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農村宅基地審批工作方案
Ⅰ 農村宅基地申批手續需要哪些
_農村辦理宅基地的手續及流程以及地點: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專集體經濟組織提屬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Ⅱ 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大概有哪些
宅基地審批部門需要的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請——村社簽章——國土管理所——片區負責人員安排人員會同村建實地選址定點——國土管理所——縣國土房管局——國土管理所——建房戶。
二、農房審批,應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原則,嚴格審查申請用地的資格和用地標准,在新村居民點之外,原則上只能利用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盡量少佔或不佔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新村居民點之內,農村居民宅基地控制標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每戶用地最多不能超過15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新房竣工1個月內應拆除舊房,將舊宅基地恢復耕種條件,退還給集體安排使用。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地,人均宅基地面積已達到上述規定標准限額的,出賣、出租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除回鄉落戶的外,禁止批准城鎮居民佔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建住宅。
用地預審程序
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一、需提交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國土部門提供,建設用地單位填寫相關內容);負責用地預審初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用地預審初審意見。
2、建設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規劃圖(省級以上項目,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國土所申領,作為報批必備件;市、縣級項目,一般在進行預審現場踏勘時,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國土所申領)。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交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協助提供)。
城市(村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的建設項目用地城市(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及附件(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藍線或紅線圖)。
3、建設用地單位向有權批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4、審批類建設項目應當提供有效的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用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用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
5、核准類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告知書和擬報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備案類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建設項目備案批准文件和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列入已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管理部門批準的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供有關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
6、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及論證意見、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修改規劃聽證會相關材料和聽證會紀要。
7、根據建設項目具體情況,應提交的其它文件、證明材料和圖件。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需提交擬訂的分期實施規劃方案,分期辦理用地預審。
二、用地預審受理、辦理:
1、收件與受理:符合報件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予以接受,轉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報件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於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收理和接受(按規定需要補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補充齊全的日期為准)。
2、辦理與辦結:符合受理條件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預審意見,需延長辦理時間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核准文件的效力:
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持有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核准文件向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手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核准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自發文之日起計算。
在用地預審核准文件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未取得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或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注銷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的,由原出具用地預審核准文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注銷用地預審核准文件;
在用地預審核准文件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未能在公開出讓中取得土地使用權,則其持有的原該宗地用地預審核准文件自行失效;如該宗地公開出讓時未能確定中標人,則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持有的原用地預審文件在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規定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Ⅲ 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勘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3)填申請表。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4)村委會審查。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6)審批。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7)放樣。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8)驗收發證。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Ⅳ 農村宅基地審批的流程是怎樣的啊
每個地方不太一樣
查詢一下你們地區的審批辦法
舉例: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和村委會初審。
申請人本人向村委會書面申請。村委會初審申請人的條件及初選的宅基地位置、面積。初審擬同意的,提交村民會議討論。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張榜公示10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申請人填寫《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申請、審批表》、《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呈報表》和《土地登記申請書》。村委會蓋章後,連同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一並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三條 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人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規劃選址。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的申請宗地,履行規劃選址審批手續。
