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主體
A. 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分別是什麼
1.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專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屬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此外依照法定授權而獲得行政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行政主體不等於行政機關,除行政機關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可成為行政主體。行政主體與公務員。行政主體與公務員聯系緊密,不可分割。盡管行政活動是由公務員代錶行政主體具體實施的,但公務員並不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2.行政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是行政職權的運行.
B. 行政法主體和行政主體有什麼區別
行政法主體即指行政法調整的各種行政關系與監督行政關系的參加人——組織和個人。
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國家公務員以及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等。
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主體的一種。行政可能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存在,但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它只是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共同構成相應關系的雙方。
人們往往容易混淆行政法主體與行政主體的概念。實際上,這是兩個有著相互聯系,但又有重要區別的概念。
行政主體雖然只是行政法主體的一種,但它是行政法主體中最重要的一種。首先,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佔有主導地位,而行政管理法律關系在整個行政法律關系中又佔有主導地位。
其次,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均可構成一方主體,而其他行政法主體只可能在一種或兩種行政法律關系中出現,而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關系中出現。
此外,行政主體,特別是行政機關,作為行政法主體具有相對恆定性。盡管行政機關有時也會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參與民事關系,但在絕大多數時候和場合,
行政機關均是以行政法主體的身份參與行政法律關系;而其他行政法主體,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則常常以民法主體的身份參與民事關系,或以其他身份參與其他社會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
正是因為上述原因,行政法學研究行政法主體,往往將行政主體的研究置於最重要的位置。
(2)行政行為主體擴展閱讀:
在中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能作為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
特徵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中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確立意義
編輯
依法行政的需要
行政管理活動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活動,這種活動必然對社會產生一定的影響。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組織管理時,有可能損害相對方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行政權,而且還要求其必須承擔因其行為所引起的相應法律後果。承擔法律後果就必須明確主體。主體不明確,必然許可權不清、職責不明,
因而也無法承擔責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對復雜多樣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主體資格的確定。
確定行政行為效力的需要
如果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則其行為便不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也不能引起所希望的法律後果的產生,並且可能導致該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後果。
因此,確定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的行為是否是行政行為,是否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標准之一就是確立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和組織的行為就不是行政行為,不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
確定行政訴訟被告的需要
行政訴訟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為訴訟標的的訴訟活動。
保證行政管理活動連續性、統一性的需要
行政活動是由公務員具體實施的,但公務員並不直接承擔其行政職務的履行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因為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存在著行政職務關系,其履行職務所引發的法律後果應歸屬於他所代表的國家。
依法行政的原則要求有行政主體存在,由行政主體把眾多的先後不一的公務員的行為統一、連續起來,並承擔由各個公務員的行為所引發的法律後果。
C. 行政行為主體是什麼
絕大多數情況下,行政行為主體本身就是行政主體(合而為一);只有在專行政機關委託其他社屬會組織行使一定行政職權時,行為主體與行政主體才不統一。
行政主體以權力來源為標准,可分為:職權行政主體,即地域性行政主體,主要賦予行政機關;
授權行政主體,即公務性行政主體,主要授予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D. 行政行為就是行政主體作出的行為 對嗎為什麼
不對,如果你在來說行政法的問題源,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作出的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的法律行為。
行政主體的行為,很多都不是行政行為,比如行政主體的民事行為和當它作為行政相對時人的行為就不是行政行為(如公安局雖然是行政主體,但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它並未行使行政職權,它買辦公用品是民事行為,申請土地建辦公樓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還有行政主體有些職權行為欠缺法律效果(不產生、變更、消滅權利、義務關系),如行政指導(發布天氣預報、非強制性的指導工、農業生產……),也不認為是行政行為。
E. 行政行為 是由行政主體直接作出的行為,這句話哪裡錯了
行政主體的行為,很多都不是行政行為,比如行政主體的民事行為和當它作為行政相對時人的內行為就不是行政容行為(如公安局雖然是行政主體,但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它並未行使行政職權,它買辦公用品是民事行為,申請土地建辦公樓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還有行政主體有些職權行為欠缺法律效果(不產生、變更、消滅權利、義務關系),如行政指導(發布天氣預報、非強制性的指導工、農業生產……),也不認為是行政行為。
F. 行政訴訟被告主體如何確定
被告主體的確認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作被告。
3、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4、委託某一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行為主體擴展閱讀:
被告:defendant
刑事被告人享有辯護、最後陳述、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問題的權利,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申請迴避、提起上訴、要求再審的權利,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等。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訴訟權利,同時有權依法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
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更換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條件的被告參加訴訟。如果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換,人民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此時被告即成為反訴的原告,本訴的原告即成為反訴的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與原告法律地位平等。
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爭執,而依法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
G. 行政違法的主體是什麼
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這種違法行為只有當行為主體以行政主體或行政相對方資專格出現時才屬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者違法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職務過錯,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這類失職行為使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但還沒達到瀆職罪的程度。
行政違法第二種情況:行政過錯,是公民和法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如司機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的違法,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法上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只有以行政法主體身份或以行政法主體名義出現時,違法才能構成行政違法。
(7)行政行為主體擴展閱讀:
行政違法特徵:
(1)行政違法的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2)行政違法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
(3)行政違法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
(4)行政違法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H. 行政主體的行為
絕大多數情況下,行政行為主體本身就是行政主體(合而為一);只有在行政機關版委託其他社會組織行權使一定行政職權時,行為主體與行政主體才不統一。
行政主體以權力來源為標准,可分為:職權行政主體,即地域性行政主體,主要賦予行政機關;
授權行政主體,即公務性行政主體,主要授予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I. 行政違法的主體是什麼…
行政違法的主體是什麼
請問行政違法的主體是:
A.行政行為主體版B.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答案是B, 行政違權法的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即某種違法行為只有當該行為主體以行政主體或行政相對方的資格出現時,才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行政法律關系是國家機關與其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之間結成的一種以行政權力為其主要內容的法律關系。
行為主體是資格論,行政違法的主體不包含行政行為主體中不違法的行政行為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