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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民警執法風險

發布時間: 2021-03-08 04:51:41

1. 實踐中監獄執法管理的常見問題有哪些

監獄民警執法管理面臨的新問題及其對策淺析(根據需要自己修改一下)
內容提要:當前,監獄系統在對罪犯管理過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寬嚴失當、管理弱化等執法管理問題,加之法律法規不健全,由此造成了管理無力、管理無為的局面,形成了監獄管理工作難以突破的困擾,嚴重製約著監獄的改革與發展。只有著力整改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依法治監,創新管理,不斷提高依法嚴格科學文明執法和管理能力與水平,才能實現監獄對罪犯管理過程中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關鍵詞:監獄民警 執法管理 規范化 法制化 問題 對策
監獄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在執法管理過程中,監獄通過民警規范的執法管理活動,實現對罪犯的懲罰、矯治與改造,這必然形成監獄民警作為管理者與服刑罪犯作為被管理者鮮明的矛盾關系。監獄管理工作要實現規范化、制度化,出成效、出質量,實現造就守法公民的目標 ,嚴格規范監獄民警的執法行為,落實對罪犯依法嚴格管理和科學文明是應當的、必要的;而通過健全法律法規,規范、約束、促使罪犯接受管理、認同管理和服從管理也是同等的重要。作者做為一名基層的監獄民警,在對罪犯執法和管理過程中,同樣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與困惑,通過對當前監獄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剖析,從依法治監,推進監獄法制建議的角度,提出了廣大民警共同面臨的新問題並提出思路和建議,以引起大家共同關注和深思。
一、目前監獄民警執法管理過程中的新問題
當前,監獄系統在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矯治功能,維護監管改造秩序,創建平安、文明、和諧監獄過程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我監與全國監獄一樣,監獄民警在對罪犯執法管理過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寬嚴失當、管理弱化等問題,同時,由於對罪犯的懲戒性制度缺失,法律法規不健全,使得監獄民警在規范執法管理中程度和效能大打折扣,由此造成的管理無力管理無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監獄民警在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嚴而失當、寬而失度的問題
一方面,極個別監獄民警法治意識淡薄,無視法規和制度的嚴格要求,為了在罪犯中樹立自己的「威嚴」,錯誤地將嚴格管理與把罪犯整怕、「治服」劃等號,迷信「三句話不如一巴掌」。由此,在對罪犯合法權益全然不顧,心血來潮,隨意處置,以罰代教,甚至張口便罵,動輒體罰;另一方面,個別民警對罪犯搞「人性化管理」,默許多於要求,「理解」多於約束,口頭批評多於照章處罰。該處罰的不處罰,該懲戒的不懲戒,對監管制度熟視無睹,對禁令充耳不聞,視罪犯為「弱勢群體」,無原則地主張「善待罪犯」,對罪犯的要求表現出少有的熱情和關心,捎書帶物,多有遷就。前者從根本上背離了依法管理和規范執法的內在要求,損害了監獄機關的嚴肅正義的形象,造成了罪犯對監獄更大更多的不滿,加劇了罪犯與民警的對立;後者模糊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性質,混淆是非,是對規范執法、文明管理的曲解,是管理職能的嚴重淡化。
2、民警對罪犯怕管、不敢管、不願管現象日漸凸現
當前,監獄押犯成份日趨復雜,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期而至,特別是累犯、暴力犯、涉黑犯等價值觀念扭曲,角色意識淡化,反社會意識增強,挑釁民警對抗管理現象比較突出;而建設法治監獄,對監獄管理提出的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高標准嚴要求,使得監獄管理活動的難度日益加大。監獄民警管理罪犯,要求全環節、全時段不離人,24小時不脫管,但是缺乏必要的自衛和震懾的警械具,特別是井下民警置身於安全威脅當中,一些人產生了恐懼、煩躁、焦慮心理,對自身安全充滿憂慮。加之,罪犯過度維權現象時有出現,以及檢察機關對監獄民警執法管理活動的過分干預和不當追究,導致監獄民警職業風險日益增加,擔心由於失誤受處理甚至被刑事處分而丟掉工作的民警大有人在,有些民警發出了我幹了一輩子,能否全身而退的悲哀。(比如:浙江省某監獄民警強制罪犯「面壁反省」,因為《監獄法》規定的處罰中沒有「面壁反省」,被西湖區和杭州市兩級人民法院判決構成犯罪。