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執法資格考試
審批機關:省交通廳
審批對象:交通系統行政執法人員
審批條件:
1、直接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2、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3、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審批依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部(1997)16號部令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1997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已於1997年10月16日經第1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促進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全國統一制式、統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交通規費征稽、水路運政、航道行政、船舶檢驗、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監督、交通衛生監督、交通通信等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身份證明。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行政執法證》和《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行政管理機構是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第五條 發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頒發交通行政執行證件:
(一)在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交通管理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第六條 縣級或地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上述有關人員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業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其直屬的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並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從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 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應當將本部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所屬的管理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水上安全監督人員除外)登記造冊,分別報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的港務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負責審批、頒發本單位的《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證件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對經批准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發證機關應當將其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及時列印、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保管,隨時做好有關記錄。
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隨身攜(佩)戴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 持證人應當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執法證中註明的執法門類在法定職責和轄區范圍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證件,不得損毀、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證件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由該單位按證件頒發渠道逐級報請發證機關注銷。發證機關審核屬實,予以注銷,同時登報聲明作廢,並按程序辦理補發證件手續。
第十六條 持證人調離交通行政執法崗位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收回證件並報發證機關注銷。
第十七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證件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對利用證件牟取私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證件。
第十八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發證機關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對持證人上年度以下情況進行審驗:
(一)持證人執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結果;
(二)持證人參加崗位培訓的情況;
(三)持證人執法違紀或重大執法過失的情況;
(四)持證人受獎勵和處分的情況;
(五)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根據年度審驗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符合年度審驗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在證件的年度審驗欄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上貼示當年的年度審驗專用標志,允許持證人繼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沒有達到年度審驗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審驗。沒有通過年度審驗的,不得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三)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交通行政執法資格,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發證機關應當將年度審驗的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備查。
第二十條 未經發證機關年度審驗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關負責本地區或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的使用和維護,定期向交通部傳輸或報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的有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根據本規定統一制定全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的樣式、編號和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管理機構頒發的各種名稱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一律停止使用
『貳』 申請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一)執行黨來的路線、方源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各級交通管理部門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在編人員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
(三)符合所在單位執法工作需要和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證件管理總量控制標准;
(四)年滿18周歲(其中路政執法人員需年滿20周歲,路政一線執法人員不超過45周歲)、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六)經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考試合格;
(七)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叄』 我是交通運輸協管員,請問什麼時候可以參加行政執法考試資格條件是什麼
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監督檢查……凡是需要使用執法證的崗位都不行,說白了就是內勤,還不是重要崗位的內勤。原來可能有些地方讓協管員去查車,現在責任追究越來越嚴,很少有單位敢放手讓協管員執法了。
『肆』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是怎樣考的,聽說大學生才能有這權利去考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是嗎
不是這樣的意思。根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與考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十八周歲以上,身體健康;
(二)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正式編制並擬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伍』 交通警察上路執法應出示工作證和執法資格證嗎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交警路面執法的時候,應當出示相關證件。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第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件和執勤執法裝備。
第八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動作規范,忠於職守,嚴格執法。
(二)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使用規范用語。
(三)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做到文明執法,主動提醒交通違法行為人遵守交通法規。
(四)依法扣留車輛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被扣留車輛的安全,提醒駕駛人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妥善處理隨車易變質貨物。
『陸』 請問交通局:每年市直有路政運政執法人員招考嗎該如何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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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局
的帖子謝謝
我會及時關注的
09和10年我只關注淮安人事考試中心網站公布的事業單位招考信息,裡面有鄉下交管站等內容但沒有路政和運管人員崗位的招考信息,今後我也會及時關注其他渠道的信息
謝謝版主老師的提醒
祝新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