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王法規論
① 第一個從「國王是法律」向「法律是國王」轉變的國家是哪國
第一個從「國王是法律」向「法律是國王」轉變的國家是英國。
在民內主國容家裡,法律便是國王;在專制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最早開始從「國王就是法律」向「法律便是國王」轉變的是英國。
卡爾·馬克思說:「在民主的國家裡,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在實行民主的國家,君主或者國王不可以參與立法。
② 在民主國家裡,法律便是國王;在專制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下列國家中最早開始從"國王就是法律"向"法
選A因為1689年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為了限制國王的權力,頒布《權力法案》的好處是使人治代替法治。
③ 在民主的國家裡,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請問前文出自馬克思恩格斯的哪一篇文獻
別人的演繹發揮,不是原話。給你幾個細查的線索:
「最高權力的體現者實質上是回國民,因此制定答根本法的權力絕對只屬於國民」,但是憲法又宣布分權制,根據這個分權制,「立法權同時屬於議會和國王」,「執行法律權屬於國王」,……(《馬恩全集》第13卷,1998年版540 頁 )
盡管這種一意孤行是如此反復無常、如此愚蠢和卑鄙,但它還是足以統治那些只知道自己國王的專橫而從不知道其他任何法律的人民。 (同上47卷,2004年版59頁)
在他看來,統治他的全體臣民的,不應當是那死的法律,而應當是國王的充滿生氣的心靈。(同上47卷,2004年版60頁)
杜林先生如此荒唐地無視他的讀者,竟用下面的話來搪塞他們:資本贏利凌駕於競爭之上,就像普魯士國王當年凌駕於法律之上一樣。(《馬恩文集》 第9卷,2009年版224 頁)
④ 馬克思 在民主的國家裡,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說明了政治與民主的什麼關系啊
來在民主社會,國家是靠法自律來維持社會秩序;在專制的國家裡,沒有民主,國家意志由專制者來制定,國家意志就是專制者的意志,所以專制者國王就是法律。民主的國家裡法律有高於一切的權威,而在專制的國家裡只有國王一人的權威。民主的國家裡掌握立法權的是廣大人民,他們為自己的利益而立法;而專制的國家裡法律具有極強的隨意性,君主的個人意志就可以任意左右法律的適用與否以及量刑輕重。
⑤ 英國《權利法案》中關於國王權利的規定,在理論上的意義是
答案A
解析:革命前英國國王竭力推行封建專制,鼓吹「君權神授」。為了限制國回王的權利,英國議會答頒布了《權利法案》,從法律上看,英王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但實際上英王的權力虛有其表,法律賦予英王的權力都由內閣和議會行使。國王只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是維護資產階級統治的一種權力象徵。這實際上是對「君權神授」的否定。
⑥ 權利法案限制了國王的哪些權利
權利法案限制了國王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方面權力。
一、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稱《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但非是憲法。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政體的理論和法律基礎,確立了議會所擁有的權力高於王權的原則,標志著君主立憲制開始在英國建立,為英國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掃清了道路。
二、英國《權利法案》的意義:
1、為限制國王的權力提供的法律保障;
2、確立了議會的權力;
3、英國從此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資產階級統治;
4、國王日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從社會轉型的角度來看,《權利法案》最重大的意義是:以法律權利代替君主權力。
三、英國《權利法案》內容:
英國《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稱《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內容並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條:
1、凡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議會准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徵收金錢,超出議會准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議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徵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置備武器。
8、議會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議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議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並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議會應時常集會。
人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有兩方面內容:①限制國王的權力,約束國王的實際統治權,如第1、2、4、6條;②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如第8、9、13條。
⑦ 君主立憲制國家,國王是否可以否決法律
這要看具體的情況。
目前的現代國家的君主制分為君主立憲制和二元君主版制,在君主立憲制國家權中,國家的權力主要由政府和議會掌握,君主只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並沒有實質上的權力,也就是說是虛位,雖然「法律要國王簽字」但並非「國王簽字才生效」,國王理論上可以拒絕簽字,但實際上這種情況基本上不會出現,畢竟時代不同了,國王之所以是國王是有憲法的規定,一但國王與政府或議會對抗,議會可能會修憲廢了國王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