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杭州
㈠ 杭州的禁煙令屬於法律法規嗎
您好,禁煙令不屬於法律法規。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地方性法規是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
這個只能算是地方政府規章。
㈡ 杭州24小時法律咨詢熱線
你好,可以白天工作時間撥打當地免費法律咨詢熱線12348,滿意請採納!
㈢ 杭州限行 規則
A、「錯峰限行」時間
從10月8日早上7點開始,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五):00—8:30;17:00—18:30早晚高峰時段。(註:由於國慶節導致10月8日、9日這兩個雙休日變成工作日,這兩天,將分別按照對應變更的工作日來實施尾號限行(也即:10月8日對應周四,車牌尾數4、6限行;10月9日對應周五,車牌尾數5、0限行)。
B、「錯峰限行」區域
「錯峰限行」的區域為:留祥路—石祥路—石橋路—秋濤路—復興路—老復興路—虎跑路—滿覺隴路—五老峰隧道—吉慶山隧道—梅靈北路—九里松隧道—靈溪南路—靈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構成的圍合區域內所有道路以及高架橋和隧道。除虎跑路、滿覺隴路、五老峰隧道、吉慶山隧道、梅靈北路、九里松隧道、靈溪南路、靈溪隧道、西溪路外,其他圍合道路均不含。
C、「錯峰限行」規則
機動車在工作日按機動車號牌(含臨時號牌)最後一位阿拉伯數字對應,在「錯峰限行」區域內,按「錯峰限行」時段禁止通行,對應的「錯峰限行」機動車號牌(含臨時號牌)末位數字分別為:
星期一為1和9
星期二為2和8
星期三為3和7
星期四為4和6
星期五為5和0
D、這些車輛不受限
大型客車、公共汽(電)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以及客運出租汽車、城市快運車輛;
軍(武警)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搶險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車輛分道行駛限制的車輛。
E、「闖禁區」這樣罰
市區設置卡口點56個,管制點71個。整個錯峰限行管制區域內,將安裝400個監控攝像點,進行非現場執法,對違法車輛的現場查處和非現場執法將成為「常態化」。
一、受限機動車在「錯峰限行」時段,如果闖入未設置禁止通行標志的「錯峰限行」區域道路,按「機動車未按規定在限制、禁止的區域或路段通行」定性,處100元罰款;
二、受限機動車在「錯峰限行」時段,如果闖入設置禁止通行標志的「錯峰限行」區域道路,按「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定性,處100元罰款,扣3分;
三、受限機動車,在「錯峰限行」臨近時間段,在道路上停車等候放行而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按「不按規定臨時停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定性,處50元罰款。若駕駛員離開車輛的,按「不按規定停放停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定性,處150元罰款。
四、受限機動車,不服從民警要求駛入限行區域在道路上停車等候放行不駛離的,按「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定性,處100元罰款;和違反「錯峰限行」規定的違法行為一並予以處罰。
五、同一輛受限車,在一個「錯峰限行」時段(即早高峰段或晚高峰段)違法行駛的,處罰一次。比如說,你在早高峰闖了「禁區」,被處罰了,如果你在晚高峰還是犯了同樣的錯誤,就得受第二次處罰。
六、受限車在「錯峰限行」的道路上行駛,同時違反「禁止高污染車輛通行」、「禁止貨運機動車通行」等規定的,「三罪並罰」,只處罰一次。
㈣ 浙江省政府制定的規章和杭州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哪個效力高
不能直接比較。省政府規章和設區的是地方性法規無法直接比較,需要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裁決適用
㈤ 杭州市建設工程渣土管理辦法的法規內容
《杭州市建設工程渣土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渣土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餘杭區)產生、運輸、傾倒、處置建設工程渣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渣土(以下簡稱工程渣土),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杭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建設、環保、土地、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條工程渣土處置場地包括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臨時處置場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設工地。
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的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符合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標准。
在學校、醫院、幼兒園、居民區、商業中心等人口集中區域附近,以及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禁止設置工程渣土臨時處置場地。
第六條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
支持和鼓勵使用工程渣土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七條產生工程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處置工程渣土的義務。