曾有三名女幹警因為一名女犯人不服從管理,得了病又堅持不去醫院,多次教育、談心,就是不聽,還和幹警硬頂著干,三名幹警一生氣,運用了警棍,誰想到,一不小心碰到了犯人的膀胱,而這名犯人得的又是撒不尿的病,膀胱脹得很大,結果膀胱破裂,人死了,這是明顯的過失,而且是職務行為,結果三名女幹警都進了監獄,三個家庭破裂,後來一名女幹警瘋了,兩外兩名女幹警不斷申訴,直到現在。)在不少監獄,駐監檢察人員對監獄民警管理工作橫加指責,隨意「修理」監獄民警的事情也常有發生,使得不少直接管理罪犯的民警顧慮重重,對罪犯怕管、不敢管,有權害怕用,有權不敢用,值班心不在焉,當「和尚」不撞鍾,工作馬虎,敷衍了事,裝聾作啞,見問題就繞或直接上交。這種明哲保身,失職失責,「不管事情不得過」的不作為現象,導致監獄管理失規失范,民警之正不壓罪犯之邪,使得對罪犯執法管理弱化。
3、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使民警執法管理顯得蒼白無力
目前,監獄在對罪犯的管理中,由於缺乏足夠明確具體的措施和辦法,既有法規制度籠統不配套,也有不同層級的規章有沖突等問題的存在,使得民警束手無策,執法管理效能不斷下降。比如:各個監獄對大量原判和余刑較短(無法判刑、假釋)的罪犯,更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勵方法和管理手段。在行政處罰方面,《監獄法》只規定了警告、記過、禁閉,且適用上也只針對少數頑危犯。監獄民警常用的(如會議批評、責令寫檢查和監獄規定的如暫停接見、打傷他犯賠償等)諸多合乎情理的管理方法,卻是於法無據。對有能力而拒絕勞動的罪犯,通過何種辦法「強制」其參加勞動,未有明確規定。面對大部分罪犯,很多時候監獄民警只能不厭其煩地「磨嘴皮」,進行批評教育,這往往效果不佳。不少民警深有感觸地說「管了幾十年罪犯,如今竟然不知道怎麼管了」。以致於很多民警在執法管理工作當中,面對罪犯中不斷涌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一些罪犯規避管理、排斥改造的新動向、新花招,顯得手足無措,無力及時應付和處置,這嚴重削弱了監獄對罪犯的執法管理功能。
4、對罪犯懲戒性法律法規不健全,嚴重損害了監獄執法管理活動的規范性和正義性
在監獄服刑的罪犯中,心懷不滿,留戀往昔,渴望擺脫關押改造生活的大有人在;消極改造,規避管理,偷奸耍滑,胡攪蠻纏的行為更是時有發生;對抗管理,頂撞刁難民警,自傷自殘,要求禁閉,威脅挑釁民警,甚至給民警栽贓誣賴的問題也並非鮮見。不少罪犯尋釁滋事被多次扣分或者嚴管禁閉之後,今年的「好處」沒有了,就破罐破摔,也有罪犯瘋狂咒罵民警並且揚言出獄後進行報復,影響極其惡劣,監獄卻無可奈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分則中的諸多條款,都有類似這樣的文字:「……處A年以上B年以下有期徒刑……」A和B之間有的相差7年,甚至更懸殊。監獄民警肩負刑罰執行的重任,在改造罪犯的過程中,常常遇到這等事情:兩名罪犯,犯罪情節差不多,所判刑期的長短卻很大。如:同是盜竊公私財物,金額相同,一個判三年,一個判十年;同是犯受賄罪,受賄10萬元判刑十年,受賄千萬元,判刑也是十年。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對兩樣的犯罪情節,判決的結果不一樣。為什麼不一樣,原因多多,比如自首……但罪犯不這么認為。判重者認為法律對自己不公,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從而影響改造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警察民警審閱一份又一份刑事判決書後,也禁不住發出感嘆:我們的法律,為什麼有這么大的彈性?較大的法律彈性究竟是利大還是弊大?作為一名監獄民警,我認為,法律上的過大的彈性,給腐敗和人治提供了通行證,給罪犯的思想改造增添了難度。 )還有1997版《刑法》和《監獄法》針對罪犯的反改造行為規定了破壞監管秩序罪,該罪名設立已有13年,但是時至今日未見出台具體的司法解釋,使得該罪名僅存於法典當中,對獄內罪犯大量的破壞監管秩序的反管理、反改造活動無法給予及時的正當懲罰,不僅損害了監獄管理活動的規范性,還嚴重破壞了監獄機關的正義形象。
二、在監獄民警中提升執法管理規范化水平的對策
上述問題的根本解決,只有通過大力糾正和改進監獄民警在對罪犯執法管理中存在的失范的問題,依法治監,創新管理,不斷提高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實現監獄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1、強化監獄民警隊伍建設,從優待警,打牢依法管理、規范執法的思想基礎
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榮辱觀教育,以人為本,始終堅持政治建警,加大素質育警力度,增加科技強警投入,優化基層警力的配置,改變監獄民警長期超負荷工作現狀,配置必要的警用器械,關心民警心理健康,建立民警心理干預機制和身體療養康復機制,減輕其心理上壓力,從優待警,振興和鑄造監獄民警捍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浩然正氣與堅定信念。
