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行政意見
本人已經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年,都是在最基層工作,現在就我所在的路政大隊現實情況進行一個簡單的情況調研:
一、 機構簡介
公路路政執法監察大隊屬交通運輸局內設獨立法人股級事業單位。職能配置是負責境內除一級(含一級)以上公路外全部公路的超限運輸治理的組織、協調、監督工作。組織架構分別由大隊長、書記、兩個副大隊長組成,下設7個股室、中隊,分別是財務股、內業股、辦公室、巡查中隊、治超一中隊、治超二中隊、一個固定治超檢測站中隊。現行的架構體系形成的原因是根據工作需要而配置。
二、 人員組成
公路路政執法監察大隊執法人員總數36人(其中取得交通部執法證件33人,自治區執法證件3人)。人員來源分別是由公路段借調18人,養護工區借調18人。人員學歷結構是2人初中,1人高中,22人大專,11人本科。專業結構是法律專業6人,交通專業12人,其它專業18人。年齡結構35歲以下13人,30至50歲的15人,50歲以上8人。
三、 辦公場所
目前租用原養路費征費稽查所辦公樓辦公,並根據交通部「四統一」的標准進行了外觀噴漆。
四、目前存在的問題
1.我大隊36名路政執法人員全部是從養護單位借調,目前局與政府正在協調解決將以取得交通運輸部執法證件的路政人員,全部以內部調劑的方式劃轉至旗路政執法監察大隊。
2.我大隊無車輛編制證,執法車輛入戶更新極為困難。
3.我大隊沒有自己的辦公場所,現辦公場所為與運管所共用租用的原養路費征費稽查所辦公樓。
4.大隊無辦公經費,無固定治超檢測站專項經費,目前經費來源為罰沒款返還。
四、 執法過程中在的問題和矛盾
1.交通執法隊伍內部職能重疊,多個執法隊伍各行其政。
就目前我所在的 為例,有路政執法隊伍兩只。一支隊伍負責一級(含一級)以上的高等級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另一支負責國省縣鄉的路政管理。兩支隊伍職能重疊,造成社會群眾無法區分,交通執法工作混亂,也是執法資源的巨大浪費。另外還有運政管理也在路上進行道路客貨運輸的執法工作,各行其政。所執行法律法規也存在交叉管理的問題,對交通執法形象造成了混亂、多頭、誰都管又誰都不管的局面。
2.與公安交警部門職能交叉,協調不順
從《道路交通安全法》與《公路法》的法條來看,其中職能交叉最為明顯的就是治超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超載、超寬、超高、超長,與《公路法》中所稱超限、超高、超長、超寬,分別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交警路政都具有對上述違法行為的管理與處罰權,《道交法》中規定消除違章後放行,這說明交警部門也要與路政部門一樣卸掉超出部分的貨物才能放行違章車輛,雖然六部委在文件中規定,由交通路政、公安交警共同負責全國的「治超」工作,可現實中,只有路政部門在執行這一規定,公安交警部門並不認為這是他們的事情,而其中也得不到相關利益,兩家隊伍因執行的處罰標准不同,工作流程不同,沖突和矛盾也時有發生,所以導致工作上協調困難,相互不配合,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巨大困難。
3.所執行法規偏軟,無強制性手段
《公路法》中針對超限車輛的罰則中,最高處罰為3萬元,可是對違法車輛及車輛證件的扣留方面並沒有給出強制性的條款,而在現實執法過程中,扣車難、扣留證件難,對違法車主又無人身強制權,扣車這一執法過程就成了老大難,車輛作為違法證據都無法保留,又何來3萬元的罰款和卸貨之說。
4.超限運輸是暴利行為,暴力抗法屢見不鮮
同一宗貨物運輸,合法運輸者獲利較小,但違法超限運輸者獲得的將是合法運輸者2到3倍甚至更多的利潤,所以在暴利面前有極大一部分違法超限運輸者不惜鋌而走險,甚至暴力抗法,以謀取利益最大化,在網路上查詢,每年都有路政人員倒在違法者利益的車輪下,致死致殘,為了路政工作獻出寶貴的生命,這種情況目前仍時有發生。
5.體制不順,執法人員得不到崗位保障
好多地方在路政機構的設置上體制都不一樣,有的省市一直條管到省里,有的是下放到縣一級,條塊結合,各不相同,可以隨意調整路政人員的崗位,路政人員的執法身份得不到保障,導致隊伍極不穩定,人員沒有了沖勁、無方向感、前途渺茫,這也是隊伍不硬、人心渙散的具體表現。
6.地方干預,法律法規無法落到實處
地方政府為了本地經濟發展,把交通法律法規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任意開設道口,侵佔公路紅線,干涉路政工作。公路路產路權得不到有效保護,更有甚者,為企業產品外運(超限運輸)和路政部門打招呼、開口子,以犧牲公路的完好為代價發展地區經濟,可誰又想過修一條路何其艱難。
7.交通行政執法主體及交通執法人員身份問題
交通行政執法主體全國各不相同,有委託執法,有地方性法規授權執法等,各不相同。從全國的層面上看,法律授權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法律授權不但解決了目前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的尷尬局面,也加大了交通行政執法的力度。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現所在的執法機構均為事業單位,身份為事業工人,事業工人從事執法工作是否合法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8.執法案卷復雜,極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我們在執法過程中要填寫各種案卷達19到21份,沒有半個小時很難完成一份案卷,費時費事,效率根本不存在,再看一下交警部門的處罰案卷,他全部綜合到一個單子上,可謂效率極高,我們是不是也可效仿一下呢?
