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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執法保護

發布時間: 2021-03-08 03:58:14

Ⅰ 在先權利的對在先商標權利的保護

《商標法》所保護的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即已存在並合法有效的權利。同時,當出現不同主體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同日申請相同近似商標,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注冊他人使用在先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情形時,《商標法》亦對在先使用商標提供保護。因此,對商標的在先使用雖然不能形成嚴格意義上的權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成為《商標法》所保護的准權利。本文擬從縱橫比較的角度評述《商標法》對在先權利(含在先准權利)的保護,並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理解與使用發表意見。

縱向比較——對在先權利的保護條款有效補充了注冊原則與申請在先原則。

中國1982年制訂的《商標法》規定了注冊原則與申請在先原則作為商標確權的基本原則,1993年的修訂保留了上述原則。但是,受當時的歷史局限,立法中缺乏對馳名商標、商標權之外的其他權利以及未注冊商標進行保護的條款,而理論界對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的理解也存在絕對化的傾向。1995年杭州發生了「天平」、「天稱」商標搶注事件,即有的企業將他人已使用並形成一定區別力(知名度或聲譽)的「天平」、「天稱」商標,搶先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1998年深圳某公司搶注商標事件經新聞媒介披露後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上述事件涉及到馳名商標的保護、商標權之外的其他權利以及未注冊商標的保護等問題,由於當時的法律法規未對這些問題作明確規定,不僅給執法機構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也引發了激烈的學術爭論。最終,認為上述搶注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而應予以制止的觀點逐漸得到公認。

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從立法技術層面上看,第九條置於總則部分,具有基本原則的意義,起到宣言作用。而對在先權利的具體保護措施則在之後的第十三、十四條(馳名商標保護條款)、第二十八、二十九條(保護在先注冊、在先申請、及在同日申請的特殊情況下在先使用商標的條款)以及第三十一條(保護其他在先權利及制止不正當搶注條款)中予以細化,體現了由抽象到具體、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術。從內容上來看,第九條的原則規定與之後的具體保護措施基本上涵蓋了馳名商標的保護、商標權之外的其他權利以及未注冊商標的保護等問題,使絕對奉行注冊原則與申請在先原則可能導致的利益失衡得到了有效的彌補,這在立法上是一個明顯的進步。

橫向比較——中國《商標法》對在先權利的保護制度的特點與不足

TRIPS協定對在先權利的關注體現在第16條之1款,「注冊商標所有人應享有專有權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經許可而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去標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確將相同標記用於相同商品或服務,即應推定為已有混淆之虞。上述權利不得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權,也不得影響成員依法使用而確認權利效力的可能。」可見,TRIPS協定對在先權利的保護是從對商標權的行使加以限制的角度來規定的,屬於解決已注冊商標與他人在先權利出現沖突的一種制度安排。《日本商標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其第二十九「與他人的專利權等的關系」規定:「商標權者、專有使用權者或通常使用權者,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務上使用注冊商標的形態與該商標注冊申請日前他人的專利權、實用新型權或外觀設計權,或與該商標注冊申請日前他人已經產生的著作權相抵觸時,不得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務中相抵觸的部分上,以其形態作為注冊商標使用。」上述規定與TRIPS第16條之1款的精神較為接近,而且更具操作性。同時,其他一些國家在商標立法中規定,與在先權利的沖突是拒絕商標注冊的合法理由,或者將其規定為商標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合法理由。

相較而言,中國《商標法》對於在先權利的保護則主要體現在商標確權的程序中,包括在注冊申請的審查程序中將與在先權利相沖突直接作為駁回理由、在異議以及爭議程序中給予在先權利人提供阻止在後申請商標獲准注冊或撤銷其注冊的救濟。其次,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部分的相關規定也可以理解為對在先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但是,《商標法》保護在先權利的相關規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現在:

第一、內容上不夠全面。《商標法》主要是在商標確權過程中對在先權利加以保護,而對享有專用權的商標與在先權利的沖突則缺乏明確而完整的規定。例如,關於已注冊商標在被撤銷之前與他人在先權利相互沖突的解決機制不夠全面,也未涉及不可爭議的注冊商標(即注冊滿五年,且未違反禁用條款及未惡意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權利相互沖突應如何處理等問題。

