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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題

發布時間: 2021-03-06 21:52:53

① 公務員考試 行測有多項選擇題嗎

行測沒有多選題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涉及多種題目類型,試題將根據考試目的、報考群體情況,在題型、數量、難度等方面進行組合。以下是部分常用題型介紹。

1、言語理解與表達

每道題給出一段語言文字,要求報考者根據對這段文字的理解或運用一定的語言文字知識,選出最符合要求的答案。

2、數量關系

第一種題型:數字推理。每道題給出一個數列,但其中缺少一項,要求報考者仔細觀察這個數列各數字之間的關系,找出其中的排列規律,然後從四個供選擇的答案中選出最合適、最合理的一個來填補空缺項,使之符合原數列的排列規律。

3、判斷推理
第一種題型:圖形推理。每道題給出一套或兩套圖形,要求報考者通過觀察分析找出圖形排列的規律,選出符合規律的一項。

4、資料分析
針對一段資料一般有1~5個問題,報考者需要根據資料所提供的信息進行分析、比較、推測和計算,從四個備選答案中選出符合題意的答案。

5、常識判斷

常識判斷主要測查報考者對有關國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綜合管理的基本素質等,涉及政治、經濟、法律、歷史、文化、地理、環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及其運用,要求報考者通過分析、判斷和推理,選出最符合要求的一項。

(1)行政題擴展閱讀:

中央、國家機關的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公共科目、專業科目)和面試。以前公共科目筆試按A、B類職位分別進行。

A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和《申論》;B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專業科目筆試和面試時間由招考部門自行通知。從2006年開始,A、B類都要考一樣的科目,就是《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只不過《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分別命題。

② 行政考題

第一題:答題的人如果不知道「我」與「師傅」間的職務、職責、工作定位和工作關系,還有企業內部運作現狀,怎麼答嘛!(因為這是一個純粹的內部考題)
第二題:是考洞察力、原則、權衡與通變,最終指向判斷與決策,不留後遺症,還要解決前科。
看把你急的,這么多感嘆號,還附帶「奇跡(7急)」
你著急了,有人可能會懊悔。有人在對你生氣的時候,其實,可能是這個人在生自己的氣,或許是心情很復雜、很矛盾、無法言喻……

③ 一道行政題

國稅和地稅是依據國務院關於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而產生的一種稅務機構設置中兩個不同的系統。它們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兩者負責徵收的稅種的區別。前者徵收的主要是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空所必需的稅種(消費稅、關稅)和關乎國計民生的主要稅種的部分稅收(增值稅);後者則主要負責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營業稅、耕地佔用稅、車船使用稅)。

國稅和地稅有什麼區別?

按照稅收收入歸屬和征管管轄許可權的不同,可分為中央(收入)稅和地方(收入)稅,分別同國稅系統和地稅系統徵收。
消費稅為中央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其他稅一般為地方稅。
國稅,由國稅局徵收;地稅,由地稅局徵收;對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由國稅局徵收,共享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國稅局直接劃入地方金庫
一般來說: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國內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等。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國內增值稅;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徵收的稅種:增值稅,消費稅,鐵道部門、金融、保險公司繳納的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集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 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 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資源稅,車輛購置稅。
地方稅務局徵收的稅種:除上述行業以外的營業稅,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印花稅 ,契稅,車船使用稅,屠宰稅,筵席稅。

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受總理或國務院常務會議的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專項任務。國務委員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投票決定,並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會議的決定任命。作為國務院的組成人員,國務委員每屆任期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務委員的行政待遇與副總理同級,但權位和排名都列在副總理之後。

④ 行政題的需求擴張是什麼意思

其實就是需求量增大而已。

⑤ 公務員行測題

滿十八歲就有選舉權

⑥ 行政問題解決

行政機關的劃分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總體框架大致是國務院(管轄各部委)-省(直轄市)政府-地(市)政府-縣(區)政府-鄉政府-鎮政府。縣(區)以上級政府是各委辦局(分局)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於行政復議機關的選擇,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即可以選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以城市公安機關為例,對派出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向所屬公安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公安分局所在區的區政府申請復議;對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向所屬市公安局申請復議,也可向其所在地的區政府申請復議;對省公安廳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向公安部申請復議,也可向省政府申請復議。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只可選擇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不可復選。關於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問題: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⑦ 找規律 4 6 10 14 22後面是哪個數,為什麼 這是一道行政測試題

4=2×2,
6=2×3,
10=2×5,
14=2×7,
22=2×11,
2,3,5,7,11……為質數,下一個質數為13,所以
2×13=26.

