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土地審批手續
Ⅰ 現農村宅基地審批需要哪些手續及條件才能申請宅
各個地方的規定都不太一樣,我給你發一個廣州市申請農村宅基地流程:
按以下流程辦理宅基地申請程序:
1)提出建房申請。
農村村民每年一次性向所屬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由村民委員會在村內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申請建房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
2)審核建房申請。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公示情況、農村村民建房協議送鎮、街國土資源管理所審查後,報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3)確定年度村民住宅用地范圍。
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審核村提出的建房申請,並核定建房申請人名單送區國土資源和規劃、房管部門備案。經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村民住宅用地,由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村莊住宅規劃,出具擬用地的規劃意見。
4)用地報批。
村民住宅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報批規定,持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供的用地紅線、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地質、礦產、林業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查意見,向區國土部門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報批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5)申領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持用地批復意見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農民住宅的,規劃部門根據村莊住宅規劃分割宅基地,並根據建房申請人的備案名單向申請建房的村民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6)辦理權屬登記。
建設農民住宅的,由申請建房的村民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依法向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房產證。
Ⅱ 農村宅基地審批的流程是怎樣的啊
每個地方不太一樣
查詢一下你們地區的審批辦法
舉例: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和村委會初審。
申請人本人向村委會書面申請。村委會初審申請人的條件及初選的宅基地位置、面積。初審擬同意的,提交村民會議討論。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張榜公示10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申請人填寫《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申請、審批表》、《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呈報表》和《土地登記申請書》。村委會蓋章後,連同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一並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三條 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人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規劃選址。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的申請宗地,履行規劃選址審批手續。
對位於城市規劃建成區以內的村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後報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查同意後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村莊規劃的,核發《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對位於城市規劃建成區以外的村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首先確認申請宗地是否使用耕地。對確需使用耕地的,經審查後報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對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五條 規劃選址確定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國土資源所及相關部門進行地籍調查並實地丈量面積,確定四至范圍,繪制宗地草圖,組織相鄰利害關系人現場指界。
第十六條 對經全面審核擬同意的申請宗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整理上報申請報件。報件包括:規劃選址審批手續、《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呈報表》、《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復印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報件指定欄目填寫意見,經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簽字,加蓋公章後報所在區國土資源分局。
第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國土資源分局對轄區內上報的申請宗地情況進一步審查,審查無誤的,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對申請報件進行全面審查,並對20%以上的申請宗地實地抽查,經審查無誤後,報市政府審批。
對市政府批準的宅基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Ⅲ 農村宅基地審批怎麼批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關於審批的要求
第十七條:審批程序: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並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後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
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審批條件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3)宅基地土地審批手續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條 建房農戶人口計算:
(一)建房人口計算以本戶農村常住戶口為准。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人計算建房人口;
(二)現役軍人(不含軍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可計算建房人口。城鎮居民的配偶是農村戶口,又沒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經其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證明,可在其配偶申請建房時計入建房人口;
(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未依法接受處理的,不計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條 宅基地面積計算:
(一)建築物和構築物以牆外包為界,接拼的以牆中或柱中為界;
(二)挑出的陽台和樓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計算佔地面積,但底層不得構築;
(三)由二戶或二戶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積按房屋產權的建築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弄堂用地,使用樓上的農戶分攤面積為一半,其餘為共用面積;
(四)通過購買商品房和以公開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有償流轉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計入宅基地面積。
Ⅳ 宅基地審批需要什麼條件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版不得超過省、自治權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居住擁擠,宅基地面積少於規定的限額標準的;
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包括批准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非農業人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大概有哪些
宅基地審批部門需要的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請——村社簽章——國土管理所——片區負責人員安排人員會同村建實地選址定點——國土管理所——縣國土房管局——國土管理所——建房戶。
二、農房審批,應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原則,嚴格審查申請用地的資格和用地標准,在新村居民點之外,原則上只能利用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盡量少佔或不佔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新村居民點之內,農村居民宅基地控制標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每戶用地最多不能超過15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新房竣工1個月內應拆除舊房,將舊宅基地恢復耕種條件,退還給集體安排使用。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地,人均宅基地面積已達到上述規定標准限額的,出賣、出租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除回鄉落戶的外,禁止批准城鎮居民佔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建住宅。
用地預審程序
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一、需提交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國土部門提供,建設用地單位填寫相關內容);負責用地預審初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用地預審初審意見。
2、建設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規劃圖(省級以上項目,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國土所申領,作為報批必備件;市、縣級項目,一般在進行預審現場踏勘時,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國土所申領)。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交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協助提供)。
城市(村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的建設項目用地城市(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及附件(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藍線或紅線圖)。
3、建設用地單位向有權批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4、審批類建設項目應當提供有效的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用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用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
5、核准類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告知書和擬報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備案類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建設項目備案批准文件和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列入已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管理部門批準的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供有關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
6、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及論證意見、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修改規劃聽證會相關材料和聽證會紀要。
7、根據建設項目具體情況,應提交的其它文件、證明材料和圖件。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需提交擬訂的分期實施規劃方案,分期辦理用地預審。
二、用地預審受理、辦理:
1、收件與受理:符合報件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予以接受,轉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報件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於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收理和接受(按規定需要補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補充齊全的日期為准)。
2、辦理與辦結:符合受理條件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預審意見,需延長辦理時間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核准文件的效力:
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持有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核准文件向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手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核准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自發文之日起計算。
在用地預審核准文件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未取得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或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注銷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的,由原出具用地預審核准文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注銷用地預審核准文件;
在用地預審核准文件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未能在公開出讓中取得土地使用權,則其持有的原該宗地用地預審核准文件自行失效;如該宗地公開出讓時未能確定中標人,則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持有的原用地預審文件在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規定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Ⅵ 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准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戶且符合立戶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五)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並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佔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七)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6)宅基地土地審批手續擴展閱讀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Ⅶ 如何申請宅基地
農村村民來需要使用宅基自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布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7)宅基地土地審批手續擴展閱讀: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Ⅷ 農村宅基地建房需要什麼手續
_農村辦理宅基地的手續及流程以及地點: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回組織提答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Ⅸ 國家土地資源部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
審批條件
以及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七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內請宅基地:
(一)容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布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