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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3-07 07:31:39

1.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法律規定在哪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法律規定主要在《建築法》第二章《建築許可》第一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中,具體規定如下: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2. 請問關於「進出口許可證」有什麼相關的法律法規

海關法是必學的,其他的建議直接找當地的代理機構,這里涉及的海關內部規定太多,大多沒有公布,建議找專業人士把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相關法規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為了加強對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管理,保障互聯網出版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出版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沒有它將會有許多的處罰。遵循《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申請互聯網出版許可證是為了更好的從事互聯網出版。
第二十四條未經批准,擅自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且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責令停止登載或者發送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作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新聞出版總署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准。
第二十七條互聯網出版機構登載或者發送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禁止內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且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4.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相關法律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 為適應道路運輸行業發展與管理的需要,部對1987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證件和1992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下分別簡稱《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進行了修改,現決定從2001年10月1日起啟用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 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同時為平穩過渡和減少浪費,舊證延長使用到2002年7月31日。此期間內,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管理機構不得以未換新證為由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進行處罰,否則部將予以嚴肅處理。2002年8月1日起,舊證廢止。現將新證的式樣、管? 硨褪褂霉娑ㄓ》⒏ 忝牽 餚險嬤蔥小? 附件: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標貼等式樣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三、道路運輸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術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2001年8月19日 附件>: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交通部統一制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和道路運輸業務(含物流業務,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駕駛員培訓,客貨運站、場,客運代理,貨運代辦,汽車租賃,商品車 發送,倉儲業務,營業性停車場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等)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交通部制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此次修改是將原《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合並統稱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種舊證同時廢止。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均採用防偽標志(水印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具體式樣見樣本。 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外廓尺寸為40×28cm,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國徽與帶DL的邊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字型採用燙金,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字樣。副本外廓尺寸為18×13cm,封面墨綠色帶國徽。 5、《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包含「X交運>許可字型大小、業戶名稱、地址、經濟類型、資質等級、經營范圍、有效期、核發機關、日期」等內容,其中「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副本除有與正本相同的內容外,還有分支機構、變更記錄、經營資質(質量信>)考核 記錄、違章記錄、年度審驗記錄和備注。編號以縣(市、區)為單位,從00001號起依自然數編號,在自然數前冠國家標準的行政區劃編號。經濟類型按「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台以及其它經濟」分類;經營資質為經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道路運輸企? 檔淖手實燃叮 湊鍘翱馱薠級」或「貨運X級」填寫,「X」為漢字一至五,表示企業資質等級。待企業資質核定後,憑經營資質等級申請表上的審查審批意見,在年審時填入許可證;「有效期」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年。分支機構填寫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核 發機關可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加蓋省級或地級、縣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證件專用章。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著誰審批誰發放的原則,按照道路客運、道路貨運、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運輸業務企業經營資質的審批許可權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初開業的道路運輸企業按最低級填寫。車輛維修和道路運輸業務企業的資質等級,在有關規定頒布 後執行。經營資質(質量信>)考核記錄按照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運輸業務分類填寫,考核結果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附件三: 《道路運輸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1、《道路運輸證》是交通部統一制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輛,均須持有交通部制發的《道路運輸證》,並隨車攜帶,以備查驗。