工程渣土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
第八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所在地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渣土處置手續。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渣土處置手續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工程渣土傾倒計劃及計算工程渣土傾倒量的圖紙資料;
(三)工程預算書(無工程預算的以現場核定量為依據)。
建設單位委託施工單位辦理工程渣土處置手續的,施工單位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委託協議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第九條建設或施工單位可自行運輸工程渣土,也可委託專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運輸工程渣土。
第十條凡運輸工程渣土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運輸單位),應當到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工程渣土准運證。
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限定載重噸位和密閉化運輸的要求。
工程渣土准運證按一車一證核發,未領取准運證的車輛,不得運輸工程渣土;未達到密閉化運輸要求的車輛,不予核發工程渣土准運證。
工程渣土准運證不得出借、轉讓、塗改和偽造。
第十一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已領取工程渣土准運證的運輸單位以及車輛號牌,每半年登報公示一次。
第十二條運輸工程渣土的車輛駛離建設工地前,應在建設工地圍護內沖洗干凈,保持車輛整潔後方可上路行駛。
第十三條運輸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工程渣土准運證,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車輛應當適量裝載、密閉化運輸,不得沿路泄漏、遺撒。
第十四條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在處置工程渣土前,應當到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法人證明文件、場地權屬證明文件以及計算處置容量的圖紙資料等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登記的工程渣土處置場地予以登報公示。
第十六條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場地管理制度。
工程渣土處置場地不得混合處置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在處置工程渣土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對入場的工程渣土及時平整,保持環境整潔。
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臨時處置場地周圍應當設置不低於2.1米的遮擋圍牆,出入口5米范圍內的道路應當實施硬化,設置防止揚塵、防止污水外溢等設施。專用處置場地還應當具有完備的排水設施,保證施工現場道路通暢、場地平整,並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第十七條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無法繼續使用時,其經營管理單位應在停止處置前的10個工作日內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遇特殊情況需暫時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報告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運輸單位應當選擇經登記公示的處置場地傾倒工程渣土,並將選擇情況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運輸單位傾倒工程渣土後,應當取得處置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出具的回執,並交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運輸單位傾倒工程渣土的情況應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禁止在處置場地以外傾倒工程渣土。禁止在處置場地將工程渣土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傾倒。
第二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集中辦理制度,規范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對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補辦手續,賠償損失,並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辦理工程渣土處置手續擅自開工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工程渣土無工程渣土准運證或者與工程渣土准運證要求不符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出借、轉讓、塗改或者偽造工程渣土准運證的,處以2000元罰款;
