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犯罪的罪名
A. 執法人員辦理刑事案件違反法律程序制定罪名怎麼辦
違反程序如果能夠看出來,有證據的話可以通過律師向公訴人提出舉證,證據確鑿的話法院有可能判決嫌疑人無罪或者指令偵查機關重新補充偵查。
B. 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打傷犯人該如何定罪
按實際情況,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打傷犯人的如果定罪,要按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如果警察打傷犯人存在主觀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造成輕傷以上的損害(經醫療鑒定),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如果警察存在過失致犯人重傷的,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重傷刑事犯罪。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C.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之執法犯法是什麼罪
我國的刑法是對犯罪行為處罰的法典,而憲法是各種法律的根本辦法,其沒有具體的刑罰。執法者犯法刑法里有相應規定。
D. 知法犯法;罪上加罪。那執法犯法該如何定其罪行
這要看其行為觸犯了復《刑法》所規定的制哪一條罪,然後依法定罪量刑。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這是中國傳統的法制思想,現代刑法原則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是否應當加重處罰,是按法律規定來執行的。當然,知法犯法,其社會危害性是極大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就已考慮該因素,也是執法者在量刑時應考慮的情節。
E. 警察執法的時候拉了一下警察的手是什麼罪名
看對方的態度了,如果對方非告你襲警也沒辦法,一般而言,拉一下手而已,對方如果大度,一般不會追究的。
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
工作機制研究
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趙衛華
摘要: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屬於行政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被授權或受託的組織根據其職權對違法違規管理相對人所採取的監督、強制、處罰等行政行為。刑事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對觸犯刑法的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所採取的懲罰行為。在行政執法實踐中,當違法違規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程度並觸犯刑法時,行政違法行為就轉化為刑事違法行為,從而行政執法就過渡到刑事司法。[1]而在一些行政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執法機構時常因為認識上的偏差或兼顧部門利益等方面的原因,常常執法不嚴、有罪不究、打擊不力,使得執法實踐中逐步暴露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脫節的問題。因此,從理論上和實踐上研究和解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問題,是確保畜牧業健康發展、動物食品衛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一、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開展現狀
隨著人們對食品衛生,尤其是肉食品衛生安全的越來越關注,涉及動物衛生安全的各類行政案件會層出不窮,相應被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也逐步增多。2005年以來,全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辦的各類行政案件中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共有5起,追刑人數11人,刑期最長達2年,累計處罰金79萬元。基本情況如下表:
年份 案由 區縣 案件起數 追刑人數 刑期 罰金(萬元)
2005 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行賄罪 梁平 1 1 2年 20
2006 ---- --- --- --- ---
2007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 榮昌 1 4 8-10個月 18
2008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黔江、
南川 2 6 6-12個月 41
2009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高新區 1 2 起訴階段
其中,2005年1起(梁平王北權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2007年1起(榮昌蘭明亮、陳亮群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廖正美、曹進銷售偽劣產品罪);2008年2起(黔江陳衍波、龔明學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南川吳桂倫、任世華、劉松柏、黃學進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2009年截止目前,共1起(市動監所移送市公安局治安總隊高新區陳燕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當事人已被依法逮捕>)。上述追刑案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移交之前,案由多為「經營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經調查,在2005年區縣動監所報送上來的45個典型案例當中,有26件為「經營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案件,其中情節嚴重,達到移送追刑條件的就有7件,而當年竟無一起,使違法分子逃避法律對其應有的制裁。
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銜接的必要性
一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履職避責的要求。隨著我國法治制度的不斷健全,各級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的監督與制約力度的不斷加強,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為執法機關很可能因為「以罰代刑、該移未移」的履職不到位的問題,行政違法責任者會被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如失職罪、瀆職罪或玩忽職守罪)[2];二是遏制違法分子囂張氣焰的重要手段。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執法面極廣,涉及動物及動物產品產地到上餐桌前的飼養、屠宰、加工、貯藏、銷售等一系列經營活動,執法工作事關養殖業健康發展、人民身體健康及公共衛生安全。目前,以上各個環節中案件發生多、查處少,行政處理多、追究刑責的少,很大程度上助長了違法分子的囂張氣焰,給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諸多不利影響;三是順民意、樹形象的窗口。涉及動物衛生方面的案件多數屬於「民生案件」,當前社會各界,尤其是新聞媒體部門對此類案件的關注度較高,涉及民生案件的快速、准確辦理,不僅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而且對於樹立動監機構的社會形象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及時移交達到追刑案件的行政執法案件,不僅是行政執法機構的本職工作,也是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義務(《行政處罰法》第7條第2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三、目前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部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降格處理,以罰代刑。實際中暴露出「四多四少」現象。即違法違規案件發生多、查處少;簡易程序多、一般程序少;補檢補免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查處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源頭或幕後操縱主犯少。
