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治和行政
1. 說明行政與管理、行政與政治的區別
行政是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 ,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特定手段發生作用的活動的總稱。它屬於國家的范圍,即屬於公務,不是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任務 也不是一切國家權力都是行政權利,只有行政機關或者政府的權力才是行政權力 。它有別於議會的立法權和司法機關的檢察和審判權。行政權屬於「執行權」,它是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去行使國家職能從而實施的法律的行為。
管理就是有管,有理,在一起才能叫管理,組織單元,通過市場經濟選擇,科學、合理、優化配置經濟要素資源,達到組織經營低投入、高產出的目的經營行為。
政治是各種團體進行集體決策的一個過程,也是各種團體或個人為了各自的利益所結成的特定關系,尤指對於某一政治實體的統治,例如統治一個國家,亦指對於一國內外事務之監督與管制[1]。一般來說,這個詞多用來指政府、政黨等治理國家的行為。然而社會學家也用來指涉包括各種利益機構、學校、宗教機構在內的相互之間的關系。
從人類社會學來講,政治是人類社會中存在的一種非常重要的社會現象,它影響到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這個社會現象非常復雜,因而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文化、不同語言、以及從不同學科角度,不同的學者對他的論述也不相同。而且政治內涵的本身也在不斷的變化,因此對政治的闡釋也充滿了爭議,始終沒有一個確切公認的定義。
2. 什麼叫行政和國家行政機關有什麼區別
1、行政是指由國家抄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狹義地講,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廣義地講,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2、國家行政機關又叫國家管理機關,在法律上和實踐中通稱為政府。指統治者運用國家權力,通過強制和非強制手段對國家經濟、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國防等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體制、職權由憲法和法律規定。
3. 統治權和行政權有什麼區別
統治權指的是對轄區有所有權,能夠統治轄區。比如古代的君王就有統治權內。
行政權是容政府職權。是統治國家的手段的總稱叫行政。各國因政府組建結構不同,行政權所擁有的人也不同,比如中國就是總理擁有行政權,美國是總統,日本,英國是首相。阿拉伯國家有酋長。
4. 政治與行政關系如何
政治 上層建築領域中各種權利主體維護自身利益的特定行為以及由此結成的特定關系。它是人類歷史發展到一定時期產生的一種重要社會現象。政治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重大影響和作用。這一社會現象很復雜,各時代的政治學家和政治家都從不同角度和不同側重點對它作過各種論述,但至今還沒有公認的確切定義。行政 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行政關系構成了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主要包括四類:第一類是行政管理關系;第二類是行政法制監督關系;第三類是行政救濟關系;第四類是內部行政關系。根據西方行政學里的常規定義,凡是涉及政策制定的,都可以稱之為「政治」,凡是涉及政策執行的,都可以稱之為「行政」。 政治是國家政策的制定,行政是國家政策的執行,是一種技術和方法。