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時間
❶ 行政復議期限到底是60天還是15天
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版超過六十日的除外。權
❷ 行政復議期限是多少天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拓展資料:
一般原則
《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的規定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行政復議的最長申請期限
關於未告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時的最長申請期限,《行政復議法》沒有作出規定,行政訴訟領域對此曾有過比較熱烈的探討。行政管理相對人確實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只能從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時間太長了,確實還有法律關系穩定性、善意第三人信賴利益的保護等問題,所以需要有個限定,但應當照顧這三個方面的價值取捨。
關於未告知申請權及期限時的最長申請期限,《行政復議法》也沒有作規定。行政訴訟領域對類似問題已經討論了相當長的時間。一般認為,對行政機關沒有告訴訴權和訴訟期間的,應當注意適用特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間的,起訴期間從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間時起算,但逾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將此期限延長至2年。
在起草《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過程中,曾經考慮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復議的最長申請期限,並形成兩種方案:一種方案是完全照搬司法解釋的規定;另一種方案則對司法解釋的規定作了一定調整,主要是縮短了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相對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最長期限。由於這樣規定可能導致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在權利救濟期限上的長短不一,而且又與《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不一致,所以最後公布的實施條例未就行政復議的最長申請期限作出規定。這樣就要求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履行告知、送達的義務。否則,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將會在相當長的時期處於隨時可能被申請行政復議的狀態中。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延長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於上述規定,有人將其理解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中止,有人則認為這屬於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延長。這兩種看法是從不同角度得出的不同結論:申請期限中止側重於期限的法定性,即60日的法定期限不能突破,最終導致的「延期」申請的合法性,需要從期限中止角度加以理解。而期限延長的說法,更強調實際結果,最終的結果也是延長了申請的期限。
從原則上講,超過復議申請時效即喪失復議申請權,但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不喪失申請權。理由是:
第一,《行政復議法》設定申請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行政相對人盡快行使復議申請權,而非剝奪行政相對人的復議申請權。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的情況比較復雜,行政相對人超過復議申請時效的原因也多種多樣,如果對此不加分析、不問原因,一概以喪失復議申請權對待,一方面,可能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可能會放縱違法行政行為。例如,在某些情況下,行政相對人超過復議申請時效並非沒有行使復議申請權,而是由於不知道如何申請復議,錯誤地向有關國家機關如信訪機構、人民檢察院等提出申訴,有關國家機關未告知正確的途徑,只是簡單地予以駁回,致使相對人超過復議申請時效。
此外,在具體計算期限時需要注意,繼續計算不是重新計算。如果要重新計算,則涉及申請期限的中斷。而從《行政復議法》的相關條文來看,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只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中止,而未涉及中斷。
行政復議期間,不影響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參考資料:網路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❸ 行政復議期限是多少天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為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復議權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復議權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
(3)行政復議時間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的申請方式
(一)書面申請的,請按下列格式書寫:
1、文書名稱(行政復議申請書)
2、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住址、聯系電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代理人姓名、單位、電話)
3、被申請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4、行政復議請求5、事實和理由6、行政復議機關名稱(如向市政府申請,可寫「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8、申請日期(年、月、日)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❹ 提交行政復議後,法定的答復時間是多少天
提交行政復議後,法定的答復時間是60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4)行政復議時間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的時間規定如下:
1、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3、相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4、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❺ 申請行政復議超過期限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5)行政復議時間擴展閱讀:
超越申請時間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一)發生不可抗力或者有正當理由時。根據《行政訴訟法》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當因為自己的原因超過申請期限的。因自身原因超過行政復議申請的,除開復議前置或復議終局的情形外,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其規定入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