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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紀律

發布時間: 2020-11-22 18:35:53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尊守的職業道德紀律有哪些

(一) 堅持審計法規,努力為學校的改革和發展服務,為學校教學和科研服務,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二)努力學習,不斷更新知識,學以致用,積極進取,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審計,保證審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四)辦理審計事項,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持嚴謹負責的職業態度;
(五)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
(六)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七)對在執行審計任務中知悉的國家和學校的商業秘密及不宜公開的事項,或未結論的審計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八)遵守廉政勤政規定和審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努力工作,謙虛謹慎,平等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第五條 審計處加強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紀律教育,並對審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議。
第六條 審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紀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自覺接受審計紀律約束,廉潔審計,秉公執法,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保證審計質量。

㈡ 人民警察的紀律包括哪些內容呢 1、政治紀律 政治紀律是有關人民警察政治覺悟、政治行為和政治言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包括的內容有總則,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和附則這三部分的內容,該紀律條令主要是針對各地的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身為人民警察,做出一些違法犯罪的事宜的時候,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可根據不同情況對其進行開除,取消警銜,延期晉升等處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條對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准,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
調查結束後,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二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二)違反規定採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採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並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或者偽造案情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檢舉控告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的;
(三)出具虛假審查或者證明材料、結論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吊銷、暫扣證照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財物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違反規定設定罰款項目或者實施罰款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戶口、身份證、駕駛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護照、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等證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
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投資入股或者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二)受雇於任何組織、個人的;
(三)利用職權推銷、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險等產品的;
(四)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近親屬在該人民警察分管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
(五)違反規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和人事安排,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相互請托為對方的特定關系人在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出差、開展公務活動由企事業單位、個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參加娛樂活動的;
(八)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乾股的。
第十八條私分、挪用、非法佔有贓款贓物、扣押財物、保證金、無主財物、罰沒款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在執行任務時不服從指揮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人民警察錄用、考核、任免、獎懲、調任、轉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務著警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依照《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
(二)違反規定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警用車輛、警車號牌、警械、警服、警用標志和證件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條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攜帶槍支飲酒、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持、容留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
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規定使用公安信息網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有本條令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或者限期調離。
第二十七條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條令所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是指屬於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
公安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設在鐵道、交通運輸、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令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條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代表著我國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形象,同時公安機關本應是我國法律制度最忠誠的捍衛者,可是,有部分人民警察利用手中職權涉嫌職務犯罪或者是違法違紀行為的,經人民監察院批准以後,對於公安機關內部的領導人員和相關的責任人都要作出相應的違紀處罰的,公安機關也應該以此紀律條令作為自身的工作準則。

㈢ 執法不規范違反了什麼紀律

你好,執法不規范違反了執法條例,執法不規范是可以受到處罰的。

㈣ 規范使用執法記錄儀6條紀律包括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加強執法監督,維護當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根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和《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像、照相、錄音等功能,用於記錄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辦案過程的攜帶型設備。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公安部《縣級公安機關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准(試行)》(財行 〔2010〕240號),為交通警察配備符合行業標准《單警執法視音頻記錄儀》(GA/T947-2011)、滿足實際工作需要的執法記錄儀。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使用執法記錄儀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聲像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儀的執法監督和固定證據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以及從事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查驗時,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勤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
第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
第七條 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於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現場執法取證時,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攝錄。
第八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實施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詢問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告知的規范用語是: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的執法行為,本次執法全程錄音錄像。
第九條 因惡劣天氣、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執法記錄儀的,交通警察應當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條 交警支隊、大隊負責統一存儲和保管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每天工作結束後及時存儲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或者交由相關人員存儲。
第十二條 交警支隊應當制定執法記錄儀聲像資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執法記錄檔案,按照單位名稱、執法記錄儀編號、警員信息、使用時間等項目分類存儲,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 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3個月。
作為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證據使用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應當採取刻錄光碟、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交通警察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交通警察的;
(三)交通警察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十五條 作為執法辦案證據使用需要移送檢察院、法院的聲像資料,由交警支隊、大隊相關人員統一提供,並復制留存。
第十六條 對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未經批准,不得越權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經批准且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查閱。