9.信息化建設滯後
在信息化網路的今天,好多部門已經充分利用網路提高了自身的工作效率,為環保更是達到了無紙化辦公,極大節約了辦公資源,而交通執法這一塊卻沒有達到這一點。例如: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在網上無法查詢真偽,在信息網路如此發達的今天,不得不說我們交通行政執法信息化以極大的滯後了。
10.對外宣傳方面仍有欠缺
交通是有「鋪路石」精神、「老黃牛」精神,只知埋頭苦幹、默默無聞,可是在這個時代,不知道宣傳,只求一味奉獻是不可取的,典型的例子:南方的冰凍災害,在央視的畫面上,是養護工人和路政人員在鏟雪搶通,可聲音卻是交警人員在搶通道路,這不得不說是一件可笑又可悲的事情,不注重宣傳,交通人的形象怎麼在社會上傳播,怎麼把交通所做的工作讓社會認可,所以本人認為從高層就開始把宣傳工作列入日常工作是重中之重,充分調動交通職工向行業外媒體投稿也是不錯的選擇。
11.執法車輛外觀噴漆的問題
目前我們的執法車輛還是老樣子,下黃上白,與社會上的計程車,電力搶修車、其它單位的工程車樣子很相似,極易造成混淆,部里的執法證件、服裝、辦公場所外觀、執法標識標志已達到了「四統一」,唯獨執法車輛還在延續《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可這一規定是2002年11月部頒的,現在依然在使用,這個管理辦法現在看明顯滯後。
六、關於交通行政執法改革的幾點建議
1.無論體制如何改革,人的問題是最關鍵的,我國現有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身份,應全部為事業工人,而且無執法人員崗位保障制度,建議部里協調國家人事部門,盡快解決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公務員(或參公)身份,並出台保障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崗位的相關部令或辦法,以起到執法身份合法、穩定執法隊伍的效果。
2.為避免交通內部多頭、多部門執法,盡快試點綜合執法機構,對外一支隊伍,整合內部執法資源,以求高效便民,執法力度更大,社會群眾滿意度更高。
3.綜合上述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成立自己的行業公安系統,或直接將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變為行業公安,執行現交通執法機構所行使的權利,避免在工作中與其他單位協調不順,處處掣肘,暴力抗法等諸多問題,可謂一勞永逸,如變更行業公安無法運作,也可考慮將交警部門劃回。
結合上述調研情況和體制改革的建議,希望領導們可參詳制定出適合我們自己的改革方案,把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盡快的納入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上來。
以上觀點均為本人個人觀點,不足之處還望共同探討。
② 對完善行政執法制度有何意見建議
一、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一)、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依法行政意識不強。一是由於基層部門缺編嚴重,行政和事業人員混崗使用,執法人員調整頻繁,執法隊伍新兵多,有的不熟悉法律、法規,不懂執法程序等;二是有的執法人員為民服務意識不強,工作方法簡單,野蠻執法、粗暴執法。如城管追趕違規擺攤設點人員、強行收繳商品,工商人員面對農民入市賣菜未交管理費採取粗暴方式強行趕出市場等;三是新的政策法規不斷出台,部門或系統培訓少,加之自身也不注意學習,使執法人員不能准確把握和運用法律法規,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四是個別人員政治素質不高,執法動機不純,主觀上存在以權謀私思想,造成隨意執法,利用職權吃、拿、卡、要時有發生;個別食品監督執法部門到小面館吃面不付錢,證照辦理或年檢中不給好處不辦理或拖著不辦等。
(二)、執法隨意性大,處置不規范。一是重罰輕糾。一些執法部門在工作中只注重對違法違規人員實施經濟處罰,而對違法行為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及採取有效措施去糾正做的不夠,致使一些違法違規現象屢屢存在。如個別工商、質監執法人員對市場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業主只罰不糾,以沒收和罰款了事,而對已售出的存在嚴重隱患的產品不認真追查。又如一些執法部門在對超載超高車輛處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只注重罰款和卸載了事,而對加高車箱現象背後的安全隱患問題不注意追查,不督促進行拆除,不建章立制,採取措施從源頭杜絕。二是隨意簡化辦事程序。有的執法人員在執法中不嚴格按照規定的亮證、告知等程序執法,如縣路政隊對企業違規佔地搭建執法中,在調查核實案件後未告知企業就採取了強制拆除。個別工商、衛生等執法人員將沒收財物、停業整頓等一般程序案件作簡易程序案件處理,一味圖簡單省事。三是隨意決定處置方式。本來根據問題應辦理為停產整頓的案件可以辦為邊整邊改的案件,應辦理為罰款的案件可以辦為批評教育。有的政策法規處罰幅度大給執法人員的執法上帶來了更大的隨意性。如環保局對違法排污的處罰幅度在幾萬至十萬元,計生部門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可以從幾千元到幾萬元,執法人員的處罰只要在此幅度都合法。
(三)、執行制度不嚴,濫用職權。一是個別執法人員以權代法。以行政命令代執法,以個別人的意見代替執法,以不規范的檢查方式代替執法。對經常能為部門提供點贊助或與領導關系「好」的服務對象,全面開展的執法檢查也可依個人感情和關系來決定執法方式和處罰。對關系不熟或不給好處的,則秉公執法甚至重從處理,而對有關系或給了好處的違法對象,則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網開一面,或意向性地去轉轉看看,走走過場,而對所謂關系不到位自身又存在違規的行業,如排污企業、煤礦企業等,本來一月搞一次的執法檢查,則採取周周搞或隔三差五地查,弄得企業不得安寧,不得不為執法部門或相關領導進貢。二是由於監督政策不完善,考核體系不健全。目前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主要來自群眾和服務對象,而從體制、機制、制度上監督的不夠完善,還未形成一套有效的執法監督、考核辦法。