具體的說行政就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國家法律和法定權力,為實現社會目標和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所進行的管理.這說明行政具有階級性,超階級,脫離政治的行政是不存在的. 在西方政治與行政的發展過程中,政治與行政的關系一直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實踐和理論問題。政治是政府的計劃,行政是政府的執行列寧曾這樣說過「政治是一種科學,是一種藝術。就是參預國事,指導國家,確定國家活動的方式,任務和內容。其最本質的東西即國家政權機構。政治就是各階級之間的斗爭。 威爾遜和古德諾認為政治是國家意志的表達,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行。政治主導行政,行政從屬於政治,行政不得不體現國家意志和政治。政治與行政難以分開。 我們先叢政治與行政二分的理論來說.在20世紀,政治與行政的二分,不僅是行政學理論的敘述原則,而且也是一種既定的研究方法。主流行政學理論是在政治與行政二分的前提下進行理論體系建構和實踐方案設計的。60、70年代以後,「新公共行政」和「新公共管理」對政治與行政二分的原則提出了懷疑,並對公共行政中的官僚制理想狀態所作出了修正,要求更為現實地來對待公共行政中的程序和行為,不要過分地把它們理想化。 自1887年威爾遜提出行政與政治分離而產生公共行政學以來,政治與行政的關系一直是學界立論的基本問題之一。學術觀點雖多,但古德諾的《政治與行政》一書無疑是關於此問題的重要論著。 而古德諾認為,在所有的政府體制中,都存在兩種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國家意志的表達與國家意志的執行。他將這兩種功能稱之為「政治」與「行政」。他清醒地認識到「二分法」只是功能性劃分,而不是結構性劃分。「以執行國家意志為主要功能的政府機關,經常地,事實上是通常地,又被賦予表達國家意志的細節的職責……另一方面,以表達國家意志為主要職責的機關,即立法機關,通常又有權用某種方式控制和執行國家意志為主要職責的機關對國家意志的執行。」由此,提出了政治與行政二分原則 古德諾得出了系統的理論闡發。其進一步對行政與政治的不同作用加以區分。他認為政治是國家意志的表達,而行政是這種意志的執行。「在所有的政府體制中都存在著兩種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國家意志的表達功能和國家意志的執行功能,前者謂之政治,後者謂之行政。」 在其看來,傳統的研究政府及其行政的思路是一種「由憲法開始又以憲法結束」的政治學方法,這種方法由於過分地關注從政治的視角上來看問題,抹殺了政府及其行政運行的特殊性,不可能導致高效率的行政體制設計。所以,行政研究應當從政治與行政的分開開始,應當走一條獨立於政 可這對今天的中國而言有重要的啟迪意義。一個國家的政府運行目標,無外乎兩個:效率與公平。在科技迅速發展的當今世界,政府的效率無疑非常重要。一個效率高、反應快的政府,一方面能在國際激烈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另一方面也能使國內人民安穩富足。古德諾的「政治與行政二分法」也是在美國政黨分贓,行政腐敗、非專業化、效率低下的時代背景下提出的。而在中國,政府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沒有把握好其政府職能的相應轉換有關,但未能及時理順「政治」與「行政」的關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為什麼威爾遜、古德諾等人會提出政治與行政的二分原則呢?古德諾認為是政治以及政府的發展自身提出了這種要求,是由於政治和政府的發展表現出了相分離的特徵,使行政與政治各有其不同的特性。根據古德諾的看法,在政治與政府的發展已經表現出了這種特徵的情況下,如果還是沿襲傳統的政治學、法學的研究方法,就無法適應政治國家對行政管理所提出的要求。