(四)運輸車輛未沖洗干凈,駛離建設工地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運輸車輛未實行密閉化運輸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非登記公示或者非選擇的處置場地傾倒工程渣土,或者在處置場地將工程渣土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傾倒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處置的,或者未經登記擅自處置工程渣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補辦手續,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蕭山、餘杭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工程渣土管理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㈥ 杭州限行規定
1、星期一(09月14日):1和9;
2、星期版二(09月15日權):2和8;
3、星期三(09月16日):3和7;
4、星期四(09月17日):4和6;
5、星期五(09月18日):5和0;
6、星期六(09月19日):實行西湖單雙號限行,不實行「錯峰限行」規定;
7、星期日(09月20日):實行西湖單雙號限行,不實行「錯峰限行」規定。
(6)法規杭州擴展閱讀:
時代-中河-上塘高架:南起冠山隧道南接線上下匝道,北至康橋路上下匝道的高架道路為禁行范圍。
秋石高架:南起機場路上下匝道,北至繞城公路以北秋石高架主橋面出入口的高架(隧道)道路為禁行范圍
彩虹快速路:西起之江大橋橋東隧道入口,東至江暉路上匝道的高架(隧道)道路為禁行范圍。
德勝高架:西起保俶路上下匝道,東至文澤北路東入口的高架道路為禁行范圍。
石大-留石高架:西起郭家厙上下匝道,東至筧丁路上下匝道的高架道路為禁行范圍。
㈦ 杭州城區外地車牌限行規定
杭州外地車限行時間:工作日限行時間(上午7:00-9:00,下午16:30-18:30),全號段禁行。
一、杭州外地車限行區域:
除了包括杭州市區的錯峰限行區域外,還包括繞城高速合圍區域內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屬橋梁、隧道)。具體如下所示:
1、浙A號牌機動車:留祥路—石祥路—石橋路—秋濤路—復興路—老復興路—虎跑路—滿覺隴路—五老峰隧道—吉慶山隧道—梅靈北路—九里松隧道—靈溪南路—靈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構成的圍合區域內所有道路以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屬橋梁、隧道)。其中留祥路、石祥路、石橋路、秋濤路、復興路、老復興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和古墩路不含。
2、非浙A號牌機動車:上述「錯峰限行」區域以及繞城高速合圍區域內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屬橋梁、隧道)。
(7)法規杭州擴展閱讀: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錯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一)浙A號牌機動車。
錯峰限行區域內,按機動車號牌(含臨時號牌)最後一位阿拉伯數字(以下簡稱尾號)對應具體限行日期的原則,在工作日高峰時段禁止相應機動車輛通行,具體為:
星期一:尾號1和9禁止通行;
星期二:尾號2和8禁止通行;
星期三:尾號3和7禁止通行;
星期四:尾號4和6禁止通行;
星期五:尾號5和0禁止通行。
(二)非浙A號牌機動車。
工作日高峰時段實行機動車全號段禁行。
(三)下列車輛不受「錯峰限行」限制。
大型客車、公共汽(電)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以及客運出租汽車、城市快運車輛;
軍(武警)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搶險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車輛分道行駛限制的車輛。
參考鏈接:杭州交通信息網
㈧ 外省車進杭州需要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現在外地車進杭州高峰都是限號了,高峰時間段以外或者周六周日就不限制內了。
㈨ 杭州會展法規有哪些在線等 急
一、入場與審批
1、展覽會主辦單位必須持有政府主管部門及相關組織機構的批准文件。且主辦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租用展館內經營與展會主題無關的業務,展會配套服務經營權屬台州市國際會展中心,否則,中心有權取消。
公安部門審批
主辦單位應在十五天前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舉辦大型活動申請表」、「大型活動消防審批表」,申報時應具備的主要文件:
(1)主辦單位辦活動的報告、文件、上級有關部門的批件,總體平面圖,特殊裝修平面圖(包括施工圖)。
(2)展覽會實施計劃。
(3)需要向公安部門說明的有關材料(如必須參展的危險品以及動用明火等)。
(4)滅火預案和應急疏散方案。
(5)各類證件樣張。
2、主辦單位到會展中心舉辦展覽會,除特裝外,所有的標准攤位由中心統一安排,以便於管理。
3、參展商代表須先到會務組辦理報到手續,領取代表證、布展證等證件後方可入場。進場、布展、展出期間需佩帶統一證件。
4、參展單位應根據組委會的日程安排,在規定的時間布展、撤展,在指定地點展示交易;如需提前進館布展的單位,需事先與主辦單位聯系。
平面圖提交
(1)參展單位的展位平面圖應於開幕十五天前提交中心有關部門審定。攤位搭建和拆除應嚴格遵守現行的消防安全規定及中心展位搭建和拆除的有關管理規定。
(2)特殊裝修的展台,主辦單位應通知施工方在進館前兩周,將展台設計、施工圖紙交中心有關部門審核,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3)進館前一周,展位搭建單位需填寫施工人員登記表交承辦部門辦理施工證,所有施工人員須憑證出入場館。
(4)進館前二天,展位搭建單位應將其所有參展商的定單,附水、電、氣分布圖交中心有關部門審核。
二、攤位搭建和拆除
1、主辦單位不得對展廳造成任何損壞,不得改變或影響展廳的建築結構。凡經主辦單位使用時所損壞財物的修理費用,經中心物業部估算後並由展覽主辦單位全額賠付。
