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處醫院
1. 醫院都有哪些部門行政部門
醫院裡面的行政部門:
1、院辦公室:在院長領導下,負責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新聞發布、信息、宣傳、安全、信訪、維穩、保密、政務公開、後勤、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有關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等工作;負責黨務、精神文明建設、群團等工作。
2、醫務科:在院長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全院的醫療工作。對全院醫療業務、醫療質量、醫療技術實施科學的組織管理,檢查、督促院方的方針、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和實施,並將實施情況及時反饋院方,以保障全院醫療工作的正常運行。
3、人事科:在院長領導下,根據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關規定,負責人員的調出、調入。掌握熟悉幹部業務水平、組織能力和政治思想情況,提出提拔、配備、使用意見。主動和有關科室研究,提出全院工作人員的考核,晉升、獎懲和調整工資的意見。
4、醫保辦:在院領導和醫院醫保管理小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醫院醫保工作的日常事務,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利益,確保醫保制度的規范、順利的實施。
醫保辦日常管理工作范圍:醫農保病人的門診管理、住院管理、轉院管理、醫療事故管理、葯品管理、特殊檢查(用葯)審批、超定額非常規病人審批、財務核算、計算管理等及其他與醫保工作有關的事務(如醫保政策宣傳、解釋)。
5、後勤處:負責物資采購、基建、行政、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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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需要履行的行政責任
依據醫事行政法律規范而產生;醫事行政法律責任追究機關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機關;追究程序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程序進行。形式:
一、醫事行政處罰,衛生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為工商管理機關、國境衛生檢驗檢疫機關、環保機關等),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違反醫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法律制裁(行政制裁)特徵:
1、醫事行政處罰是特定的衛生行政主體針對行政相對人做出的,即是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一種外部行為。
2、它是對已確定違法了醫事行政管理秩序相對人所採取的一種行政制裁。
3、醫事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是由醫事法律規范預先明確規定的,即法定性。
4、具有鮮明的懲戒性,對過去是一種制裁,對未來是一種警示。種類主要有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和人身自由罰等。其處罰的具體形式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有關許可證等。
二、醫事行政處分(不能起訴,只能申訴),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依據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醫事行政管理秩序、有違法失職行為的人員給予的行政制裁,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八種。
三、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1、適用對象和性質不同,處分只適用於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所屬工作人員的一般違法失職行為,屬內部行為;處罰適用於相對人違反某種特定的醫事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屬外部行為。
2、科處的機關不同,處分由從屬機關決定和執行,處罰有執行機構決定和執行。
3、科處的形式不同。
4、法律救濟不同,對行政處分不服只能通過從屬機關內部申訴途徑解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 對於醫院都有哪些法律
《執業醫師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葯品管理法
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
母嬰保健法
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3. 與醫院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多少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4、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
5、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8、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
9、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1、中醫機構儀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3)法規處醫院擴展閱讀:
醫療管理損害責任(可被雇傭人致人損害賠償責任代替)
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②違反緊急救治義務;
③醫務人員擅離職守的致害責任;
在醫政管理活動中,醫務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擅離職守,其後果可能也很嚴重。例如不堅守崗位,工作時間睡覺、看書、請客吃飯,以及後勤水電鍋爐等維修部門工作人員失職,導致供水供電中斷、儀器故障等,造成患者損害。
某醫院正在進行手術,因突然停電,手術被迫中斷,欲接通備用電源繼續手術,但值班電工擅離職守不知去向,致使手術耽擱,以致患者因衰竭而死亡。
該患者死亡,既非醫生的誤診,亦非醫生不負責任,而是電工玩忽職守,作為後勤人員的電工因其行為直接導致了病人死亡的後果。
參考資料:網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4. 醫療機構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於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基於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協(學)會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的各種標准、規程、規范、制度的總稱。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檢驗、醫技診斷治療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涵蓋了臨床醫學二、三級專業學科和臨床診療輔助專業,包括從臨床的一般性問題到專科性疾病,從病因診斷到護理治療,從常用的診療技術到高新診療技術等內容。隨著條例的實施,全國性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應當陸續制訂、修訂、公布、實施。