對位於城市規劃建成區以內的村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後報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查同意後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村莊規劃的,核發《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對位於城市規劃建成區以外的村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首先確認申請宗地是否使用耕地。對確需使用耕地的,經審查後報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對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五條 規劃選址確定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國土資源所及相關部門進行地籍調查並實地丈量面積,確定四至范圍,繪制宗地草圖,組織相鄰利害關系人現場指界。
第十六條 對經全面審核擬同意的申請宗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整理上報申請報件。報件包括:規劃選址審批手續、《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呈報表》、《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復印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報件指定欄目填寫意見,經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簽字,加蓋公章後報所在區國土資源分局。
第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國土資源分局對轄區內上報的申請宗地情況進一步審查,審查無誤的,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對申請報件進行全面審查,並對20%以上的申請宗地實地抽查,經審查無誤後,報市政府審批。
對市政府批準的宅基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Ⅳ 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准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戶且符合立戶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五)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並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佔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七)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5)鄉鎮農村宅基地審批工作方案擴展閱讀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Ⅵ 現農村宅基地審批需要哪些手續及條件才能申請宅
各個地方的規定都不太一樣,我給你發一個廣州市申請農村宅基地流程:
按以下流程辦理宅基地申請程序:
1)提出建房申請。
農村村民每年一次性向所屬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由村民委員會在村內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申請建房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
2)審核建房申請。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公示情況、農村村民建房協議送鎮、街國土資源管理所審查後,報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3)確定年度村民住宅用地范圍。
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審核村提出的建房申請,並核定建房申請人名單送區國土資源和規劃、房管部門備案。經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村民住宅用地,由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村莊住宅規劃,出具擬用地的規劃意見。
4)用地報批。
村民住宅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報批規定,持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供的用地紅線、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地質、礦產、林業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查意見,向區國土部門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報批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5)申領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持用地批復意見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農民住宅的,規劃部門根據村莊住宅規劃分割宅基地,並根據建房申請人的備案名單向申請建房的村民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6)辦理權屬登記。
建設農民住宅的,由申請建房的村民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依法向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房產證。
Ⅶ 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是怎樣的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應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聽取群眾意見,經審核同意後再張榜公布上報戶主名單,由申請人填寫(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勘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3)填申請表。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4)委會審查。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6)審批。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7)放樣。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8)驗收發證。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Ⅷ 淺析如何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一、依法依規,嚴格執行政策
1、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凡原宅基地未利用或將原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辦理相關手續。
2、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凡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承擔相應義務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1)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面積明顯低於規定標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擴大住房面積的;
(2)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原宅基地被徵收或被佔用的;
(3)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以及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遷建的;
(4)原房屋屬舊房、危房或被災毀需申請原地改建、重建的;
(5)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的;
(6)經批准,戶口由外地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3、嚴格宅基地面積標准。每戶的總用地面積標准為:使用耕地的,面積不超過130平方米;佔用原宅基地、空閑地、荒山荒坡的,面積不超過210平方米;佔用其他土地的,面積不超過180平方米。
4、嚴格耕地保護。宅基地選址應優先選擇原址重建,要充分利用荒地和空閑地,盡量不佔或少佔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村內有空閑地、原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佔用耕地建房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科學規劃,合理確定用地布局
1、強化規劃的管控和引導作用。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各鄉鎮要劃定符合村民建房的區域,積極引導村民在符合規劃的區域內選擇宅基地建房。
2、注重防範地質災害。新選址宅基地,要認真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析,指導村民在無地質災害區選址建房。對處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已有村民房屋,要動員其遷離易發區域,另行選址建房。
3、倡導彰顯特色建房。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結合當地歷史文化特點和村民生產生活實際需求,組織設計單位設計出村民樂於接受且展現當地人文特色的建築樣式供村民選擇,促進美麗鄉村建設。
三、切實規范,有序開展農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
1、實行計劃管理。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每年只能申報1-2個集中成片建房點,每個建房點面積控制在5-10畝內,實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不再受理單獨佔用耕地建房審批。