第二、體例上不夠完善。2001年修訂《商標法》主要著眼於使《商標法》在內容上與TRIPS協議相一致,在體例上則基本援用了原有框架,而對相關條款內在邏輯的完整統一缺乏較為深入的考量。在有關保護在先權利的條款規定上表現為:1、條款分散,且彼此之間缺乏有機的呼應;2、邏輯層次不清楚,例如,第三十一條實際上規定的是兩類情形,不宜作為一條規定,或者至少應分作兩款。

第三、對其他權利的種類未予列舉。國外商標立法涉及在先權利保護的條款大都列舉了在先權利的種類,這種列舉式規定更便於行政及司法實踐中的理解與運用。

第四、文字表述上有一定問題。例如,第三十一條所述之「在先權利」應指除商標專用權之外的其他在先權利,但僅從該條的文字表述則難以推斷出上述含義。

詳情請參考,網路在先權利

https://ke..com/item/%E5%9C%A8%E5%85%88%E6%9D%83%E5%88%A9/9589292?fr=aladdin

Ⅱ 如何做好商標監管執法和商標服務工作

知識產權包括三大體系:版權(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版權要做版權登記,創作完成即可自動獲得;專利權和商標權則需要到知識產權局去申請。

要做好商標監管執法和商標服務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寄方面:

第一,加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培育。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儲備一批的要求,引導企業培育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加強分類指導。同時加強對各市知名商標的指導規范工作。二是積極尋求政府推動,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繼續推進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積極發展多種類型的商標質權融資,拓寬企業融資平台,支持企業做大做強。三是加強區域協作,充分利用華東六省一市、中部六省、淮海經濟協作區和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聯席會議等商標執法協作網的平台,加強商標數據和管理信息交換,探索建立區域性商標價值評估互認機制,加強對馳(著)名商標、地理標志的保護機制,建立重大商標案件查處協調機制,共同構建商標保護網路。四是加強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工作,指導省內企業開展海外商標注冊,提高安徽企業的國際商標注冊申請量。同時建立商標海外維權機制,為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有力支撐。

第二,不斷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提高商標監管和保護水平。一是以保護涉農商標、地理標志、食品商標、葯品商標、涉外商標為重點,繼續加大商標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對重大案件及時曝光;對涉嫌商標犯罪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充分保障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市場秩序。二是學習貫徹《商標代理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商標代理行為的監管力度。依託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公開的、信息完備的代理機構誠信資料庫,對代理機構進行分級管理,規范商標代理行為,保障委託人及商標代理組織的合法權益。三是大力開展世博會標志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省工商系統世博會專題培訓工作。按照總局統一部署,組織開展好集中整治行動,為世博會順利召開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四是推行商標授權經營制度。2010年,省內各市要在本轄區內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市場全部實行商標授權經營制度,對市場經營單位主體資格和商品商標產地、進貨渠道等進行登記備案,並以經營戶為單位,建立商品商標檔案,探索建立遏制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長效機制,切實保護消費者和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五是研究出台《重大商標案件追蹤服務制度》等制度,加大對著名商標的保護力度。

第三,加大對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保護力度,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一是扎實推進「一所多標」工作,推動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申請量和注冊量不斷增長,加強涉農企業商標保護力度,依法查處涉農商標侵權案件,為加快培育安徽省的知名農產品商標夯實基礎。二是加大對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運用、管理與保護工作的指導力度,規范地理標志的使用,加強對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情況的檢查,依法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維護地理標志產品的市場信譽。三是支持涉農龍頭企業的發展,推行「公司+商標(地理標志)+農戶」產業化經營模式,建立運用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促進農民增收的長效機制。

第四,規范完善著名商標評審工作,提高著名商標的質量和聲譽。一是嚴格按照《安徽省著名商標初審工作程序》的要求和規定,加強對著名商標初審質量的考核,制定相關考核辦法,提高著名商標的質量和聲譽。二是進一步完善著名商標評審專家庫,增強評審的公開性、透明度、公信力。三是改進完善著名商標申報程序,按照成熟一批,申報一批,認定一批的原則,依各市申報時間順序組織審查。

第五,支持安徽省商標協會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發展商標事業中的作用。一是指導有關地市籌備成立市商標協會。二是加大對省商標協會會員單位打假維權和商標運用的支持力度,為會員單位服好務。