可見,關於政治與行政二分的原則並不純粹是一種理論的設定,而是有著現實根據的。古德諾是從政治發展的角度來解釋政治與行政二分的現實根據的。也就是說,政治與行政二分的原則是西方社會政治發展的必然結果,之所以這個原則是由美國學者率先提出來,是因為美國是西方政治文明發展的典型形態。如果脫離西方社會的政治文化形態和制度基礎,就很難對政治與行政二分的意義作出准確的把握。進一步地說,如果不是把政治與行政二分的原則放在具體的背景中來認識,而是脫離開這一原則的適用背景,把它抽象出來,當作一個具有普適意義的原則,就有可能引致一些消極的後果。 政治與行政二分的最為直接的原因主要是政治上的多黨制和行政體系中的公務員制度建設。 政治與行政二分的原則不是一個普適性的原則,它是在多黨政治這一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而且也只是在政治發展的特定階段才是有意義的,離開了具體的條件來談論政治與行政的二分問題,是沒有意義的,而且可能會帶來各種意想不到的負面影響。 通過上述,我們發現政治與行政二分的原則主要是指政黨政治與政府行政之間的關系問題。在我國的政治改革和行政改革過程中,這一問題也有人提了出來。因為,中國的多黨合作政治與多黨制是完全不同的,它是一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政治上的這個特徵也決定了政治與其他領域的關系。因而,對一切問題的探討都存在著一個是否需要黨的領導的問題。 綜上所述,對於我國來說政治和行政不可分。我國還有許多需要改進和加強的地方。我們還有許多的不足之處,等著我們去制定與執行。這些使我更加懂得了「我們生活在一個『以行政為中心』的時代,在這一時代中,無論是政策的制定,還是政策的執行,政府的效能從根本上來說取決於行政領導。」「現在人們已經明確認識到,政治與行政相互交織不可分割。」
5. 什麼是傳統型統治行政管理專業的
如果一種統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遺傳下來的(「歷來就存在的」)制度和統治權力的
神聖的基礎之上,並且也被相信是這樣的,那麼這種統治就是傳統型的。統治者(或者若
干統治者)是依照傳統遺傳下來的規則確定的,對他們的服從是由於傳統賦予他們的因有
尊嚴。在最簡單的情況下,這種統治團體首先是一個由於教育共性所決定的恭順的團體。
統治者不是「上司」,而是個人的主子,他的行政管理班子首先不是[由]「官員」[組成
],而是他個人的「仆從」,被統治者不[是]團體的「成員」,而是或者1.「傳統的同志
」(見第(7)節a);或者,2.「臣僕」。決定行政管理班子同主子的關系,不是事務上
的職務職責,而是奴僕的個人忠誠。
不是服從章程,而是由傳統或由傳統決定的統治者所任命的個人,他的命令在兩種性
質上是合法的:
a)部分根據傳統,傳統明確決定著法令的內容,在傳統所信仰的意義和規模上是合
法的--如果超越傳統界線,動搖這個規模,就可能對統治者本人的傳統地位構成危險;
b)部分依據統治者的任意專斷,傳統賦予這種任意專斷一定的迴旋餘地。
這種傳統的任意專斷,主要是由於恭順義務的服從,原則上講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因此存在著一個雙重王國,即
a)實質上受傳統約束的統治者行為的王國;
b)實質上不受傳統約束的統治者行為的王國。
在後一個王國的范圍內,統治者可以隨心所欲地根據個人好惡和純粹個人的專橫,尤
其是通過送禮--「收費」的源泉--換來的隨意專斷,給予「施惠」。一旦他根據原則
行事,那麼這是一些實質的倫理的公正和正義的原則,或者功利主義的適當性原則,而不
是--像在合法型統治的情況下--形式的原則。實施統治的實際方式的依據是:統治者
(和他的行政管理班子)面對臣僕的傳統的服從,一般地可以容許做到什麼程度,而又不
刺激臣僕揭桿而起進行反抗。這種反抗如果發生,是針對蔑視權力的傳統限制的統治者(
或仆從)個人,而不是反對這種制度本身(「傳統主義的革命」)。
在傳統型統治的純粹的類型中,不可能有意通過章程,重新「制訂」法律和管理原則
。因此,實際上的重新立法只能被視為歷來就適用,只能通過對判例(指古日耳曼的判例
)確認,取得合法地位。作為律例發現的遵循手段,只有傳統的文件可以考慮:行使和判