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對策與措施監察機關是全面履行監督檢查的機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要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監察法》,著力在教育管理,制度建設,監督檢查三個環節上下功夫,才能有效促進行政執法行為的進一步規范。
(一)要以素質教育為重點,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的好壞,決定著執法的水平和整個執法隊伍的形象。為此抓好執法人員素質,強化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加強執法幹部的隊伍建設,是促進政執法幹部公平、公正執法的組織保證。一是強化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質和執法水平。要以鄧小平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為重點,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其牢記宗旨,在執法工作中做到勤政廉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另一方面要督促業務主管部門定期不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以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政策業務為主要內容的業務培訓,使其懂業務、善管理,成為依法行政的行家裡手。二是強化執法幹部隊伍建設,提高執法的公信力。要繼續以機關作風建設為契機,深入開展行風建設,切實糾正吃拿卡要等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要確定國土、建設、公安、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為糾風建設重點部門,督促結合各自行業特點,開展以「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規范執法」、「便民、惠民」等為主題開展優秀執法隊伍、提供優質服務等創建活動,面向社會公開承諾、廣泛徵求意見、聘請行風監督員,通過座談、自查整改、嚴格考評獎懲等,在部門中形成處處爭創文明崗位,人人爭創先進典型的良好風尚。
(二)要以完善執法責任制為主題,嚴格監督考核辦法。制度能使壞人無法做壞事,沒有制度約束,好人也無法做好事。行政執法存在隨意性強等問題,關鍵在於對行政執法方面無一套有效完善的執法監督、考核、獎懲辦法。因此,加強執法監督考核獎懲辦法制度建設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證。一是建立完善執法程序、考核獎懲辦法。建立完善的執法責任制,錯案責任追究制,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實施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行政執法獎懲辦法,對執法人員改進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和質量起到促進作用。二是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增強執法透明度。將部門工作置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促進部門人員改進作風。三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督機制。通過向社會聘請軟環境執法監督員、行風監督員等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發揮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力量開展監督;有效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監督作用,宣傳正面典型,曝光違法違規行為,震懾違法違紀者。四是有效開展行政執法部門政風行風測評。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面向社會開展對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公正、辦事效率、服務質量、清正廉潔等為主要內容的政風行風測評,做好對測評結果的運用,對優秀等次部門給予表揚和宣傳,對等次差的部門給予通報或責令整改等。
(三)要以信訪專項糾風為突破,嚴肅查處違法亂紀行為。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設立投訴舉報中心,公布舉報電話,認真受理群眾來信來訪,並通過召開服務對象座談會、明查暗訪、糾風執法等渠道收集行政執法中的違紀違法線索,對出現的吃、拿、卡、要,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和不按程序辦事等行為將進行嚴肅查處;對在糾風專項治理中,群眾反映強烈的單位和部門,對存在問題重視、不糾正的、不及時進行整改,以後又屢屢出現問題的將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③ 怎樣填寫行政執法檢查意見反饋表中的意見
如實填寫你在行政執法中收集到的群眾反應強烈的意見即可!