Ⅲ 商標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1、向商標局進行商標注冊申請;
2、在目前涉及到的類別和以後可能涉及到的類別都專進行申請注冊屬,進行防禦性保護,以免他人搶注。
最主要的保護措施,就是自己先注冊,擁有在先權利才是王道。權利在手,別人在注冊就不會通過,如果發現侵權也能更好的進行維權。
注冊後,在經過長期使用有知名度,慢慢在申請著名商標,馳名商標。

Ⅳ 商標注冊保護犯法嗎

您好!
商標注抄冊全類保襲護有利於品牌的發展,也有利於保護您的商標名字不被他人使用。商標注冊成功後如果三年不使用別人有權利提出商標撤三申請,所以您注冊成功之後記得三年內適用並且保留商標使用證據。目前您的商標申請已經被受理了,而別人的商標被駁回了,您不屬於犯法,而是他人提出商標申請侵犯了您的商標所以被駁回了。

Ⅳ 商標有哪些保護方式

一、及時注冊商標

對公司形成和使用的所有商標根據國家商標法及時注冊,使其成為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注冊商標,以保護商標的專用權。在國內進行保護的同時,要注意國際商標注冊保護,防止出現商標被搶注而出現的侵權糾紛。

二、按需要進行防禦注冊

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可以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讓將其商標分別進行防禦注冊,以有效地防止該商標的商標權遭受侵害。

三、密切關注國家注冊商標動態,進行商標監測

公司商標管理小組密切關注國家工商局頒布的每一期《商標公告》,了解掌握國家商標主管機關對商標注冊、變更、轉讓、許可、撤銷等內容向社會公布的專業性公告,它的特殊作用在於讓社會各界監督商標工作,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保護商標專用權。企業有了注冊商標後,應密切關注國家工商局頒布的每一期《商標公告》,如有發現與自己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被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時,可及時向國家工商局提出異議,以免自己的商標權受侵害。
四、如發現假冒、侵權行為,應及時處理

如發現自己的商標遭受侵害時,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請求處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迅速、有效地制止、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公司管理部門應向受理機關提交《投訴書》或《起訴書》,同時提供被侵害人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侵權商標的圖樣、包裝、發票、實物等有關侵權的證據。《投訴書》或《起訴書》中要載明被侵權人的全稱、住所、注冊商標名稱及圖樣、商標注冊證明、商標銷售情況、侵權發生地、侵權事實、請求處理的要求等內容,配合執法部門迅速、有效地制止、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五、注意積累企業商標的基礎資料,評估出商標的價值商標的價值和知名度與企業產品銷售的地域范圍有密切關系,此外,廣告宣傳也是商標知名度提升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次企業產品銷售、廣告合同費用等方面的資料和數據都是驗證一個品牌知名程度的重要基礎性資料,在申報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以及可能進行的商標侵權訴訟中,都有重要意義。

Ⅵ 新《商標法》執法實務中哪些疑難問題要明了

新《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是工商行政執法中經常遇到的一種違法行為。此次《商標法》修改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明確規定工商部門對於無主觀故意且能證明該商品系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銷售商,採取「責令停止銷售」這一特別的處理方式。這就要求基層工商執法人員及時改變傳統思維,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注意收集能夠證明當事人主觀明知的證據。在認定是否明知時,不能僅憑詢問筆錄的口述內容,應結合涉案商品的來源、進銷價格、質量狀況以及銷售者的文化層次、從事該行業的時間等因素綜合判斷。
關於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認定,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列舉了4種情形:「(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三)有合法進貨**且**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四)其他能二、《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在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實踐中,「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於當事人」以及「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是適用法律時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針對新舊《商標法》適用問題,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執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標字〔2014〕81號)明確規定:「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處理;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續到2014年5月1日以後的,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處理。」
針對現實經濟生活中,一些企業惡意傍名牌、搭便車的現象,新《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和《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的規定,結合具體商標執法實務