2、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大堂內施工、搭建或拼裝。不得改變大樓地面、牆、門窗或建築物其他部分的結構。不得在大樓任何部位釘釘子、扭螺絲或鑽洞。3、中心僅允許使用可擦洗的粉筆或膠帶在展覽大廳地面上標識攤位位置,其它塗料地面劃線方法不可使用。
4、中心僅允許使用非殘留性的單面、雙面布底膠帶將地毯和其他地面覆蓋物固定於地面。不允許在石質地面或牆面上使用粘膠物。
主辦單位應負責除去所有在租用區域內的膠帶和殘留標記,因使用未經批準的膠帶所造成的對建築物任何的損害補救工作由中心進行,其費用由主辦單位全額承擔。
不允許參展商在場館內使用背面有粘性的(可粘貼)圖案或宣傳品粘於建築物的任何部位,中心因除去此類物品並修復任何損壞物所產生的費用應由主辦單位負擔。
5、不允許主辦單位在妨礙消防設施、監控設施、空調排風口和廳/室內空氣流動的地方搭建隔離物、展板或堆放任何物品。
6、搭建攤位使用的材料應為非易燃物,且燃燒擴散率不低於2級。
7、不允許設置永久性的吊頂。
8、不得在通向出入口的過道上放置障礙物。在展覽期間觀眾進入租用區域的時候,所有出口不得鎖住。
9、臨時搭建物與牆面必須預留0.5米以上的檢修通道。
10、廳頂防火噴淋設施或燈具上嚴禁系掛物體。
11、主辦單位應確保其工作人員受過訓練,能正確使用中心提供的急救/消防設施。主辦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熟悉火警警鈴觸點、消防栓、滅火器和安全門的位置。並確實保證火警警鈴觸點,消防水管繞盤,滅火器和安全門不得因展台、隔離物、展品或其他物品而被阻塞。通向此類地點的通道亦應保證通暢物無阻。
12、中心將協助主辦單位做好展覽會的運輸、施工單位的管理。主辦單位應通知所有運輸、施工單位在進館前一周將運輸、施工人員名單、身份證復印件交中心承辦部門,統一製作展覽會施工人員證件,無證人員不得進行任何與展覽會有關的現場施工。
13、展覽施工單位必須依據公安管理部門批準的平面圖施工,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修改。
三、廳內設施使用要求
1、電梯
(1)自動扶梯和客梯:
觀眾自動扶梯和客梯僅供運送參展商和觀展公眾使用,而不能用於運送貨物。
(2)貨物電梯:
展品及大件貨物僅可通過貨物電梯進入各層展廳。
2、空調
租館期內主辦單位要求使用空調設施的,須於開展前三天前向中心承辦部門提出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
3、電器安裝
(1)中心為所有標准攤位的照明及電源安裝提供服務。需24小時供電的電器必須事先向中心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2)若需延時供電、供氣、提供電話必須事先向中心承辦部門提出申請。
(3)電器線路,電器設備的安裝,應由持有效電工操作證的人員施工,並隨時接受檢查。
(4)敷設的電線,應採用護套線,其接頭必須採用專用接頭連接,除燈頭線外不得使用花線,橫跨通道的電器線路應有過橋保護。
(5)碘鎢燈等高溫燈具、霓虹燈具不得擅自安裝,霓虹燈具的安裝高度不得低於2.5米,並需經有關部門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6)室外的電器照明設備都應採用防潮型,落實防潮等安全措施。
(7)每個標准展位,配備1KW的用電量,如超出應事先提出申請。
(8)每個標准展位的音響應低於70DB。
4、展廳樓面負重
屋內展廳:1噸/平方米;室外展場:1.5噸/平方米。
展品若有振動操作的,上述地面負重能力減少50%。
展品運輸、安置,展品操作等應考慮上述樓面負重能力。如有疑問,主辦單位和其承包人應於搬入物品前向中心查詢。
四、安全規章
1、主辦單位應遵守並確保其所有代理商、雇員、承包商和參展商嚴格遵守國家現行的消防法規及中心的有關規章制度。
2、保證中心內部及其四周的防火通道通暢無阻。
3、下列各項必須獲得台州市消防部門的書面批准方可使用。
(1)作為展品展出或使用的任何加熱器、鐵烤架、發熱器或明火裝置、蠟燭、燈籠、火距、焊接裝置及其他發煙物質。
(2)展示和使用任何可能被認為危險的電氣、機械或化學裝置。對有疑問的裝置或該裝置可能被視為危險物的,應提交有關監管機構批准。
(3)有毒或危險物,包括易燃液體、壓縮氣體和危險化學品。
4、應保證一切消防設備系統、空調通氣口、電梯火警拉線處、室內照明裝置和監控裝置不能受阻礙。
5、展廳內嚴格禁止吸煙。
6、危險物
(1)除經過中心和有關政府部門的書面允許外,不得在展館內使用爆炸物、石油和易燃、有毒及腐蝕性物質;
(2)放射性物質嚴禁帶入展廳(展會開幕以前一個月獲得中心和有關機構的批準的除外)。
(3)在任何時間,放於租用區域或攤位內的固體或液體庫存不得超過其1天的使用量。剩餘物應置於適當容器內,且封存於政府主管部門、中心和主辦單位同意的地點。
(4)有毒廢物應置於封閉並作標志的適當的容器內,應與有關政府部門聯系其處理方式。
7、壓力容器
(1)主辦單位應負責對存放氦、壓縮氣、氬、二氧化碳或任何其他壓力媒質的壓力容器的合理貯存運輸。
(2)一旦主辦單位接到中心通知,主辦單位應立即將受壓容器移至中心指定位置。
(3)所有帶入中心的壓力容器和設備應遵守有關安全標准和規章。
8、演示、操作展品
(1)機器運行時所有運行的機器均應安裝安全裝置,只有當機器被切斷動力源時,這些安全裝置才能拆除。
(2)運行的機器必須與參觀者保持相對安全的距離,並建議使用安全防護裝置。
(3)僅能在所租用區域的展位上演示機器、器具,並由合格的人員操作,運作時不允許無上述人員監管。
(4)若參展商沒有採取充分的防火措施,不得使用發動機、引擎或動力驅動機器。
9、展品和私人物品的保管
未委託中心保管的物品被盜中心概不負責。
10、緊急疏散措施
(1)主辦單位及其人員應學習遵守緊急疏散措施。
(2)在緊急疏散時,主辦單位應服從中心工作人員的統一指揮。
(3)主辦單位必須嚴格限制觀眾人數,一般以展廳租用面積每天一平方米一人的標准計算。
(4)觀眾參觀時間應盡量避開舉行開幕式和閉館當天下午的時間,主辦單位應控制當天觀眾人數。
五、其他規章
1、油漆
展品和展示材料的主要油漆工作不允許在中心內進行。但在進館期內,允許在展廳內對展示材料進行修補潤色性的油漆工作,且上述工作採取了必要的安全預防和保護措施,這些措施包括:
(1)油漆工作於通風處進行。
(2)使用無毒油漆。
(3)水泥地面覆蓋襯以干紙的塑料膜。
(4)油漆工作不在中心垂直結構處(即牆)進行
(5)不在中心內或中心周圍沖洗油漆物。
主辦單位應對由於油漆工作而導致對中心的任何損害負責,並承擔損壞部分的修復費用。
2、動物
