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罰多少錢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專告應屬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35條和第54條。內容是什麼
第三十五條行政抄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⑶ 行政強製法53條 行政訴訟解釋 8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回申請行政復議答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⑷ 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機動駕駛人處罰多少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向民院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列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內定容書及作決定事實、理由依據; (三)事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情況; (五)律、行政規規定其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由行政機關負責簽名加蓋行政機關印章並註明期 望采
⑸ 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是什麼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專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屬;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望採納
⑹ 請問一下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中的當事人意見實踐中該如何操作 如果當事人不配合怎麼辦
配合就不用行政強制啦!肯定是因為不配合才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嘛!
⑺ 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 法定期限怎麼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回起行政訴訟,答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觸犯罰多少錢
這個在100~3000左右
⑼ 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限期自行拆除,其期限是多少
違章建築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現行的建設行政法律法規中未作明確的規定,一般是從具體的操作看應視違章建築的結構,面積,拆除作業的難易程度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9)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⑽ 國家行政強製法第25條第六第26款
國家行來政強製法第二源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