第四章 監 督

第十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對交通警察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情況及記錄的聲像資料進行抽檢;法制員應當對交通警察每天處理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和群眾投訴的聲像資料進行回放檢查,並建立檢查台帳。
第十八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通報執法記錄儀的使用、管理情況和交通警察執法情況,並納入執法質量考評和績效考核,考評結果與評優獎勵、公務員考核掛鉤。
第十九條 交通警察使用執法記錄儀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執勤、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以及從事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查驗時不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或者不按規定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
(三)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四)利用執法記錄儀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故意毀壞執法記錄儀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應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同時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19日發布的《交警系統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㈤ 交警嚴肅執法紀律規范執法行為個人剖析材料

通過認真學習有關會議文件精神,深進剖析本身工作作風、工作效能中存在的問題,對自己的工作情況進行自我剖析,反思自己的思想狀態和工作態度,找問題,找差距,找不足。
一、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是工作目標不夠明確。缺少對工作目標的規劃,對工作應當做到什麼程度,沒有明確的標准。
二是主開工作意識不強。在工作中存在畏難被動情緒,工作不夠主動,多數情況都是在被動地接受領導的安排。
三是工作作風不夠扎實。在工作中,有時辦事急躁,特別是多項工作相沖突時,會急中出亂,忙裡出錯,影響了工作效力。
二、整改措施
一是明確責任,在思想上提升高度。要想勝任工作,就必須有很高的事業心、責任感和豐富的知識儲備,在今後工作中,要加強學習,掌控工作要點,提升自己的思想水平。
二是高效辦事,在業務上研究精度。要轉變自己的工作方法,進一步學習把握業務知識,要多看、多聽、多記、多想,進一步進步本身的業務水平。
三是主動幹事,在工作上增加熱度。在今後的工作中要變被動為主動,主動想事、大膽做事,事後多自我總結,不斷自我錘煉,實現本身新逾越。

㈥ 心得體會「嚴肅執法紀律、規范執法行為」看守所

5月11 日 上午,在公司紀委安排下,公司正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參觀了淄博監獄,通過 身臨其境的教育使我真切地體會到了監獄高牆與現實的反差,體會到了自由的可貴和囚禁的哀憐, 使我對如何做人、如何做官、如何做事進行了認真思考,深深感覺到廉潔自律的重要性,使我在今後的工作中,更加的嚴格要求自己,遠離腐敗,遠離犯罪。
在淄博監獄會議室里,2 名曾經是領導幹部的罪犯進行了深深地懺悔,介紹了自己走向犯罪的過程,分析了自己犯罪的原因,講述了自己被法辦後對家人的傷害。他們原來都是有一定地位的領導幹部,受黨培養多年,曾經是躊躇滿志,工作出色,受人尊敬的人,但是在金錢的誘惑下,他們沒有堅定立場,人生觀和價值觀發生了變化,逐漸被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揮金如土,侵吞國家財產,生活奢侈,忘記了艱苦樸素的革命傳統,丟掉了黨性,最終成為階下囚。對家庭、對社會造成了危害,過去無限風光的領導如今變成人人所不齒的罪犯,家人和親友在別人面前抬不起頭,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影響,現在他們後悔不已,過去的努力都被自己錯誤的行為毀掉,以後的生活更是沒有著落,但世上沒有後悔葯,自己犯下的錯誤只能由自己來承擔責任,這些現實的例子深刻地教育著我,平時要嚴格要求自己,誰放鬆要求,誰就會被不良的風氣所侵蝕,誰就會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的深淵。
領導幹部手中都有一定的權力,而這些權力是老百姓給的,我們是人民的公僕,權力是用來為人民服務的,而不是為個人謀求私利的。作為一名黨員幹部,必須要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要有堅強的黨性,要始終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辦群眾所需,即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某,始終堅持以民為本,不能把個人的私利擺在前面,私慾的膨脹最終只會使其失去一切。很多人的腐化墮落都是逐漸形成的,開始時都具有原則,不貪不驕,不拿不該拿的東西,不做不該做的事,但當一些人為了自己個人的利益,投其所好,不斷攻擊之下,便逐漸喪失了辨別能力,從小恩小惠開始,放棄了警惕性,也曾在這僥幸心理,認為偶爾的小事沒關系,只要對方不說就沒事。實際上那些千方百計想利用你手中權力想達到目的的人,他們看中的是你手中的權力,他會隨時將事情講出去。正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要做到警鍾常鳴,把精力放在工作上,把思想放在如何為人民服務上,堅持"兩個務必",努力實踐"三個代表",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實實做事,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廉潔自律,拒腐防變,敬業奉公,做一名對社會有益的人,成為一名受人尊敬的領導幹部。

