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法律法規
① 法律、法規和規章三者的區別是什麼啊
法律、法規和規章三者的制定機關不同、效力不同,都是當代中國法律淵源。
1、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2、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3、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② 法與法律的區別
相關法律太多了,樓主的范圍有點廣、時間有限,我就簡單的提幾個。
1、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民法(小民法,具體指民法通則)就是用來規范一個人日常生活的法律,而經濟法則是專門規范經濟活動的法律。而大民法則是涵蓋了諸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諸多經濟法、商法等的法律法規的一個大概念。
①具體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於公法范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徵,屬於私法的范疇。
②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著眼於維護全局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③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採用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採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
2、商法和民法的區別
商法是專門調整財產--是特別法
民法則同時涉及人身和財產的調整--是一般法
民法和商法相互滲透相互影響
3、勞動法與民法的區別
勞動法屬於經濟法部門,是調整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屬於民法部門,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民法是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以及財產關系。
2)兩者的主體不同。勞動法的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雙方之間的關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雙方可能都是是公民、法人,或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法人,其主體地位平等。
(3)兩者的原則不相同。兩者各有獨特的原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勞動既是公民權利又是公民義務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和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等;而民法的基本原則為平等、公平、自願、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為原則。
(4)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所不同。勞動法中的民事責任要求採用某些特殊的責任形式,而民法中的無此要求。
4、刑法與民法的區別
《民法》是依法維護人(自然人、法人)的權利的法律。它強調公平至上!公平原則對其他民法原則起著重要的指導和統率作用,反映了社會主體對權利的最直接、最質朴的要求。有時候,《民法》帶有一定的溫情色彩。
《刑法》是依法剝奪人(自然人、法人)的權利的法律。《刑法》非常冷酷,它冷酷的極至便是代表統治階級對人的生命行使生殺予奪的權力!它強調懲罰(懲惡揚善),法定之罪必受法定之懲罰。任何時候,《刑法》皆具有無情的力量!當你不觸動它的時候,它就是一本死板的小冊子。當你觸動它的時候,它就是銅牆鐵壁甚至要你的命!
③ 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什麼區別
1、范圍抄不同法律法規襲、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3、適用對象不同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④ 法規和法律有什麼區別
「法律」和「法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許可權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國,是專門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法律效力相對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政府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三是較大的市(省會、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簡稱「法」。比如,稱全國人大制定某部法律為「立法」。但是,「法規」則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別稱為「行政規章」,或稱為「地方法規」,而一般不能簡稱為「法」,因而也不能將制定行政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籠統地稱為「立法」。
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市政府頒布的《關於加強環境保護的暫行規定》,是以「立法」的形式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省人大通過了《預算審批監督辦法》,是用「立法」形式規范政府預算。這兩種說法都是不夠准確的。按照法律規范,政府部門頒布的法規應稱為「行政規章」,而某省人大通過的法規應稱「地方法規」。
⑤ 法和法律的區別
內在屬性不同、效力不同、與國家權力的聯系程度不同、與社會經濟的聯系的性質和程度不同。
⑥ 法律和法律規范有什麼不同
區別如下:
1、表述的具體程度不同。
從規范的內容和文字的表述來看,法律規范是明確具體的,並且有著較為嚴格的內部邏輯結構;而法律往往比較抽象,不具備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它不預先設定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後果,只對人的行為設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准。
2、適用的范圍和模式不同。
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較為狹窄;而法律的適用范圍則相對要廣泛得多。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中,法律規范的適用表現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無」的模式。而法律原則在適用過程中,兩個甚至多個原則可以在同一個案件中同時適用而不構成沖突和矛盾。
3、穩定程度不同。
從法律內容的性質和穩定性方面來看,法律規范主要是規范性的,是針對具體的事項提出具體要求,是特定時期立法者調整社會關系的意圖的體現,較容易為立法者設計或改變;而法律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法律規范特點:
它是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的基礎,可以說它是連接理論法學和實踐法學的橋梁。法學家對於法律規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質並非僅僅是用以指導實踐,而更重要的要是通過這種研究來加強法律人在法律實踐中的論證,推理能力。
(6)法與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有明顯的區別:
1、國際制定
法律規范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其適用和遵守要依靠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其他社會規范既不由國家來制定,也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
2、類型不同
在一定的國家中,只能有統治階級的法律規范,其他的社會規范則不同,在同一階級社會中,可以有不同階級的規范,如既有統治階級的道德,又有被統治階級的道德。
3、形式不同
除習慣法外,法律規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國家機關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規定出來,成為具體的制度。其他社會規范除某些社會團體制定的規章(不具有國家強制力保證的性質)外,一般沒有正式文件的形式,而大都存在於人們的觀念中或社會生活習慣中。
法律規范和統治階級的其他社會規范在社會生活中起著相輔相成的作用。其他社會規范,在統治階級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經國家制定或認可為法律規范,獲得法律規范的屬性。
⑦ 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區別
1、范圍不同法抄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3、適用對象不同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⑧ 法律與法規有什麼區別
「法律」和「法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區別在於:
制定的機關不同。法律的制定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的,法規的制定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級主管機構來完成。
法律效力不同。在我國,法律是專門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的效力一般高於法規的效力,與法律相抵觸的法規,在實際的審判和操作中應當以法律為准。
空間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間效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之內。
調整范圍不同。法律的調整范圍可以涉及多個方面或多項內容,法規的調整范圍一般是社會生活的某一具體方面或某一項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