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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執法指引

發布時間: 2021-03-06 07:31:40

1. 環境執法就應該怎麼做

2015年1月1日,抄新《環保法》正式襲施行。這部被媒體稱為「長了牙齒」的法律,寄託了百姓對打擊環境違法犯罪、捍衛綠水青山的美好願景。而新法的威嚴能否得到顯現,關鍵還在於實際的執行情況。假如都像某些案件中一樣對違法企業放之任之,不去較真、不敢碰硬,那麼污染問題只會日積月累、不斷擴大,違法企業只會心存僥幸、愈加囂張,而新《環保法》的威嚴也將受到挑戰並因此失去它應有的意義。

環境執法必須要敢較真、敢碰硬,懲治違法行為必須要下決心、出重拳,只有如此,方可伸張社會正義,清除那些長期存在的污染毒瘤,震懾違法企業和頑固的地方保護主義,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態環境的期待。來源:生態環境部

2. 環境執法主體合法的具體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是指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在其職權或授權范圍內依法對相對方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要求
(1)在主體方面,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特指由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行為,由其他部門或組織實施的行為不是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2)在內容方面,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不得超越其職權范圍或授權范圍,執法主體非行使職權的行為或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環境行政執法行為。而且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必須是有權的執法主體依據環境法律、法規實施的行為,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執法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在對象方面,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是針對環境行政執法相對方實施的行為,一旦依法實施執法行為則具有法律效力,即產生直接法律效果。不產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文件收發、資料保管、記錄、復印等事務性行為,不是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分類
(一)根據環境管理行為的方式劃分的類別
根據環境管理行為的不同方式,可以將其分為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強制執行。
1.環境行政監督檢查
是指環境管理主體為實現管理職能,對相對人遵守法規、履行義務行使職權情況所作的監督和檢查。
2.行政處理決定
在這里指環境管理主體依照法律賦予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所做出的具體決定,是環境管理主體最主要的權力,是監督檢查中對發生問題的處置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
是環境管理主體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二)根據環境管理行為受法律約束程度劃分的類別
根據環境執法行為受法律約束的不同程度,可以將環境執法行為分為法規裁量和自由裁量。
(三)環境管理自動行政行為類別
根據環境管理主體是否可以自動採取行政行為來劃分,可以將環境行政執法分成依職權的行政執法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
(四)要式與非要式環境執法行為
根據環境執法行為是否必須具備他的方式或須經過一定的程序為標准所進行的分類。要式行為是指其意思表示必須具備法定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五)須受領行為和不須受領的行為
這是根據此行為是否須相對人受領為標准,實行分類。受領是指相對人確實得知環境管理機關採取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須受領的行為以相對人受領為生效的必要條件。通知不等於受領,受領也不等於相對人同意。……
(六)獨立的行為與補充的行為
根據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生效是否需要其他條件為標准所進行的分類。前者是指環境管理主體採取的不需其他環境執法行為補充即可生效的行為。後者是指這一執法行為的目的在於作為補充和條件,使這一執法行為得以生效。
(七)簡單的行為與附款的行為
根據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生效是否有附加限制為標准而進行的分類,簡單的行為是不附加任何限制就立即生效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有附加款的行為是指生效有附加限制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附款一般包括附條件、附負擔、附撤銷權的保留以及法律效果一部分除外等幾種情況。
以上供參考。

3. 環境監察大隊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環境監察大隊行政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89.12.26)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9.1)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0.9.1)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96.10.29)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施行日期:1996.12.6)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6.28)
7、《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1.1)
8、《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3.6.16)
9、《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3.7.1)
10、《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 施行日期:1998.11.29)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0.3.20)
1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4.7.1)
1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施行日期:2005.12.1)
14、《各省環境保護條例》(各省人大常委會)
15、《各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各省人大常委會 )
16、《各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各省人大常委會 )
17、《各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各省人大常委會 )
18、《成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市人大常委會施行日期:1994.7.1)
19、《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施行日期:2006.3.1)
20、《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1999.10.1)
21、《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4.6.1)
23、《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1.5.8)
24、《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施行日期:1997.3.25)
25、《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6、《各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各省政府)
27、《各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各省政府)
28、《各地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辦法》(各地市政府 )
29、《各地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各地市政府 )
等等。