㈦ 如何嚴守紀律,規范執法,清廉從警大討論發言提綱

廉潔從警,永葆忠誠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同志: 大家好!當前,我們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也面臨著 前所未有的考驗,因此,加強民警自身黨性修養,增強民警自身 免疫力,真正做到「慎獨」變得尤為重要。公安機關作為執法機 關,公安民警作為執法者,應「廉」字當頭,自覺遵守從警清廉 的行為准則,永葆忠誠本色。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保廉防腐,警鍾長鳴 俗話說「物先自腐,而後蟲生」。作為一名公安戰線上 的民警,身處權力相對集中的熱點崗位,在社會上受到各種利益 誘惑時,我們要捫心自問:是否能經得住考驗,是否能把持住自 己, 是否守得住廉潔?在任何時候都要耐得住清苦、 經得起誘惑、 守得住本色、管得住小節,真正做到不義之財不取,不法之物不 拿,不凈之地不去,不正之友不交,以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高尚人 格來嚴格要求自己;廉潔自律、忠於職守、保廉防腐。我們必須 堅定信心,「吾日三省吾身」,做到警鍾長鳴。 二、廉潔從警,永葆忠誠 「公生明,廉生威」,廉潔從警是對每一個民警最起碼的 要求,也是一個合格的人民警察的立身立業之本。我們始終要將 自己的思想約束在道德修養的准則之內, 把自己的言行規范在黨 紀法規的要求之中, 將自己的生活和交往置於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之下。不管是工作時間還是業余時間,都要從嚴從約束自己,秉 公用權, 執法為民, 保持人民警察的先進性和政治本色。 古人說: 「積小善而成大德」,只有經受住各種誘惑和考驗,堅持慎獨慎 微, 慎始慎終, 恪守廉潔自律的為警之德, 才是對黨和事業負責, 也是對家庭和自身負責。因此我們必須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 生觀、價值觀、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強化廉潔從警觀念, 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強化職業道德觀念,堅守道德底線; 強化紀律作風觀念,嚴守法紀紅線,把從嚴治警的各項要求落實 到位。 三、注重學習,提高修養 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把「廉潔從警」確定 為警察職業道德的一條規范, 是新時期對人民警察提出的具體要 求,因此不斷地加強學習,更具有鮮明的現實性和針對性。我們 有必要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培養高尚的人格, 切實遵守職業道德, 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能力與水平。這就要求我們在平時要加強學 習,增強紀律觀念,通過學理論、學政治,學文化,來增強個人 業務能力和個人品德修養。我們要通過學法規、學紀律,知曉廉 潔從警行為規范,知道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提高遵紀守法的自 覺性和堅定性,增強對消極腐敗現象的識別力和抵禦力。我們要 有一個終身學習的信念,充分利用一切空閑時間自覺讀書學習, 更新知識,拓展視野,創新思維,同時結合自身的職業特點,從 自身做起,嚴格遵守廉潔從政、廉潔從警的職業操守,努力掌握 新知識、新業務,增長才幹,不斷充實和完善自己,增強競爭能 力和崗位適應能力。只有這樣我們才能與時俱進,保持自己的本 色不變色,信念不走板。 四、深刻反思,安貧樂道 我們有必要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 要求,自查自糾,正本清源。一要像圓規,找准圓心;二要像直 尺,公正無私;三要像火車,不能越軌;四要像太陽,眼睛向下; 五要像大地,忍辱負重;六要像小溪,不畏艱險;七要像竹子, 不斷總結;八要像綠葉,樂於陪襯;九要像火柴,照亮別人。始 終堅持廉潔自律的信念,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樹立正確的人生 觀、價值觀和世界觀,牢記「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不 斷加強自我管理,時刻牢記自己是一名光榮的人民警察,牢記人 民警察所肩負的社會責任;時刻保持「忠誠奉獻,廉潔奉公」的 本色,以更大的熱情、更強的責任心和更好的積極性,全身心地 投入到工作中去,常思為政之道,常懷律己之心。