⑧ 行政管理學畢業論文什麼題目好寫點(只要題目和方向)

1、政府職能部門行政職能優化研究(以自己工作所在部門為研究對象,但不能以企業為研究對象。)

2、政府職能部門行政權力結構優化研究(以自己工作所在部門為研究對象。)

3、政府職能部門職能行使方式優化研究(以自己工作所在部門為研究對象。)

4、政府職能部門領導素質結構研究(以自己工作所在部門為研究對象。)

5、政府職能部門內部溝通結構研究(以自己工作所在部門為研究對象。)

6、政府職能部門內部控制研究(以自己工作所在部門為研究對象。)

7、政府職能部門內部激勵研究(以自己工作所在部門為研究對象。)

8、政府職能部門內部職權結構研究(以自己工作所在部門為研究對象。)

9、政府職能部門內部職位結構研究(以自己工作所在部門為研究對象。)

(8)行政題擴展閱讀

可以說,新公共管理主要體現了B—途徑(企業管理途徑)的公共管理概念。新公共管理的核心思想是以現代經濟學和私營企業的管理理論與方法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把私人部門的管理手段和市場激勵結構引入公共部門和公共服務之中,主張在政府管理中採納企業化的管理方法來提高管理效率。

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競爭機制來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強調公共管理以市場或顧客為導向來改善行政績效,從根本上改變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最終以新的公共管理模式取代傳統的官僚制模式。

由於新公共管理尚在發展之中,存在著不成熟及內在缺陷,所以嚴格來講,新公共管理尚未形成一種單一的理論,而只是一種理論思潮。新公共管理的思想公共管理研究,特別是新公共管理學是在公共行政學發展的基礎上產生的。

⑨ 公務員行測全是選擇題嗎,有多少道,總分多少,考試時間多少,申論多少分,時間多少,什麼題型

行測為客觀題,全部是選擇,題目數一般在120-140之間,總分100分,考試時間兩個小時。

申論100分,考試時間兩個半小時,題型為分析題、論述題、策論題。

(9)行政題擴展閱讀:

招考公告

制定和發布招考公告是報名前的首要工作。用人部門關於考試錄用的主要信息,都是通過公告告知社會的。

內容

公務員錄用招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招考范圍、招考對象和條件;

(2)錄用單位、職位與計劃(名額);

(3)考試錄用的方法和程序;

(4)報名時間、地點及報名時應審查的證件;

(5)筆試的科目、時間和地點;

(6)面試辦法;

(7)筆試、面試成績公布辦法;

(8)錄用的程序和方法;

(9)其他須向考生說明的事宜。

發布

公務員招考公告一般選擇知名度高、讀者面廣、權威性嚴肅性強的報紙發布,同時要考慮到地域性。例如,國務院各部門如面向全國招考公務員,則應在《人民日報》上發布招考公告:如只限在北京地區招考,則可在《北京日報》或《北京晚報》上發布招考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如面向全省(全自治區)招考公務員,則應在省級報紙發布招考公告;如只限在省、自治區駐地市內招考,則可在駐地市報紙上發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具有法規性質,一經發布,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違背其內容行事,如有特殊情況需改變或調整其內容時,須由發布公告的部門於報名前在原公布公告報紙上作更正聲明。

招考公告在文字上簡單、明了。有些問題如考試的一些具體要求,可制定《報名須知》在報名處張貼或印發,作為招考公告的輔助說明。

考試時間

2002年起,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招考工作的時間被固定下來,報名時間在每年10月中旬,考試時間在每年11月的第四個周末。

省、直轄市、自治區國家公務員考試時間由各地自行決定並組織實施,部分地區每年在上、下半年各組織一次考試,全國大部分地區每年只考一次,省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不組織開展公務員考試。

錄用機關

國務院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包括:擬定國家公務員錄用法規;制定有關的具體政策;指導與監督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備案工作,某些考試工作可以委託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承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本行政轄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

市(地)級以下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按照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要求,承擔本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服務機構受政府人事部委託,承擔某些錄用考試具體操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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