在對罪犯進行管理活動中,民警能夠視法律法規為根本,不越職權,不違法違規,一言一行有依據,一言一行不逾規,時時守法,事事合法。作為監獄民警要通過依法行使職權,嚴肅規范地管理罪犯,講正氣,揚正義,以法立威,樹立執行法律捍衛法律的嚴正形象,嚴格約束罪犯行為,促使罪犯認罪服法;同時,加強文化和理論知識學習,拓寬知識面,優化知識結構,豐富知識儲備,提高對刑罰的執行力,模範遵紀守法,規范管理行為,慎重、正確地行使管理職權,為罪犯樹立守法榜樣,通過正義威嚴文明的監獄民警形象感召和引導罪犯遵守監規紀律,不斷提高監獄依法管理和規范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2、完善管理規章制度,著力提高監獄民警的規范執法管理的能力
監獄對罪犯依法嚴格管理和科學文明管理,是通過監獄民警的規范的管理活動實現的,因此通過創新,以制定《監獄法實施細則》、《監獄民警管理規范》、《獄政管理細則》、《刑罰執行細則》,以及修訂《罪犯監規紀律》、《罪犯行為規范》為突破口,健全並完善罪犯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配套、細致、完善的管理措施,增強規范性、可操作性和實用性,盡快改變監獄民警的管理活動基本靠嘴(批評教育)、可供選擇的辦法措施太少的尷尬局面,以解決大量短刑犯扣分,不怕嚴管禁閉處罰甚至對批評教育毫不在乎的問題。嚴格落實對罪犯學習、勞動、餐飲、娛樂、衛生、訓練、休息、考評、談話、獎懲的標准管理和全天候、全過程直接管理,明確規定從寬和從嚴的范圍和標准,確保在罪犯管理中准確落實寬嚴相濟政策,減少和消除執法過程的隨意性,保護監獄民警的執法安全。要牢牢抓住管理教育罪犯的主動權在監獄民警手中,著力提高規范管理的能力,不斷拓展和強化規范管理的程度、廣度和深度。
3、完善對罪犯的懲戒性法律法規,堅決打擊罪犯反管理、反改造行為
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創新管理方法,完善監管法規特別是懲戒性法規,有關部門應盡快出台《罪犯違規處罰辦法》,推進監獄管理活動法制化。比如:對混刑期罪犯怎麼處置,對有勞動能力而逃避和拒絕勞動的罪犯採用什麼措施和什麼手段進行強制,使用警戒具的程度和程序等進行明確規定,詳盡周密,具體可行,以解決監獄民警日常管理中,遇到罪犯違法違紀行為無規可據、束手無策,而出現的或者「管不了就不管」,或者按自己主觀想法去應對後卻被認定為違法違紀的問題。鑒於獄內罪犯破壞監管秩序活動,對抗管理反抗改造的嚴峻態勢,而《監獄法》與《刑法》對罪犯破壞監管秩序罪構成要件規定不一致,導致無法適用該罪名予以追究的實際,司法部應當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就破壞監管秩序罪的適用明確作出司法解釋,同時制定《罪犯獄內違法犯罪懲處辦法》,對抗拒管理,或者因嚴重違規違紀被多次扣分或者被多次行政處罰達到何種程度或者累計數量後,監獄通過檢察機關以破壞監管秩序罪進行追究,予以明確規定,完善對罪犯的懲戒性法律法規。由此,將罪犯的日常管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納入完整嚴密的懲戒法規制度網路之中,徹底解決反管理罪犯少罰、不罰、難罰的問題,確保監獄對罪犯反管理、反改造活動的嚴管高壓重打態勢,必將維護監獄管理活動的規范性和嚴正性。
4、加大執法監督力度,規范民警管理行為,不斷提高監獄依法管理、規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依法治監、從嚴治警的要求,監獄紀檢監察部門以查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為切入點,以貫徹司法部《監獄人民警察六條禁令》和司法部監獄局《關於監獄人民警察文明執法的規定》為突破點,全程監督,深度監督,把警務督察和執法監督工作引向深入。完善執法考核辦法和績效考評機制,合理確定執法「自由裁量」范圍,建立健全對監獄民警管理活動全部時段和所有環節的監督制度,規范管理工作程序,做到以制度規范權力,以監督制約權力,形成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監督體系,杜絕隨意執法、惡意執法和妥協執法,將監獄民警的全部執法管理活動置於「陽光」之下,確保對罪犯的管理活動不逾越法規,不降低標准,不違反程序,不減少環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同政工、監管等業務部門協同監督,形成監督合力,全面落實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認真落實對民警誡勉談話制度和罪犯釋放前談話制度,對監獄民警管理執法活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隨意執法,打罵體罰、失職瀆職,以及使用「拐棍」形成罪犯管理等問題,及時查處、絕不寬縱,從根本上提高監獄民警的科學文明執法管理水平,實現監獄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2. 監獄民警崗位風險點自查表