例。
(7)
統治者的統治,或者1.沒有行政管理班子,或者,2.藉助行政管理班子。關於第1種
情況,請見第(7a)節第1。
典型的行政管理班子可以這樣招募:
a)依照傳統,通過恭順的紐帶,招募與統治者有關系的人(「世襲的招募」):
1)氏族成員;
2)奴隸;
3)從屬於家族的家臣,尤其是「貴族的武士」;
4)受庇護的隸屬民;
5)世襲隸農;
6)獲得自由的奴隸;
b)(「非世襲的招募」:)
1)由於個人的信賴關系(形形色色的自由的「寵信者」),或者
2)與統治者的合法人員結成忠誠的同盟(領主封臣),最後
3)自由的、與統治者建立恭順關系的官員。
關於a)1):讓統治者氏族的成員占據最重要的職位,這是傳統主義統治的一條十分
常見的行政管理原則。
關於a)2):奴隸和a)6):獲得自由的奴隸,在世襲的統治中,往往可以任職直至
最高職位(從前的奴隸擔任伊斯蘭國家「大相」並非罕見)。
關於a)2):典型的家臣:宮廷執事(大管家)、內廷大臣(御馬官)、國庫總管、
膳務總管、宮廷大總管(僕役和可能包括隨從的頭目)等,在歐洲比比皆是。在東方地區
特別重要的有大太監(後宮衛士),在黑人王公那裡,往往有劊子手,此外,往往到處都
有隨身醫生,隨身星占士和類似的隨從官員。
關於a)4):在中國和埃及,受國王庇護的平民是世襲官員的源泉。
關於a)5):整個東方地區都有隸農軍隊,不過,羅馬貴族統治也有隸農軍隊。(直
到近代,信奉伊斯蘭教的東方地區還有奴隸軍隊。)
關於b)1):作用「寵信」的任人唯親是任何世襲制特有的,而且往往是「傳統主義
統治的革命」的誘因(概念請見本節末尾)。
關於b)2):關於「領主封臣」將作單獨的論述。
關於b)3):「官僚體制」首先是在世襲國家裡產生的,[即]作為採用非世襲招募官
員的制度。然而這些官員真實是統治者個人的仆從,這一點很快就要談到。
在純粹的類型中,傳統型統治的行政管理班子缺乏:
a)按照事務規則確立的、固定的「許可權」;
b)固定的、合理的等級制度;
c)通過自由的契約並按規定任命官員和按規定晉升;
d)專業業務培訓(作為准則);
e)(經常性的)固定薪金和(更為經常性的)用貨幣支付的薪金。
關於a):競爭取代固定的、事務的許可權,即任務與全權之間的競爭;一方面是起初
由統治者任意專斷下達的、爾後變為持久性的、最後往往根據傳統確立下來的任務,另一
方面是特別由於競爭在要求為他們的努力而賦予受委託者以及統治者本人的收費機會而建
立起來的全權:這種利益往往首次成為事務的許可權,因而就確定了一個「機構」的存在。
所有授予持久性許可權的委託者,最初都是統治者的家臣,他們的不受家庭約束的(非
世襲的)許可權,是一種由於工作領域往往在表面上、事務上十分相似而依照他們在家族中
的服務,或者起初由統治者隨意決定而後來根據傳統確立下來而賦予他們許可權。除了家臣
外,最初只有專項委託人。
仔細觀察一下諸如古代東方地區官員職稱的清單,就能輕而易舉地發現不存在著「權
限」這個概念。不可能--除了罕見的例外--按照我們的作為持久性的、確定的「許可權
」的形式,來確定當時有合理劃分界限的事務工作范圍。
在中世紀尤其可以觀察到這樣的事實:通過收取費用利益的競爭和妥協,來劃分實際
的、持久的管轄范圍。這種情況的影響是十分深遠的。在英格蘭,強大的王室法院和強大
的國家檢察官等級的收費利益,曾部分地挫敗了羅馬法和教規法的統治,部分地限制了這
種統治。各個時代的無數官職權力的不合理劃分,是由於曾經對收費利益范圍而確定下來
的。
關於b):是否要就某一問題和指責作決定,以及委託給誰作決定,或者由統治者本
人作決定,這樣的規定或者
1)根據傳統進行安排,有時要注意某些特定的、由外面接受過來的法律准則或先例
的來源(高等法院制度),或者
2)完全由統治者本人隨意決定,不管他在哪裡出現,所有的受委託者都要為他讓路
。
除了傳統主義的高等法院制度外,還有從統治者權力范圍內產生的德意志法律原則:
統治者在場時,一切司法權都暫停生效,[以及]出自同一淵源和統治者的自由恩賜的上級
司法機關移管權及其現代的分支「內閣司法」(即為政府或國家元首干預司法,破壞司法
的獨立性),尤其是在中世紀,「高等法院」往往是法律指令機構,地方法就是從它那裡
引進的。
關於c):家臣和寵信往往是按純粹的世襲方式招募的:統治者的奴隸或依附農(貴