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非機動車輛,參照本規定執行。 2、《道路運輸證》保留原《營運證》的有關內容,具體式樣見樣本。取消原《道路運輸證》中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憑證」,在國家實施費改稅前,保留「公路運輸管理費繳訖證」。 3、《道路運輸證》採用防偽標志,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封面墨綠色,外廓尺寸為9.3×6.5cm。 4、為便於列印,《道路運輸證》由主頁和本證兩部分組成,主頁列印後,撕掉列印孔條,粘貼在本證的不幹膠處。 5、取消原《道路運輸證》首頁「公路運輸營運證」的字樣,改成白頁中間印行徽標志。 6、原《道路運輸證》內的「單位」改為「業戶」。 7、取消原《道路運輸證》中的「營業執照號」,改為「企業經營資質等級」。企業資質等級按照「客運X級」或「貨運X級」填寫,「X」為漢字一至五,表示企業資質的等級。企業資質評定中,有特殊要求的,在「備注」欄中註明。 8、原《道路運輸證》中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與「審驗記錄」合並,只填寫車輛等級數,再加蓋審驗部門章。車輛技術等級一年評定一次,在上半年進行。年審時憑當年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用中文大寫數填寫在「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欄中,再加蓋審驗部門章。 9、取消原《道路運輸證》中的「車輛>級維護記錄」內容,「車輛>級維護記錄」不作為路檢路查的內容,但道路運>管理機構應繼續加強和執行車輛強制>級維護制度,將車輛>級維護有效憑證(即按每年需進行政級維護的次數所對應的出廠技術合格證、維修結算清單和發票)作 為車輛年度審驗的內容。同時道路運>管理機構要建立營運汽車管理信息系統,通過源頭管理,逐月適時監督營運業戶和汽車維修企業,做好汽車>級維護工作。車輛每次>級維護後,道路運輸經營業戶要將出廠技術合格證、維修結算清單及發票的復印>交由車籍地的道路運>管理機構, 放入車輛檔案中。沒有按規定進行車輛>級維護的,道路運>管理機構除緩期一個月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年審外,還應根據部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10、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交通主管部門是《道路運輸證》的主管機關,《道路運輸證》統一由地級以上(含地級,下同)道路運>管理機構發放。 《道路運輸證》的核發程序是:車主購車前應向當地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車主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向車籍地的縣級道路運>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證》。縣級道路運>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進行審核,合格的,簽署意見報經地級以上道路運>? 芾砘 購朔ⅰ5丶兌隕系纜吩蘇 芾砘 共壞檬芾砦淳 丶兜纜吩?管理機構審核,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直接報送的申請> 貨車掛車單獨辦理《道路運輸證》,但貨車主車(牽引車)與貨車掛車號牌一致時,可在主車的《道路運輸證》的備注欄中註明,掛車不另發證。 11、車輛轉籍、過戶,原車主應分別到原發證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異動手續,交回《道路運輸證》及其它有關營運票據、標志。新車主到轉入地道路運>管理機構按發證程序,重新辦理《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及其它有關票據、標志不得私自轉讓。 12、車輛報停,車主須持《道路運輸證》到車籍地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報停手續,暫交回《道路運輸證》;恢復運輸時,按規定到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並領回《道路運輸證》。 車輛報廢,車主應將《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車輛歇業,車主應按規定,向當地道路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交回《道路運輸證》,並由道路運>管理機構注銷。 13、非營運性車輛臨時從事營運的,車主須向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管理機構申請臨時《道路運輸證》。臨時《道路運輸證》的有效期為一個月。臨時《道路運輸證》的式樣與附件一的《道路運輸證》式樣一致,在「備注」欄中加蓋紅色的「臨時」兩字。 14、《道路運輸證》丟失後,車主應及時向原發證的道路運>管理機構提出補證申請,並在地級以上報紙掛失,聲明丟失《道路運輸證》的號碼等。道路運>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發證程序,予以補證。 15、車輛因違規行為被處以停業整頓的,停業期間,道路運>管理機構應收繳其《道路運輸證》;被取消經營資格的,道路運>管理機構應收回其《道路運輸證》。 16、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每年審驗一次。每年7月31日為審驗終止期,審驗終止期前,上年度審驗章有效。《道路運輸證》審驗的內容應包括車輛等級評定、>級維護、經營行為等方面。在審驗中發現的違章行為,道路運>管理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道路運輸證》審 驗合格後,由道路運>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的年審記錄欄中簽注審驗日期,加蓋審驗專用章,同時發放「《道路運輸證》標貼」,作為道路營運車輛的識別標志和年度審驗合格的標志,車輛年度審驗合格後發放新標志,貼於車輛擋風玻璃的右上角。「《道路運輸證》」標貼實行一年 一換制度,每年的《道路運輸證》標貼式樣另行通知。 車輛因故不能在年審終止期前審驗的,應由道路運>管理機構出具延期審驗的書面證明,否則按未經年審的《道路運輸證》實施行政處罰。 17、道路運>管理機構在對違章車輛實施行政處罰時,可暫扣《道路運輸證》,並運用《道路運輸證》的副頁作為待理證使用。道路運>管理機構對暫扣的《道路運輸證》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18、新版《道路運輸證》自2001年10月1日起核發並開始啟用,至2002年7月31日核發結束。在核發期間,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已核發新證的地區不得對未核發地區持舊證的車輛實施行政處罰。2002年8月1日起,舊證廢止。 19、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證》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附件四: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術語 1、班車客運,高速客運,旅遊客運,出租客運,包車客運,出入境客運。 2、普通貨運,危險貨物運輸(1),國際、國內集裝箱運輸,零擔貨物運輸,大型物>運輸(1),鮮活、果蔬運輸,冷藏保溫貨物運輸,搬家運輸,貨運出租,快速貨運,貨物配送,出入境貨運。 3、普通貨物裝卸,大型物>裝卸,危險貨物裝卸。 4、汽車大修,總成修理,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專項修理,摩托車修理,汽車、摩托車配>銷售等。 5、物流業務,貨運代辦,客運代理,信息配載,倉儲業務,流通加工,貨物包裝,貨物中轉,貨物聯運,停車場經營,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集裝箱中轉站經營,零擔站經營,汽車租賃,商品汽車發送,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業人員崗位培訓,業務咨詢等。 註:「危險貨物運輸(1)或(2)」分別表示承運危險貨物大類別,分化工危險貨物和一般危險貨物兩大類。 「大型物>運輸(1)或(2)(3)(4)」分別表示承運企業級別,按大型物>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分為四級。