2、科學合理選址。成片建房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鄉村建設規劃,不佔或盡量少佔耕地,原則上不得佔用水田、選址於公路沿線。城區規劃范圍內的集中成片建房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發改、規劃、國土資源、住建等相關部門共同選址,實行聯合會審確定,可以採取多層「6+1」模式組織實施。規劃區范圍外按照統一供地自建的方式組織實施。
3、嚴格入戶條件。農村集中成片建房的申請對象必須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入戶名單由村委會審查申報、國土資源所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定,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嚴禁私自買賣集中成片建房點宅基地和房屋。
4、公開辦事程序。農村集中成片建房應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實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並將擬成片建房點位置、入戶條件、建(購)房戶名單、土地調配價格、供地(房)價格、工程招標、竣工驗收、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5、明晰部門職責。農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農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本轄區集中成片建房的組織實施、監管和資金管理;村委會負責集中成片建房點申報、入戶名單初審、工程實施和供地(房)的認購等具體工作;規劃部門對規劃審批手續和違反規劃情況進行管理;國土資源部門對成片建房點的用地預審、報批、土地調配和違法佔地情況進行管理;發改部門對成片建房點的立項和工程招投標進行管理;物價部門根據建房實際造價確定成片建房宅基地或房屋的成本價格;財政部門負責工程預算的評審;住建部門負責工程項目的審批和質量安全的監管;審計部門負責對工程竣工進行基建審計。
四、優化服務,提高審批效能
1、明確審批許可權。對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符合用地條件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佔用原宅基地、空坪隙地、裸地等非農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具體由鄉鎮國土資源所承辦,直接發放用地批准文書,按月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和資料歸檔,市國土資源局對各鄉鎮的用地審批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按季抽查;對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佔用農用地建房的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和縣道以上公路沿線符合用地條件的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的,均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2、優化審批服務。國土資源、住建、規劃、交通、林業、公路等部門要切實簡化審批資料和程序,整合審批環節和流程,提高村民建房用地審批效率,做到便民利民,方便快捷。各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勘查,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批的,20個工作日內辦結,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
3、推進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各鄉鎮要根據下達的年度計劃指標,按照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組織各村進行「空心村」治理、原宅基地及其他廢棄建設用地復墾,周轉出的指標在本村范圍內統籌用於村民單宗建房和集中成片建房。不能利用原宅基地或其他廢棄建設用地落實復墾耕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建房。以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審批的宅基地,不辦理農用地轉用,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各鄉鎮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鄉鎮為單位設置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方案,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後,由各鄉鎮組織各村按農村土地整治要求實施。拆舊區項目竣工後,由鄉鎮組織國土資源所、農業站進行驗收,市國土資源局進行確認。增減掛鉤項目所需工作經費從耕地開墾費中列支。
4、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農民建房需佔用耕地的,必須做到先補後占,占補平衡。各鄉鎮可以通過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復墾耕地,也可農民自行復墾或開發零星分散耕地。補充的耕地由鄉鎮組織國土資源所、農業站進行驗收,市國土資源局進行確認。
5、嚴格規范收費行為。農村村民依法按程序申請建住宅,且符合建房條件的,佔用原宅基地、空閑地、荒山荒坡的,免費辦理用地手續。對佔用耕地建房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補充耕地並驗收確認的,免費辦理用地手續。集中成片建房供地(房)價格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成本確定,由村委會籌集,村帳鄉代理辦開具《湖南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收據》。
五、落實責任,嚴格監管執法
1、落實執法監察責任。農村宅基地查違、控違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村級負責對本村轄區內的違法用地動態巡查工作,應自違法用地行為發生之日起2日內上報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所負責動態巡查,及時發現,調查取證、及時下達《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應自違法用地行為發生之日起5日內組織國土資源所等有關部門進行有效制止,防止違法用地行為事態發展。
2、加強聯合執法力度。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對非法佔用耕地建房和影響較大的非法建設的行為,組織本級國土資源、公安、住建、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進行制止,要求當事人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土地原狀。對案情重大、執法難度大的土地違法案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國土資源局會商後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聯合執法行動。
3、嚴格實施違紀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切實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制度,嚴格實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過錯責任追究。在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開發、利用及資金使用過程中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對非本村村民以本村村民名義變相購買集中成片建房點宅基地或房屋的非法買賣行為,依法沒收其非法購買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並對買賣雙方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經批准擅自調配集中成片建房點土地動工建設、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按違法佔地予以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縱容、指使非法佔地、非法買賣集體土地和購買集中成片建房點房屋的,嚴格追究責任並進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Ⅸ 農村宅基地建房是否需要鄉鎮規劃站規劃許可
農村宅基地建房需要鄉鎮規劃站的規劃許可。
1、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宅基地上建房的,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宅基地上建房的,需要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城鄉規劃法》第40條第1款規定:「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據此,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宅基地上建房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城鄉規劃法》第41條第3款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9)鄉鎮農村宅基地審批工作方案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建房注意事項:
1、 申請宅基地建房時:通常應由申請人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本(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申請書等證件及資料;
2、 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再由戶口所在地的工作人員(如:村主任等)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用地指標,經批准後再辦理相關證件即可;
3、 需要說明的是:宅基地政策為地方性政策,各地的程序存在一定的差異,建議當事人事先咨詢村主任等明確。
參考資料:
城鄉規劃法-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