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案例
A. 行政法律案例
回答: 1、關於被申請人。因該案中罰款決定是由縣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上一級主版管部門批准權的,根據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實質標准, 該上一級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
2、關於被告。該案中被告是作出該處罰決定中署名蓋章的行政機關,此外,個人認為該案中沒有符合列為第三人的對象,因被告型第三人分為三類:
(1)作出矛盾行為的其他行政機關
(2)在行政決定中署名的非行政主體
(3)原告起訴時遺漏的行政主體——針對共同行政行為,而本案中並非此類。
B. 行政訴訟法案例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回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答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
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序法,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
C. 行政違法行為案例
行政違法行為案例太多了,你可以查閱一些資料就知道了。
D. 行政訴訟案例分析
一般來說,學校對學生的學籍管理行為,不應當視為行政權力,因為學校不是行政機關,學校對學生的管理也不是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進行的,一般來說,也不影響學生的憲法權利或民事權利(人身權、財產權等),即使開除學籍似乎影響了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但學生仍可以再次通過考試到該高校或其他學校繼續接受教育。且原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六種:①警告;②嚴重警告;③記過;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學;⑥開除學籍。 可見,開除學籍屬於紀律處分而非行政處罰。
高校開除田某後,田某沒有離校,根據《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第二款: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後問題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
而該《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入學前凡是國家或集體企
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回原單位安排;沒有勞動指標的,由原單位報主管
部門追加;原單位已並入其他單位的,由並入單位接收;原單位已撤銷的
,由主管部門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
同理,高校拒發畢業證也非行政權力。但發給或拒發學位證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授予工作。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幹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免。
第八條: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准公布。
根據上述規定,授予學位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權利,高校及科研機構是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來授予學位的,因此應當屬於行政權力。
所以高校拒絕發給畢業證,經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復核已經生效;而不授予學位的行為,雖然田某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法院判決撤銷之前也應當已經生效。
E. 行政案例寫作 怎麼寫一篇行政案例
例題三
1.某區城管中隊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在大、中城市,為了城市管理的需要,一般都設有城市管理監察隊伍。這支隊伍是不是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授權,因而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他們所進行的處理或處罰,只能是受主管行政機關的委託,以委託機關的名義進行。其行為效力歸屬於委託的機關,由委託的行政機關對其行為負責,由其在行政訴訟中作被告。
2.行政職權必須由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即行政主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使。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沒有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機關的委託而行使行政職權是非法的,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從而也不能作為適格被告,城管機構的法律地位應通過立法予以明確。
例題四
1.B區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案件,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位於A區的市衛生局,據此,此案應由A區人民法院管轄。B區人民法院應當告訴凍肉廠,應以市衛生局為被告,向A區人民法院起訴。
2.相對方對受委託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衛生檢查隊是由市衛生局委託的人員組成的臨時性工作組織,它不能成為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而只能以市衛生局的名義進行行政執法活動,其執法活動的後果由市衛生局承擔。故本案的被告應為市衛生局。
參考資料:http://www.scutde.net/t4courses/0403-glejglelmk/page/c020700.html
F. 行政案例分析答案
(1)劉某提出復議,復議機關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一直不作復議決定,劉某直接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不應在收到其訴狀副本之日起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
(2)人民法院自收到其訴狀副本之日起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劉某應向該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或起訴,而不應是上訴。
(3)在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後,劉某又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准許,除非有正當理由
(4)當事人劉某提出迴避申請時應當說明理由。
(5)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的迴避申請應用決定形式,而不能採用裁定形式。
(6)二審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只有事實清楚的,才能採用書面審理,當事人對事實有爭議的,二審法院不能採用書面審理方式。本案中上訴人劉某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二審法院就不應對本案進行書面審理。
(7)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提出,本案中劉某在判決生效後第3年提出再審申請,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予以受理是錯誤的。
G. 行政法案例分析
1.案例一公安機關行使的是偵查權而非行政權,所以公安機關的行為屬於廣義的司法行為。對此行為的合法性公民不能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扣押貨物的行為,當事人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2.行政訴訟法解釋規定原告應當對起訴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所以法院的判決並無錯誤。
H. 什麼是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
I. 什麼樣的案例算是行政案例啊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很通俗,沒有什麼專業術語。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專理公民、法人和屬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答案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J. 行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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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某經所在區工商局批准開辦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員康某來到郝某的店裡,要拿幾本書回去看,郝某不讓。康某說:"有人舉報你的店裡賣淫穢書籍,要對你罰款,你現在交罰款。"郝某說:"我的店從來沒有賣過那種東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說:"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罰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無奈當即交了1000元罰款(註:康某的罰款行為,不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工商所名義作出的)。郝某對此向有關機關申請復議,康某又與復議人員趙某串通捏造郝某賣淫穢書籍事實,復議機關維持原來的罰款決定,又作出吊銷郝某營業執照的決定。郝某到處無人幫助解決,兩個月後,復議機關認為此案證據不足,經調查確認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隨即作出撤銷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和罰款決定,並對趙某與康某給予了行政處分。郝某對此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但郝某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給予賠償的數額不服,遂向本區人民法院作出申請國家賠償決定。
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審理中,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①由賠償義務機關報賠償返還1000元罰款;②賠償吊銷營業執照期間租房、水電等必要的開支2500元;③按正常營業收入的30%賠償因吊銷營業執照期間不能經營所造成的損失1500元。
現問:
(1) 郝某對1000元的罰款不服申請復議的機關是哪個機關?
(2) 設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誰來申請行政復議?
(3) 復議機關向郝霜收取復議費用200元,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4) 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損害,應以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5)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方式與結果是否正確?
(6) 康某與趙某對郝的損害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案:
(1) 市工商局為復議機關。
(2) 郝某的近親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於法無據。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不得向復議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 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5) 處理方式正確,但處理結果的第三項內容存有錯誤。
(6) 區、市工商局可分別向康某、趙某追償。
法理詳解:
(1) 對郝某進行1000元的罰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員,工商所是區工商局的派出機構,但在此行為上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因此,這一行為,是基於區工商局的委託,即康某的罰款行為應視為受區工商局的委託而為的。《行政復議法》第15條規定:"對行政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案工商所不屬於此種情形,根據有關規定,對受委託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由委託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復議機關。區工商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是市工商局。因此,對1000元罰款行為不服的復議機關應是市工商局。
(2) 依《行政復議法》第10條第2款,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行政復議法》第39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4) 郝某所受的損害,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上一問題中已明確,康某所實施的罰款行為,屬於受區工商局的委託而為,因此本案中區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市工商局的復議行為都是錯誤的,而且復議機關的決定又加重了對郝某的損害。《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因此,對罰款所造成的損害,區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吊銷營業執照所造成的損害,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