㈧ 海事局 執法人員工作紀律

一、 嚴禁接受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吃請和娛樂、旅遊活動;工作需要,執法人員不準著海事制服或使用帶有執法標志的車輛出入營業性餐飲、娛樂場所。

二、嚴禁違反規定擅自收取規費或代征、協征其它規費、費用。嚴禁海事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各種費用或索要、收受錢物、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三、嚴禁私自借用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車輛、通訊工具或其他設備。

四、嚴禁利用工作之便要求船舶無償運送個人物品、搭載乘客。

五、嚴禁通過中介、代理、入股等形式從事與執法活動有關或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經商活動。

六、嚴禁非法倒賣違法船舶載運的貨物,為單位或個人謀取非法利益。

七、嚴禁在海事執法場所或在執法工作時間內飲酒或酒後執法。

八、嚴禁賭博。二、 行政收費 海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政務公開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縣)地方海事處(航務管理所)有權作出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為。當事人有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接受檢查,配合調查,履行處理、處罰決定。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松益,接受當事人的監督,特公開以下事項:一、當事人的主要權利(一)拒絕權: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調查案件,未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執法少於兩人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或者調查。(二)索要權:法人員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未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的,當事人有權索要清單;執法機構己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未送達通知書的,當事人有權索要通知書;當事人當場繳納罰款,執法人員未開具罰沒款收據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有權索要相關憑證。(三)申辯權:××區(縣)地方海事處(航管管理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認定的違法事實和處罰依據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四)聽證權:××區(縣)地方海事處(航務管理所)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擬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五)復議權:對××區(縣)地方海事處(航務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有權向××區(縣)地方海事處(航務管理所)上級主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六)訴訟權:對××區(縣)地方海事處(航務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七)求償權:對××區(縣)地方海事處(航務管理所)違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侵犯當事人合法律權益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松時一並提出。(八)申訴權;對己經超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限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當中人有權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務管理處)、××區(縣)地方海事處(航務管理所)上級主管部門或××區(縣)地方海事處(航務管理所)提出申訴。二、執法人員的紀律規定××區(縣)地方海事處(航務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當事人有權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務管理處)或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一)違反辦理程序、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二)貪污、侵佔國家規費、罰沒款或物的;(三)亂扣財物、亂收費、亂罰款的;(四)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私利的;(五)接受當事人禮品、禮金(含有價證券)的;(六)接受當事人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或在當事人處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項費用的;(七)參與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投資經營活動的;(八)刁難、推諉、拖拉、延誤應辦事項的執法人員違反紀律的,當事人可以向××區(縣)地方海事處(航務管理所)舉報,也可以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務管理處)紀委監察部門舉報。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區(縣)地方海事處(航務管理所)舉報,也可以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務管理所)執法監督部門投訴。投訴舉報投訴受理機構: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監察室投訴受理地址:投訴電話:郵編:投訴受理機構:××區(縣)地方海事處(航務管理所)上級主管部門投訴受理地址:投訴電話:投訴受理機構:××區(縣)地方海事處(航務管理所)投訴受理地址:投訴電話:郵編: 你走運了,我今晚剛剛做這份工作。我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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