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的內容

一、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有效解決環境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執法缺位問題。完善環境監管法律法規,落實屬地責任,全面排查整改各類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環境隱患問題,不留監管死角、不存執法盲區,向污染宣戰。(一)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標准。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抓緊制(修)訂土壤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質等領域環境標准,提高重點行業環境准入門檻。鼓勵各地根據環境質量目標,制定和實施地方性法規和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准。通過落實環保法律法規,約束產業轉移行為,倒逼經濟轉型升級。(二)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給予必要支持。(三)抓緊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全面排查,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執行情況等,依法嚴肅查處、整改存在的問題,結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建立定期調度工作機制,組織對各地檢查情況進行抽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四)著力強化環境監管。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方案;監管網格劃分方案要於2015年底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要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環境保護重點區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強化協同監管,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二、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堅持重典治亂,鐵拳鐵規治污,採取綜合手段,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五)重拳打擊違法排污。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六)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各地要於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七)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後督察。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境保護、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三、積極推行「陽光執法」,嚴格規范和約束執法行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健全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裁量權,強化對監管執法行為的約束。(八)推進執法信息公開。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要發布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准、程序和結果。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九)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完善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加強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准、政策、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跨省域重大環境問題。研究在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自2015年起,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縣(市、區、旗),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縣(市、區、旗)開展環境稽查。稽查情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十)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對網格監管不履職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後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四、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營造良好執法環境有效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和地方保護問題。切實落實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等各方面的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十一)強化地方政府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並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十二)落實社會主體責任。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嚴格規范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範等措施落實到位。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制定財政、稅收和環境監管等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的環境信用。(十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環境保護人人有責,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五、增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加快解決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基礎差、能力弱等問題。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和能力建設,為推進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撐。(十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強市、縣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大力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新進人員,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和有利於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十五)強化執法能力保障。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准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保障基層環境監察執法用車。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攜帶型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范執法行為。強化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監控手段運用。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范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工作落實。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5. 如何理解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

《通知》的發布,彰顯了我國政府強力治污的堅強決心,具有重要意義。一是向社會傳遞強力治污、重典治亂的國家意志和堅強決心,發揮政府、企業、社會作用,形成強大的社會氛圍和高壓態勢。二是督促各級地方政府落實對轄區環境質量負總責、對環境監管執法負領導責任,完善環境監管機制、落實保障措施,逐步破解環境監管權責不清、體制不順、機制不全、能力不強、法制不健全等深層次問題。三是督促環境監管部門必須堅決糾正監管缺位、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堅決糾正不作為和亂作為,嚴懲環境違法犯罪,遏制當前環境違法案件高發頻發態勢。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近期,我們將會同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認真抓好《通知》的貫徹落實,將從如下3個方面著手,推動《通知》各項政策落實到位、發揮實效。一是加強宣傳培訓。動員部署全國環境保護大檢查,進行政策解讀和培訓研討,進一步提高政策的知曉度,形成廣泛的社會影響力。二是加強細化落實。抓緊制定出台實施細則,分解具體工作任務和時間表,推動各項政策盡快「落地」。三是加強跟蹤督辦。及時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門動態,分析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匯報。