爬蟲、魚類、鳥類或其他禽獸動物不得進入展館,除非系經批準的展品,或其使用與展覽活動或表演有關。同時主辦單位須向中心證明,對這些動物的照管與控制已採取了適當的令中心認可的預防措施,並事先獲得中心的書面批准。
3、食品及飲料樣品
(1)在租用區域內分發的食品及飲料樣品,主辦單位應獲得有關機構的書面批准。
(2)所有食品及飲料的樣品應符合現行的健康、安全、衛生標准和其他一切中國食品衛生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4、廣告
中心擁有中心內部及建築周圍地區的廣告發布權,主辦單位可要求使用上述空間中的廣告位進行廣告或宣傳並按報價付費。廣告製作及發布請與中心聯系。
1、標記和特殊裝飾
(1)主辦單位應在指定區域粘貼展示促銷標記,並按中心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2)中心保留拆除租用區內所有其發現不合要求的標記的權利。
2、廳頂懸掛
在展廳內屋頂懸掛橫幅,應由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收費及有關細節需與中心聯系。
5、損壞
租館期間,主辦單位應對租用區域內的任何損壞負責。修復及替換費的全部費用由主辦單位承擔。
7、清潔服務
中心提供展場公共區域或主辦單位辦公區域的一般清潔工作。
8、垃圾處理
中心提供一般垃圾處理服務,費用由主辦單支付。對於過量過大或特殊的垃圾處理,中心保留加收費用的權利。
9、物品租賃
中心有展具、電器、花草等供參展商租賃。詢價及租用請與中心有關部門聯系。
10、主辦單位辦公室
主辦單位可在租館期間向中心租用辦公室。
11、主辦單位接待台
(1)中心提供指定的主辦單位接待台。
(2)中心公共區域或其他位置搭建臨時簽到處,應事先經中心書面同意。
12、鑰匙
(1)主辦單位租賃領取的所有鑰匙應於場地租用期滿時歸還中心。
(2)在任何情況下,主辦單位不允許配製鑰匙,不允許在中心內安裝或拆除永久性門鎖。
13、失物招領
(1)失物招領具體事項應向保衛部查詢。
(2)所有的失物招領物品將分類保存30天。30天期滿,中心將自行決定物品的處理方式,其他人無權對這些物品進一步追索。中心不對在規定期限內未撿到的物品負責。
14、管理費
中心保留對搭建承包商在中心內的工作收取管理費的權利。
15、保衛
中心24小時由保安人員維護場館外圍的安全保衛,主辦單位應遵守中心保衛部制訂的安全規定,並配合執行。
㈩ 杭州勞動法實施細則
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
(2002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已簽訂集體合同或工資協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工資協議的規定。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合同管理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區、縣(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勞動合同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對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並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年滿十六周歲,並具有勞動能力。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為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或向用人單位工會尋求幫助。用人單位有集體合同的,應當使勞動者了解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單位情況、崗位用人要求等,告知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成立後的權利、義務,同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有關情況並查驗有關證件。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自確定錄用關系後十五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並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十五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時,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不予錄用。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示範文本由勞動保障部門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擬訂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擬訂。
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的內容必須一致。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分別簽字,加蓋用人單位印章,註明簽訂日期。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含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義務;
(七)勞動紀律;
(八)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一)勞動者的試用期;
(二)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義務;
(三)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單位補充保險;
(四)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設置為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