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轉刑事
① 行政轉刑事引用什麼法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法律是一項系統學科,不是自學能學好的,版自學的法律很難知其權所以然,很容易耽誤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51條,對發現或者受理案件時,如不能確定其是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時,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如發現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辦理
② 行政轉刑事 辦案期限
從轉刑事案件日期開始計算辦案期限,先行拘留的可以折抵刑期
這就是正確答案
③ 行政案件轉刑事案件用什麼法條
依據是行為人的行為已經不屬於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內著輕微危容害不大」的情形,且該行為符合我國刑法分則明確規定的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④ 行政案件會轉刑事案件嗎
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為: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專一條 對發現或屬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辦理。
(4)行政轉刑事擴展閱讀:
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已經不屬於行政行為,已經觸犯刑事違法行為了,且已經不屬於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且該行為符合我國刑法分則明確規定的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修訂)
⑤ 行政轉刑事後是否可申請行政復議
不可以的,
行政案件
轉為刑事案件後案件由偵查機關負責,案件的性質也就變了,不再是行政案件,自然不能使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⑥ 行政案件轉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為人的行為已經不屬於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且該行為符合我國刑法分則明確規定的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
行政案件是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經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
(6)行政轉刑事擴展閱讀:
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別:
1.行政處罰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而刑罰針對的則是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
性質相同的行為,由於惡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後果不同,就會受到不同性質的處罰。
2.行政處罰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而刑罰的適用依據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國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3.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非行政機關組織。
它的實施主體要比刑罰的實施主體廣泛得多。刑罰只能由法院決定,然後交給執行機關
4.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外國人犯罪的驅逐出境。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參考資料:華律網-《刑法》
⑦ 行政案件轉刑事案件,不撤案直接立刑事案件可以不
可以不撤案直接立刑事案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
依據是行為人的行為已經不屬於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且該行為符合我國刑法分則明確規定的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
(7)行政轉刑事擴展閱讀: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