6. 沈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職責

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處罰權;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權;
市政管理行政處罰權;
房產管理行政處罰權;
園林綠化管理行政處罰權;
工商行政管理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行政處罰權,但跨市區、流動性、危險性的行政處罰權除外;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權,但跨市區、流動性的行政處罰權除外;
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管理行政處罰權;
民政殯葬管理行政處罰權;
公用事業管理行政處罰權;
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行政處罰權;
煤炭市場管理行政處罰權;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職權。 黨委辦公室:負責起草局黨委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工作;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工作;負責管理許可權內的幹部考核、管理工作;負責黨的宣傳工作;負責黨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理論學習的組織檢查工作;負責統一戰線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社會穩定工作;負責黨的督察督辦工作;負責黨的信息工作;負責處級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處:負責行政效能的檢查及監督工作;負責行政效能案件的辦理反饋工作;負責系統內部違紀案件的查辦反饋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行風建設工作;負責系統內紀檢相關規章、制度、計劃、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負責對下級紀檢部門的業務指導考核工作。
行政辦公室:負責年度局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的起草工作;負責領導工作報告及重要講話的起草工作;負責督察督辦件的處理工作;負責人大政協議提案辦復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及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全局性大型會議及活動的組織籌備工作;負責局公文辦理工作;負責局文書工作;負責局印章、證件管理工作;負責局宣傳工作;負責年鑒、大事記的編寫工作;負責局固定資產采購、管理工作;負責食堂、辦公環境、車輛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值班安排工作;負責全局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局檔案管理工作。
政策法規處:負責法制建設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收集編撰工作;負責對各區分局及市局各大隊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對全系統案件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聽證、行政復議、訴訟工作;負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工作;負責案卷審核歸檔工作;負責案件復核工作;負責案件審理委員會會務工作;負責公職律師管理工作;負責執法文書、證件的管理工作;負責執法業務培訓工作。
指揮中心:負責局年度執法業務工作計劃的制定工作;負責我局行政執法業務活動的內外協調工作;負責我局行政執法大型活動的指揮調度工作;負責重大案件的查處和督辦工作;負責電子指揮系統管理工作;負責執法業務統計工作;負責勤務區建設指導工作。
人事教育處:負責局年度人事勞資計劃的制定工作;負責局機構編制的管理工作;負責人員出入管理工作;負責科級以下領導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負責非領導職務晉升工作;負責人員交流輪崗工作;負責人才庫的開發管理工作;負責全局人員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工作;負責行政獎勵、處罰工作;負責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在職教育、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局人員工資、保險福利的核定申報工作;負責幹部休假組織工作;負責科級以下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財務審計處:負責局年度預決算工作;負責局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全系統財務管理、指導工作;負責罰沒票據、收入管理工作;負責暫扣罰沒(抵費)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各類獎金、補助、補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個人所得稅的核定、申報、匯繳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投訴中心:負責各類群眾信訪投訴案件的受理、辦復工作;負責領導接待日安排;負責系統信訪案件的統計工作;負責下級信訪部門的業務指導考核工作;負責信訪大廳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信訪宣傳工作。城管辦綜合協調處: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計劃編制匯總工作;負責協調城管系統各部門,組織落實城管委工作安排;負責綜合整治活動的協調組織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考核工作。
直屬一大隊:負責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園林綠化、工商行政(無照商販)、廣告、氣象等執法業務的開展、研究、拓展、監督、指導、考核工作。
直屬二大隊:負責城市規劃、建築市場和施工(含房地產開發建設、建築材料應用管理)人防工程建設、城市供水和燃氣(僅限於小區內的地下管網)方面的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及上述方面執法業務的開展、研究、拓展、監督、指導、考核工作。
直屬三大隊:負責公共事業(包括自來水、燃氣、城市公共交通、計程車管理)、房產、環保、民政殯葬、煤炭市場等執法業務的開展、研究、拓展、監督、指導、考核工作。
市容環境執法指導處:負責對全市市容環衛、市政、園林綠化、工商行政(無照商販)、公安交通(侵佔道路)、氣象(施放氣球)方面執法工作的指導,負責市容環境大型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以及執法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
建設市場執法指導處:負責城市規劃、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人防工程建設方面執法工作的指導,負責建設項目大型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以及執法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
公用事業執法指導處:負責對全市公用事業、環境保護(部分)、民政殯葬、煤炭市場、房產方面執法工作的指導,負責公用事業大型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以及執法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