監獄領導的主要風險點:在幹部的職位升遷、崗位調整、獎勵等方面違反政策規定和程序;干預正常執法活動。

監獄民警的主要風險點:接受吃請送禮,容易在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百分考核、分級處遇、調換工種崗位等工作中影響監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執法行為。

3. 監獄警察如何規范執法

監獄警察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不同於一般我們生活中接觸到的其他如派出所警察、交警、刑事警察等。警察只是一個職業總稱:比如武警也是警察,武裝警察,但實行軍隊與公安部雙重管理,而一般人通常認為他們就是士兵,這是不全面的。而一般我們生活中最常遇見的交警、片警之類的正式的名稱叫「公安」,率屬於我國公安部。你可以看他們的臂章,監獄警察的臂章上有「司法」兩個字,公安則寫有「公安」。所以必須區分,不要把所有的好或者壞都簡單的扣到所有警察頭上。
針對近來羈押場所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屢屢發生,司法部、公安部等都制訂了一系列制度規則。應該說如果落實到位的話,能夠有效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但目前也存在部分制度無可行性的特點,比如,有學者建議要在整個看守所監舍內建立無死角的全程錄音錄像,在這一點上,一些大城市還可能有相應的條件,但一些不發達地區因為經濟因素,很難做到。而且,我認為與其靠機器管人,不如追本溯源,追查制度上的誘因。對於一個監獄、一個看守警察來說,最不願意看到的就是發生非正常死亡,對當事人是個悲劇,對看守警察也是非常巨大的壓力。這種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情況,卻屢屢發生,應該追查體制背後的因素。這一點牽涉的面廣,涉及的利益比較復雜,不可能馬上改變。但相信會逐步逐步得到改善。

4. 如何防範監獄戒毒警察的職業風險

(一)重視對監獄警察職業風險意識教育監獄警察要客觀看待在執法時具有的風險性,更要堅信這些風險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通過組織監獄警察學習各種案件讓監獄警察了解到當前的監獄形式,並掌握罪犯的心理思想。並根據監獄警察的不同等級進行不同等級上的風險劃分,做好對不同等級警察職位的風險排查、風險控制、預警、化解風險的工作,使得監獄警察職業風險得到控制。
(二)增強警察個人防護執法能力的教育培訓工作,針對性提高執法能力對警察教育培訓工作中要教育警察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在執法過程中保證公平公正性,而且要統一警察在執法時的語言,保證語言的文明性,積極開展警察學習工作,激勵警察自身要不斷積累工作經驗,提高自己執法能力。
(三)完善監獄法律法規因為很多監獄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性造成罪犯在受刑時鑽空子,這些法律法規對罪犯的約束力太低。對於罪犯在監獄的自殘、自殺、和打架斗毆的行為要制定出相應的懲罰措施,只有監獄的法律法規全面了,這樣監獄警察在工作中才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明確自身的職責所在。四、結語總而言之,監獄警察要正視預警這一職業的風險性,相信職業風險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當然國家也要重視對監獄管理罪犯的法律法規,讓警察做到有法可依。