2、移送案件定性欠標准、有權部門出具有效鑒定結論難度大。目前移送追刑案件立案理由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刑法》14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規定,需要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或「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其他污染物」的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後,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1年第310號國務院令)中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應當有法定機構檢驗鑒定,並出具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附有有關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作為法定鑒定機構「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鑒定機構」(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該類案件的送檢物品鑒定,由於目前無實驗室參照標准,檢測項目只能限定某幾類細菌的檢測上,尚不能得出「追刑」所需結論,已追刑的幾個慣例就是依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諸多書面材料,最後以專家意見的形式做出最後鑒定結論。而這種結論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往往較低,司法機關往往不易採信。
3、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些得不到及時依法處理。由於移送案件往往涉及違法違規事件較為嚴重、牽涉面廣,有時甚至牽扯到行政執法機關本系統的個別違規行為。導致一些地方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案件移送不夠及時,貽誤辦案時機,甚至發生主要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嚴重問題,給偵破工作帶來困難。據了解,在移送、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不同程度地存在依法該立案的沒有立案,該批捕的沒有批捕,該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沒有及時採取強制措施,該起訴的沒有起訴,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作撤案處理,某些危害嚴重的犯罪重罪輕判等現象,嚴重削弱了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夠的原因分析
1、部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認識上存在偏差,影響了執法力度。一是在辦案中,部分執法人員認為只要把違法犯罪者違反國家規定的違法行為糾正過來就可以了,沒有必要給予刑事制裁。不論違法行為影響大小,一味強調「教育為主、一人為本」的行政執法理念;二是執法機構嫌麻煩、擔心承擔風險。每一個案件在移送之前都涉及許多相關重要證據的收集,收集結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案件最終辦理的成敗。尤其是涉及病害產品的證據收集、保全方面,除了要有業務熟悉的執法人員外,還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三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是否可以進行行政處罰認識不一。相當一部分執法機構認為已經由自己單位做出行政處罰過後的案件不能再次移送公安機關,因而就出現了以罰代刑的現象。
2、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的規定不夠完善,執法中存在不少困難。目前,《動物防疫法》對「病害、病死」或「疑似染疫」等術語的概念界定模糊,現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也尚未對此做出明確界定,因此,實際執法當中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常常以「動物檢疫結果意見書」的形式來對這些情形進行認定,進而作為刑事審判的依據。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做法相當危險;另外,衛生鑒定機構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這一結論的得出,也缺乏相應標准,他們對樣品的檢測項目只能限定某幾類細菌的檢測上,而不能確切得出追刑所要的證據結論。
3、一些執法活動存在地方保護或部門保護的傾向。有些區縣執法部門從局部利益出發,打著解決經費不足的旗號,明確給下級執法部門下達罰沒收入指標,並將完成任務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重要內容,加之有些地方少數執法人員執「人情法」、「關系法」,導致一些執法部門為完成任務或增加職工福利待遇、互送人情、互通私人友誼而「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4、司法機關對動物衛生案件追刑界限模糊。由於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平時與公安等司法部門移送案件少、業務聯系少,因此公安部門部分辦案人員對動物衛生相關案件不夠熟悉,對此類案件的辦案能力不強,影響了對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有的辦案人員對《刑法》法條中140、143條規定的一些罪名的法律適用不夠清楚,分不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憑經驗辦案,導致一些案件以罰代刑或不了了之,甚至發生定性不準、處置失當的問題。
四、建立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依據
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不但有現實必要性,而且同時具有切實可行性,這種可行性表現以下法律法規依據。
(一)基本法律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在《行政訴訟法》中第10 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動物防疫法》第84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這方面,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就是國務院2001年頒布的第310號國務院令《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其中第3 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第11 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第14 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法律責任章節中第43-48條,均規定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1年公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高檢法釋字[2001]4號)第10 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進行立案監督。」第11 條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或者認為公安機關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應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提出立案監督建議的行政執法機關。」
(四)國家和重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國家層面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高檢會[2006]2號)中規定「行政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刑事追訴標准、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時將案件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未能及時移送並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機關應當於作出行政處罰十日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並書面告知相關權利人。」;農業部、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在農資打
