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行政
Ⅰ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
行政事實行為抄是指行政主體基襲於職權實施的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具有行政性、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系、可致權益損害性的三大特徵。
具體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就特定事項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是狹義的具體行政行為。
Ⅱ 行政法律事實
行政法律事實 :是指由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或事實,簡稱法律事實
Ⅲ 行政事實行為怎麼理解
概念上看,通說是說事實行為沒有直接的意思表示,但是事實上產生了法律效果,而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依自己意思,依 職權實施的。意思表示成為了兩者最大的區別,但這樣很不好理解,意思表示的有無不好認定,其實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的規定,只要記住幾種行為是事實行為即可,如發布通知、公告,進行日常的市政維護、警察刑訊逼供、執行行政決定等,歸納這些行為,有一個共同的特點,產生事實狀態,且是一種行動,這與具體行政行為依賴意思表示不同。
Ⅳ 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
行政法律行為簡稱行政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相對稱。是指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果以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它包含三個要素:①主體要素。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為;②權力要素。行政行為必須是行使行政權力所作的行為;③法律要素。行政行為必須是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即能形成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實施的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行政事實行為表現為一種客觀狀態。行政事實行為一經作出,即表現為一種客觀存在,如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在強制拆除違章建築過程中,將建築內的合法財產損壞,這就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行為的後果是實際存在的,不能恢復到行為前的狀態,這種行為不能象具體行政行為那樣被有權機關撤銷或變更,也不存在生效的問題。
第二,行政事實行為是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發生的,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法律規定這種行為的後果由行政機關來承擔。
第三,行政事實行為不能獨立存在。行政事實行為只能依附於其他行政行為而存在,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實施的事實行為。
第四,行政事實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行政事實行為會對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造成事實上的、實際上的影響,而且影響的發生是由於外力作用的結果。例如行政指導對行政相對方造成的影響是通過行政相對方對行政指導的接受而發生的。
Ⅳ 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
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
1、行政法律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專行政權力,產生法律屬效果以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比如行政處罰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行為不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實施的行為;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為依法提供資訊或者情報信息的行為,即屬於典型的行政事實行為。
2、行政事實行為表現為一種客觀狀態。
行政事實行為一經做出,即表現為一種客觀存在,行為的後果是實際存在的,不能恢復到行為前的狀態;
這種行為不能象具體行政法律行為那樣被有權機關撤銷或變更,也不存在生效的問題。
3、行政法律行為簡稱行政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相對稱。是指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果以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直接表現為主體的動作,並以該種行動對外界產生直接作用,引起物理或生理變化,諸如房屋的拆除、人身的拘束、財物的銷毀等
參考資料:中國憲治網-論行政事實行為的界定
Ⅵ 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法律行為的區別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治理中作出的與相對人實體權利義務無關的不產生法回律效果的或只涉及相對人程序答方面權利義務的行為.而行政法律行為則是指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所以,兩者的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所規范的內容不同以及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Ⅶ 具體行政行為與事實行為區別
概念上看,通說是說事實行為沒有直接的意思表示,但是事實上產生了法律效果,版而具體行政權行為是行政主體依自己意思,依 職權實施的。意思表示成為了兩者最大的區別,但這樣很不好理解,意思表示的有無不好認定,其實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的規定,只要記住幾種行為是事實行為即可,如發布通知、公告,進行日常的市政維護、警察刑訊逼供、執行行政決定等,歸納這些行為,有一個共同的特點,產生事實狀態,且是一種行動,這與具體行政行為依賴意思表示不同。
Ⅷ 什麼是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能根據其職權產生、變更或者消除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有關的個人任意行為,由下列情形組成:
(1)事實損害的發生。不損害事實的,不建立行政事實行為,更不涉及行政賠償問題。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主觀錯誤。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存在嚴重的主觀缺陷,表現為不遵守法律和違反職責要求,故意或者嚴重過失,侵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主觀上存在著嚴重過錯。
(3)侵權行為與義務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即在義務活動中存在著個人的任意行為,或者產生損害事實的行為的工具和機會與公務有關,盡管不履行職責。
(8)事實行政擴展閱讀:
現代法治國家要求任何行政活動都必須服膺於依法行政的理念,行政事實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不能免除這一義務。「無法律就無行政」,行政事實行為應當符合相應的合法性要求。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許可權內實施行政事實行為,越權行為無效;另一方面,行政主體必須作出相應的行政事實行為,不得否定。t或延遲履行公務。
(2)行政事實行為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本法所稱守法,不僅指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指符合法律的原則和精神。
(3)行政事實行為應當遵循比例原則。行政主體大驚小怪或者以過失和錯誤判斷為依據作出行政事實行為的,應當認定為違法。
Ⅸ 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是怎麼區分
行政是行政機關或授權的行政機構去做的一種行為,行政人員執行行政具體行為,執行落實後確定事實行為,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統為行政,受權行政機構有同規定....
Ⅹ 行政事實行為的具體種類有哪些
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
一、以事實行為是否涉及強制權力的運用可分為:
回1.權力性事實行為:
a.行政答檢查行為;
b.行政即時強制(如對人身或財產的直接作用,見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
2.非權力性事實行為:
a.資訊處理行為;
b.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所搜集的各種證據材料的處置,有關檔案的收發、管理等;
c.作出決定後的非權力性實施行為:如行政獎勵決定作出後的獎勵行為;
d.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行為。
如:1)道路養護; 2)橋梁維修; 3)公共工程的建設。
二、以事實行為與行政行為的關系為標准可分為:
1.獨立的事實行為(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2.補充性的事實行為(又稱執行性行為,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如:工商局銷毀收繳的假冒偽劣產品。
三、即時性行政行為(具有臨時性、緊急性的特徵,其行為式樣由行政主體根據實際情況裁量決定)
如:1)拖走拋錨的車輛; 2)清理橫倒在公路上的樹木,以保證公路交通順暢。
四、建議性行政事實行為(對行政相對人支配性最弱):
如:行政指導行為,對優質產品的推薦,某種商品的價格預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