族的武士)。或者他們是吃俸祿者(見下文),如果是採用非世襲的辦法招募的話,統治
者在形式上可以自由酌情決定調遣他們。只有到了根據采邑契約,出現自由領主臣和官職
的租賃時,才從原則上改變這種狀況,但是在a)和b)這兩種情況中,並沒有發生變化,
因為采邑在形式和規模方面絕不是由事務的觀點決定的。除了行政管理班子採用俸祿制度
(見第(8)節)的情況下,升遷只能依賴統治者的隨意決定和恩惠。
關於d):最初,統治者的一切家臣和寵信都缺乏合理的培訓作為基本的任職資格,
無論在什麼地方,對(不管什麼樣性質的)職員培訓的開始,都開創行政管理方式的新時
代。
對於某些職務來說,很早就曾需要某種程度上的經驗方面的培訓。因此,首先是能讀
能寫,這原先確實還是一種價值極高的、稀罕的「藝術」,能讀會寫往往--最重要的例
子是中國--由於文人的生活方式,對整個文化的發展起過決定性的影響,並且消滅了世
襲制度之內招募官員的辦法,這樣一來,也就「從等級上」(見第(7a)節的第3)限制
了統治者的權力。
關於e):家臣和寵信的吃穿,最初都由統治者本家中供應。吃穿同統治者家庭分開
,一般意味著建立俸祿(起初是實物俸祿),它們的種類和規模容易固定下來。除此而外
(或者取而代之),一般還由統治者本人向由他的家庭事務之外受託的機構「交費」(往
往沒有任何計價率,依據情況與爭取「恩惠」的人達成一致)。
關於「俸祿」的概念,請見第(8)節。
(7a)
1.傳統型統治的原始類型是統治者沒有個人的行政管理班子:
a)老年人政治,以及
b)原始有家長制。
只要從根本上在團體里實施統治,最老的人(原來字義上是從年齡上講年紀最大的人
)作為最了解神聖的傳統的行家,來實施統治,這種狀況就叫做老年人政治。它往往存在
於主要不是經濟的團體或家庭的團體之中。在一個往往主要是經濟的和家庭(家族)的團
體之內,由一個(一般)根據繼承的規則而確定的個人,實施統治,這種狀況就叫做家長
制。老年人政治和家長制並存並非罕見。至關重要的是,老年統治者的權力也好,家長的
權力也好,在純粹的類型中,都以被統治者(「成員」)的這種觀念為取向:這種統治雖
然是統治者的傳統的固有權利,因而也必須是為了成員的利益而實施的,因此統治者本人
不得自由佔有這種統治。在這種類型中,根本不存在統治者的純粹個人的(世襲的)行政
管理班子,對他們的這種觀念來說,這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因此統治者還在很大的程度
上取決於成員們的服從意願,因為他缺乏一個「班子」。所以成員還是「同志」,還不是
「臣僕」。然而,他們是依據傳統而成為「同志」的,而不是建立在章程之上的「成員」
。他們必須服從統治者,而不是服從制訂成章程的規則。誠然,僅僅依據服從統治者。統
治者方面也嚴格地受傳統的約束。
關於老年人政治的種類,請見下文。原始的家長制在這一點上與它相似:只有在家族
內部的統治是絕對必要的,然而在其他情況下--例如在阿拉伯的部落酋長中--,則僅
僅有些範例,也就是說,按照魅力型統治的方式,即通過榜樣,或者通過建議和影響手段
,發揮其作用。
2.隨著統治者的純粹的個人的行政管理(和軍事參謀)班子的產生,任何傳統型的統
治都傾向於走向世襲制度,並且在統治權力達到最高程度的情況下,走向蘇丹制度:
這時,「成員」才變成「臣僕」,迄今為止一直被解釋為成員重要權利的統治者的權
利,如今成為他個人的固有權利,他(在原則上)可以像佔有任何性質的物品一樣,佔有
這種權利,並且原則上如同對待經濟機會那樣,使用這樣權利(可出售,可抵押,可繼承
)。從外部看,世襲的統治權力是建立在由(往往烙上印記的)奴隸或隸農或者被脅迫的
臣僕組成的衛士和軍隊之上的,或者為了對付奴隸或隸農或臣僕,使共同利益盡可能變得
密不可分,建立在僱傭的貼身衛士和僱傭軍的基礎之上(世襲軍隊)。依據這種權力,統
治者擴大他的不受傳統約束的任意專斷、施惠加恩的范圍,犧牲家長制的和老人統治的傳
統的義務。
任何首先以傳統為取向,然而依據充分的固有權利實施的統治,都應該叫做世襲的統
治,而一種在其行政管理方式上基本游移於自由的、不受傳統約束的任意專斷范圍內的世
襲統治,就應該稱之為蘇丹制的統治。區別是極為模糊的。兩者(包括蘇丹制)與原始的
家長制區別在於有個人的行政管理班子的存在。
世襲的蘇丹制形式,從外表看--實際上永遠不會確實如此--完全不受傳統約束。
