擊。因此,在使用直接強制時必須慎重,嚴格的按規定的條件執行:(1)行政機關實施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必須有明確法律授權。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機關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審查後強制執行,而不得自行執行。(2)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嚴格貫徹適度原則,重視保障人權,以實現義務人應承擔的義務為限,不能無端擴大,不能給義務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超過其應承擔義務的范圍。(3)應當對直接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嚴格、明確的規定。
直接強制按其內容還可分為對人身的強制、對行為的強制和對財物的強制。
(二)代履行。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於該行政法義務屬於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如排除障礙、強制拆除等。對於不能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適用代履行。由此可以看出代履行具有以下幾個實施條件:(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既定義務的事實。2)該義務是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3)該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狀態的義務。(4)應當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實施費用。
(三)執行罰。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制度。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是行政處罰。雖然其具有罰的外型和功能,但他們在性質、目的、原則等方面都有比較明顯的區別。首先,行政處罰本質上屬於制裁性法律責任,僅限於設定新的義務;執行罰屬於強制性法律責任,是以設定新的義務的辦法來促使當事人履行既定的義務;其次,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制裁,通過制裁給當事人以違法教育,著眼點在於過去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執行罰的目的則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其著眼點在於將來義務內容的實現;再次,行政處罰以「一事不再罰」為原則,一般對一次違法行為只懲罰一次;而執行罰的最終目的在於義務的履行,因而執行罰可以多次適用,直至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以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作區分,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包括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制驅散等;二是對財產的處置,主要是對財產的封查、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扣劃、對財物使用的加以限制等等;三是對住宅場所私有權利的合法干涉。執法人員在確有必要進入私人住宅,不進入住宅可能會對公民的生命、人身、財物造成迫切危害時或嚴重後果時可即時進入。但不管怎麼樣,以上各種行為方式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
以行政強制執行內容的性質做區分,可分為:1.執行性強制執行,如罰沒款項的強制扣劃;2.制裁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作案工具的收繳;3.檢查性強制執行,如計量管理機關對計量產品的控制檢查;4.預防性強制執行,如衛生主管部門對傳染病流行的強制預防、強制隔離;5.制止性強制執行,如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車輛或行人的強制制止;6.保護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酗酒者的保護;7.教育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賣淫婦女和嫖客的收容審查;8.保全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違法嫌疑人財產的扣押、查封、凍結。

4. 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人還是財產

執行的客體是由判決決定的,一般是行為。對象的話,一般是物。

5. 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性質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為前提。只有行政相對方負有法定義務又拒不履行,行政機關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才能採取一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相對方履行義務。行政法上的義務既有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義務,也有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中所規定的義務,還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裁定中確定的由行政相對方履行的義務。
2.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類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范圍廣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人。
4.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1.行政性。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權力而依法定職權實施的單方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性。
2.強制性。這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根本特徵。正是這種措施所具有的強制性使其區別於行政機關實施的不需要藉助於強制即能實現的其他行政措施。
3.執行性。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行政相對方履行義務,保障行政處理決定的實際、有效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性、強制性、執行性是相互聯系的,缺一不可。

6. 哪些屬於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

您好,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 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為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 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有妨害行政訴訟正常進行行為的人,依法採取的一種司 法行政制裁手段。其目的是為了排除妨害,保障行政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 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遲、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
(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4)隱 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對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罰款、拘留需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對上述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 請人民法院復議。
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在於:
(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為前提;行政訴訟 強制措施則不一定要求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義務履行相同的狀態;而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則是 為了強制排除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活動以恢復受到破壞的訴訟程序。
(3)採取強制手段的機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可以是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采 取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
(4)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而引起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原因則是訴 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妨礙訴訟活動的行為。
(5)採用的執行措施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較行政訴訟強制措施要寬、要廣。

7.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或形態:

一是執行性強制措施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

二、即時性強制措施

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採取的斷然行動。

三、一般性強制措施

這類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危害狀態,或者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需要,依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7)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分為擴展閱讀: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屬於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實,並不是對任何行政強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又可以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8. 什麼是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做出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和行為採取的強制性措施。2009年8月24日行政強製法草案第三次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後,行政強制的相關問題再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行政強制是指因情況緊急,為了達到預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不以向對方履行義務為前提,即對相對方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

(8)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分為擴展閱讀:

論證評估

設定行政強制須進行事前論證和實施評估,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指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對已經設定的行政強制,認為不適當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強制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同時草案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9. 行政強製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什麼和什麼

行政強製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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