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應審批
Ⅰ 嚴格土地審批能夠減少土地供應量嗎
嚴格土地審批,說的是審批問題。
土地供應量是供應問題,兩者不是因果關系。
但嚴格土地審批,可能在辦事效率上會有所下降,所以土地供應效率下降導致土地供應會受到一定影響。但不一定減少供應量。
Ⅱ 購買政府土地的申報 審批流程
國有土地改變用途審批流程
申報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符合國家土地供應政策;(三)符合城市規劃;(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
(一)當事人變更土地用途申請書;(二)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三)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四)土地地價評估報告和技術報告及市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對地價評估的備案意見; (五)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六)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七)環保、消防等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八)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九)供地方案;(十)建設用地申請表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十一)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十二)勘測定界圖及勘測定界報告書(北京54坐標);(十三)市縣政府向省政府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的請示文件;(十四)項目用地總平面布置圖;(十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十六)土地所在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十七)土地所在區域當年變更後土地利用現狀圖;(十八)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十九)土地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提供地質災害評估意見;(二十)電子文檔一份(內含申報紙質材料的全部內容,蓋有印章的頁面必須連同印章一並掃描)。
辦理程序
用地單位或個人向市縣國土環境資源局提出申請→市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審查→報經市縣政府同意→市縣政府向省政府請示,報省政務中心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審批辦窗口受理→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審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符合要求的,報省政府審批→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向市縣政府下達批復文件→市縣政府或市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向申請人下達批復文件
Ⅲ 土地審批都需要什麼手續
1、土地分配審批 土地分配審批的權力由各級人民委員會負責行使。 土地分配的對象主要包括:家庭和個人建造住宅用地;企事業單位用地;各類工商業項目及建設發展包括工業園區用地。 具體審批機構和審批許可權如下: 以下部門有權批准分配土地用於非農業和林業生產的用途: ①國民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批准由政府遞交的用於農業和林業用途的土地轉化為其他用地的年度計劃。 ②中央政府可以審查和批准由省和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遞交的用於農業和林業的土地轉化為其他用地的年度計劃。 依據國民大會批準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詳細計劃以及國民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關於已分 配用於農業和林業用途的土地轉化為其他用地的年 度計劃,在必要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決定把分配土地用於任何用途。 ③省和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依據規定把 分配土地用於非農業和林業生產的用途。 下列部門可以分配用於農業和林業生產用途的土地: ①省和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把農業和林業用地分配給組織使用; ②行政區人民委員會可以把農業和林業用地分配給家庭和個人使用。 各級土地管理機構是土地審批事務的實際執行者,依照各級人民委員會的授權,負責接受用地者的用地申請;准備有關審查資料(如投資項目許可、分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當前正在使用土地的重新分配只有在土地收回(Land Recovery,下稱土地徵收)之後才可以進行。
Ⅳ 土地供應
(1)建設用地供應穩步增長
2012年國有建設用地供應69萬公頃,同比增長17.5%。從年內情況看,第三季度建設用地供應同比增幅降至最低,第四季度止跌回升,同國民經濟第三季度緩中趨穩、第四季度景氣回升、全年穩中有進的變化情況一致。增速最高的是基礎設施等其他用地(以下簡稱基礎設施用地),同比增長43.4%(圖2-1);其次是工礦倉儲用地,同比增長5.6%。基礎設施用地持續迅猛增長帶來土地供應結構的顯著變化,2011年基礎設施用地首次超過工礦倉儲用地,躍居供地首位,占供地總面積的38.8%,2102年佔比攀升至47.3%,提高了8.5個百分點,比2008年(占供地總量的22.5%)提高了24.8個百分點。
圖2-3 分地區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情況
Ⅳ 自然資源局審批小區共供用地需要什麼手續
郭某拿出了一本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批准用途為工業,使用權人為A村村委會。執法人員在現場勘測後,認定住宅樓建設用地確實在該證批準的用地范圍內,但是改變了土...