但是,它在事務方面不是合理化了的,而是在這種形式中,只能把自由的隨意專斷和恩賜
的范圍推向極端。這樣一來,它就有別於合理統治的任何形式。
3.等級的統治是世襲的統治的一種形式,其行政管理班子佔有一定的統治權力和相應
的經濟機會。佔有可以--如同一切類似的情況(見第2章第(19)節)中一樣--按下
列方式實現:
a)由一個團體佔有,或者由某一類具有一定特徵的人佔有,或者
b)由個人佔有,即終生佔有,或者也可以繼承佔有,或者作為自由的財產佔有。
因此,等級的統治意味著:
a)總是限制著由統治者自由選擇他的行政管理班子,因為職位或者統治權力
1)為一個團體所佔有,
2)為一個具有等級(見第4章)資格的階層所佔有,--或者
b)往往--而這在這里應該被視為一種「類型」--除此而外,讓行政管理班子的
各個佔有:
1)職位,因此(可能是)佔有由於擁有職位而創造的獲得機會,以及
2)實際的行政管理物資
3)命令的權力。
同時,從歷史上看,①佔有既可能產生於在此之前不是等級的行政管理班子,②在占
有之前不屬於行政管理班子所有。
等級的、佔有著統治權力的搬起石頭砸自己的持有者,從他自己的和由他佔有的行政
管理物資中,承擔行政管理的費用。軍事統治權力的持有者,或者等級的軍隊成員,依靠
本身裝備自己,並可能裝備由他們建立的、按世襲辦法或者又是按等級制度徵募的軍隊(
等級的軍隊)。或者,獲得行政管理的物資和行政管理班子,恰恰是作為一種贏利經營的
對象,從統治者的倉庫或者帳房,換取總數支付而加以佔有的,尤其(但不僅僅)是16和
17世紀歐洲的僱傭軍(資本主義式的軍隊)。在完全的等級佔有的情況下,在統治者和占
有行政管理班子的成員之間,根據他們的固有權利,一般都瓜分整個權力,或者由於統治
者的特別的制度,或者與佔有者的特別的妥協,也存在著被調節的固有權力。
關於情況①,例如一個統治者的宮廷職位作為采邑而被佔有。關於情況②,例如地主
們,他們是根據統治特權或者通過篡奪(大多數情況下,前者是後者的合法化),佔有統
治權力的。
讓個人佔有統治權力,可以建立在如下的基礎之上:
1)出租;
2)抵押;
3)出售;
6. 政治與行政有什麼區別
政治與行政的區別:
1、概念方面
政治是上層建築領域中各種權力主體維護自身利益的特定行為以及由此結成的特定關系。
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
2、作用方面
政治只要是作用於社會生活,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重大影響和作用。
行政主要是作用於社會管理方面。行政在國家職能上是立法和司法以外總稱。
(6)統治和行政擴展閱讀
高校去行政化
在高校「行政化」飽受批判的同時,高校行政級別一時間也成了千夫所指。對高校行政級別的指責主要集中在:高校本身被人為劃分為副部級、廳級、副廳級,同時高校內部管理幹部也有明確級別,從科員到副部級不等,這種官僚化的等級制束縛了高校的發展。
高校行政級別的成因有:一是我國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和高度集權的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所產生的必然結果,政府的級別被擴展到社會企事業單位,高校自然囊括其中;
二是科層制管理模式的現實需要,韋伯提倡的科層制以崇尚理性與效率、強調分工與專業化、重權威等級、追求制度和非人格化管理為特徵,在社會組織日益龐大和復雜後,成為通行的現代管理模式。
因此,對於高校行政級別需要予以理性的分析。對於行政人員進行一定的權力分工、分層,保證政令暢通,是追求高效率、高效益管理所需要的措施。在此意義上,我國高校效率低下,不是科層制本身的問題,恰恰是科層制發育不健康、不充分的問題。
7. 行政與行政管理有什麼區別
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狹義地講,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廣義地講,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1] 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的一種管理活動。也可以泛指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統是一類組織系統。它是社會系統的一個重要分系統。