5.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其有效期為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是3年。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5)許可證法規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6.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可以不用年審,哪部法律或法規有明確的回答,請告知詳細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進行定期檢驗必須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但現實中,對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審,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支持。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精神,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不處罰,同樣,行政機關法無明文規定不得亂作為。
我的理解: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賦予了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檢查的權利。且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這一職能足以替代年檢年審。

具體規定詳見下列通知中第五條第(一)項關於年審的規定。

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貫徹執行《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布部門: 浙江省公安廳 發布文號: 浙公通字[2006]55號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訂的《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於2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細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旅館業的開業許可
(一)旅館業開辦應具備的條件
1.房屋建築、消防設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固定、合法的營業場所,房屋建築質量及消防安全必須依法通過有關單位或部門的驗收。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的旅館必須具備良好的通風、照明設備和兩個以上出入口。
2.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旅館客房的門、窗必須符合防盜要求,並設有符合防盜要求的物品保管櫃(箱)。其中二星級以上旅館或者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必須另外設有專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現金或貴重物品的保險櫃(箱),各樓層通道須裝有安全監控設備;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應達到以上硬體條件外,還應當對洗浴人員儲物衣櫃實行雙鎖管理,並在休息包廂(間)的公共通道安裝錄像監管設備。
3.具備單獨的旅客房間。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館應當具備此條件。
4.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條件。有符合系統安裝要求的電腦、掃描儀、信息傳輸線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錄入操作業務的前台登記、管理人員。對原先已獲得公安機關批准,但未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原則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統安裝工作。
(二)申請開辦旅館應當提供的材料
1.開設旅館業的申請報告;
2.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及聯系方式。擬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還需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及復印件;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營業場所屬租賃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協議;
5.消防部門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證明文件;
6.有關部門出具的房屋建築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7.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以及樓宇和技防設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區、經營場所平面示意圖;
8.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程序
申請經營旅館業,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派民警對相關情況進行實地審驗,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要求的,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關於接待旅客住宿浴室的管理
接待旅客住宿的浴室(簡稱'宿夜浴室'),是指通宵營業,可以接待顧客住宿及通宵休息的各類洗浴場所。開辦宿夜浴室,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證中'經營范圍'填:宿夜浴室)。對原先已經開辦但未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宿夜浴室,必須在2006年6月1日前向公安機關申領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超過時限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通宵營業。繼續營業的,將依照《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開設於賓館、飯店、渡假村等旅館單位內的宿夜浴室,由該旅館單位直接經營的,應按照要求落實相關防盜、監控等安全防範設施,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經公安機關審驗合格後,可以直接在原證的經營范圍上加註'宿夜浴室'(需加蓋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專用章)或重新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屬於轉讓或由他人承包經營的,應另行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宿夜浴室應當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並將登記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明確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員;
(2)凌晨2時至清晨7時進入洗浴場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員。
三、關於住宿登記
(一)登記憑證
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及《軍官證》、《武警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同胞可憑《護照》、《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
(二)登記內容
住宿旅客應如實填寫本人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旅館工作人員在查驗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登記表中註明旅客入住時間、房間號,並在1小時內將住宿人員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無照片的,可以不錄)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指登記信息必須錄入並傳輸到信息系統後台資料庫);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將旅客退房時間錄入系統。
境外人員住宿,還應當登記國籍或地區、入境時間、入境口岸、簽證或簽注的有效期、入境事由等內容。
(三)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
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遊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件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四)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信息登記
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到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後,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如單獨一人到旅館要求住宿的,旅館可先安排住宿,並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於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關於對旅館的管理檢查
(一)對旅館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民警依照《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對旅館的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證件,並對相關監督檢查工作作書面記錄,檢查記錄由執行檢查的民警和旅館負責人或安全工作負責人共同簽字。民警對旅館住宿登記制度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時,對需要抽取少量客房進行核對的,應當經縣級公安機關同意。核對工作可以由民警進行,也可以由旅館工作人員進行。民警負責核對時,一般應由旅館工作人員陪同,並向旅客出示工作證件,說明來意,盡量取得旅客的配合;由旅館工作人員負責核對時,民警應當隨同監督。進行核對身份時,民警不得隨意進入客房進行檢查。
(二)對旅客房間的檢查
《細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所稱的檢查是指旅客住宿的房間已成為實施違法活動、隱藏違法嫌疑人或藏匿違禁物品的場所,公安民警需要進入房間抓獲違法嫌疑人、收集違法活動證據、查處相關違法活動而組織實施的檢查。檢查證明文件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八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的《檢查證》。
公安民警需要對客房內的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及搜查的,按照刑事辦案的有關規定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五、其他
(一)關於年審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 六十二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不再對旅館《特種行業許可》實施年審制度。對旅館業經營者有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二)關於培訓
新《細則》實施後,各地要全面組織旅館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對通宵經營浴室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認真細致地宣傳新《細則》中的新規定,講解旅館業信息系統操作使用方法、身份證真偽鑒別等業務知識,切實提高從業人員遵章守法的意識和發現控制違法犯罪人員及行為的能力。
各地在貫徹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

浙江省公安廳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法律法規

ICP證是網站經營的許可證,根據國家<<互聯網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性網站必回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答於非法經營。
法規節選: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罰款、責令關閉網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部門規章能否規定許可證有效期

部門規章就是用來規范部門工作行為的條例。許可證是一定級別的政府規范行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期是在許可證上直接規定的,不受部門規章約束。如果出現沖突,可以提請行政復議。

9.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法律法規的依據是什麼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24條:「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版,應當向省、自權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發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無《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

10. 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法規是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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