Ⅶ 商標的受保護范圍是什麼

(一)注冊的保護以核准注冊的商標為限。
如果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准注冊的商標不一致,不僅自身的商標專用權得不到有效保護,而且還有可能帶來四種後果:一是構成自行改變注冊商 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違法行為;二是在自行改變的商標與核准注冊的商標有明顯區別,同時又標明注冊標記的情況下,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三是若 改變後的商標同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會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四是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
(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如果商標注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僅不能有效保護自身的商標專用權,而且也有可能帶來三種後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圍使用 注冊商標,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二是因連續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圍(與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的除 外)使用注冊商標,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保護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一)企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僅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變均不受法律保護。
(二)企業應密切關注《中國商標網》等權威信息發布,對涉嫌與本企業的在先權利相沖突的他人申請注冊或已經注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商標異議或爭議申請。
(三)企業應充分利用銷售網點作為商標維權陣地,主動培訓相關銷售人員,通過銷售人員加強周邊市場巡查,及時發現侵權線索,提高維權效果。
(四)企業發現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時,應及時制定並採取應對措施,搜集並以公證方式固定下列證據:1、侵權商品及商標標識;2、銷售合同及憑證;3、生產、銷售、貯運場所照片;4、其他有關證據。
(五)對經初步核實涉嫌侵權的案件,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採取與侵權方協商解決、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向人民法院起訴、向公安部門報案等方式處理。
(六)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應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並提交下列資料:
1、投訴書:包括投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被投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侵權事實及相關情況,投訴的法律依據和要求,投訴日期等;
2、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有效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身份證明,商標權屬證明等;
3、侵權證據:包括侵權的實物、商標標識、有關票據、照片等。
委託投訴的,需提交有效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七)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向海關總署申請商標知識產權備案,加強進出口環節的商標保護。
(八)企業可通過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擴大商標保護范圍,提升商標保護強度。
馳名商標的認定有行政、司法兩種途徑。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行政機關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包括商標局在商標管理案件和商標異議案件中認 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異議復審和商標爭議案件中認定。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司法機關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轄 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
(九)企業應實施風險控制,根據企業特點建立商標專用權預警機制,制定應對商標專用權糾紛方案。
(十)企業可依託律師事務所、商標代理機構等中介組織或相關行業協會的法律優勢,整合資源,增強保護實效。

Ⅷ 商標侵權時怎樣採取保護措施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內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商標侵權時採取的保護措施:
1,要注意對證據的收集。因為只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才有利於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審判機關對某一行為是否是侵權行為盡快的加以認定。
2,應該到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咨詢。專業人士會對案件進行初步的分析,並會對細節問題提供專業建議。
3,製作投訴書或起訴書。投訴書或起訴書的製作要注意將事實和語氣有效地結合在一起,以利於案件的順利進行。投訴書或起訴書是直接影響案件進程的最直接因素,建議委託專業人士來完成。
4,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Ⅸ 維護商標權有哪些措施

一、及時注冊商標對公司形成和使用的所有商標根據國家商標法及時注冊,使其成為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注冊商標,以保護商標的專用權。在國內進行保護的同時,要注意國際商標注冊保護,防止出現商標被搶注而出現的侵權糾紛。二、按需要進行防禦注冊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可以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讓將其商標分別進行防禦注冊,以有效地防止該商標的商標權遭受侵害。三、密切關注國家注冊商標動態,進行商標監測公司商標管理小組密切關注國家工商局頒布的每一期《商標公告》,了解掌握國家商標主管機關對商標注冊、變更、轉讓、許可、撤銷等內容向社會公布的專業性公告,它的特殊作用在於讓社會各界監督商標工作,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保護商標專用權。企業有了注冊商標後,應密切關注國家工商局頒布的每一期《商標公告》,如有發現與自己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被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時,可及時向國家工商局提出異議,以免自己的商標權受侵害。四、如發現假冒、侵權行為,應及時處理如發現自己的商標遭受侵害時,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請求處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迅速、有效地制止、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公司管理部門應向受理機關提交《投訴書》或《起訴書》,同時提供被侵害人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侵權商標的圖樣、包裝、發票、實物等有關侵權的證據。《投訴書》或《起訴書》中要載明被侵權人的全稱、住所、注冊商標名稱及圖樣、商標注冊證明、商標銷售情況、侵權發生地、侵權事實、請求處理的要求等內容,配合執法部門迅速、有效地制止、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五、注意積累企業商標的基礎資料,評估出商標的價值商標的價值和知名度與企業產品銷售的地域范圍有密切關系,此外,廣告宣傳也是商標知名度提升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次企業產品銷售、廣告合同費用等方面的資料和數據都是驗證一個品牌知名程度的重要基礎性資料,在申報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以及可能進行的商標侵權訴訟中,都有重要意義。

Ⅹ 《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保護有哪些規定

根據《商標法》第七章 第五十六條: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專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屬為限。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製、隱匿、經營場所、網路商品交易平台等,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均屬於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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