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局郵寄
郵寄和公告。
⑵ 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該怎樣處理
收到「告知書」主要有兩種情形:
1、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交警部門設置的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抓拍到,並經過審查復核確認後,交警部門依法向車輛所有人寄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事人收到該文書後,可以親自到珠海市交警支隊或任何一個交警大隊交通違法處理窗口進行核查處理(攜帶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簽收決定書後到珠海市商業銀行繳納罰款即可。也可以委託(郵寄或他人)辦理,委託辦理的需依法辦理委託手續並向交警部門提交相關資料。
2、執勤民警在巡邏時發現在道路上有違法停車且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情形,為及時告知當事人其違法行為,執勤民警填寫《違法停車告知單》張貼在其車上的文書。當事人收到該文書可持告知單在3日後15日內到告知單上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也可以待收到交警部門對違法行為復核後寄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後,按情形1處理。
建議按照通知書上規定的期限到指定交警部門處理。如果未按期去處理的,將收取逾期交納罰款的滯納金。
⑶ 行政執法,郵寄送達法律文書,用人單位"拒收"是否視為有效送達.急,請手指教
如果單位是被送達人,那拒收就是送達了
—— 縱橫法律網 於柱律師
⑷ 當事人以躲藏來逃避行政執法部門的處罰,該如何送達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
1、設法查處當事人身份證信息,按身份證地址,將處罰通知郵寄其身份證地內址,保留郵寄證容據;
2、如果郵寄有回執即可證明其收到,保留郵寄回執,如果其收不到,則會郵件原件返回,可視為送達;
3、可以以公告形式,告知對其處罰;
4、過了告知期限,可以移交司法處理。
⑸ 如何掛號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法律文書
通過郵政EMS郵寄,在郵件詳情單上註明文件名稱即可。
⑹ 行政執法中遇到一個比較棘手的事,我是新人,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才算比較好!請求幫助!有幫助大分追加!
這位小同志,該說你什麼好呢?……首先,你這種嚴格執法的態度是值得表揚的;其次,你能認真學習,保證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更是要大力提倡的;最後,想要說的是,現實情況是復雜的,執法手段更是多種多樣,如何選取有效的執法手段,達到執法目的,還是建議你多跟領導多跟老同志學習交流,必要時向上級部門(比如縣政府)匯報。
針對你提的問題。
關於送達。送達方式首先要直接送達,鑒於對方這么不配合,你也沒有什麼有效的手段,直接送達基本不可行了。行政的送達方式,具體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直接送達不能送達的情況下,留置送達與郵寄送達是並列地位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需要有你本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人員作為見證人,最好是日後也能夠查找到的人員(比如街道、鄉鎮政府工作人員),並做好相應記錄。郵寄送達,需要有能夠提供簽收證明的送達方式,比如法院都使用EMS特快專遞進行郵寄送達。這兩種方式擇一即可。如果留置和郵寄也不能送達,那麼要進行公告送達。針對你的送達對象,應當在當地出版的報紙上刊登相關內容進行公告即可。如果是針對不知具體位置流動性比較大的個人,可能就要在全國范圍內出版發行的出版物進行公告了。公告的內容,只要涵蓋你要送達的文書內容即可,如果害怕遺漏,可以把文書全文公告。把通知書貼在那並不是公告送達!這一點一定要明確。
關於後續問題。不知道你所說的這個防雷裝置審核是否需要對方的配合。如果不需要配合,那麼作為行政機關,直接進行檢查就行;如果配合是必要的,那麼就只能看你的執法手段了,如何讓對方認為審核是必要的,且是對其有利的,這樣才能讓對方積極配合。
⑺ 行政執法中當事人簽字是否可以視為送達,是否還需要製作送達回執,請詳細說明理由,最好有法律出處。
法律文書必須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有見證人才能生效。
具體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許多情況下都需要當事人簽字。如詢問筆錄、檢查記錄、扣押單。但這些簽字沒有法律文書的送達。
如果不簽字不能證明文書送達與否。好像在法律文書樣本有送達回證。
⑻ 行政處罰送達回證中收受人拒收怎麼辦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中,被處罰人拒絕簽收的,由辦案人員在送達回證上進行記載拒收的情況。拒絕決定書,不影響決定書的生效和執行。
⑼ 城管屬於政府部門嗎
城管屬於政府部門。
城管全稱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屬於各級人民政府管轄,納入各地方的行政編制,是政府的行政機構。
2017年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成立,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屬於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通過公務員考試並接受正規訓練後,按照局、隊的執法人員編制而調配。
城管城管是市、縣建設部門的二層機構。在有的城市,它屬於城市行政管理執法局。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9)執法局郵寄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二十五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二)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四)查閱、調取、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范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並完整保存。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標。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
第三十一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法制審核機構,配備一定比例符合條件的法制審核人員,對重大執法決定在執法主體、管轄許可權、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法制審核。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使用統一格式的行政執法文書。
第三十三條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執行。當事人提供送達地址或者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傳真、電子郵件送達。採取直接、留置、郵寄、委託、轉交等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報紙、門戶網站等方式公告送達。
第三十四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辦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場所,公開行政執法職責、許可權、依據、監督方式等行政執法信息。
⑽ 一般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時限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拓展資料
一、行政處罰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行政處罰的處罰具體原則有:
1、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
2、公正、公開原則,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范、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3、一事不再罰原則。
4、結合教育原則。
5、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6、申訴和賠償原則,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二、根據《規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指導意見》立案、結案以及辦案期限的計算
第三條執法部門對巡查、報案、控告、舉報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受理,進行登記,及時審查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事項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但經過審查發現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不立案;
(二)對屬於自身部門管理范圍的案件,但依照行政執法相對集中權的規定歸口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的,應當在登記後的3個工作日內移送;
(三)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登記後3個工作日移送。
第四條執法部門應當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內結案:
(一)不予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其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執法部門收到執行文書、罰款繳納票據等執行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且執法部門收到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文書的;
(四)其他需要結案情形的。
第五條案件的辦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下列期間不計入案件辦理、執行期限:
(一)需要檢驗、檢測、鑒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的期間;
(二)需要其他行政機關認定案件相關事項的期間;
(三)聽證的期間;
(四)公告、郵寄送達文書的公告、在途期間;
(五)法定原因、客觀原因經批准中止調查或者執行至恢復調查或者執行的期間;
(六)執法部門與當事人達成行政強制執行協議後,協議執行的期間。
第七條需要延長案件辦理期限的,執法部門應當在辦理期限屆滿7日以前,辦理延長辦案期限手續並明確延長辦案的期限。需要對行政處罰相對人進行調查詢問、核實案情,行政處罰相對人因客觀原因不能配合調查取證的,查找、通知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