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農市發[2007]15號)中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監管對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關證據後,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監管對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轉移證據的,可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配合行動。涉及跨區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主要行為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給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重慶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市人民檢察院、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局、監察局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實施意見》(渝檢會[2006]12號)和市人民檢察院、衛生局、農業局等21個市級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聯席會議紀要》(渝檢會[2006]11號)。
五、實現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對策建議
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要從有利於打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的大局出發,鑒於目前執法實踐中《動物防疫法》、各類標准缺乏一定的操作性,應當主動加強與衛生、工商、公安、檢察院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配合,徹底排除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麻痹大意的工作作風,切實解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促進執法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強打擊違反動物衛生監督管理的各類犯罪的力度。
(一)統一移送標准,規范移送銜接程序
由於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的專業性強,在執法實踐中常常會面對猶如「疑似染疫、病害動物產品等」的定性方面,在國家或農業部尚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業標准之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委可以邀請衛生、公安、檢察院、法院及高校專家學者針對專門問題進行科學論證,通過「會議紀要」的形式,將這些棘手問題予以解決,統一標准,相互認可。
另外,就行政案件移送程序銜接上,我認為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加以區分。一是,如果案件當事人有固定場所,流動性較小,那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先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後再移交司法機關;二是,如果案件當事人流動性較大,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好對其進行控制或案情復雜,需要公安部門的前期介入,那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就可以直接移交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統一製作一式三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付同級公安機關移送,第三聯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使檢察院有針對性地開展立案監督工作。[3]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建立良好工作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委可以邀請衛生、公安、檢察院、法院及高校等相關部門(或由市級工會組織、政法委等部門召集),由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定期召開聯席工作會議,以便加強聯系、增進配合,針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面臨的新問題,探討和研究新對策。通過聯席會議的形式,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委可以通報近期動物衛生執法或其他農業執法工作開展情況衛生部門可以通報相關物品的鑒定情況;公安機關可以通報本機關接受移送案件的偵查工作;檢察機關可以通報接受移送案件的偵查監督、批捕、起訴情況。逐步建立一種信息暢通、協調高效、良性互動的「一體化」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及時解決實際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問題。同時要建立科學的工作評估體系,健全檢查考核制度,把工作成效當作衡量聯席會議實績的依據。按照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約的工作原則,不斷提高參會的各部門的行政執法水平和刑事司法水平。
(三)加強法律學習,建立協同工作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對本機構執法人員強化業務知識學習的同時,要從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有針對性地開展行政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知識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與衛生部門、司法機關根據職能分工,打破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工作界線,建立符合現行執法與司法要求,安全性高、實用性強、跨部門、跨平台的協同工作機制。協同工作機制是指該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互設聯絡員。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衛生部門、司法機關各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本部門有關案件查處的信息資料,在緊急情況發生時,及時互通信息、加強配合協作。同時,在日常執法過程中,調查了解本部門在案件移送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建議措施。二是開展學習交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與衛生部門、司法機關通過舉辦相關業務座談、工作經驗交流、法律法規學習、執法知識培訓,相互學習相關部門的業務知識、技能,不斷總結辦案經驗,提高執法水平,增進相互間的理解、信任。
(四)重要信息共享,搭建信息平台
由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衛生部門、司法機關各自職能職責所限,部門間易出現信息不暢的現象。因此有效搭建部門間信息共享平台是十分必要的。各部門在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的基礎上,建立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同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與衛生部門、司法機關有著各自的執法和司法流程、形成了大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數據共享平台的搭建為這些工作依據的迅速查詢提供了便利,消除了信息孤島現象。可以嘗試在加強在不涉及部門要求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聯網共享,做到信息共享。
G. 政法機關執法行為包括哪些公安抓犯罪人,城管執法,環保執法
答:政法機關執法行為包括罰款拘留公安抓犯罪人,城管執法,環保執法。
H. 打執法人員是什麼罪
一般不構成犯罪,但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