行政管理最廣義的定義是指一切社會組織、團體對有關事務的治理、管理和執行的社會活動。同時也指國家政治目標的執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狹義的定義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又稱為公共行政。
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的對象日益廣泛,包括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現代行政管理多應用系統工程思想和方法,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支出和浪費,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行政是一種總稱,行政管理是一種行為。
8. 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區別
都是國家制度的一部分,是屬於上層建築。國家由管理層(或稱統治階級)與被管理層(或稱被統治階級)組成,國家制度有2個方面,都體現在法律上(1)上層的政治制度(上層執政機構對自身的法律約束機制(2)上層的執政機構對下層的(民間)文化經濟教育等方面的法律約束機制,有政治經濟制度,簡稱經濟制度,相應的還有文化制度,教育制度等等。政治制度是執政者(管理層)對自身的法律規定的制度,屬於上層建築。我國是政治協商制度和人民代表大會代議制,西方很多國家是多黨聯合執政制和三權分立制,都是民主共和制(代表上層的共和派--強調國家的統一---和代表下層的民主派各自選出代表進入執政聯盟共同執政,共和派是領導者),(覺得西方國家的參議會相當於我國的政協機構,眾議會相當於我國的人大機構),從內容上各國都是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即一國之內某集團的成員可以通過國家機構的選舉進入其中代表本集團的其他成員執政(其中參議會或政協或制憲委員會負責制定憲法)--當然一國之內不可能所有黨派都可以進入執政聯盟,覺得應該是代表大多數公民(當然可以選擇放棄。以前的政治制度有原始制,奴隸制,封建制,君主制,共和制。(分別對應各自的確社會形態) 一般國家的行政或行政機構有總統總理眾議會法官等,是法律的原始標准和其理解,執行,判斷標準的產生機構,一般稱國家機關或國家機構。有的國家由制憲委員會或參議會制定出憲法(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是由我國政協制定物),然後由眾議會根據參議會制定的憲法制定出普通法律(憲法的理解標准),再由政府根據眾議會制定的普通法律制定出具體的執行命令(憲法的執行標准),最後由法院檢查院根據政府的法令來確定具體的司法解釋(憲法的判斷標准),就是總統(簽署並維護憲法的代表),立法(代表是議會),執法(代表是總理及政府各級公務員),司法(代表是警察法院檢查院)合一,我國的國家制度內容重要的一條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就是說的以上四個方面。 政治制度與行政制度的區別是,政治制度是憲法層面的對國家機構(上層執政或行政部門)的法律規定,行政制度是普通法律層面的對國家機構(上層執政或行政部門)中的理解執行和判斷環節的規定,前者可以稱是原始標准,後者可以稱是具體標准,是對比如西方一些國家在選舉中規定在所有參加競選的黨派中被所有參選的公民的50%支持的才能當選(因此還會產生出聯合執政黨),獲勝的執政黨可能會自動取得重組國家機構的權利(具體的不清楚,總之就象游戲規則是在游戲前定好的);行政制度行政機構對自身的法律規定(不是對下層被管理者),如司法部門的迴避制度,在審理案件進程中,若有當事人與法官有親屬關系,則法官要迴避,不得參與審理案件。 