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砸式執法
⑴ 打了警察,砸了警車,不嚴重,但是警察告是襲警,就刑事拘留了,會拘留多久會不會坐牢
一、與警察發生沖突,打砸警車涉嫌襲警,襲警,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的性質,是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期徒刑、拘役、拘留、管制或者罰金等。
二、襲警的定義:
襲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對正在執行警務的人民警察進行突然人身攻擊。
三、襲警罪的處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2、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3、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4、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5、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4、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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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⑵ 城管執法能隨便打砸東西需要賠償嗎
城管是打著行政執法的流氓,不會賠的
⑶ 辱罵執法者算犯法嗎
算犯法,嚴重的觸犯刑法。
輕微的:
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回像權、名答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嚴重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⑷ 對方打人砸車派出所不給處理像執法大隊投訴
報警後派出所不受理的話可以向當地公安局投訴。
⑸ 暴力抗拒執法未傷人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5)打砸式執法擴展閱讀:
案例:吳忠中院果斷處置一起暴力抗法事件
吳忠市中院依法對3名嚴重妨礙司法的違法者採取拘留15日的處罰措施,確保破產財產順利移交於買受人。
吳忠市中院審理的多晶硅公司破產案已步入破產財產的拍賣移交階段,拍賣成交的原材料存放於吳忠市某金屬購銷公司廠房。該公司負責人楊某以多晶硅公司欠其租金未付為由,企圖扣留存放於該公司的價值700多萬元的原材料,並拒絕依法申報債權。
11月8日9時,吳忠市中院法官、法警一行13人到廠房組織強制性移交,但該公司大門被粗鐵絲緊緊捆牢,院內唯一過車通道堆砌了大量的暖氣管件,成噸重的塑膠管將倉庫周圍堆了幾十米高。楊某的父母等態度囂張,肆意辱罵、威脅法官和法警。
當法官和在場人員著手搬離過道上的管件時,楊某的父親楊某國悄悄爬上30米高的倉庫屋頂,站在屋頂邊沿處,拿起事先准備好的大石頭不斷砸向在場人員,邊砸邊喊誰敢搬我就砸死誰,東西搬走我就跳樓。
法官緊急疏散在場人員,並耐心喊話勸說,同時協調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到場支援。楊某國仍未停止,繼續向民警和消防員扔石頭。當其發現消防員攀上屋頂,立即將一條腿邁出,做出要往下跳的樣子。
僵持到18時,楊某國被勸了下來,法警立即將其控制。楊某的叔叔楊某英、公司工作人員李某堵在大門處,無視警告,態度蠻橫,繼續辱罵法官、撕扯法官和法警,致使十幾輛運輸車無法出入,財產移交工作再次中斷。
最終,吳忠市中院對暴力抗法的楊某國、楊某英、李某3人依法做出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破產財產得以順利移交。
⑹ 砸了執法車會怎麼判刑
一般會以阻礙公務,嚴重是損害公私財物罪
⑺ 如何定義暴力執法
首先,隨著執法機關倡導以人為本,文明辦案,執法隊伍的確在執法理念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正當權益的維護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和強化,所謂在「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之下任由違法犯罪之人肆無忌憚,只能助長他們犯罪的囂張氣焰,還會讓群眾質疑執法機關的工作能力。
其次,是一些人法制意識淡薄所致。
隨著國家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公民權利意識大大增強,但義務觀念卻相對滯後,導致了一些人走入誤區,一旦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就置法律於不顧,不惜採取暴力手段去「維護」; 最後,社會價值觀念的變化,使一些人超越了法律的底線,一旦執法行為影響到其經濟利益,就認為「掙錢的道被堵死了」,不惜採用暴力手段阻撓執法,直至觸犯刑律。
暴力執法主要說的是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中國對暴力執法至今沒有明確定義,是立法缺位,行政監督乏力的表現,其實就是違法行政,如果LZ遭遇了所謂的暴力執法,那最好的辦法就是藉助媒體宣傳。除此之外沒有更好的辦法了,告是很難告贏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