④ 什麼是行政指導意見書
行政指導意見書是指針對行政機關在職責范圍內實施的指導、勸告、建議、說明、提醒、警示等柔性管理意見。
附註: 涉及相關細節
1.具有非強制性、示範引導性、廣泛適用性、柔軟靈活性、方法多樣性、選擇接受性、溝通協調性等諸多特點和方法,它與行政合同、行政獎勵、行政資助等非強制手段一道,構成柔性管理行為體系,在經濟與社會管理領域發揮著積極作用。
2.行政執法中的行政指導方式並不是地方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主觀隨意提出的,而是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並結合實際需要採行的。
3. 現代社會是多元、復雜的利益博弈過程的集合體,特別是當下我國正處於深化改革、社會轉型之際,利益矛盾與沖突迭起,這對行政監管、行政執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指導作為典型的柔性執法方式,是行政執法機制創新、方法創新的產物,有助於調處人民內部矛盾,能夠契合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但它畢竟屬於一種新事物,需要在實踐中改進、完善、總結、提高。同時,嘗試運用行政指導並不是要完全取代剛性執法手段,行政指導是和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剛性方式)相結合共同發揮作用的一種行政執法方式,行政執法實務中既不能為了追求行政處罰而忽視行政指導,也不能因推行行政指導而拋棄行政處罰。
⑤ 如何推動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建議或意見
一、轉變思想觀念是實現依法行政的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取得了重大成就,黨的十五大關於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定,標志著我國已進入了一個主要依靠法律來治理國家的新階段。這在客觀上要求各級政府行使職能的手段和方式,必須由傳統的主要依靠指標審批、個案處理等經驗運作方式逐步轉向依法決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辦事,用法律來調整各種經濟關系,靠法律來規范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但是我國具有幾千年的封建專制傳統,人治根深蒂固,人治的觀念在各級政府機關中仍然較普遍地存在著,如一些領導幹部法制觀念淡薄,對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不按程序辦事,隨意性強;有些不會依法行政,認為還是靠批條子辦事方便。這種觀念不轉變,必然對依法行政產生消極影響,阻礙依法治國各項目標的實現。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面臨著諸多法律問題,如不徹底轉變思想觀念,也不可能在國際大舞台上真正有所作為。為此,各級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必須順應歷史潮流,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徹底摒棄人治觀念,轉變那些已經不能適應形勢變化的傳統觀念和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的工作作風,改變以前以行政命令辦事,以權代法、以言代法的工作習慣和工作方法,實現從人治行政向法治行政的徹底轉變,做到不唯上,不唯權,只唯法,自覺地運用法治的觀點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不越權,不濫用職權,遵守法定程序,真正養成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處理事務的習慣。
二、規范政府行為是實現依法行政的關鍵
在國家機關中,行政機關比重最大,具體管理著繁重的社會、經濟、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事務,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由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的佔80%以上。政府行為不規范,將會影響行政體制的良性運行,也將會直接影響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從這可以看到,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實現依法行政必須著眼於規范政府行為,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把行政行為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軌道。如何規范政府行為才能使其與改革的進程相適應,我們考慮一個基本思路是:要以調整和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強化政府責任,界定許可權范圍,確定責任形式,完善監督制約機制,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和失職行為,建立起政府自覺守法和嚴格執法的制度。
(一)轉變政府職能。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管理方式,推行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政府作為市場經濟參與者的角色,主要的職能是通過經濟、行政、法律等各種杠桿進行宏觀調控,從經濟結構、產業導向、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大的方面引導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政府更多的工作是充當市場競爭裁判員的角色,執行法律、維護平等、保持公正、促進競爭、推動發展。為此,無論是在政府立法工作中,還是在行政執法活動中,都要切實體現政府職能轉變的精神和原則。
一是要理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加快公共服務社會化進程。通過立法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把企業的生產經營權和投資決策權交給企業,把社會可以自我調節和管理的職能交給社會中介組織,把群眾自治范圍內的事情交給群眾自己依法辦理,切實體現政企分開、權力和利益徹底脫鉤的原則,真正做到政府行政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使「無限權力政府」轉變為「有限權力政府」。
二是要理順政府與公民的關系,加快政府管理民主化的進程。要加強政務公開,加快電子政務的建設,不斷擴大信息的公開度,減少暗箱操作。通過召開決策聽證會、咨詢會、座談會以及實行公示、通報等制度,廣泛征詢群眾意見,聽取百姓的質疑和咨詢、建議與呼聲,提高他們對政府管理的關切度和參與意識,使「暗箱政府」轉變為「透明政府」。
三是要理順新舊體制關系,加快政府管理程序化的進程。從發展趨勢來看,政府機關依法進行管理,主要的、大量的、經常的是靠事中監督、事後追懲,事前的行政審批、許可勢必逐漸減少。所以政府要按照合法、合理、效率、責任、監督的原則,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能精簡的予以精簡;能改為備案的改為備案;需要保留的要簡化手續、公開辦事程序、明確時限、強化服務,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基層,方便群眾,使「低效政府」轉變為「高效政府」。