5. 與醫療機構相關的法律法規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4、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
5、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8、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
9、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1、中醫機構儀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6. 如何從法律角度看醫院
法律角度怎麼看待醫院:
隨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頒布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證責任倒置」、「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實施,醫院面臨醫療糾紛的壓力加大,賠償數額增大,作為社會矛盾終端的醫院,如何建立一套運作良好的醫療糾紛防範與處理機制,能使醫院及其醫務人員從紛繁復雜的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安心從事醫療活動;如何有效地防範和處理醫療糾紛。幾年來一直是醫院管理工作中的一個熱門話題和亟待解決的難題。課題組成員通過對適用醫療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總結分析,歸納出醫療實踐中容易觸犯的法律法規;通過對廣東省各部屬醫院、省直醫院近3年來發生的醫療糾紛案例進行總結分析,歸納出引發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找出醫療活動中容易發生醫療糾紛的薄弱環節,從法律角度提出醫療糾紛的防範與處理措施。
1 醫療糾紛現狀、原因及其法律特徵
1.1 醫療糾紛的現狀 目前國內醫療糾紛出現糾紛數量增多、賠償額上漲、性質惡化的情況,呈現發生糾紛醫療機構級別高、司法介入多、患方提起多的特點。中國醫師協會2006年調查了114家醫院,發現醫療糾紛數量以倍速級增長,2005年平均每家醫院發生醫療糾紛30起,2006年增加到66起;賠付金額上漲,單起醫療糾紛最高賠付額為92萬元,平均每起醫療糾紛賠付額為10.81萬元,三甲醫院醫療糾紛賠償費平均達到100多萬元。2001年北京醫師協會對71家二級以上大中型醫院調查結果表明:3年來共發生毆打醫務人員事件502起,其中致傷致殘者90人,影響醫院正常診療秩序的事件1567起,病人欠費達1.5億元。廣東省有關部門的調查統計顯示:2005年全省共發生醫療糾紛1709起,2004年1370起,2003年1102起。
1.2 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1] 分析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採取積極的防範措施,以減少和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對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有著重要的意義。
1.2.1 醫療體制問題 與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相比,社會發展和社會保障發展相對滯後,政府投入不足,再加上新葯品、新醫療技術和新設備的引進使得醫療費用大幅度上漲。雖然衛生主管部門已作了多方面的努力,但由於衛生體制處於轉軌過程,老百姓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仍未得到很好的解決,矛盾直接轉換為醫患沖突,醫院成為沖突的發生點。
1.2.2 媒體因素 由於公眾對醫學的相對不了解,對醫療工作高風險和局限性的不了解,加上部分媒體片面的把醫患關系矛盾理解為商業流通中的消費行為關系,強調患者的弱勢群體地位,放大部分醫生的收紅包、拿回扣現象,對醫患糾紛直接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
1.2.3 患方原因 主要表現在患方對醫療技術期望值過高,當醫療效果不理想時,患方往往認為是醫療機構造成的,往往會加劇醫患之間的矛盾,從而導致醫患糾紛的發生。另外,患方不積極配合治療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在醫療活動中,有些患者不如實講述病史、不履行醫囑、私自服葯或加減劑量、私自外出延誤治療等,這些情況都有可能影響疾病的治療效果,有些患者及家屬認為是醫務人員所致,從而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
1.2.4 醫方因素 主要表現在有些醫療機構沒有建立相關制度或管理鬆懈,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致使醫療活動中出現診療、護理過失,造成差錯;病案書寫不規范、保管不利,病歷記錄不詳;醫務人員自身技術水平低,醫療質量不高、責任心不強,對醫療安全缺乏足夠的認識,醫患溝通不當等而引發醫療糾紛。
1.3 法律特徵 (1)醫療糾紛的主體[2]限於醫患雙方。醫方,包括所有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同時,只有經審核批準的醫療機構和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醫務人員才能合法行醫,亦才能成為醫患關系中的一方主體。患方,不僅指患者,而且也指所有接受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診療護理服務的人員,實際上也包括患者的家屬及其他關系人,如患者的其他監護人、患者所在工作單位、患者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公司等。(2)醫療糾紛的客體為人身權和財產權。醫療糾紛的客體是指醫患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作為醫療糾紛的主體,其對客體的企盼是一致的,那就是希望通過醫療活動來預防、治療患者疾病,延長患者的生命,提高生活質量,並使財產權益發揮最大的效用,但這一初衷往往會由於醫學的特殊性和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等因素而打折扣。(3)醫患糾紛的內容是醫患雙方基於圍繞醫療活動中所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而產生的糾紛。從內容上判斷是否屬於醫患糾紛,關鍵在於雙方爭議的事項是否是由於在醫療活動中雙方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過程中發生爭議而引起的。
2 醫療糾紛的法律防範與處理
醫療糾紛的發生是客觀存在的,只要人類有醫療行為的存在,將不可避免地伴隨著醫療糾紛,甚至差錯、事故的存在,但作為醫院、醫務人員個人,醫療糾紛又是可以避免的。
美國等西方國家,醫療糾紛的法律防範與處理機制比較健全,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比較完善,並且有專門的機構協助醫院防範和處理醫療糾紛,這些機構成員必須具備醫學、法學、衛生管理三門專業知識,並且必須熱衷於這項事業。目前國內醫務人員法律意識相對淡薄,不熟悉有關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雖然醫院也有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制定的防範醫療事故預案和處理醫療事故預案,但在實際運作中很難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2.1 醫療糾紛的法律防範
