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何時生效
1. 行政復議的結果送達時申請人不服處理結果而未簽字的行政復議決定是否生效
一般來說是生來效的。
因為,《行政復源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在送達過程中,如果行政相對人不簽字接收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主體會採取一些法定措施,即使相對人未簽字,也視為送達,從而產生法律效力。
關於行政復議的送達,《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而民事訴訟法對於受送達人拒絕簽字接收,規定了法定的處理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2. 57 單選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是( )。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3.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是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有權處理的應在三十日作出,無權的應在七日內送有關機關處理。
4. 行政復議法31條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生效,為什麼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起訴
這是兩個概念。行政復議決定書是由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行政行為做出的一種最終裁定。不管你是否認可它做出的決定,只要送到你手裡,它就起作用了。所以送到你手裡,如果你接受這個處罰結果那你就得按照他的決定去執行。如果你不認同這一決定書(就是不服),那你就可以去法院起訴做出這個決定的行政單位。而不能再申請行政復議。
它只具有行政約束力,並不像法院做出的終審判決具有強制力,你必須去執行或者服從。
相關法律規定,為了保護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合法權利,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做出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的單位。否則行政機關就無法無天,凌駕於法律之上了。
5.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期限是多久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期限是60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後30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5)行政復議決定書何時生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6. 行政復議決定書生效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7. 行政復議受理後多長時間有處理結果
根據《來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自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8. 行政復議一般多久能處理
根據《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對本專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屬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