(二)強化政府責任。我國過去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造成了管理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政府的權力與責任嚴重脫節、錯位和失衡。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過多地強調了政府的權力而忽視其責任,對政府的基本權力規定得比較具體,而對其責任不作對應的規定或規定得簡單、籠統;過多地強調了管理相對人的義務而忽視其權利和合法利益,對管理相對人的義務規定得比較具體、嚴厲,權利規定得比較原則。在行政執法中也存在類似問題,只重視行使行政權力,不重視承擔行政責任;只重視硬性管理,不重視主動服務。要改變這種「重權力、輕責任,重管理、輕服務」的部門利益傾向,就要著眼於建立社會主義的新型責任政府,實現政府責任法定化。
一是樹立責任意識。責任是法律的生命,政府責任是行政權力的核心,是政府屬性的本質。沒有政府責任,行政權的運行就沒有制約,違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推進。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要樹立強烈的責任意識,在立法和執法工作中,要從片面強調公民責任向強化政府責任轉變,從政府權力本位向政府責任本位轉變,在賦予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力的同時,也要明確規定行使權力的程序和應負的責任,實現權責統一。
二是建立政府責任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長在政府工作中出現重大違法、失職、濫用職權等情形時罷免、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政治責任制度;進一步健全所有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違法、濫用職權、貪污腐敗等行為而受到行政處分和刑事處罰的制度;建立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重新作出、損害賠償的行政責任制度;建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輕微違法失職或官僚主義等而向公民、法人賠禮道歉的道義責任制度。
(三)【完善監督機制】:
「不受制約的權力會導致腐敗,絕對不受制約的權力會導致絕對的腐敗」。行政 權具有能動性強、自由裁量權大、可以強制實施等特點,如不對其進行強有力的監督,就有可能 膨脹為恣意妄為的權杖。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臵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 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 利益」。但是現有的制約機制未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對行政權力的監督乏力,為此,要大力強化和 完善對行政權的全方位監督機制。
一是要充分揮人大依法監督、法院司法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社會各階層群眾監督對依法行政的監督作用,加強和完善政紀、審計、財政等專項監督,進一步增強監督的獨立性、公開性和民主參與力度,通過來自各方面的監督,更有力揭露消極腐敗現象,促進公正,提高效率。
二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加強政府內部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政府機關完善自身行政行為、提高信譽和爭取主動的最直接的手段。一方面要嚴格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以責任制約權力。另一方面要抓好《行政復議法》的貫徹執行,運用行政復議這項行政系統內部自我糾錯的重要制度,加大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力度,及時糾正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還要真正發揮政府法制監督作用,對各行政機關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對重大的行政行為實行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後備案的全過程監督,促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確保國家的法律法規得到正確實施,違法行政行為得到及時查處,違法行政責任得到及時追究,違法行政人員得到及時懲處,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保護。
三、加強素質建設是實現依法行政的保障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是一切行政活動的最終實施者,他們的責任意識、法治意識和綜合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政府行政的效果,影響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目前,在行政執法機關中仍存在一些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執法水平較低,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甚至濫用職權、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的問題。對這些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如果放任自流,勢必會影響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和形象。因此,政府機關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加強對行政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規知識教育、培訓工作。重點是要教育行政工作人員樹立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他們運用法律處理問題、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能力和水平。要進一步整頓行政執法隊伍,積極推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評議考核制度,對那些不能嚴格執法或不能勝任依法行政的人員,要給予淘汰。只有全面提高行政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法律素質,才能規范行政行為,提高執法能力,確保依法行政。
「 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只要全體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認識到肩上擔負著依法行政的重任,自覺規范自身的行政行為,真正成為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的強有力的「奉法者」,就一定能建設一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責任政府和法治政府。