7. 如何發揮環境執法在環境中的作用

環境執法是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經濟與環境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手段,在環境執法過程中,各級環境監察部門是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負有極其重要的責任,可以說是環境執法的戰斗堡壘。對此,環境保護監察隊伍自身應在主體上,縱向上及橫向上發揮重要作用。
在執法主體上,環境監察隊伍作為環境管理的戰斗堡壘,必須發揮表率作用。首先應帶頭組織全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業務知識,努力提高整體執法素質,要建立健全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環保方針、政策,學習污染防治及環境管理方面知識的制度,以過硬的執法能力實施環境執法。其次要樹立科學執法、公正執法、嚴肅執法的觀念。在開展環境執法過程中,要嚴肅執法紀律、規范執法行為,做到客觀公正地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做到對上級說真話,對下級不護短。
從自身做起,創造客觀公正地執法環境。第三嚴肅執法程序帶頭做到重證據,並嚴格以法律法規為准繩,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帶頭不辦人情案,不以犧牲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為
代價,放鬆對違法相對企業的處罰。第四要認真地總結環境執法的經驗,在創新環境執法的機制上,要認真結合環境執法的實際,及時研究解決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熱點、難點問題,拿出切實可行的對策。
在縱向上,必須發揮好參謀作用。環境保護及環境執法工作,需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視和支持,需要環境執法相對人的配合。一是對上級必須發揮參謀作用。要結合本轄區環境質量和污染現狀的實際主動向上級黨委、人大、政府匯報本轄區的環境質量問題,並且積極提出有利於經濟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對策及建議,當好經濟社會與環境全面健康發展,以及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參謀,使黨委、人大、政府定期研究環境保護工作有針對性,使本轄區的環境問題能夠得到有效地解決。二是對下級必須做到管理與服務並舉,重點是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引導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加大環保投入和管理力度,當好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強化環境管理、科學治理污染的參謀,做到既嚴格管理又熱情服務。
在橫向上,必須發揮有效的協調作用。一是做好相關部門環境管理責任的協調和落實。按照環保法所明確的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環境保護執法隊伍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規定,促使相關部門的責任到位,做到對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及時進行溝通與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其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二是定期組織聯合執法,認真解決本轄區有關環境熱點、難點問題,形成環境保護齊抓共管的局面。三是注重調動相關部門的環境管理積極性。堅持把相關部門環境執法的作為情況、作為政績匯報的重要內容,報請同級黨委、人大、政府予以認可。
總之,嚴格環境執法及創新環境執法體制,對環保執法隊伍來說,負有重要責任,而作為執法主體的環保隊伍領導班子帶頭發揮堅強堡壘作用尤為重要,有效提高環境保護隊伍和領導班子成員的整體素質,提高整體環境執法能力,是保證區域經濟與環境的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

8. 如何編寫環境工作指引

整個流程先要接手這個項目,然後和領導班子開會,確定項目實施部門人專員(客戶擔任的實施經理,主要是屬幫助軟體公司的實施經理),給客戶公司職員開會洗腦(開大會,讓他們接受自己的軟體,不要有抵觸心理),讓實施人員上場安裝軟體,培訓客戶(主要是實際的操作軟體的人員,培訓方法很多啊),培訓完了就讓他們自己操作,實施人員負責解決問題做好維護就行,再接著就是按合同收錢,實施人員拿提成就沒了,最多讓維護人員跟進(一般還是實施人員)。

9. 環保局行政執法應該遵循什麼程序,其依據是什麼

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行政執法的整個過程、對行政執法起著指導性作用的核心准則。它反映了行政執法的客觀規律,體現了行政執法的根本宗旨,適用於行政執法的一切領域。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權利救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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