2.1.1 加強衛生法律和法規的學習 增強自覺防範糾紛的意識。醫務人員依法行醫意識需不斷強化,對醫療實踐中容易觸犯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行政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范》、《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等要認真學習。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定期對醫務人員、管理人員進行衛生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培訓,並邀請從事醫事法工作的專家、教授來院講課。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強了醫務人員自覺防範糾紛的意識和能力,使醫務人員認識到自覺遵守法律和正確使用法律的重要性。
2.1.2 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制度建設是醫院安全行醫的保障,醫療工作要在制度的框架內進行。科主任是醫院的中堅力量,醫院要加強對科主任的管理。嚴格三級醫師查訪制度,培養年輕醫生是上級醫生的法定責任;加強轉診、會診制度;認真執行逐級報告制度,按法定程序辦事。嚴格遵守衛生法律法規及診療護理常規培訓,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按規定書寫和保管病歷資料,不得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等。
2.1.3 妥善解決知情同意與保護性醫療的沖突問題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中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對患者進行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時需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第二款規定醫務人員對患者要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有關情況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這里存在沖突問題,如醫務人員執行第一款規定,會違反保護性醫療制度,執行第二款規定又會侵犯患者行使知情同意的權利,若兩款均不執行,則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權。
因知情同意和保護性醫療之間的沖突引發了不少醫療糾紛,如某醫院麻醉師因履行告知義務而忽略了保護性醫療,最後導致病人在得知自己將要接受的手術治療有較大的危險性後,因精神緊張而引發心臟病猝死,就是一典型案例。如何解決這方面的沖突減少醫療糾紛呢?有些醫院的做法是:患者要親自行使知情同意權,就要向醫院提供一份有自己簽字的說明,表明自己能正確認識疾病和診療行為,要求親自簽署所有的知情同意書,這樣做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依法獨立進行的民事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如醫務人員認為需要或者患者家屬要求實施保護性醫療時,可讓患者提供本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人的情況及代理許可權。筆者贊同這種做法,這樣做可有效地約束醫療行為,將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權落到實處。
無論是病人的知情權還是醫師的說明義務都不是絕對的,在特定情況下,要做特殊處理。《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如病人需做急診手術,又無法和病人家屬聯繫上,而病人的心理素質比較差的情況下,可以不按照前述規定向病人說明其病情、醫療風險等事項,這種保護性醫療措施、善意的隱瞞、善意的欺騙可以對抗病人的知情權和醫師的說明義務,具有合法性。
2.2 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適用
2.2.1 解決醫療糾紛的幾種方式[3]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醫療糾紛可通過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當事人既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解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辦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辦理的應當終止處理。因為司法程序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最終途徑,是最終的救濟手段。
2.2.2 處理醫療糾紛時,對不符合患方主體資格的來訪者不予接待 根據醫療糾紛的主體特徵,一般以接待患者本人為原則,以接待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為補充;同時按《民法通則》對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者不予接待。
2.2.3 對超過訴訟時效的醫療糾紛不予接待 按《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醫院在第一次接待處理醫療糾紛時,對距醫療糾紛發生時間超過一年,同時又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的情形,醫院以不接待為妥,這種拒絕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
2.2.4 充分發揮病案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法律作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對病歷的書寫和管理作了具體的規定,是目前我國規范病歷資料的主要法律依據,醫院在醫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過失主要是通過病案進行舉證的。因此,醫療機構要嚴格按規定書寫病歷,依法妥善保管和管理病歷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和銷毀病歷資料。
7. 醫療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乙類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按甲類傳染病採取預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於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先要報批、公布才能實施,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是為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為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是由總理朱鎔基於2002年8月4日頒布的第3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自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 關於醫院方面的法律知識
列出一些醫院管理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回(答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1993年)
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暫行規定(2002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2002年)
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2002年)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年)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
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