⑥ 交通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徵求哪些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保障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有效履行職責,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效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交通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本規定所稱執法人員是指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海事行政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並持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海事行政執法證》等合法有效執法證件的人員。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
第四條 經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規授權機構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執法職權,且具有法人資格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范疇,具有相應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權,並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執法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第六條 實施行政執法應當做到: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准確;
(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三)嚴格執行法定執法程序;
(四)規范填制執法文書;
(五)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管 轄
第七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管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或發現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管轄。
第九條 兩個以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其管轄時,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受移送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條 下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或者由於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決定。
第十二條 跨行政區域的行政處罰案件,共同的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做好協調工作。相關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異地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辦理案件。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執法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至其他有關執法部門。
⑦ 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還存在哪些問題和困難有何意見或建議
一、概述
行政執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各類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及有權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實行監察、督促、督導活動。是一個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執政黨的監督、社會團體和社會輿論監督等多層次、多形式的監督體系。狹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是行政機關對一定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依法進行評判、監控、督促和制約,是行政機關內部對行政執法的層級監督。本文在狹義上探討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問題,即政府內部的行政執法監督。
隨著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時代的到來,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視,在行政決策,法律事務的處理處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行政執法監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職權之一。主要通過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權、提請同級政府處理決定權、與政府工作部門協調溝通權等權力來發現和糾正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從而達到監督的目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執法監督是一種內部監督,與行政訴訟等監督方式相比,在監督方式上可以更加靈活,溝通上也較為方便,一方面減少了行政機關的糾錯成本,另一方面,這種內部監督更加註重從執法隊伍建設等基本層面進行監督,更加有利於行政機關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而且通過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提供一些執法意見,降低了違法行政的幾率,從而很大程度上減少了行政機關因其他監督可能成為被告的不利地位,將違法行政帶來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行政執法監督還存在著很多與自身職權不相適應的制約因素,如何正確這些因素,並找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對於更好地發揮執法監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存在問題
一是監督力量較為薄弱,不利於我國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改革開放之前,特別是十年內亂時期,「法律虛無主義」盛行,我國政府法制機構基本上處於癱瘓或者空白的狀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政治體制改革也不斷深化。政府法制工作正是在這種大的經濟、政治變革環境下得以恢復、重建並正常運轉起來。但是,由於我國法治理念的缺失,特別是在政府行政領域,認為行政就是管理,「政府不能為非」的思想還占據著統治地位,這就造成了對政府法制機構建設重視不夠,存在著機構過於簡單,人員配備不齊全的情況。有些地方沒有設置專門的政府法制機構,法制工作由相關部門作為一項「兼職」來對待。有些政府法制機構人員、設備配置較為薄弱、辦公經費不足。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來完成對政府行政的監督職能。監督職權得不到有效的行使和落實。