5. 民警崗位職責風險點

民警崗位職責風險點:

1、一是受傷甚至犧牲的風險。人民警察以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為宗旨,工作中與暴力抗法甚至暴力犯罪不期而遇。一些犯罪嫌疑人鋌而走險,負隅頑抗,暴力拒捕是經常遇到的事,所謂「時時有流血,天天有犧牲」絕不為過。

2、二是被惡意誣告的風險。在執法過程中,民警的正常執法和處理,一些人往往從自身利益和角度出發,會認為不合理,從而選擇向有關部門投訴、控告。特別是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執法瑕疵,往往被人無限放大,鬧個不停。還有一些人故意編造虛假內容惡意誣告民警。這類現象現在比比皆是。

3、三是被打擊報復的風險。個別被公安機關處理過的人員,因種種原因會鋌而走險,有的甚至孤注一擲,對相關民警實施報復襲擊。

(5)監獄民警執法風險擴展閱讀:

民警職責

1、組織安全防範:充分依靠基層組織,大力開展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增強群眾的自我防範意識和能力;指導治保會、保安隊、義務巡邏隊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治安巡邏和鄰里守望活動,形成嚴密的群防群治網路;廣泛利用轄區資源,動員群眾使用技防、物防設施,提高治安防範水平。

2、維護治安秩序:嚴格轄區公共場所、娛樂場所、特種行業、商貿市場、出租房屋和危險物品的治安管理,開展經常性的治安檢查;督促、指導轄區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建立健全安全防範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預防、減少各類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協助辦理轄區各類治安行政案件,為偵破刑事案件提供線索。

6. 監獄警察崗位廉政風險防控措施有哪些

防控措施包括:復
一是由監獄紀委制列出廉政崗位風險點,並評估風險防範等級。根據容易發生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影響公正執法形象。
二是列出責任清單,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分管監獄領導的責任。
三是加強學習,提高認識。
四是落實責任,推行「一崗雙責任」。
五是落實防控措施,強化監督責任。

7. 基本公安派出所的執法風險有哪些

歹徒不顧一切的時候,他們的防護工作沒有做全面基本公安派出所的執法風險有哪些?

8. 警察執法過程中存在哪些風險

暴力抗法

9. 公安機關民警違法違紀風險評估要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10. 基層公安民警在處置案件存在哪些風險,應該如何防範