Ⅵ 國有建設用地審批包括哪些內容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建設用地審批主要包括農用地轉用為建設用地審批、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審批、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即項目供地審批、建設用地預審。 (一)農用地轉用審批,屬於土地用途變更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涉及到適用條件和審批許可權。 適用條件:(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確屬必需佔用農用地並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3)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單獨選址」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必須符合單獨選址條件。 審批許可權:農用地轉用的審批許可權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依建設項目的性質、是否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來具體劃分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許可權。 (二)土地徵收審批,屬於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有土地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徵收涉及到征地審批條件和許可權。 適用條件:除了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批准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設如果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並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被徵用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的;(2)被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3)被徵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審批許可權:征地的審批許可權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無權批准徵用土地。(1)國務院的征地批准許可權。①基本農田;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③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④對於徵用農用地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經國務院批准農轉用的,即使耕地少於35公頃,其他土地少於70公頃,也由國務院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2)省(區、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許可權。除應由國務院批准徵用的外,其餘土地的征地批准許可權在省級人民政府。具體來講:①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以下的。 (三)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屬於建設用地配置,把建設用地和使用者對接起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是建設項目落實到具體地塊的最後審批環節。其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圈」內用地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具體確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圈」外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一般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時一並審批。 (四)建設用地預審,屬於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和許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根據該規定,建設用地的審查程序前置於建設用地項目立項審批階段,建設用地審批首先取決於土地供應的可行性審查。與土地其他轉用、徵收、供地審批由政府負責不同,該審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鏈接】《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Ⅶ 土地審批程序
一、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一)、申報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工業建設項目用地)
3、項目用地平面布置圖 (二)、辦事程序
提出申請——現場踏查——辦理項目用地預審手續——區國土資源局初審——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三)、承諾時限
對手續齊全、符合用地條件的,自大廳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上報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四)、收費標准
二、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建設項目用地審批
(一)、申報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申請(指單位用地)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房屋產權使用證
5、廢棄地鑒定書及現狀照片(指占國有廢棄地的)
6、國有土地權屬證明(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除外)
7、項目立項批准文件(指單位用地的)
8、身份證復印件(①個人申請用地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②單位申請用地提供單位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9、用地單位資質證明(指單位用地,包括組織代碼證和企業營業執照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部隊除外)
10、土地評估報告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供地除外)
12、項目平面布置圖
13、勘測定界報告書及勘測定界報告圖(指單位用地)
商業、旅遊、房地產開發等經營用地一律實行踏查——辦理用地手續——上報初審——例會審查——區政府審批——大廳核發《建設用地批准》 (二)、辦事程序
提出申請——領取審批表——現場委託——實地踏查——辦理用地手續——上報初審——例會審查——區政府審批——大廳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三)、承諾時限
對手續齊全、符合用地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單位申請項目用地30個工作日內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三、城鎮職工佔用國有非農用地建房用地審批
(一)、申報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3、房屋產權所有證;
4、廢棄地鑒定書及現狀照片(指占國有廢棄地的);
5、國有土地權屬證明(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除外);
6、身份證復印件;
7、土地評估報告(劃撥供地除外);
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供地除外);
(二)、辦事程序
大廳受理申請——領取審批表——現場實地踏查——辦理用地手續——上報初審——局例會審查——區政府審批——大廳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三)、承諾時限
對手續齊全、符合用地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 (四)、收費項目、依據及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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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建設用地審批應具備哪些條件
建設用地審批是依照法定程序,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過程。具體審批條件如下:
按規定辦理用地預審,並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佔用耕地的,應落實先補後占義務。
被徵收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
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用地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供應政策。
申請用地面積符合建設用地標准和集約用地標准。
涉及礦產開發、地質環境、林地等問題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Ⅸ 土地審批需要那七個部門
一、土自地登記申請
是土地權利人或土地權利更動當事人按照規定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其土地權利狀況或權利變動事項,並填寫《土地登記申請、審批書》。
二、地籍調查
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界限、面積、權屬、用途以及等級等基本情況。
三、權屬審核
是土地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資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
四、注冊登記
土地登記機關對批准土地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他項權利進行登卡、裝簿、造冊。
五、核發和更改土地證書
土地登記卡部分內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持有的法律憑證。
Ⅹ 什麼是建設項目供地手續
是指供地前置審批材料辦理供地和分戶報批手續。
所需要的手續: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佔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3、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准文件;
4、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於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5、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10)土地供應審批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2、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3、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4、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准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受理預審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使用標准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