二是行政執法監督理論上的缺失。在行政法學關於行政監督法律關系的論述之中,幾乎沒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我國行政法理論對於行政監督的論述,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專門的監督機關(監察、審計等)以及社會力量對政府行政活動的監督。而對於政府法制機構這一重要的政府內部監督力量,卻論之甚少。理論上的缺失使得這一內部監督的存在和重要性容易被忽略。而在立法層面,我國缺少一部統一的政府法制監督法。而其他的監督方式都有與之職權相適應的立法,例如立法機關對政府的監督以《憲法》作為依據,監察部門有《監察法》,司法機關有《行政訴訟法》,作為廣義上的政府內部監督行政復議有《行政復議法》作為法律支撐。而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文件,盡管各地大都有法律文件規范行政執法監督行為,但是,就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統一的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法,更有助於我國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三是監督制度設計不完善,與我國行政執法現狀不協調。
第一,監督制約機制過於薄弱。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幾個制度來實現: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執法情況通報制度、重大處罰案件報備制度、案卷評查制度以及對政府各部門法制工作的檢查制度。首先,這些制度在運行中,沒有相應的反饋機制,行政機關對監督機構的處理意見採納執行等後續行為往往陷於監督空白。其次,有些監督結果沒有納入行政機關工作考核體系之中,這樣一來,工作好壞,制度落實的優劣情況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機關的整體工作之中,從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機關對執法工作的重視,不利於行政執法工作的提升。
第二,有些制度是「表面文章」,形式大於內容。例如執法通報制度,每個季度一報,其數字完全由各相關單位報送,而且對其報送的數字並不要求有相關的案卷資料予以佐證,這樣就很難避免有些部門錯報、漏報甚至是編造一些數字來應付,這項制度就是典型的「表面文章」,完全是形式,使得監督變成了統計,起不到真正的監督作用。
第三,監督配套機制不夠健全。監督內容規定過於簡單,沒有建立起相應的配套措施。例如對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只是規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但是沒有具體的制度來規定如何獲得此類行為,如何認定此類行為,改正的期限以及改正後是否需要反饋給監督機構等內容。
三、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對策
一是更加重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夯實執法監督工作的物質、人力等資源基礎。進一步規范、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崗位建設,增加崗位工作人員數量,加大建設中的人力物力投入,把行政執法監督建設成與其他監督方式力量平衡發展的重要監督方式。
二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立法建設。以行政法理論和執法監督實踐為基礎,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彌補我國行政法對執法監督研究缺位的不足,可以從行政執法監督法律關系著手,定位監督方與被監督方的權力義務關系。結合各地行政執法實際,統籌兼顧,盡快制定統一的執法監督法律文件,以使得該監督方式有更加具體明確的法律支持,避免監督無據、監督隨意、監督不力的情況,從而促進執法監督工作的開展。
三是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一套與行政執法狀況相適應的監督制度。我國的執法監督還存在著表面化、制約機制不健全等情況,不能解決困擾行政執法的一些問題。因此,建立起一套措施得力、監督有效的制度勢在必行。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建設。首先建立一套行政執法動態信息收集制度。通過實地調查、電視廣播、群眾反映等方式,對涉及行政執法的相關信息進行分析、判斷、篩選,從而將這些信息與相關行政機關的職權相聯系,從而提出執法建議,建議相關執法部門開展有的放矢的重點執法活動。例如,監督機構在接受群眾對某些執法部門不作為的舉報,調查核實之後,就可以督促有關職權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第二、強化制約機制。監督需要有相應的制約機制,我國政府執法監督的制約機制過於薄弱,不利於行政機關自我糾錯。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建立起一套權責統一的監督制約機制,一是建立對監督機構的處理意見採納反饋制度。有關行政機關要重視監督機構的建議,並將處理意見採納與否等相關情況反饋給監督機構。二是建立監督結果與工作考核掛鉤制度。要把執法監督作為各部門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直接與單位政績掛鉤。
結語
總之,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作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推動行政執法部門自我糾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打造「法治政府」實現「依法行政」的目標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受傳統思想、經濟發展、民風民俗等諸多方面的影響,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只有加大監督機構自身建設,完善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加大監督制約機制,這一制度才會更加完善,從而發揮出更大的監督作用。
⑧ 對深化基層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有哪些意見和建議
這個不是一句話能說清的,《行政執法重點實務業務工作》這本書里有詳細的。
⑨ 行政執法法兩名執法人員意見不一致如何處理
司法執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行政執法:公安系統、工商系統、稅務系統(包括國、地稅)、技術監督局、衛生局、煙草專賣局、國土局、房產管理局等三十幾個執法機關。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時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的表述正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