國家制度中對下層(被管理者)的法律制度體現在經濟,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從體現在經濟方面的經濟制度上看,它本身有其規律,從其運行機制上看有計劃體制,市場體制,混合體制(前二者的混合),平均體制,由於政治制度對經濟制度的影響,所以產生了根據財產所有制來區別的各種「政治經濟制度」,有國家主義(財產歸執政者),一般實行計劃體制運行模式;有資本主義(財產歸私人所有),一般實行市場體制;有社會主義(財產歸國家或個人所有),一般實行混合體制;有共產主義(財產由集體人員共有或平分),一般實行平均體制。一般所說的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其實質是政治經濟制度,而不是政治制度。
9. 統治與行政的區別
統治者
1.是古代的君王,是當時某個區域名義上的最高行政長官稱為「回皇上」等表示其特殊答性的稱謂。 2表示控制一定領域的最強者或最高代表者。
行政
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狹義講來,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廣義講來,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
10. 行政職能與政治統治職能、社會管理職能有什麼樣的關系它們之間有從屬性嗎
⑸國家的對內職能
①國家對內職能包括政治統治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②政治統治職能
國家維護階級統治進行的政治活動。
運用強制力量,約束、控制以至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
在統治階級內部實行民主,協調不同集團的利益;
控制意識形態,以統治階級思想作為全社會的主導思想;
緩和統治階級的矛盾,緩和社會沖突,以維護和鞏固其統治地位和經濟利益。
③社會管理職能
對社會的經濟和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職能。
管理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郵電、交通等事業;
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興建各種社會公共設施;
保護自然環境等。
資本主義國家管理經濟和社會公共事務,是適應現代化發展和維護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執行這些國家職能,在客觀上有利於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④一個國家為了維護它的政治統治,必須執行必要的社會職能;社會職能是國家實現統治職能的基礎和條件。
恩格斯曾經指出:「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只有在它執行了這種社會職能時才能繼續下去。」
⑹國家的對外職能①國家的對外職能包括保衛職能和交往職能。②保衛職能國家的保衛職能是維護國家的獨立和安全,捍衛本國主權和領土完整,防禦外敵的侵略和顛覆。包括武裝自衛和外交手段、經濟手段、向聯合國或國際法院提出控告,呼籲國際社會給予支持。③交往職能
國家的交往職能是在國際社會中,從事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科技、體育等方面的對外交往與合作,調整國家見的利益關系,創造有利於本國發展的國際環境。
必要性:隨著生產力發展,生產社會化程度不斷提高,出現了經濟全球化(與區域經濟一體化並存)。各國經濟相互依存、制約關系愈發明顯,國際間相互聯系愈發緊密。
可能性:現代交通和通訊技術迅速發展為國際交往提供了物質技術基礎。
④剝削階級國家有掠奪、侵略別國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