當前當前基層公安機關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有警不接,有案不處的現象突出。主要表現在一些基層單位受利益的驅動,對一些賣淫嫖娼、賭博案件抓獲後,怕「麻煩」,主要一是怕上級法制部門抽卷檢查和監督,對這兩類案件不裁決,收取較大罰款和一定數額「保證金「;二是對這兩類案件做出較大罰款並處拘留,受「人情網」制約,對兩類案件往往是收取較大罰款和一定數額的所謂「保證金」後對已裁決的拘留不執行,導致部分受處罰人和群眾投訴告狀。
(二)亂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對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尋釁滋事、雇凶商人、僱人討債等案件,一些基層執法單位往往抵不住「說情網」的干擾或受單位辦案經費不足的困惑,對上述案件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採取這些強制措施後又不及時按照法核意見提請逮捕、移送起訴或呈報勞動教養,群眾對此類案件反映強烈,受害者也是意見紛紛。
(三)保而不偵、保而不審現象仍十分普遍。一些基層單位還存在人、財兩保現象。一些基層單位對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辦理之後,就認為此案辦理完畢,高枕無憂了,辦案人員將案卷放在抽屜里睡大覺,收取一定數額保證金後就萬事大吉,在相當長時間內不去繼續偵查,致使一些案件流失,影響了整體打擊效能,也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四)隨意剝奪嫌疑人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主要表現在一些辦案民警沒有樹立程序意識,對應當告知嫌疑人或當事人的一些權利義務未及時進行告知。表現尤為突出的是鑒定結論的告知和對案件處理有知情權等諸多問題,結果導致案件當事人或嫌疑人家屬到處上訪告狀,或由於程序不合法導致案件被撤銷或變更,給執法工作造成了很大被動。
(五)調查取證不仔細,導致一些案件久拖不決。一些基層單位民警在案件調查時不及時、不仔細,案件證據未及時收取、固定,致使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引起受害者到處上訪告狀,牽涉公安機關大量人力、物力。
(六)違反辦案程序現象突出。一些辦案民警由於工作不認真,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不注重「程序」中細節問題,如詢問為1人詢問、裁決在前,告知擬處罰事實、證據在後,裁決書未在法律期限內送達被處罰人或受害人,還有一些基層單位有讓非執法主體參與辦案之嫌,從抽查考評案卷上明顯看出記錄人的字跡和辦案民警簽名字跡明顯不是同一人,這些程序上的小細節、小問題有可能導致案件被上級部門和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引起受害人不滿,到處上訪告狀。
(七)處罰執行不到位。一些基層單位由於受「利益」或「人情」的困擾,怕「得罪人」,致使一些行政罰款未執行到位,更有一些單位將已裁決拘留違法行為人不執行拘留,收取罰款和一定數額擔保金,主要表現在賣淫嫖娼、賭博兩類案件上,群眾對此意見紛紛,紛紛向法制、紀檢、督察部門投訴。
(八)法制部門監督指導不力。由於受一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再加上法律監督制度不健全,使一些基層法制部門法律監督職能大打折扣,沒有更好地行使法律監督權力,尤其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執行情況,有案不決等案件沒有監督到位,致使部分基層單位一些案件流失。抽卷考評整改落實不到位,常見執法問題屢查屢犯,影響了執法質量,也大大降低了公安機關打擊效能。

解決對策和建議
(一)必須加大法律指導監督力度。法制、紀檢、督察部門要互相配合,定期與不定期對接處警、立案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進行督導,對那些有案不決、有案不立、有案不裁、裁決不執行、群眾投訴的案件,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要敢於碰硬、堅決實行責任追究。同時,法制部門要定期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進行定期清理審核,對符合提請逮捕、移送起訴,呈報勞動教養案件,要及時下發《執法建議書》進行跟蹤個案督導,對《執法建議書》和抽卷考評中下發《限期整改執法問題通知》執行落實情況要及時向所在單位執法監督委員會進行匯報,對執行落實不到位單位和辦案民警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執法監督委員會進行責任追究,並進行通報。
(二)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各級基層公安機關要利用以會代訓、參加庭審、法律知識考試、定期參加上級公安機關培訓,到法制部門跟蹤學習實踐的方式加大對辦案民警執法培訓力度,提升基層公安機關和辦案民警法律業務水平,從而達到提升辦案水平、提升執法公信力的目的,培訓要有實戰性、要結合本地執法實際,與公安部《執法細則》結合起來,要讓民警懂得如何做好接處警、立案、調查取證、處理、送達、出庭應訴等工作,做到既重實體又重程序,辦理的每一起案件要經得起各級部門檢查。
(三)加大卷宗考評力度,確保卷宗質量。法制部門要按照上級公安機關的要求每月對各執法單位執法卷宗進行抽查考評,要按照統一下發的考評記分辦法,客觀公正對每一執法卷宗進行評判,從中發現個案存在的問題和共性問題,每月執法卷宗考評進行通報突出共性問題和個案存在問題,限期整改,對個案存在突出問題,及時下發《限期整改執法存在問題通知書》,責令執法單位限期整改,對連續成績不理想的單位及時予以通報,督促其落實執法責任制,提升辦案質量。 四、加大執法問題綜合分析研判力度。法制、監管、指揮中心、宣傳、信訪、網監、治安、督察每月要集中分析當月單位存在和群眾反映投訴執法問題,由法制部門形成執法問題綜合分析研判報告,對存在執法問題要及時下發《糾正執法問題通知書》和《限期整改執法問題通知書》,督促執法單位進行整改。同時,每月對綜合研判分析出來的執法問題及時下發執法警示,提醒各執法單位嚴加註意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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